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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绩效管理办法》及《职责履行绩效管理实施细则》、《依法行政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自身建设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满意度测评绩效管理实施细则》、《争优创新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违规失职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等6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绩效管理办法》及《职责履行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等6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办发〔2014〕7号)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农业部绩效管理办法》及《职责履行绩效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绩效管理办法》及《职责履行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等6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办发〔2014〕7号)
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农业部绩效管理办法》及《职责履行绩效管理实施细则》《依法行政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自身建设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满意度测评绩效管理实施细则》《争优创新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违规失职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等6个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第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0年制定的《农业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农业部
2014年4月16日
农业部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创新型、廉洁型、法治型、服务型政府部门建设,规范绩效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绩效管理的战略部署和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是指运用现代管理理论及其科学的方法、标准、程序,对行政管理业绩、效率、效益、效果等进行评估与管理,促进绩效持续改进和提升的过程,包括绩效计划、绩效实施、绩效评估、绩效结果运用等。
第三条 绩效管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运用先进的政府管理理念,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绩效管理制度,增强公信力和执行力,全面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及部党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绩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结果导向、注重过程;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四)简便易行、务求实效;
(五)公开透明、科学评价;
(六)积极稳妥、逐步完善。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行政司局和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以下统称“机关司局”)。
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绩效管理、专项工作延伸绩效管理的实施办法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农业部绩效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副部长任组长,驻部纪检组组长、办公厅主任、人事劳动司司长任副组长,办公厅、人事劳动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发展计划司、财务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为成员单位,其有关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在部党组领导下负责绩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协调绩效管理工作;
(二)制定完善绩效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定《年度绩效计划任务书》和《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
(四)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估工作;
(五)审核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及其运用建议;
(六)接受和处理绩效管理中的申诉;
(七)研究和协调解决绩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绩效办设在办公厅,主任由办公厅主任兼任,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单位有关处室工作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和年度绩效管理实施方案与评估方案;
(二)指导《年度绩效计划任务书》和《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的制定,并负责初审;
(三)承担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四)负责绩效管理的日常监管和督促检查;
(五)负责年终绩效评估实施工作,提出评估结果及运用建议,反馈评估结果,督促整改落实;
(六)组织开展绩效管理重大问题调研;
(七)负责绩效管理宣传培训、信息统计和分析;
(八)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有关绩效管理工作:
(一)参与起草修订绩效管理规章制度;
(二)承担年终绩效评估中公共指标和违规失职情况的评估工作;
(三)承担年终绩效评估的核实工作;
(四)组织开展满意度测评;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绩效管理以机关司局为单位组织实施,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机关司局应当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绩效管理工作,由综合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绩效管理内容
第十条 绩效管理内容主要包括职责履行、依法行政、自身建设、满意度测评等四个方面。争优创新、违规失职作为附加内容。
第十一条 职责履行是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部党组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履行法定职责及完成主要目标任务的情况。
第十二条 依法行政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行政管理、开展行政执法的情况,包括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实行程序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和监督等内容。
第十三条 自身建设是指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党建工作、反腐倡廉、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 满意度测评是指对绩效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的测评,包括部领导测评、同级测评(机关司局之间互评、对口联系单位测评、省级对口农业厅局测评)、群众测评等。
第十五条 争优是指当年度获得重要表彰奖励的情况。创新是指围绕各自职能职责,在政策、法规、制度、机制、管理等方面取得创新成果的情况。
第十六条 违规失职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被追究责任的情况,因失职渎职被行政问责,以及因工作失误或履职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及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况。
第四章 绩效计划与指标
第十七条 《年度绩效计划任务书》和《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是进行绩效管理与评估的主要依据,应当充分体现本机关司局的法定职责,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由各机关司局根据本办法和实施细则起草,并按程序报批审定后实施。
第十八条 《年度绩效计划任务书》基本内容包括:职责履行中主要工作任务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以及在依法行政、自身建设等方面的预期成效。年初立项分解到机关司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体现司局核心职能的工作必须列入。
第十九条 《年度绩效计划任务书》经绩效办初审并报分管部领导和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一式三份,由分管部领导与机关司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分管部领导、本司局、绩效办各保存一份。
第二十条 《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是对《年度绩效计划任务书》的细化,基本内容包括:绩效管理指标、分值、评分标准、责任处室等。
绩效办根据每年度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1号文件、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部1号文件的部署安排与职责分工,设置农业部的绩效管理核心指标。
机关司局的绩效指标原则上分三级设置。一级指标四个,分别是职责履行、依法行政、自身建设和满意度测评;二级指标是机关司局承担的部核心指标和本司局的重点工作;三级指标是对二级指标的分解,每条三级指标对应一项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到承办处室,实现精细化管理。三级指标应当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应当提出可衡量的标准。指标设置应既突出重点,又简便实用。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经绩效办初审并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绩效办下达。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绩效计划任务书》《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的起草、签署或下达,原则上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三条 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确需调整的,须在当年10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方可调整。10月31日以后,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对绩效目标实现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可在年终评估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领导小组作出说明。
第五章 绩效实施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机关司局应当按照《年度绩效计划任务书》《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的安排和要求组织实施,做到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第二十五条 绩效办应当加强与机关司局的绩效沟通,强化指导服务,认真做好日常监测、中期评估和年终评估,帮助解决绩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年终评估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成立若干评估小组完成核实工作,评估小组组长由成员单位和若干非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担任,成员从机关各司局抽调组成。
第二十七条 年终评估结果满分110分,其中,职责履行50分,依法行政15分,自身建设10分,满意度测评25分。争优加分和创新加分均不超过5分,违规失职减分不超过10分。
第二十八条 年终评估根据评估内容的性质分别采取下列方法:
(一)职责履行、依法行政、自身建设,根据《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确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指标评估。指标评估采取“基础分+效果分”的办法,完成指标可得该指标分值90%的基础分,其余10%按照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分档赋分。
(二)满意度测评采取投票测评的方式进行。
(三)争优创新和违规失职根据相关实施细则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年终评估时间从当年12月下旬开始至次年3月中旬前结束。评估程序包括自我评估、评估小组核实、绩效办复核、领导小组审核、部党组审定。
第三十条 机关司局应当依据《年度绩效计划任务书》和《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对绩效计划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作出评价,并将实际取得的结果与绩效指标逐项进行对比打分,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提交绩效办。
第三十一条 在机关司局自评打分的基础上,评估小组对机关司局全部指标的评估情况进行核实,分别提出评估结果初步意见,报绩效办。
第三十二条 绩效办会同成员单位对评估小组的核实情况及公共指标得分进行复核,汇总分析机关司局的各项得分及加减分情况,提出评估结果建议,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部党组审定。
第三十三条 评估结果按得分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优秀档次由得分高低确定,原则上按40%的比例掌握且得分应当在99分以上;良好档次为得分在88分(含)以上、未进入优秀档次的;一般档次为得分在66分(含)至88分的;较差档次为得分在66分以下的。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不得评为优秀或良好档次:
(一)领导班子集体严重违纪违规的,或单位当年有3人次以上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本单位当年绩效管理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档次。
(二)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规问题,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本单位当年绩效管理不得评为优秀档次。
(三)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规问题,被给予留党察看或行政降级及以上处分的,本单位当年绩效管理不得评为优秀档次。
(四)单位发生违反作风建设,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事)件,造成比较恶劣影响的,本单位当年绩效管理不得评为优秀档次。
(五)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出现重大审计问题的,本单位当年绩效管理不得评为优秀档次。
第三十五条 评估结果经部党组审定后由绩效办向机关司局反馈,并提出改进建议。相关司局应将绩效改进建议列入下一年度绩效指标体系中,并进行整改,促进绩效持续提升。
第三十六条 机关司局对评估结果如有异议,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领导小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绩效办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需向复核申请司局说明理由;予以受理的,提请领导小组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六章 绩效结果运用与改进
第三十七条 年终评估结果为优秀档次的机关司局,在农业部范围内予以通报表扬。连续三年为优秀档次的,授予“农业部绩效管理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第三十八条 年终评估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年终评估结果为较差档次的,由分管部领导对领导班子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结合班子考核、干部考察情况对领导班子作出相应调整。
第三十九条 绩效管理各项信息,包括绩效计划任务书、指标体系、过程进展情况和评估结果等,全部在农业部范围内公开。
第四十条 绩效办根据年度绩效管理情况和年终评估结果,形成《农业部年度绩效管理报告》,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总结绩效管理成效和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经领导小组审定后,通过农业部门户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农业部绩效管理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绩效指标网上制定,过程进展网上监测,绩效评估网上进行,绩效信息网上公开,提高绩效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四十二条 主要农业农村经济指标采集以国家统计局公布或农业部掌握的数据为准,其他行业数据以行业统计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机关司局在绩效评估工作中,提交的数据和报告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评估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严守保密规定,严格操作程序,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绩效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农业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职责履行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责履行绩效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绩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职责履行绩效管理是指对机关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部党组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履行法定职责及完成主要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的绩效管理与评估。该部分分值为50分。
第三条 职责履行绩效管理坚持日常检查与定期评估相结合、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过程管理与结果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履行指标分三级设置。一级指标名称为“职责履行”。二级指标为机关司局承担的部核心指标和本司局的重点工作,应包括以下事项:
1.年初立项分解到本司局牵头或负责的,需要农业部贯彻落实的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
2.年初立项分解到本司局牵头或负责的农业部年度农业农村经济工作重要举措;
3.立项分解到本司局牵头或负责的为农民和部系统干部职工办理的实事;
4.以农业部督查形式立项督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5.《年度绩效计划任务书》和《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制定情况及职责履行、任务落实过程表现情况。
二级指标原则上不少于10项,做到重点突出、目标明确、简单明了,避免重复,每项二级指标的分值原则上不低于1分,不高于10分。
三级指标是对二级指标的细化分解,每项三级指标对应一项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到承办处室,分值不低于0.5分,不高于5分。三级指标应尽量量化,并设置明确的评分标准。关于量化标准,党中央、国务院或部党组有明确目标要求的,以要求为准;没有明确要求的,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数或前三年平均水平。
第五条 过程管理。主要包括日常检查和中期评估。
(一)日常检查。机关司局应建立绩效管理的动态监控机制,加强绩效沟通与日常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不足和偏差,采取改进措施,促使各项工作任务始终朝着预期目标迈进。
(二)中期评估。每年8月份开展中期评估,机关司局要逐项对照年度绩效计划任务和绩效管理指标进行全面自评,形成中期自评报告报绩效办。绩效办组织人员进行重点抽查,撰写中期评估报告报绩效管理领导小组。
(三)临时性工作任务细化与指标调整。每年10月31日前,机关司局须将年初制定指标时预留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分值细化为具体承担的工作,并就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确需调整的指标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报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10月31日以后,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对绩效目标实现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可在年终评估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领导小组作出说明。
第六条 年终评估赋分方法和标准。职责履行绩效指标评估采取“基础分+效果分”的赋分方法,即完成指标可得该指标分值90%的基础分,其余10%的分值按照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分档赋效果分。具体的赋分标准由《年度绩效管理年终评估方案》确定。
第七条 年终评估按照自我评估、评估小组核实、绩效办复核、领导小组审核、部党组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自我评估。机关司局应当对各项职责履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估,按照指标评估的赋分标准进行自我评分,总结全年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形成自评报告报绩效办。自评报告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二)评估小组核实。评估小组由成员单位和若干非成员单位的负责人任组长。评估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安排,通过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对机关司局全部指标的评估情况进行核实,分别提出评估结果初步意见,报绩效办。
(三)绩效办复核。绩效办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评估小组的核实情况和公共指标得分进行复核,汇总分析机关司局的各项得分及加减分情况,提出评估结果建议。
(四)领导小组审核和部党组审定。年度绩效管理评估结果经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由部党组审定。
第八条 本细则由办公厅、绩效办负责解释。
依法行政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行政绩效管理评估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农业部绩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依法行政绩效管理是指对机关司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行政管理、开展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的绩效管理与评估,包括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实行程序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该部分分值为15分。
第三条 依法行政指标分三级设置。一级指标名称为“依法行政”。二级指标由“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实行程序行政”和“加强行政执法和监督”三项构成。每条二级指标的分值原则上不低于1分,不高于10分。
(一)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三级指标包括以下事项:
1.农业法律法规草案起草及配套规章制度制定情况。起草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列入立法计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按时完成起草任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间是否矛盾或抵触,规范性文件是否违法创设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规范性文件是否增加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等。
2.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是否按时完成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任务,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是否及时对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是否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实施后评估,完善相关制度等。
3.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的各项预案、制度和工作机制,是否依法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等。
4.学法普法情况。是否组织单位工作人员自学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参加部里举办的法律知识培训,是否开展法律法规和规章普法宣传等。
(二)严格实行程序行政的三级指标包括以下事项:
1.农业立法过程中遵守法定程序情况。起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是否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公开征求意见,制定和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经过制度廉洁性评估,制定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
2.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遵守执法程序情况。是否梳理并明确行政执法依据,执法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是否依法履行告知和说明理由的义务,是否给予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是否依法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组织听证等。
3.政务信息公开情况。依法应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在法定时限内公开,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做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等。
4.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否按时办结,办理结果是否让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有关部门满意等。
5.公文建设情况。公文办理合格率,年度公文质量建设获奖情况,印制成文的公文是否存在重大差错,公文发文数量是否精简等。
6.信访接转和督查督办任务完成情况。信访接转和督查督办任务是否全部及时完成等。
(三)加强行政执法和监督的三级指标包括以下事项:
1.行政审批项目实施情况。行政审批实施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行政审批申请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后监管是否到位,对已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是否有计划地开展检查等。
2.保密法贯彻执行情况。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保密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是否得到加强,保密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年度工作重点是否保质保量完成,本年度是否发生失泄密事件。
3.行政执法活动开展情况。执法队伍建设工作部署是否符合部党组要求,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职责是否全面履行,违法行为是否及时处理,执法检查活动是否适时开展并取得积极效果等。
第四条 机关司局应结合年度工作实际,依据第三条的内容制定本单位的三级指标,每项三级指标对应一项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到承办处室。根据各项指标的重要性和难易程度赋分,每项三级指标的分值不低于0.5分,不高于2分,并应设置明确的评分标准。
第五条 年终评估。按照《职责履行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细则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绩效办负责解释。
自身建设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身建设绩效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有关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精神、中共中央组织部《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和《农业部绩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身建设绩效管理是指对机关司局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党建工作、反腐倡廉、作风建设等方面进行的绩效管理与评估。该部分分值为10分。
第三条 自身建设绩效管理坚持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科学发展,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自身建设指标分三级设置。一级指标为“自身建设”,二级指标由“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党建工作”“反腐倡廉”和“作风建设”五项构成。每项二级指标的分值原则上不低于1分,不高于5分。
(一)思想政治建设的三级指标包括以下事项:
1.政治方向。是否具有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工作指导思想是否正确。
2.全局观念。是否坚持原则,认真贯彻中央、部党组决策部署,服务大局,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
3.理论学习。是否注重完善理论学习制度,按时组织学习研讨,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
(二)领导水平的三级指标包括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否理论联系实际,突出重点,科学决策,是否注重统筹协调,善于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合理安排工作,加强应急管理。
2.密切联系群众。是否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主动深入农村基层,深入农业生产一线,深入农民群众,了解基层实际情况。
3.选人用人。是否公道正派,具有较高的知人善任水平,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程序是否规范,选人用人满意度情况。
(三)党建工作的三级指标包括以下事项:
1.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否按时完成单位党组织换届选举和增补委员工作,开展党员年度民主评议,实行党务公开,及时公布党内信息。
2.按时召开单位年度党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是否对干部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整改落实到位。
3.加强学习交流,积极开展群体性文体活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否定期讲党课,加强干部职工思想状况分析。
(四)反腐倡廉的三级指标包括以下事项: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政建设工作是否做到分工明确,领导班子是否承担反腐倡廉建设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否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
2.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是否落实廉政文化进机关、开展廉政谈话和警示教育等措施,加强廉政宣传教育。
3.完善并严格执行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是否执行《廉政准则》等廉政规定,是否结合实际制订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并严格执行。
(五)作风建设的三级指标包括以下事项:
1.加强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是否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是否认真处理行业案件线索,严肃查处纠正违纪违法行为。
2.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部党组实施办法。是否严格会议管理,大力精简简报,严格公务用车制度,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和定点接待制度。
第五条 机关司局应结合年度工作实际,依据第四条的内容制定本单位的三级指标,每项三级指标对应一项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到承办处室。根据各项指标的重要性和难易程度赋分,每项三级指标的分值不低于0.5分,不高于2分,并应设置明确的评分标准。
第六条 年终评估按照《职责履行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细则由人事劳动司、直属机关党委、绩效办负责解释。
满意度测评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绩效管理满意度测评工作,根据《农业部绩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满意度测评包括部领导测评、同级测评和群众测评三部分,分别占68%、20%、12%的权重。该部分分值为25分。
(一)部领导测评。部领导测评是指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总经济师、总农艺师进行的测评,共17分。其中,部长测评权重占满意度测评总分的28%,为7分;分管副部长测评权重占满意度测评总分的20%,为5分;其他部领导测评权重占满意度测评总分的20%,为5分。
(二)同级测评。同级测评包括机关司局之间互评、对口联系单位测评,其中行业司局还应包括省级对口农业厅局的评价。测评主体分别是其他司局主要负责同志、对口联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对口农业厅局有关负责同志。同级测评占满意度测评总分的20%,共5分。
(三)群众测评。群众测评占满意度测评总分的12%,共3分。
第三条 满意度测评计分办法:
满意度测评工作和年度考核工作一并布置,与其他专项评估工作统一组织实施,由各测评主体按照《绩效管理满意度测评表》的要求对照填涂,测评结果由人事劳动司负责统计。表样如下:
绩效管理满意度测评表
测评
项目
总体
评价
政治
方向
履行
职能
改革创新
依法行政
机关建设
选人用人
联系群众
反腐
倡廉
完成重点任务
评价
意见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注:评价意见[A][B][C][D]分别代表好、较好、一般、差。
(一)满意度测评计分公式:
满意度测评分数=部长测评分×0.28+分管副部长测评分×0.2+其他部领导测评分×0.2+同级测评×0.2+群众测评×0.12,满分为25分。
(二)满意度测评各测评主体测评分计分公式:
测评分=(总体评价“好”比重×100%+总体评价“较好”比重×70%+总体评价“一般”比重×50%+总体评价“差”比重×0)×25
第四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运用。满意度测评9个专项中有1项测评内容的优秀率(较好以上票)低于70%,绩效管理评估结果一般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有2项测评内容的优秀率低于70%,绩效管理评估结果一般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有5项测评内容的优秀率低于70%的,绩效管理评估结果应评为较差等次。
第五条 本细则由人事劳动司、绩效办负责解释。
争优创新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争优创新绩效管理工作,鼓励机关司局争当优秀,创新工作,根据《农业部绩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争优创新绩效管理由争优和创新两部分构成。其中,争优是指机关司局当年获得重要表彰奖励的情况;创新是指机关司局当年工作创新成果,主要以创新项目的形式进行管理。争优创新是绩效管理的附加内容,采取加分方式,单项加分均不超过5分,总计不得超过10分。
第三条 争优的评估内容与标准:
(一)机关司局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集体奖项,一次加5分;所在司局获得个人奖项的一次加2.5分。
(二)机关司局以农业部名义获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表彰奖励的集体奖项,对主要完成司局一次加3分;以司局名义获得的,一次加2.5分;以内设处室名义获得的,一次加2分;所在司局获得个人奖项的一次加1.5分。
(三)机关司局以农业部名义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集体奖项,对主要完成司局一次加2分;以司局名义获得的,一次加1.5分;以内设处室名义获得的,一次加1分;所在司局获得个人奖项的一次加0.5分。
(四)机关司局以司局名义获得农业部表彰奖励的集体奖项,一次加1.5分;以内设处室名义获得的,一次加1分;所在司局获得个人奖项的一次加0.5分。
(五)机关司局以司局名义获得农业部办公厅、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团委、直属机关工委表彰奖励集体奖项的,一次加0.5分;以内设处室或总支、支部、团支部、工会名义获得的,一次加0.2分;所在司局获得个人奖项的一次加0.1分。
(六)某项工作受到中央领导同志批示提出予以表扬、表彰的,主要完成司局一次加1分;由部领导代表农业部在全国性会议上做典型经验交流的,主要完成司局一次加1分。
(七)获得其他各级党政部门表彰奖励的,根据其行政级别,参照上述标准计分。
以上表彰奖励若有奖励等次的,只算前三等,一等奖按以上标准得满分,二等奖、三等奖分别按满分的80%和60%计分。
获得表彰奖励以文件、奖状、奖牌、证书、领导批示复印件等为依据。因表彰奖励颁发较晚,未能列入当年加分的,可延续至次年作为加分依据。一年内同项内容多次获奖的,按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计算。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表彰奖励项目范围以《关于公布行政等系统中央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和《关于公布党群等系统中央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为准。
第四条 创新的评估内容与标准:
(一)评估内容:主要评估机关司局围绕各自职能职责,通过实施创新项目解决制约农业农村经济科学发展的政策、法规、制度、机制、管理等深层次问题,努力在关键环节、重点领域、工作机制和运转模式上实现创新突破情况。
(二)评估标准:主要从创新项目的立项依据、组织实施、实现效果和推广应用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
在立项依据方面,主要评估创新项目的立项是否紧扣农业农村发展战略任务和部党组中心任务,是否在加强机关自身建设、改进管理方式、解决现实问题、推动科学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性、针对性和新颖性。该项分值占创新评估分数的20%。
在组织实施方面,主要评估创新项目的实施方案是否完善,制度机制是否健全,工作措施是否有力,过程管理是否规范。该项分值占创新评估分数的30%。
在实现效果方面,主要评估通过创新项目的实施,是否实现了预期的工作目标,解决了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否对相关工作产生了促进作用以及产生经济社会效益。该项分值占创新评估分数的40%。
在推广应用方面,主要评估创新项目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否具有推广应用价值。该项分值占创新评估分数的10%。
第五条 争优的评估方法和步骤:
(一)机关司局申报
按照《年度绩效管理年终评估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机关司局通过绩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报材料,包括本年度获得表彰奖励的加分申请、表彰奖励的文件、奖状、奖牌(照片)、证书、领导批示等证明材料。如材料内容涉密,不提交系统,只在系统中作简要说明。
(二)评估小组核实
按照绩效管理年终评估的统一安排,评估小组通过绩效管理信息系统查阅机关司局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照本细则第三条的有关标准进行核实,并填写核实分数。
对于因涉密等原因未提供证明材料的加分申请,评估小组要作进一步核实。
(三)绩效办复核。按照“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原则,绩效办对评估小组的核实情况逐个司局、逐项指标进行复核。
(四)领导小组审核。绩效办对争优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步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核。
(五)部党组审定。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部绩效办将争优加分意见报请部党组审定。
第六条 创新的实施步骤与方法:
(一)机关司局申报
机关司局每年设定1项创新项目,按照《年度绩效管理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将实施方案报绩效办。年终评估时,按照绩效管理创新项目评估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向绩效办提交创新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二)过程管理
机关司局要准确把握创新的内涵和实质,以项目目标为导向,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进度安排,加强动态监测,强化绩效沟通,及时发现和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创新项目顺利推进。
(三)项目评审
绩效办组织召开创新项目评估会,采取专家评估和大众评委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创新项目材料进行评审,机关司局进行现场演示,评委现场打分,成绩现场公布。
第七条 本细则由办公厅、人事劳动司、绩效办负责解释。
违规失职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违规失职绩效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绩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违规失职绩效管理是指对机关司局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被追究责任,因失职渎职被行政问责,以及因工作失误或履职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及严重社会影响等情形进行的绩效管理。该部分是绩效管理的附加内容,采取“一票否决”或减分方式。
第三条 评估标准。对各司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档次,不得评为优秀档次等“一票否决”或酌情减分,累计减分不超过10分。
(一)领导班子集体严重违纪违规的,或单位当年有3人次以上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本单位当年绩效管理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档次。
(二)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规问题,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本单位当年绩效管理不得评为优秀档次。
(三)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规问题,被给予留党察看或行政降级及以上处分的,本单位当年绩效管理不得评为优秀档次。
(四)单位发生违反作风建设要求,特别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案(事)件,造成比较恶劣影响的,本单位当年绩效管理不得评为优秀档次;情节较为轻微,造成负面影响较小,且能主动认识错误、积极整改的,减3-10分。
(五)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出现重大审计问题的,本单位当年绩效管理不得评为优秀档次;有审计整改任务的单位,整改不到位的,按整改情况扣减分,最多减2分。
(六)除上述不得评为良好或优秀档次的情形外,单位或个人发生违规违纪问题,或被部党组在全部范围通报批评的,减5-10分。
(七)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被行政问责的,减5-10分。
(八)因失职渎职,致使本单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火灾事故、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减5-10分。
(九)在提供公共服务中,因态度生硬、作风粗暴等被投诉,造成不良影响,并经查实的,减3-5分。
(十)处理重大信访事项过程中,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减3-5分。
本单位主动查处、纠正违规违纪问题的,可不减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本部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酌情减分。
被处分人员有工作岗位变动的,对其主要错误事实发生时所在司局给予相应“一票否决”或进行减分。
第四条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会同直属机关纪委、财务司,根据评估标准对机关司局进行违规失职情况的评估,确定减分分数,按照《年度绩效管理年终评估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报绩效办汇总。
第五条 本细则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财务司、绩效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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