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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989号(财税金融类372号)提案的答复

中国银监会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989号(财税金融类372号)提案的答复(银监函[2016]193号)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解决西部欠发达省份非公经济融资难问题的提案收
中国银监会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989号(财税金融类372号)提案的答复
(银监函[2016]193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解决西部欠发达省份非公经济融资难问题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全国工商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关于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完善和落实现有扶持措施的建议
你们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近年来,为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银监会等相关部门采取了多项措施,积极发挥政策引领作用,大力推进政策贯彻落实。
一是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近年来银监会先后出台了多项差异化监管指导意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并执行小微企业信贷计划。2016年,银监会制定印发《关于2016年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6〕24号),明确要求各商业银行要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年初单列全年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挤占、挪用。国家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虽不用单独制定小微信贷计划,但应根据自身战略定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截至2016年3月末,全国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4.30万亿元,贷款增速比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0.15个百分点;小微企业贷款户数较上年同期多117.14万户;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较上年同期高2.29个百分点,实现了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目标。
二是督促商业银行规范服务收费,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2015年,银监会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银监发〔2015〕38号),要求商业银行严格执行“两禁两限”,即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抓紧清理各类融资“通道”业务,减少搭桥融资行为;对于已授信客户,应当按照实际用款合同约定数额,足额发放贷款。同时,银监会把严查政策执行、严查风险隐患、严查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作为现场检查工作的三大重点。银监会2016年现场检查工作会议专门就银行业服务经济发展大局、推动各项政策落实作出了工作部署,将“加大对违规收费和借‘过桥’抬高融资成本等现象的抽查和处罚力度,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等作为2016年检查工作重点。《关于做好2016年现场检查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23号)中也明确要求,重点检查小微企业相关政策、服务收费规定落实情况等,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三是改进财政资金的支出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提出,对竞争性领域的专项转移支付逐一进行甄别排查,凡属“小、散、乱”以及效用不明显的要坚决取消,其余需要保留的也要予以压缩或实行零增长,并改进分配方式,减少行政性分配,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逐步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增加投入。《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明确提出,对保留的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性领域专项,应控制资金规模,突出保障重点,主要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基金主要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模式。少数不适合实行基金管理模式的,也应在事前明确补助机制的前提下,事中或事后采取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保险保费补贴、担保补贴等补助方式。近年来,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在推动压缩专项转移支付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探索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新方式,鼓励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充分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
(二)关于防范金融风险,建立增信担保机构和风险补偿基金的建议
我们非常认同你们所提的建议,建立增信担保机构和风险补偿基金,对提高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分担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推动建立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导的担保服务体系。2014年12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指出发展融资担保是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对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以下简称《意见》),确定了加快发展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新型融资担保行业的改革发展总目标,并在此基础上首次明确了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的准公共产品属性,提出了要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加快再担保机构发展,研究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进政府主导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发挥再担保机构“稳定器”作用。完善再担保机制,改进完善对省级再担保机构的考核机制等。下一步,银监会、财政部将继续贯彻落实《意见》要求,从指导督促各地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推进政府主导的再担保体系建设、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等方面健全政府发挥主要作用的融资担保体系。
二是创新风险投资机制。建立产业发展基金对支持科技型小企业发展、推动我国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等,具有积极意义。近年来,财政部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研究完善风险投资行业监督管理、风险控制等政策规定,着力改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环境。同时,中央财政己经出资联合社会资本成立了多支产业发展基金,支持中小企业和相关产业发展。2015年,中央财政通过整合资金出资150亿元,吸引民营和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地方政府等共同参与,形成总规模为600亿元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目前,首支实体子基金已在深圳注册成立,规模60亿元,并已开展募资工作,另有4支子基金已初步确定4家管理机构,目前正在对其进行尽职调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推动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以参股创投基金方式,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在重点推动相关产业发展的同时促进创新创业。
需要说明的是,风险投资属于风险较高的市场领域,相关基金的设立和运营宜遵循市场化原则,主要由市场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同时,由社会资本主导发起设立和运营相关基金,有利于拓展资金来源,发挥市场机构的专业优势。目前,风险投资发展的瓶颈问题,主要集中在市场环境方面,资金不足、财政投入等并不是主要问题。因此,政府部门应侧重政策制定、市场环境建设等工作,不宜过多直接参与投资运营。下一步,财政部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推动健全风险投资行业监管、风险控制、市场退出等相关政策机制,优化直接融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
(三)关于推进直接融资工作,借助“新三板”和“四板”为企业多元化融资的建议
一是大力发展新三板。新三板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资本市场服务创新性、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重要平台。2013年12月,证监会修订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此为核心初步建立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体系,并指导全国股转公司建立了较为完整的业务规则。2015年11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内容涵盖融资、交易、市场分层、主办券商管理等多个领域,促使新三板支持实体经济的积极效应在更大范围内得以充分释放。目前,新三板在准入上不设财务门槛,不受所有制、地域等限制,申请挂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是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新三板挂牌,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普通股、优先股、债券等实现直接融资,也可以开展并购重组等业务。截至2016年4月30日,新三板挂牌公司共6945家,总股本4035.9亿股,股票总市值达30599.8亿元。其中2749家挂牌公司共计进行4070次定向发行,累计发行股票343.9亿股,累计融资1847.5亿元。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推进新三板健康发展,提升对直接融资的支持力度。
二是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在支持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促进中小微企业规范发展、增强金融服务的普惠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对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十分重视,多次明确提出“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等要求。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证监会研究起草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规则,探索建立对地方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机制,积极协调出台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与新三板的合作对接机制,引导证券公司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区域性股权市场提供服务,取得积极成效。截至2016年3月底,全国共开业37家区域性股权市场,共有挂牌企业10193家(其中股份公司3645家),展示企业4.62万家,累计为企业实现各类融资5059亿元。区域性股权市场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生事物,许多方面还在探索之中,尚未形成成熟稳定的商业模式,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能力和水平还有待提高。下一步,证监会将推动出台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规则,完善对地方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机制,继续协调推出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不断提升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能力和水平。
二、关于加强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促进各类金融机构共同发展的建议
(一)关于尽早建立征信系统的对接、查询机制的建议
人民银行不断推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机构支持非公经济发展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截至2015年末,数据库共收录8.8亿自然人、2120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息,主要涵盖金融机构的信贷信息,环境违法信息等非银行信息也已纳入数据库。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赋予的管理职责,人民银行规范发展征信市场。目前,已向人民银行备案的122家企业征信机构正按照商业原则依法采集信用信息并提供信息服务。
(二)关于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
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推动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有助于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丰富中小企业的融资产品。在法规政策中,银监会未对民间资本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额外限制或者条件。在市场准入实践中,民间资本可以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方式进入银行业。目前,已有100多家中小银行的民间资本占比超过50%,其中部分中小银行全部股权为民间资本所有。近年来,银监会引导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各类资本入股小型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一是稳妥推进民营银行试点工作。2015年6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9号),在加强风险防控同时,加快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二是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2014年,银监会通过制定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4〕45号)等制度文件,支持民间资本积极参与组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鼓励各类社会投资者特别是涉农民营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和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同时,银监会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46号),加快推动村镇银行本地化、民营化和专业化发展,积极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组建,扩大民间资本进入村镇银行渠道。三是支持民间资本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的规定,民间资本可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基础上,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关于建立专营机构和网点,发挥商会融资平台作用的建议
你们所提的推动机构网点向县乡延伸,推进税易贷、“文银通”和“助保贷”等融资模式的相关建议对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很有促进作用,银监会等相关部门也在积极推进有关工作。
一是银监会积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特点,下沉服务重心,加强对县乡和小微集中地区的金融服务。鼓励大型银行充分利用机构和网点优势,不断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战略重要性、操作专业性和盈利增长性。引导中小银行按照《关于规范中小商业银行设立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77号)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的经济规模、有效客户数量以及客户消费能力、消费习惯等,有序推进社区支行、小微支行建设。目前,银行业机构服务网点建设工作已取得了一定成效。截至2015年末,城商行共设立社区支行1300余家、小微支行260余家、村镇银行400余家,营业性网点达到14264个,县域机构覆盖率达到63%,其中国家级贫困县机构覆盖率达到33%。
二是银监会积极稳妥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商会+银行+企业”、“税易贷”和“助保贷”等服务模式的创新。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已积累了良好经验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如,建设银行推出“助保贷”业务,联合地方政府共同筛选小微企业,政府提供风险补偿金和企业缴纳助保金共同组成“助保金池”,建行按照风险补偿金的10-15倍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单户贷款额最高可达3000万元,可随借随还、循环使用。该行天津市分行还推出了“税易贷”产品,以小微企业自身的纳税信用记录和实际纳税额为依据,对按时足额纳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提供最高300万元的信用贷款。银监会将总结成功经验和典型模式,加强交流推广。
三是全国工商联高度关注民营银行发展。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激发金融市场活力、优化金融机构体系的具体举措,是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重要突破口。2015年,5家民营银行相继获批并开业,特别是天津市工商联牵头成立的金城银行、浙江省工商联主席单位正泰集团牵头成立的温州民商银行获批后,多地工商联或有条件的工商联会员单位着手民营银行的发起设立工作。目前,民营银行设立已步入常态化。全国工商联将开展民营银行相关情况调研,继续推进相关事宜。
三、关于提高民营企业管理水平,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培训的建议
一直以来,全国工商联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培训相关工作,特别是注重对民营企业家的培训,每年都会组织不同形式的培训,引导民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增强法制观念、诚信意识,实现健康成长。2013年,分两期举办全国工商联第十一届执委会新任执委培训班,新任执委近160人参加了培训。2014年,分两期举办“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主题培训班”,全国工商联执常委、省级工商联兼职副主席约450人参加了培训。2016年下半年,全国工商联计划举办四期全国及省级工商联直属商会会长培训班,培训会长1000人,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管理水平。
感谢你们对银行业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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