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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劳动关系的事宜

合同纠纷江苏 南通2024-05-06 23:37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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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帮助201720
    用人单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第44条情况的,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您公司应该是以符合以上的条件,公司与您终止劳动合同应该:1、支付经济补偿金:2006年至2009年,工作几年支付几个月的工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2009年没有与您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应该从2008年合同到期后的第2个月起支付您双倍的工资。3、如果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您,需要支付您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这个代通知金您可以按未签合同的双倍来要。) 原问题:《急~关于劳动法相关事宜》
    回复于 2022-12-07 15: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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