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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通知(一)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通知为使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更加规范、运行更加高效,方便行政相对人和审批工作人员掌握项目审批的全部流程,文化部依据有关法规,分别编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通知
为使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更加规范、运行更加高效,方便行政相对人和审批工作人员掌握项目审批的全部流程,文化部依据有关法规,分别编订了14个文化市场行政审批项目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办事指南用于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审批提供指导,业务手册用于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审批业务提供参考,通用文书格式样本用于审批需要使用的文书。
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参照上述文本格式,结合实际编制发布本地版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等。
上述文件的电子版请到文化部网站(http://www.mcprc.gov.cn)下载。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3年8月28日
办事指南歌舞娱乐场所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申请。
分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内资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和证件送达。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和证件送达。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设立地点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设立场所
1.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2.设立场所的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按照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3.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七、行政指导
(一)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筹建人;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
(三)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筹建人应同时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八、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材料清单
1.设立
(1)歌舞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和章程;
(4)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5)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周边200米内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
(7)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9)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10)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变更场地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
(6)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8)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拟变更人员的身份证明;
(5)拟变更人员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4.变更名称、注册资本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5.延续
(1)延续换证申请书;
(2)《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近2年的营业情况报告。
6.注销
依申请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有以下情况的,将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1)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7.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或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未毁损部分。
(三)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九、实地检查
申请设立、改建、扩建歌舞娱乐场所以及变更歌舞娱乐场所地址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实地检查以下事项,填写娱乐场所设立实地检查表:
1.位置:是否含有住宅;是否在居民住宅区、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是否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是否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2.周边环境:是否在学校、医院、机关其周围;
3.使用面积:现场测量的使用面积是否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制定的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
4.歌舞娱乐场所包间:是否与提供的平面结构图一致;
5.设施设备:
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有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相关证明材料;歌曲点播系统播放的音乐、曲目、画面等内容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禁止内容,是否含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禁的曲目;歌曲点播系统的服务器是否与境外曲库连接。
十、公示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地检查合格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
十一、听证
(一)听证范围: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以及娱乐场所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附近学校、医院、机关等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二)听证时限: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时限内。
(三)听证意见: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没有报名参加听证的,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二、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
十三、法定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和听证时间)
十四、批准文书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合法权益因文化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实地检查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3.新增、变更歌曲点播系统,应当报原发证机关核查。
十七、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
2.部门地址:
(二)办理时间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四)投诉监督
电话:
邮箱:
附录1 娱乐场所行政审批流程图(略)
附录2
娱乐场所筹建咨询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拟筹建
场所名称

筹建地址


经营范围
(□歌舞□游艺)娱乐场所
咨询事项
□ 法律法规
□ 现场指导
□是□否 需要书面答复
注:申请现场指导的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申请人意见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人(单位)拟设立(□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现申请筹建咨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附录3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正面)







申请人

住 所

注册资本
(万元)
经济类型

使用面积
(?O)
包间数量

核定人数

从业人数

场所电话/传真






姓 名

电 话

移动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址






姓 名

电 话

移动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址








投资人名称或姓名
资本性质(国有/民营)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



%



%
联系人

本人(单位)申请设立歌舞娱乐场所,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人(单位)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移动电话

电话/传真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列表(背面)
序号
项目
提交情况(提交的打“√”)
1
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3
组织机构和章程

4
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
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6
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7
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8
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9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10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11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2
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相关证明材料

13
其他材料

附录4
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声明
姓 名:
身份证件号:
户籍所在地(常住地):
拟 任: □娱乐场所投资人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
□娱乐场所主要负责人
郑重声明,本人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开办娱乐场所、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以及在娱乐场所内从业的相关规定,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
本人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声明人:
声明日期: 年 月 日
附录5
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申请人
娱乐经营许可证号
娱乐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申请事项
变更后的信息
□变更名称、注册资本、住所编号(地理位置不变)

□变更法定代表人
□变更主要负责人
□变更投资人
□改建、扩建营业场所
□变更场地


本人(单位)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对以上所选事项进行变更。本人(单位)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附录6
《娱乐经营许可证》证书样式
(一)许可证正本
图(略)
(二)许可证副本
封2、封3图
图(略)
内封1、内封4图
图(略)
内封二、内封三
内封2、内封3
图(略)
游艺娱乐场所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申请。
分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审批,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证件送达。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游艺娱乐场所的审批,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证件送达。
五、审批数量
根据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划,有审批数量限制。超过数量即停止审批。
六、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设立地点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设立场所
1.营业面积(是指同一平面、完整一间、设置游艺机机种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吧台、卫生间等其他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2.游艺区和游戏区分开设置;
3.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已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4.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5.所设置的游艺设备应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
七、行政指导
(一)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筹建人;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
(三)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筹建人应同时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八、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材料清单
1.设立
(1)游艺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和章程;
(4)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5)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周边200米内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
(7)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机型设备数量及位置;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9)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10)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变更场地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
(6)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机型设备数量及位置;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8)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拟变更人员的身份证明;
(5)拟变更人员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4.变更名称、注册资本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5.延续
(1)延续换证申请书;
(2)《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近2年的营业情况报告。
6.注销
依申请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有以下情况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1)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7.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或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未毁损部分。
(三)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九、实地检查
申请设立、改建、扩建歌舞娱乐场所以及变更歌舞娱乐场所地址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实地检查以下事项,填写娱乐场所设立实地检查表:
(一)位置:是否含有住宅;是否在居民住宅区、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是否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是否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二)周边环境:是否在学校、医院、机关其周围;
(三)使用面积:现场测量的使用面积是否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制定的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
(四)游艺娱乐场所是否分区经营;
(五)设施设备:
游艺娱乐场所:场所是否有游戏游艺设备依法生产的相关证明材料;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通过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与文化部公布的内容是否相符;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外观、功能是否经过改动;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具有退币、退钢珠等功能;场所使用的奖品是否与备案的目录相符,奖品是否健康有益,单件奖品的价值不得超过500元。
十、公示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地检查合格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
十一、听证
(一)听证范围: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以及娱乐场所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附近学校、医院、机关等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二)听证时限: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时限内。
(三)听证意见: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没有报名参加听证的,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二、决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
十三、法定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材料;超过受理期限未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和听证时间)
十四、批准文书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现场勘察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3.新增、变更游艺设备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核查。
十七、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
2.部门地址:
(二)办理时间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四)投诉监督
电话:
邮箱:
附录1 娱乐场所行政审批流程图(略)
附录2
娱乐场所筹建咨询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拟筹建
场所名称

筹建地址


经营范围
(□歌舞□游艺)娱乐场所
咨询事项
□ 法律法规
□ 现场指导
□是□否 需要书面答复
注:申请现场指导的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申请人意见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人(单位)拟设立(□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现申请筹建咨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附录3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正面)







申请人

住 所

注册资本
(万元)
经济类型

使用面积
(?O)
游艺机数量

场所电话/传真

游戏机数量






姓 名

电 话

移动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址






姓 名

电 话

移动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址








投资方名称或姓名
资本性质(国有/民营)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



%



%
联系人

本人(单位)申请设立游艺娱乐场所,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人(单位)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移动电话

电话/传真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列表(背面)
序号
项 目
提交情况
(提交的打“√”)
1
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3
组织机构和章程

4
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
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6
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7
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8
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9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10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11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2
游戏游艺设施设备情况登记表

13
游戏游艺设备依法生产的相关证明材料(购买合同、发票或者转让协议等)

14
其他材料

附录4
游戏游艺设备登记表
序号
游戏游艺设备名称
生产厂家信息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合计(台数)


附录5
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声明
姓 名:
身份证件号:
户籍所在地(常住地):
拟 任: □娱乐场所投资人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
□娱乐场所主要负责人
郑重声明,本人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开办娱乐场所、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以及在娱乐场所内从业的相关规定,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
本人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声明人:
声明日期: 年 月 日
附录6
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申请人
娱乐经营许可证号
娱乐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申请事项
变更后的信息
□变更名称、注册资本、住所编号(地理位置不变)

□变更法定代表人
□变更主要负责人
□变更投资人
□改建、扩建营业场所
□变更场地


本人(单位)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对以上所选事项进行变更。本人(单位)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附录7
《娱乐经营许可证》证书样式
(一)许可证正本
图(略)
(二)许可证副本
封2、封3图
图(略)
内封1、内封4图
图(略)
内封2、内封3
图(略)
文艺表演团体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申请。
分项:设立、延续、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四、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证件送达。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
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材料清单
1.设立
(1)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3)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5)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6)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2.延续
(1)文艺表演团体延续换证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最近2年的营业情况报告。
3.注销
依申请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有以下情况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1)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4.补证
(1)补证登记表;
(2)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或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未毁损部分。
(三)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八、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官方网站公开。申请人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决定文书。
九、法定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材料;超过受理期限未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十、批准文书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2年。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文艺表演团体需要延续《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文化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现场勘察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三、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
2.部门地址:
(二)办理时间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四)投诉监督
电话:
邮箱:
附录1 办事流程示意图(略)
附录2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表
申请人

经济类型

注册资本
万元
经营范围

从业人员

法定
代表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主要
负责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住所

邮政编码

传真电话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电话

从业
人员
登记
姓名
性别
专业
身份证号
备注




















本单位依照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申请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关责任。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台资)”、“港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应当与工商注册登记一致。
2.经营范围。按照其表演的艺术种类填写,如声乐、器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皮影、朗诵表演等。
3.住所指工商注册地址,应当与工商注册登记一致;经营地址指办公场所的详细地址。
4.从业人员登记,指演员、包括演奏员。如从业人员较多,可按表中格式另备页面载明情况,并加盖骑缝章。
附录3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证书样式
(一)许可证(正本)
图(略)
(二)许可证(副本)
封2、封3图
图(略)内封4、内封1图
图(略)
内封2、内封3图
图(略)
演出经纪机构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申请。
分项:设立、延续、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四、实施机关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证件送达。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
1.固定的办公地点;
2.三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3.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材料清单
1.设立
(1)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固定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4)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专业人员名单;
(5)三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
(6)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2)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3)与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4)与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5)香港、澳门投资者投资比例大于等于50%的或者拥有经营主导权的,应当提供香港工业贸易署或者澳门经济局出具的服务提供者证明书。香港、澳门投资者若为自然人,则需提供其为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以上2款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51%,拥有经营主导权的证明;
(2)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的证明,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的证明。
2.延续
(1)延续换证申请书;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至少3名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5)最近2年的营业情况报告。
3.注销
依申请注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有以下情况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1)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4.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或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未毁损部分。
(三)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八、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官方网站公开。申请人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决定文书。
九、法定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材料;超过受理期限未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十、批准文书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2年。
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领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文化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现场勘察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三、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
2.部门地址:
(二)办理时间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四)投诉监督
电话:
邮箱:
附录1 办事流程示意图(略)
附录2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申请人

经济类型

注册资金
万元
经营范围

从业人员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主要负责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住所

邮政编码

传真电话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电话

主要
从业
人员
登记
姓名
性别
职务
身份证号
演出经纪资格
证书号












本单位依照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台资)”、“港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应当与工商注册登记一致。
2、住所。住所指工商注册地址,应当与工商注册登记一致;经营地址指办公场所的详细地址。
3、主要从业人员登记。如主要从业人员较多,可按表中格式另备页面载明情况,并签名盖章。
附录3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证书样式
(一)许可证(正本)
图(略)
(二)许可证(副本)
封2、封3图
图(略)
内封4、内封1图
图(略)
内封2、内封3图
图(略)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的申请。
二、申请事项
事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
分项:备案/设立、延续、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四、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工作,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和证件送达。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材料清单
1.设立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申请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演出场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4)演出场所的安全消防、卫生等批准文件;
(5)演出场所的方位图与内部平面图;
(6)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简历;
(7)与演出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2)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3)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4)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经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5)香港、澳门投资者投资比例大于等于50%的或者拥有经营主导权的,应当提供香港工业贸易署或者澳门经济局出具的服务提供者证明书。香港、澳门投资者若为自然人,则需提供其为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除以上2款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 51%,拥有经营主导权的证明;
(2)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的证明,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的证明。
2.延续
(1)延续换证申请书;
(2)原《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近2年的营业情况报告,内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需提交。
3.注销
依申请注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有以下情况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1)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4.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未毁损部分。
(三)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八、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公开。申请人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决定文书。
九、法定时限
申请期限:设立内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材料;超过受理期限未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十、批准文书
内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中外合资合作,港澳独资、合资、合作,台湾地区合资合作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均2年。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载明事项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证件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领新证。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文化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现场勘察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三、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
2.部门地址:
(二)办理时间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四)投诉监督
电话:
邮箱:
附录1 办事流程示意图(略)
附录2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申请登记表
申 请 人

经济类型
注册资本
万元
法定代
表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主要负
责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场所基本情况
舞台台口宽 米,高 米;
舞台纵深 米,吊杆行程 米;
副台面积 平方米;
观众席座位 个。
住所
办公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电话
工商执照发证机关
工商执
照编号
消防安全发证机关
本单位依照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申请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消防安全合格证号

申请单位意见
本单位依照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申请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台资)”、“港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应当与工商注册登记一致。
2.住所。住所指工商注册地址,应当与工商注册登记一致;经营地址指办公场所的详细地址。
附录3
注:《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请参考《文艺表演团体办事指南》。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证书样式
(一)备案证明(正本)
图(略)
(二)备案证明(副本)
封2、封3图
图(略)
内封4、内封1图
图(略)
内封2、内封3图
图(略)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分项:备案、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登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和证件送达。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
个体演员持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持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材料清单
1.个体演员备案登记
(1)个体演员备案申请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个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4)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包括: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2.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登记
(1)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申请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个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4)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
3.个体演员备案变更
(1)个体演员备案变更申请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个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4)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包括: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5)原《个体演员备案证明》。
4.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变更
(1)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变更申请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个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4)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
(5)原《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
5.延续
(1)延续换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原《个体演员备案证》、《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
(4)个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5)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包括: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
6.注销
依申请注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个体演员备案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
有以下情况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1)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7.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或《个体演员备案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未毁损部分。
(三)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八、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备案信息。申请人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或电话、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决定文书。
九、法定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材料;超过受理期限未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十、批准文书
《个体演员备案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有效期2年。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项行政备案不收费。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合法权益因文化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如实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三、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
2.部门地址:
(二)办理时间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四)投诉监督
电话:
邮箱:
附录1 个体演员备案办事流程示意图(略)
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办事流程示意图(略)
附录2
个体演员备案申请登记表
申请人
姓名

申请人照片
身份证号

经营范围

住所

邮政
编码

移动联系电话

固定联系电话

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毕业院校

学历

专业

专业职称
职称级别

专业

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证明
颁发证明的行业协会

专业

证明编号

工商注册机关

工商注册时间

工商注册编号

申请人
意见
本人依照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申请个体演员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关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经营范围。按照其表演的艺术种类填写,如声乐、器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皮影、朗诵表演等。
2.住所。填写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详细地址。
附录3
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申请登记表
申请人
姓名

申请人照片
身份证号
经营范围

住所

邮政
编码

移动联系电话

固定联系电话

演出经纪人资格证明
登记工作单位

编号

工商注册机关

工商注册时间

工商注册编号

申请人
意见
本人依照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申请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关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经营范围。填写“演出居间、代理业务”。
2.住所。填写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详细地址。
附录4
个体演员备案变更申请登记表
原备案号:
申请人
姓名

申请人照片
身份证号

经营范围

住所

邮政
编码

移动联系电话

固定联系电话

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毕业院校

学历

专业

专业职称
职称级别

专业

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证明
颁发证明的行业协会

专业

证明编号

工商注册机关

工商注册时间

工商注册编号

申请人
意见
本人依照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申请个体演员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关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经营范围。按照其表演的艺术种类填写,如声乐、器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皮影、朗诵表演等。
2.住所。填写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详细地址。
3. 变更的项目在表格中注明。
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变更申请登记表
原备案号:
申请人
姓名

申请人照片
身份证号
经营范围

住所

邮政
编码

移动联系电话

固定联系电话

演出经纪人资格证明
登记工作单位

编号

工商注册机关

工商注册时间

工商注册编号

申请人
意见
本人依照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申请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关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经营范围。填写“演出居间、代理业务”。
2.住所。填写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详细地址。
3. 变更的项目在表格中注明。
附录5
《个体演员/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样式
(一)个体演员备案证明
封2、封3图
图(略)
内封2-4、内封1图
图(略)
(二)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
封2、封3图
图(略)
内封2-4、内封1
图(略)
内地营业性演出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内地营业性演出的申请和办理。内地营业性演出是指内地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举办内地募捐义演和公益性演出按本指南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的申请。
分项:举办、变更、备案。
三、法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四、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地营业性演出的审批,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内地营业性演出申请的受理和证件送达。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
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非演出场所演出的,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节目不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材料清单
1.举办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举办演出活动承诺书》;
(2)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演出场所备案证明》复印件;
(3)演出举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参演的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
(6)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7)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8)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9)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10)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11)举办募捐义演和公益性演出的,还应当出具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不得获取经济利益的承诺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变更时间
(1)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变更时间后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
(4)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3.变更地点
(1)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4)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5)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4.变更演员
(1)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新增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要列出 6 个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位、国家或地区、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指:外国人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不能是护照;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
(4)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
5.变更节目
(1)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6.备案
(1)营业性演出备案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参演的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6)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7)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8)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三)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在审批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八、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可以按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或电话、短信通知,携带有效证明领取批准文书。
九、法定时限
申请限期:演出日期之前3个工作日。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材料;超过受理期限未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
十、批准文书
同意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文化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现场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三、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
2.部门地址:
(二)办理时间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四)投诉监督
电话:
邮箱:
附录1 办事流程示意图(略)
附录2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演出举办单位
演出名称
演出内容
演员或团体情况
中国内地 人
主要演员或团体: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人
主要演员或团体:
台湾地区 人
主要演员或团体:
外国 人
主要演员或团体(注明国籍):
总计 人
入境时间
离境时间
演出场所1
地址1
日期1
场次1
(场)
演出场所2
地址2
日期2
场次2
(场)
??????如果演出场所多于2处请在此处添加?????
演出总场次
(场)
申报联系人

我单位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我单位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盖章)
年 月 日



固定电话
传 真
移动电话
经纪人证书编号

附录3
营业性演出备案登记表
演出举办
单位:

申报联系人姓名、电话:

演出项目名称

演出场所/地点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发证机关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登记编号


演员或团体情况
中国内地 人
主要演员或团体: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人
主要演员或团体:
台湾地区 人
主要演员或团体:
外国 人
主要演员或团体(注明国籍):
总计 人
演出日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演出场次 共 场
申请前6个月内
演出地点、时间

演出批准
部门

演出举办单位签章: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备案意见:
年 月 日
文化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1、已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在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演出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自批准演出活动举办日期起6个月内增加演出地的,应当报演出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2、本表在窗口书面办理需一式2份,办理结果,一份留存并由受理人员输入数据库,一份作备案证明文件交申请人。
附录4
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演出举办
单位:

申报联系人
姓名、电话:

原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原演出场所

变更后的演出场所

缺席演员

新增演员


原演出时间

新演出时间
原演出节目

变更后的演出
节目
演出举办单位签章: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备案意见:
年 月 日
文化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录5
演出活动承诺书
兹有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 与演出团体(或个人) ,就将在 举办的 演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共同承诺遵守演出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并承担相关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一、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承诺: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办理演出申报手续、安排演出节目内容、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自觉接受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等具体义务。据此,本机构承诺,知晓并遵照上述法律规定,依法获得文化主管部门演出项目批准文件的本演出经纪机构是本次演出的法定演出经营主体,对演出活动承担举办责任。
(二)举办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由本机构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将负责演出团体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6.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9.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本机构承诺知晓并遵守上述规定。本机构加强对演出人员、演出行为及演出现场的管理,做好各项安全工作,设置现场监督人员,做好监督记录。一经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按审批内容进行演出的行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消除影响,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将要求演出方对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本机构承诺严格按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内容组织演出,演出人员及文艺表演团体现场表演符合文化主管部门审定内容,符合演出地观众的欣赏习惯和公序良俗,演出服装、舞台设计、表演形式、大屏幕VCR内容等不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五)本机构承诺演出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本机构及演出团体、个人不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员不退出演出,演员不以假唱欺骗观众;演职人员保证没有携带、吸食毒品及在演出前饮用含有酒精饮料等影响演出质量的行为。
二、演出团体、个人承诺:
本演出方承诺,符合演出地观众的欣赏习惯和公序良俗,知晓演出经纪机构的责任及本团体、个人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严格遵守演出地法律规定,严格履行合约,按照文化主管部门依法许可批准的内容进行现场表演,不擅自变更。保证没有携带、吸食毒品及在演出前饮用含有酒精饮料等影响演出质量的行为。对演出中出现的违反演出地法律及本承诺书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演出团体、个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申请和办理。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是指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举办涉外及港澳台募捐义演和公益性演出按本指南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举办营业性涉外及涉港澳台演出的申请。
分项:举办、变更、备案。
三、法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四、实施机关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举办营业性涉外及涉港澳台演出的审批,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证件送达。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
1.申请主体为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且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2.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记录;
3.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4.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5.演出内容不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申请材料
1.举办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举办演出活动承诺书》;
(2)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演出举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近 2 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应包括“我单位近 2 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形”等内容(单位落款盖章,落款日期应为送报批当天日期);
(5)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要列出 6 个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位、国家或地区、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指:外国人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不能是护照;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
(6)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
(7)如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并翻译;
(8)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9)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10)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11)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12)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资金安排计划书要包括演出项目将发生的各项费用总和,包括演出费、制作费、场租费、宣传费、国际往返旅费和食宿行等接待费、不可预见费等;资金证明是指由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证明,或者其他单位同意借款、投资、担保、赞助的证明及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
(13)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14)举办募捐义演和公益性演出的,还应当出具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不得获取经济利益的承诺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变更时间
(1)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4)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5)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3.变更场地
(1)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4)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5)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4.变更演员
(1)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新增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要列出 6 个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位、国家或地区、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指:外国人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不能是护照;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
(4)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
5.变更节目
(1)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6.备案
(1)营业性演出备案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参演的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6)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7)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8)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三)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在审批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八、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可以按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或电话、短信通知,携带有效证明领取决定文书。
九、法定时限
申请限期:20个工作日,备案为5个工作日。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材料;超过受理期限未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十、批准文书
同意举办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文化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现场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三、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
2.部门地址:
(二)办理时间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四)投诉监督
电话:
邮箱:
附录1 办事流程示意图(略)
附录2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演出举办单位
演出名称
演出内容
演员或团体情况
中国内地 人
主要演员或团体: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人
主要演员或团体:
台湾地区 人
主要演员或团体:
外国 人
主要演员或团体(注明国籍):
总计 人
入境时间
离境时间
演出场所1
地址1
日期1
场次1
(场)
演出场所2
地址2
日期2
场次2
(场)
??????如果演出场所多于2处请在此处添加?????
演出总场次
(场)
申报联系人

我单位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我单位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盖章)
年 月 日



固定电话
传 真
移动电话
经纪人证书编号

附录3
营业性演出备案登记表
演出举办
单位:

申报联系人姓名、电话:

演出项目名称

演出场所/地点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发证机关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登记编号


演员或团体情况
中国内地 人
主要演员或团体: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人
主要演员或团体:
台湾地区 人
主要演员或团体:
外国 人
主要演员或团体(注明国籍):
总计 人
演出日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演出场次 共 场
申请前6个月内
演出地点、时间

演出批准
部门

演出举办单位签章: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备案意见:
年 月 日
文化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1、已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在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演出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自批准演出活动举办日期起6个月内增加演出地的,应当报演出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2、本表在窗口书面办理需一式2份,办理结果,一份留存并由受理人员输入数据库,一份作备案证明文件交申请人。
附录4
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演出举办
单位:

申报联系人
姓名、电话:

原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原演出场所

变更后的演出场所

缺席演员

新增演员


原演出时间

新演出时间
原演出节目

变更后的演出
节目
演出举办单位签章: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备案意见:
年 月 日
文化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录5
演出活动承诺书
兹有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 与演出团体(或个人) ,就将在 举办的 演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共同承诺遵守演出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并承担相关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一、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承诺: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办理演出申报手续、安排演出节目内容、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自觉接受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等具体义务。据此,本机构承诺,知晓并遵照上述法律规定,依法获得文化主管部门演出项目批准文件的本演出经纪机构是本次演出的法定演出经营主体,对演出活动承担举办责任。
(二)举办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由本机构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将负责演出团体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6.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9.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本机构承诺知晓并遵守上述规定。本机构加强对演出人员、演出行为及演出现场的管理,做好各项安全工作,设置现场监督人员,做好监督记录。一经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按审批内容进行演出的行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消除影响,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将要求演出方对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本机构承诺严格按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内容组织演出,演出人员及文艺表演团体现场表演符合文化主管部门审定内容,符合演出地观众的欣赏习惯和公序良俗,演出服装、舞台设计、表演形式、大屏幕VCR内容等不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五)本机构承诺演出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本机构及演出团体、个人不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员不退出演出,演员不以假唱欺骗观众;演职人员保证没有携带、吸食毒品及在演出前饮用含有酒精饮料等影响演出质量的行为。
二、演出团体、个人承诺:
本演出方承诺,符合演出地观众的欣赏习惯和公序良俗,知晓演出经纪机构的责任及本团体、个人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严格遵守演出地法律规定,严格履行合约,按照文化主管部门依法许可批准的内容进行现场表演,不擅自变更。保证没有携带、吸食毒品及在演出前饮用含有酒精饮料等影响演出质量的行为。对演出中出现的违反演出地法律及本承诺书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演出团体、个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美术品经营单位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美术品经营单位的备案。
分项:设立、延续、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四、实施机关
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美术品经营单位的备案,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和证件送达。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
1.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4)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2.设立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2)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有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5)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6)有健全的外汇财务制度;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材料清单
1.设立
(1)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4)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
2.变更
(1)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变更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4)变更经营地址的,需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
(5)原《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3.延续
(1)延续换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原《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4.注销
依申请注销,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有以下情况的,将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1)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5.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遗失证明材料或原《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未毁损部分。
(三)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八、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备案信息。申请人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或电话、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决定文书。
九、法定时限
申请期限: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材料;超过受理期限未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十、批准文书
《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有效期2年。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合法权益因文化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如实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三、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
2.部门地址:
(二)办理时间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四)投诉监督
电话:
邮箱:
附录1 办事流程示意图(略)
附录2
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
1.1 备案主体
名称

经济类型



住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工商登记注册日期
工商登记注册号

2.1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填写: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有效证件号

注册资金

2.2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填写:
负责人姓名

有效证件号

3.1 经营范围


4.1 备注

申请人
盖 章
年 月 日
注:本备案登记表一式2份,一份备案单位留档,一份交申请人。
附录2
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变更登记表
原备案编号:
1.1 备案主体
名称

经济类型



住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工商登记注册日期
工商登记注册号

2.1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填写: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有效证件号

注册资金

2.2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填写:
负责人姓名

有效证件号

3.1 经营范围


4.1 备注

申请人
盖 章
年 月 日
注:1.本备案登记表一式2份,一份备案单位留档,一份交申请人;2.请在变更事项行末加注“(变更)”。
美术品进出口活动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美术品进出口活动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美术品进出口活动的申请。
三、法规依据
《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四、实施机关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美术品进出口活动,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和证件送达。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
美术品进出口单位应当在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进出口资质的企业。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材料清单
1.美术品进出口申请表;
2.美术品进出口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进出口美术品的来源、目的地、用途;
4.艺术创作者名单、美术品图录和介绍;
5.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八、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可以按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或短信通知,携带有效证明领取决定文书。
九、法定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对申报美术品内容有疑义的,可提交文化部进行复核,文化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时间不计入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批时限。
十、批准文书
同意美术品进出口活动的批准文件。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文化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如实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三、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
2.部门地址:
(二)办理时间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四)投诉监督
电话:
邮箱:
附录1 办事流程示意图(略)
附录2
美术品进出口申请表
进出口代理公司

公司地址

联 系 人

电 话

原进/出口单位
(或个人)

原进/出口单位
(或个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进/出口国家或地区

入/出境口岸

进/出口用途

进(出)口 金额(RMB)

进/出口日期

美术品类别

美术品数量

是否在原入/出境
口岸原样退运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美术品类别为绘画、书法篆刻、雕塑雕刻、摄影、装置艺术、工艺品等。
附录3
美术品进出口名录
序 号
作品名称
作 者
类 别
尺 寸
(?M)
材 质
创作
时间
数 量
(幅/件)
作品图片

填表要求:1、各项内容应当填写完整;2、作品图片单独打印附于此表,图片打印尺寸不得小于A4纸;3、彩色图片尺寸不小于17cm×13cm;4、文字介绍,作品须制作光盘,图像分辨率:2560*1920或1920*2560及以上等比像素,约500万像素。5、美术品类别为绘画、书法篆刻、雕塑雕刻、摄影、装置艺术、工艺品等。
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申请。
分项:举办、变更。
三、法规依据
《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四、实施机关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审批,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申请的受理和证件送达。
展览作品120件(含)以上的由文化部负责审批,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申请的受理和证件送达。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
主办单位为企业法人,有举办展览的资金和固定的场地。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材料清单
1.举办
(1)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申请登记表;
(2)主办或承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展览活动方案;
(4)举办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5)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
(6)场地使用协议;
(7)境外来华参展艺术创作者或参展单位的情况介绍;
(8)境外来华参展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9)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变更时间
(1)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变更登记表;
(2)原批准文件;
(3)场地使用协议。
3.变更场地
(1)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变更登记表;
(2)原批准文件;
(3)场地使用协议。
4.变更作品
(1)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变更登记表;
(2)原批准文件;
(3)新增境外来华参展艺术创作者或参展单位的情况介绍;
(4)新增国外来华参展的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三)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八、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可以按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或电话、短信通知,携带有效证明领取决定文书。
九、法定时限
申请期限:展览举办日前45个工作日。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如对内容有疑义,主管部门可提交文化部复核,文化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时间不计入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批时限。展览作品在120件(含)以上的,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十、批准文书
同意举办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批准文件。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文化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现场勘察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三、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
2.部门地址:
(二)办理时间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四)投诉监督
电话:
邮箱:
附录1 办事流程示意图(略)
附录2
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申请登记表
举办单位名称

公司地址

联 系 人

电 话

举办日期

举办场所

展览美术品类别

展览美术品数量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美术品类别为绘画、书法篆刻、雕塑雕刻、摄影、装置艺术、工艺品等。
附录3
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图录
序号
作品名称
作 者
国家
或地区
类别
单位
尺 寸
(?M)
材 质
创作
时间
数量(幅/件)
作品图片

填表要求:1、各项内容应当填写完整;2、作品图片单独打印附于此表,图片打印尺寸不得小于A4纸;3、彩色图片尺寸不小于17cm×13cm;4、文字介绍,作品须制作光盘,图像分辨率:2560*1920或1920*2560及以上等比像素,约500万像素。5、美术品类别为绘画、书法篆刻、雕塑雕刻、摄影、装置艺术、工艺品等。
附录4
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变更登记表
举办单位名称

公司地址

联 系 人

电 话

原举办日期

变更后举办日期

原举办场所

变更后举办场所

原展览美术品类别

变更后展览美术品类别

原展览美术品数量

变更后美术品数量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美术品类别为绘画、书法篆刻、雕塑雕刻、摄影、装置艺术、工艺品等。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省级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设立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申请和办理。
分项:设立、延续、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下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四、实施机关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设立的审批。
五、审批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5.有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1.设立
(1)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简历,股东如有法人股东的,须提供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以及上述法人股东中法定代表人、每个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5)验资报告复印件(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6)8名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
(7)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的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房产证复印件须产权人签名或盖章;
(8)网站域名登记证明,非申请法人单位注册登记的域名还应有转让协议;
(9)企业发展可行性报告,包括公司简介、人员构成情况、申请项目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方案、设备情况、业务发展计划、市场分析,项目内容及盈利模式分析等。
2.变更名称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通知;
(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变更法定代表人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简历;
(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变更经营范围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拟增加经营项目的业务发展可行性报告;
(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变更公司地址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地址的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6.变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的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企业股东、董事资料(自然人股东需要提交股东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单位股东需要提交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董事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7.变更公司网站域名或名称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网站域名登记证明文件,非申请法人单位注册登记的域名还应有转让协议;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8.延续
(1)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近三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
(4)互联网文化经营业务自查报告,企业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来互联网文化经营业务开展情况;今后三年经营业务发展规划;
(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9.注销
依申请注销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有以下情况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1)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10.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刊登遗失声明的省级媒体或损毁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八、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公开。申请人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
九、法定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材料;超过受理期限未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十、批准文书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其变更材料,到原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换证,并依法公开。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文化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现场勘察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三、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
2.部门地址:
(二)办理时间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1.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2.投诉监督
电话:
邮箱:
附录1 办事流程示意图(略)
附录2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营业执照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地址:
邮编:
单位电话 :
单位传真:
网 站 名 称 、域 名(本栏可根据需要增加行数)
I P地址(可根据需要增加行数)
中 文
英 文
注册资金:
(万元)
单位人数:
固定资产:
(万元)
服务器:
(个、组)
股权结构(可根据需要增加行数)
股东(法人名称、自然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法人工商执照号、自然人身份证号
申 请 项 目
申请联系人
1.音乐娱乐产品
姓名:
2.游戏
产品
游戏产品运营
办公电话: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
手机号码: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
传真:
3.艺术品
E_mail:
4.演出剧(节)目、表演
5.动漫产品
受理单位意见(章):
许可证省(市)内编号:
文化厅局传真号码:
(本栏由受理地文化厅局填写)
6.网吧内网络文化产品经营
7.展览、比赛活动
申报单位法人签字:
申报单位章
年 月 日
许可证全国统一编号:
(本栏由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填写)
附录3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单位名称
网文证号
变更内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经营项目
注册资本 股权结构 网站域名
变更内容(仅需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
原单位名称
现单位名称
原地址
现地址
原法定代表人
现法定代表人
电话、手机
电话、手机
原域名
新域名
原 经 营 项 目
变 更 后 经 营 项 目
1.音乐娱乐产品
1.音乐娱乐产品
2.游戏 产品
游戏产品运营
2.
游 戏
产品
游戏产品运营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
3.美术品、艺术品
3.艺术品
4.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
4.演出(剧)节目、表演
5.动漫(画)产品
5.动漫产品
6.网吧内网络文化产品经营
6.网吧内网络文化产品经营
7.展览、比赛活动
7.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
原注册资本(万元)
现注册资本(万元)
原股东情况(本栏可根据需要增加行数)
现股东情况(本栏可根据需要增加行数)
名称
身份证号码
(工商执照号)
投资额
(万元)
名称
身份证号码
(工商执照号)
投资额
(万元)
申请联系人:
申报单位法人签字:
申报单位章
年 月 日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传真:
E_mail:

附录4
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申请表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
网文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人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许可业务经营范围:
注册资金(万元)
固定资产(万元)
服务器(个、组)
单位人数(人)
网站域名(本栏可根据需要增加行数)
股权结构(本栏可根据需要增加行数)
中文
英文
名称
身份证号码
(工商执照号)
投资额
(万元)
申请联系人
电子邮箱
电话
传真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受理单位意见(章):
许可证省(市)内编号:
文化厅局传真号码:
年 月 日
(本栏由受理地文化厅局填写)
许可证全国统一编号:
(本栏由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填写)
附录5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书样式
(一)许可证(正本)
图(略)
(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
封2、封3图
图(略)
内封4、内封1图
图(略)
内封2、内封3图
图(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许可事项。
二、申请事项
事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申请和办理。
分项:设立、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四、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受理和证件送达。
五、审批数量
经文化部核准批复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吧总量和所在地布局规划,新增指标应当用于网吧连锁直营门店的布点(2013年实施试点的城市除外)。
六、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二)设立地点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三)设立场所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营业面积、计算机设备最低台数、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应当符合最低限要求;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行政指导
1.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书;
2.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筹建人;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
3.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筹建人应同时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八、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材料清单
1.设立(筹建阶段)
(1)同意XXXXXX有限公司设立网吧直营店的通知书;
(2)承诺书;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初审申请表;
(4)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6)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7)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2.设立(最终审核阶段)
(1)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合格证明文件;
(2)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3)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4)D.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5)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3.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2)公司企业董事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或上级部门批准书;
(3)已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4)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自查表;
(6)《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注:按照《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净化网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9号)规定,现行政策为:网吧经营单位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的,应先注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按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标准和条件重新受理申请(2013年实施试点的城市除外)。
4.变更单位名称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初审申请表;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自查表;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5.变更地址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初审申请表;
(2)承诺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5)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6)《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合格证明文件;
(8)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自查表;
(10)D.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6.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7.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遗失证明材料或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未毁损部分。
(三)公示
对符合现场勘察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机关办公地点、拟设立场所的经营地址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四)实地检查
申请设立、改建、扩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以及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地址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告知申请人实地核查的内容、时间、方式,就有关情况进行实地勘测,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初次勘查情况登记表》。
(五)决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文化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
(六)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许可审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九、法定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筹建期限:20个工作日。
终审期限:15个工作日。
十、批准文书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合法权益因文化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实地检查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三、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
2.部门地址:
(二)办理时间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四)投诉监督
电话:
邮箱:
附录1 办事流程示意图(略)
附录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初审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承 诺
我(单位)知晓申请该项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提交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意见:
该场地符合下列初步条件:
网吧经营场地是完整一间;层高( )米;不在居民住宅区内;所处建筑物第( )层;周围200米内没有中、小学校。
(盖 章)
签 名:

年 月 日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意见:
该场地符合下列初步条件:
网吧经营场地是完整一间;层高( )米;不在居民住宅区内;所处建筑物第( )层;周围200米内没有中、小学校。
(盖 章)
签 名:

年 月 日
上级文化主管部门意见:





(盖 章)
签 名:

年 月 日
附录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初审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申请变更项目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新单位名称

新经营地址

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码


















承 诺
我(单位)知晓申请该项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提交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意见:
该场地符合下列初步条件:
网吧经营场地是完整一间;层高( )米;不在居民住宅区内;所处建筑物第( )层;周围200米内没有中、小学校。

(盖 章)
签 名:
年 月 日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意见:
该场地符合下列初步条件:
网吧经营场地是完整一间;层高( )米;不在居民住宅区内;所处建筑物第( )层;周围200米内没有中、小学校。

(盖 章)
签 名:
年 月 日
上级文化主管部门意见:






(盖 章)
签 名:
年 月 日
附录4
承诺书
------------:
我单位拟在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县)____________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我单位已知晓《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相关规定,承诺该经营场所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不在居民住宅楼(院)内,______(其他需要承诺的事项)。如果营业场所存在不符合以上承诺内容的情况,我单位愿意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单位名称(加盖法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录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自查表
____(地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E_mail地址

核定面积

核定台数

固定IP地址

1
营业场所内设置服务器台数及用途:
2
计费系统版本:
3
交换机、集线器等网络设备台数:
4
营业场所内客户端实际台数:
5
文化服务器日常是否在线


是□ 否□
场所内全部客户端是否安装文化管理部门专用软件
是□ 否□
计费系统和管理系统的数据传送接口是否配置:

是□ 否□
如实际台数少于或大于核定台数,请说明原因:

网吧连锁企业认定及年审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网吧连锁企业认定及年审。
二、申请事项
事项:网吧连锁企业认定及年审。
分项:认定、年审、变更、注销。
三、法规依据
《文化部关于印发<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开展网吧连锁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四、实施机关
文化部负责全国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年审、变更、注销、撤销工作,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年审、变更、注销、撤销工作。
五、认定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认定条件
(一)认定
申报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的条件:
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2.全资或控股的直营门店数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少于5家或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数量;
3.符合连锁经营组织规范;
4.所有直营门店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未受过有关部门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做出的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
申报全国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的额外条件:
1.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
2.全资或控股的直营门店数不少于30家,且在3个以上(含3个)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直营门店。
注:申请认定为全国网吧连锁企业的,应向总部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
(二)年审
1.经认定的网吧连锁企业有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认定不合格。
(1)在年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倒卖网吧牌照,为非本企业投资或控股的单位或个人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的;
(3)其所属直营门店一年内累计5家次或直营门店总数的10%以上的门店受到文化主管部门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的;
(4)逾期未参加年审的。
2.经认定的网吧连锁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每年年审前向其原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申请认定。
3.年审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七、行政指导
1.申请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咨询申请书;
2.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认定或年审程序等内容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
八、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材料清单
1.认定
(1)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章程、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4)网吧连锁企业投资或控股直营门店的证明材料(公司章程或直营门店各股东财产权利关系等);
(5)企业验资报告、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格证明文件;
(6)直营门店相关材料:名单列表、各门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7)连锁经营规范制度:统一的财务制度,具备可联网的计费软件系统与技术管理软件的说明文档、服务器架设地址、托管或线路租用合同及客户端分布情况等资料;
(8)连锁企业的形象标识;
(9)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所属直营门店未受过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声明;
(10)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申请全国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的,还需提供总部所在地的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2.年审
(1)网吧连锁企业年审申请表;
(2)年度发展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发展总体情况、下一年度规划、网吧连锁直营门店及加盟门店新建情况、区域拓展情况、“四个统一”的落实情况、存在的困难等);
(3)网吧连锁企业认定证书正、副本;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
(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6)网吧连锁企业所设分公司及子公司列表;
(7)投资或控股的直营门店列表;
(8)各直营门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9)网吧连锁企业的加盟门店列表;
(10)服务器架设地址、托管或线路租用合同及客户端分布情况等资料;
(11)可供监管需要的计费软件系统与技术管理系统的登陆账号及密码;
(12)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所属直营门店受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
(13)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变更(公司名称、公司住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1)网吧连锁企业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3)网吧连锁企业认定证件副本原件。
4.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网吧连锁企业认定证件正、副本。
(三)决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提请复核的企业应当提交复核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受理机构调查核实后作出复核决定。
(四)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九、法定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在认定审查中,可向网吧连锁企业直营门店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其他权威中介机构进行核查。上述审查方式不计入认定审查时间)。
十、批准文书
《网吧连锁企业认定证书》。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合法权益因文化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实地检查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3.获得网吧连锁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因经营能力等原因,不能达到认定所要求的网吧连锁企业条件的,应主动报告,由原认定机构终止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十三、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
2.部门地址:
(二)办理时间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四)投诉监督
电话:
邮箱:
附录1 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人:

单位注册地址:

注册资金

直营门店数

电话

传真

邮编

直营门店列表
直营店名称
直营店地址
总店占股比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意见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日期:
附录2
网吧连锁企业年审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人

单位注册地址

注册资金

直营门店数

加盟门店数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直营门店列表
直营店名称
直营店地址
总店占股比
网文证号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加盟门店列表
加盟店名称
加盟店地址
网文证号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意见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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