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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93号(财税金融类355号)提案的答复

中国银监会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93号(财税金融类355号)提案的答复(银监函[2016]180号)苏华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搬掉“三座大山”,激活实体经济发展动力的提
中国银监会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93号(财税金融类355号)提案的答复
(银监函[2016]180号)
苏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搬掉“三座大山”,激活实体经济发展动力的提案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法律法规,解决金融机构惜贷问题的建议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规模、对于重点支持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减免税收等政策性补贴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银监会等相关部门一直致力于完善政策措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小微金融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规模,各金融机构必须将一定比例资金投入单户授信在500万元或200万元以下的当地小微企业贷款和社区消费贷的建议
小微企业是普惠金融的重点服务对象之一,也是金融服务的薄弱领域。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关键在于保障信贷支持的力度。近年来,银监会每年都出台专项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各商业银行要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年初单列全年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挤占、挪用,年中调整信贷计划的商业银行,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说明调整原因。银监会和各级派出机构积极强化监管激励约束,确保上述要求落实到位。总体上看,各商业银行积极执行有关政策措施,在资源配置和考核奖励方面加大力度,积极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促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结构优化,取得了较好效果。截至2016年3月末,全国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4.30万亿元,贷款增速比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0.15个百分点;小微企业贷款户数较上年同期多117.14万户;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较上年同期高2.29个百分点,总体实现了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您提出的金融机构将一定比例资金投入单户授信在500万元或200万元以下的当地小微企业贷款和社区消费贷的建议,我们表示赞同。我们也认为,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下沉小微企业服务重心,将信贷资源向小微企业中规模较小的企业倾斜,有助于进一步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下一步,我们将在完善监管政策的过程中认真研究您的建议。
(二)对于重点支持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根据小微贷款占比、贷款余额、户数增量等指标给予减免税收等政策性补贴的建议
近年来,为鼓励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更多地向小微企业倾斜,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涉农贷款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金融机构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材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总的看,您所提建议在现行政策中已基本得到体现。
二、关于加快建立全国性政策担保体系,解决贷款风险分担问题的建议
我们非常认同您关于加快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建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2014年12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指出发展融资担保是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对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以下简称《意见》),确定了加快发展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新型融资担保行业的改革发展总目标,并在此基础上首次明确了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的准公共产品属性,提出了要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通过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健全省级再担保机构形成再担保风险分散机制,构建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发展政府发挥主要作用的新型融资担保行业。
下一步,银监会将继续贯彻落实《意见》要求,从指导督促各地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推进政府主导的再担保体系建设、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等方面健全政府发挥主要作用的融资担保体系。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的利率和期限,杜绝民间高利借贷乱象的建议
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1991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适用多年,效果良好。随着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央行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限放开,由此导致司法将失去利率参照依据。此种情形下,在起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过程中,将如何重新规制民间借贷利率作为调研和论证的重中之重。
目前,民间借贷利率正处于由严格管控向市场主导转变的过程中,因此应主要依据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利率水平,同时还应立足我国历史发展、社会状况、市场需求等实践情况。在确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时,一方面考虑到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抗市场风险能力低、借款人的风险补偿利率往往偏高等特点,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应当适当高于金融市场的平均利率;另一方面考虑到为实体经济服务以及风险管制的目的,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不应过度高于实体经济的利润率。基于上述考虑,在掌握了金融市场的平均利率、实体经济的利润率、现行民间借贷市场的实际利率等翔实的数据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24%为利率上限。对于采用分类规制的利率管理模式的国家或地区而言,24%的利率上限总体略高于生活消费性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却远低于生产经营性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而对于采用统一规范的利率管理模式的国家或地区而言,24%的利率上限总体上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
四、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税率,清理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建议
一是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问题。我国2012年1月1日开始营改增试点,企业购进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享受净减税的改革红利。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特别是新增不动产纳入进项税抵扣后,企业税负进一步降低。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试点,是本届政府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减税,今年减税的金额将超过5000亿元。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稳定税负”的要求,要保持改革前后收入水平不变,需要将17%税率适当上调。考虑到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实体经济面临较大困难,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并未上调增值税税率,这实质上相当于降低了增值税税率。
二是关于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免征增值税的问题。2014年10月1日,国家将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提高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将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平移至增值税。相当多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因月销售额达不到3万元而不用缴纳增值税。您所提的建议在现行政策中已基本得到体现。
三是关于进一步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问题。从增值税原理看,免税标准(起征点)并不是越高越好。首先,只有当企业面向不需要进项税发票的最终消费者和小规模纳税人时,对企业免税才不会形成经济活动的扭曲,否则将造成下游环节无法获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对企业经营不利。其次,未达到免税标准的不征税,达到的就全额征税,免税标准过高容易造成边界上下的企业税收失衡,客观上容易导致企业拆分、化整为零,不利于企业做大做强。最后,我国目前的免税标准已经不低。在OECD开征增值税的33个成员国中,4个国家没有设置起征点,即只要发生应税交易都要纳税;其他29个设有起征点的国家,起征点标准平均为年销售额3.95万美元。考虑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我国增值税免税标准已较高,不宜进一步提高。
四是关于清理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部署,2013年以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收费清理力度,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经过全面清理,中央级依法合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2000年的375项减少到目前的94项。政府性基金项目大幅削减,由2000年的327项减少到目前的23项。各省(区、市)依法合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过去上百项减少到目前的一、二十项。目前保留下来并列入目录清单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均是依法合规设立、符合国际惯例或体现受益者负担原则,对相关事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下一步,财政部等部门将按照国务院部署,继续做好收费清理改革工作,严格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收费清理政策,强化企业举报查处、问责机制,切实加强收费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五、关于要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的建议
社会保险制度是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缴费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合理确定社会保险费率,对于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十分重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完善社会保险费率政策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提出要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2015年,国务院先后决定适当降低失业、工伤和生育三项保险的费率,五项社会保险总费率由41%降至39.25%。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工伤和生育保险单位费率分别降至0.75%和0.5%,三项保险合计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550亿元。
2016年4月13日,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4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作出具体规定。根据《通知》要求,2016年5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地区可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指导各地制定好阶段性降低费率的具体方案,并做好方案的备案工作。同时,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地方在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六、关于加大创业扶持力度的建议
您提出的要推动政策性银行等银行机构开展创业贷款业务的建议很有建设性。近年来,银监会按照《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z2015?{32号)等文件要求,积极引导政策性银行在立足自身职能定位的基础上,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不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近三年来,国家开发银行科技类贷款平均增速高于全行平均贷款增速,在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龙头企业发展方面,该行支持了高铁、航天科技等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和项目;在推动科技型企业“走出去”方面,该行支持了华为、中兴、奇瑞等具有民族知识产权的企业拓展海外高技术市场,实现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和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吸收和再创新。中国进出口银行与科技部签署了《支持科技创新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将在信贷、投资、担保、债券发行等领域进行深层次合作,共同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该行还印发了《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明确与科技部合作建立科技创新领域企业和项目的筛选和推荐机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也积极投放农业科技贷款,促进农业科技创新。
感谢您对银行业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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