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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28号(农业水利类031号)提案答复摘要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28号(农业水利类031号)提案答复摘要钟瑛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城镇化发展中正确处置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提案收悉。经商中央财办、民政部,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28号(农业水利类031号)提案答复摘要
钟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城镇化发展中正确处置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提案收悉。经商中央财办、民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016年底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改革的目标就是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意见》强调,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在折股量化时,要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绝不是瓦解分光集体资产。在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时,要把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更不能搞乱产权关系,或借改革之机平调集体资产、剥夺所有者权益。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
下一步,农业部将组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指导和督查力度,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坚持原则、守住底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自治组织职责分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居)民委员会是功能不同、作用不同的两类组织。今年10月1日起将要施行的《民法总则》已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列为一类特别法人,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意见》指出,要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提出,探索剥离村“两委”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职能,探索“村经分开”的做法,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
下一步,农业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按中央要求,指导地方深化这方面的改革,逐步形成村民自治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清晰、互动协作的新型农村治理结构。
三、关于不宜在条件不成熟时将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在推进改革中,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要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意见》中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企业股份制改造,这就意味着,这次改革不是股份制改造,不是要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为一个工商企业。现阶段,不能简单按照股份公司的套路来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主要方向还是实行股份合作制。《意见》中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下一步,农业部将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明确在农业部门进行登记。
四、关于不宜在不具备条件时轻易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五、关于明确“村改居”地区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资产管理部门
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予以支持。
农业部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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