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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86号(农业水利类043号)提案答复摘要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86号(农业水利类043号)提案答复摘要(农办案〔2017〕95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加强村级民主管理,在多个中央文件中都明确提出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86号(农业水利类043号)提案答复摘要
(农办案〔2017〕95号)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加强村级民主管理,在多个中央文件中都明确提出,要尊重农民选择和创造,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近年来,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农业部围绕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开展了一系列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农村集体经济民主管理。
一、关于完善相关制度设计
2014年以来,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农业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性文件。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意见》对完善相关制度作出明确要求,一是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在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农村集体各类资产实行台账管理;对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的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二是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成员权利。
下一步,农业部将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和《意见》精神,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推动各地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同时,按照《意见》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从法律角度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
二、关于改进民主决策体系
按照《物权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因此,《意见》明确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对于村级重大事项是否实行分级表决,也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协商确定,并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作出具体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殊的经济组织,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为保护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意见》明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发展股份合作为导向,即表决一人一票、收益按股分红。因此,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宜参照企业运行机制实行股份制,仍应坚持重大经济事项民主表决,一人一票。
三、关于健全民主监督体系
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活动的监督,是切实维护集体成员财产权利,确保集体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手段。《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防止侵占集体资产。近年来,农业部落实中央精神,不断加大农村审计监督力度,2016年全国共审计约41.2万个单位,涉及金额约1.48万亿元;审计出违纪单位6828个,违纪金额约5.8亿元。同时,农业部通过开展改革试点,鼓励引导各地不断探索完善民主监督机制。2015年,组织在全国29个县市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试点内容主要包括: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等三项内容。目前,一些试点地方已经在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方面取得有益探索,通过设置监事会,充分发挥监督职责,促进了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下一步,农业部将积极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加大农村审计力度,发挥好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作用,更好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让农村集体资产在阳光下运行。
四、关于推进专业化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是性质和职能不同的两类组织,《意见》明确,要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目前,许多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地方,都对政经分离进行了有益探索。为了切实提高农村人才素质和能力,农业部积极开展针对村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其管理集体资产、发展集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近期,利用全国农业远程教育平台,开展以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主题的专题培训。培训课程通过农业远程教育平台向全国1000多个卫星站点进行直播,并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异步点播培训。
下一步,农业部将指导有需要且有条件的改革试点地区继续探索政经分离,不断扩大试点覆盖面。并将联合民政部继续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力度,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专业人才外引机制和绩效管理机制等。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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