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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2016年5月18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精神,推动全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2016年5月18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精神,推动全省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和发展,结合辽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推动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与发展,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凝聚广大职工为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贡献力量。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其根本权益,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依法构建。健全劳动保障法规体系,增强企业依法用工意识,提高职工依法维权能力,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督和劳动纠纷调处,依法处理劳动关系矛盾,把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全过程纳入法治化轨道。
--坚持共建共享。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调动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企业和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
--坚持改革创新。统筹考虑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特点,不断探究和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规律性,积极稳妥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工作理论、体制、制度、机制和方法创新。
(三)目标任务。加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规、体制、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加快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劳动用工更加规范,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劳动条件不断改善,职工安全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全面覆盖,人文关怀日益加强,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
(四)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完善并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援助,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努力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工资总额管理,发挥其对企业工资的宏观调控作用。
(五)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完善并落实国家、省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规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强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工作,推动劳动定额定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指导企业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
(六)切实保障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改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条件。督促企业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执法监督,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加大投入,强化教育培训,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严格遵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提供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发挥群众监督队伍作用,突出做好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竞赛活动的检查指导。健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级网络。
(七)切实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继续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落实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权益。规范企业参保行为,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力度,依法实现应保尽保。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引导职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对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职工文化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
三、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在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完善细化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市场引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九)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认真落实《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形成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切实做到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工作条件、劳动定额、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加强集体协商代表的能力建设,提高协商水平。加强对集体协商过程的指导,督促企业和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和指导力度,提高企业职工协商代表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能力素质。
(十)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体系,建立健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联、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三方机制,根据实际需要推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产业系统建立三方机制。继续充分发挥各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加强和创新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由同级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委员会主任。完善三方机制职能,健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重要作用。
四、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
(十一)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依法推进企业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规范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程序,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发展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深化企业改革中的作用,进一步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工作。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地方,可以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引导企业经营管理者牢固树立尊重职工、依靠职工办企业的理念,建立健全民主恳谈会、职工代表巡视、劳资对话会等职工民主参与形式,完善各项民主管理制度,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健全完善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前向上级工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议案预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票决制”等制度,建立职工代表竞选、述职评议、巡视检查、培训等制度。
(十二)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巩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明确工作职责。全面推行厂务公开制度,进一步提高厂务公开建制率,重点围绕企业“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及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进一步丰富内容,推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向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延伸、向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延伸、向反腐倡廉和党风建设的重点领域延伸、向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环节延伸,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融入到企业单位日常生产和管理活动中。加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厂务公开,积极稳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制度建设。完善公开程序,充实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探索和推行经理接待日、劳资恳谈会、总经理信箱等多种形式的公开。
(十三)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按照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规范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产生、履职、述职程序,严格规范工作运行程序。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现代企业制度,依法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员配备及履职规则。
五、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
(十四)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实现监察执法向主动预防和统筹城乡转变。创新监察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强化对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建立健全违法行为预警防控机制,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和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加大对非法用工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
(十五)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大力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支持工会、商(协)会依法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制度,推行仲裁立案登记制,规范办案程序,加大仲裁办案督查力度,进一步提高仲裁效能和办案质量,促进案件仲裁终结。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积极探索建立诉讼与仲裁程序有效衔接、裁审标准统一的新规则、新制度,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窗口实行公益律师咨询制度,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办法,有效调处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集体停工事件。加强仲裁员、调解员培训,提高仲裁队伍素质。
(十六)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劳动关系形势的分析研判,建立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和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及时发现和积极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分级响应、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六、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
(十七)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加强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追求高尚的职业理想,增强对企业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爱岗敬业、遵守纪律、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义务。加强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培育和宣传全省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标兵单位和个人,将职工职业道德建设不断引向深入。加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在努力解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同时,引导职工正确对待社会利益关系调整,合理确定提高工资收入等诉求预期,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维护自身权益。
(十八)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培育富有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为职工构建共同的精神家园。注重职工的精神需求和心理健康,及时了解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工作,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预警机制,调节职工的心理困惑,减轻心理压力。着力强化职工文化建设,加强企业文体娱乐设施建设,广泛开展文艺下基层、文艺送温暖活动,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拓宽职工发展渠道,拓展职业发展空间。
(十九)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精神,切实承担报效国家、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社会责任。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自觉关心爱护职工,努力改善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健全企业劳动关系信用体系,推动完善符合辽宁实际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营造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环境。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尤其是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高其依法用工意识,引导其自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十)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加强和改进政府的管理服务,清理规范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降低企业行政审批成本,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做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工作,向社会发布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做好企业负担网络调查工作,解决企业反映强烈、意见集中的问题,切实为企业减负。加大对中小企业政策扶持力度,特别是推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大督查力度,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加强技术支持,引导企业主动转型升级,加强企业管理创新,引导企业树立现代经营管理理念,建立健全管理创新的激励机制,推动“互联网+”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着力提高管理信息化应用的深度和广度。紧紧依靠科技进步、职工素质提升和管理创新,不断提升竞争力。通过促进企业发展,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物质条件。
(二十一)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保障。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的配套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推动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的立法,完善基本劳动标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企业工资、劳动保障监察、企业民主管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等方面的制度,逐步健全劳动保障地方性法规体系。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行政执法和法律监督,促进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十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领导协调机制,形成全社会协同参与的工作合力。各级党委要统揽全局,把握方向,及时研究和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把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社会力量统一起来,发挥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各级政府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切实担负起定政策、作部署、抓落实的责任,完善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统筹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促和监察执法等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反映职工群众呼声,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团结和凝聚广大职工建功立业。各级工商联、企联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企业权益,教育和引导企业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二十三)加强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建设。重视加强各级政府劳动关系协调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仲裁院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统筹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基层劳动关系工作职能,充实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各级政府要针对劳动关系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力量配置、经费投入上给予支持,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顺利开展。
(二十四)加强企业党组织和基层工会、团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加强各类企业党建工作,强化党组织政治属性。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规范党组织活动,提高党建质量。坚持企业党建带群团建设,不断深化“党建带动工建、工建服务党建、党工共建”机制,依法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会,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团建工作。指导和支持企业党群组织探索适合企业特点的工作途径和方法,不断增强企业党群组织活力,充分发挥其在推动企业发展、凝聚职工群众、促进和谐稳定中的作用。深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和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工会组织建设,健全产业工会组织体系。完善基层工会主席民主产生机制,探索基层工会干部社会化途径,健全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制度。建立健全县级以上政府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加强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基层企业代表组织,支持企业代表组织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经营者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作用。
(二十五)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总结创建活动经验,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目标责任制,扩大创建活动在广大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覆盖面,推动区域性创建活动由工业园区向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拓展,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创建局面。丰富创建内容,规范创建标准,改进创建评价,完善激励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表彰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把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评先评优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结合起来,申报国家、省、市、县“五一劳动奖状和奖章”、劳动模范及企业和经营者其他荣誉时,主要在认定的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工业园区)范围内推荐。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市)建设,为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积累经验。
(二十六)加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站,大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取得的实际成效和工作经验、宣传企业关爱职工和职工奉献企业的先进典型,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和强大舆论声势,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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