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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通知(二)

续(一)业务手册歌舞娱乐场所业务手册一、适用范围本业务手册规定了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的各项工作程序和作业要求,适用于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的咨询,以及申请和办理。二、审批基础(一)事项名称事
续(一)


业务手册歌舞娱乐场所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规定了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的各项工作程序和作业要求,适用于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的咨询,以及申请和办理。
二、审批基础
(一)事项名称
事项: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分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二)审批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和证书送达。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和证书送达。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审批条件
1.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A.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B.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C.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D.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2.设立地点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3.设立场所
(1)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2)设立场所的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按照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文化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但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
(3)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七)审批决定的附加规定
1.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2个及以上地点或者场所从事歌舞娱乐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当在不同地点或场所分别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2.同一歌舞娱乐经营服务经营场所只能申领一张《娱乐经营许可证》。
3.同一建筑物内隶属同一经营主体的场所,应当由该经营主体统一办理一个《娱乐经营许可证》;分属不同经营主体的,应当分别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4.歌舞娱乐经营服务经营者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后,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5.歌舞娱乐经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类别和备注项目依法经营,并在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娱乐经营许可证》。
(八)批准文书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
(九)法定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和听证时间)。
(十)审批服务
本行政审批在行政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十一)审批收费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三、审批咨询
(一)业务描述
依据本手册,对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申请条件等政策和办理咨询进行解答。
(二)咨询责任人
窗口接待人员。
(三)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申请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窗口接待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申请范围?p申请条件?p所需的材料、办理时限、程序告知申请人。
(四)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五)咨询处理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通过电话或窗口向窗口接待人员咨询,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直接给予答复。
2.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由窗口负责人或其他办事员给予答复。
3.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并且无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窗口接待人员、办事人员和负责人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都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向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咨询途径。
四、审批程序
(一)行政指导
1.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要求其提交《筹建咨询申请登记表》;
2.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筹建人;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
3.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应当要求筹建人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要求其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二)受理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歌舞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和章程;
4.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5.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周边200米内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
7.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9.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10.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实地检查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实地检查以下事项,填写娱乐场所设立实地检查表:
1.位置:是否含有住宅;是否在居民住宅区、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是否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是否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2.周边环境:是否在学校、医院、机关其周围;
3.使用面积:现场测量的使用面积是否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制定的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
4.歌舞娱乐场所包间:是否与提供的平面结构图一致;
5.设施设备:
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有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相关证明材料;歌曲点播系统播放的音乐、曲目、画面等内容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禁止内容,是否含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禁的曲目;歌曲点播系统的服务器是否与境外曲库连接。
(四)公示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地检查合格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
(五)听证
1.听证范围: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以及娱乐场所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附近学校、医院、机关等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2.听证时限: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时限内。
3.听证意见: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没有报名参加听证的,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审查与决定
文化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七)证件送达
直接送达,以送达回证上申请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领取的,采用挂号信邮寄送达。采用挂号信未能送达的,通过实施机关官方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八)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通过电话、短信或电子政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在领证期限内携带有效证明领取《娱乐经营许可证》。
(九)变更
1.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
(6)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8)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2.娱乐场所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拟变更人员的身份证明;
(5)拟变更人员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6)人员变更证明。
3.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十)延续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延续换证申请书;
2.《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近2年的营业情况报告。
场所设立条件未发生变更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换发。
(十一)注销
依申请注销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有以下情况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1.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二)补证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补证申请书;
(2)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或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未毁损部分。
(十三)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附录1
办事流程示意图(略)
附录2
娱乐场所筹建咨询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拟筹建
场所名称

筹建地址


经营范围
(□歌舞□游艺)娱乐场所
咨询事项
□ 法律法规
□ 现场指导
□是□否 需要书面答复
注:申请现场指导的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申请人意见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人(单位)拟设立(□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现申请筹建咨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附录3
娱乐场所设立行政指导意见书
年 月 日,依筹建人 申请,本部门对位于 的拟设立娱乐场所
进行实地指导,提出如下意见:
是否含有住宅
□是 □否
是否在博物馆内
□是 □否
是否在图书馆内
□是 □否
是否在文物保护单位
建筑内
□是 □否
是否在居民住宅区
□是 □否
是否在中小学校周围
□是 □否
是否在医院周围
□是 □否
是否在机关周围
□是 □否
是否在车站、机场内
□是 □否
是否在地下一层以下
□是 □否
是否与危险化学品
仓库毗邻
□是 □否
其它

注:
1.行政指导不属于行政许可受理程序;
2.以上行政指导意见根据指导当日情况作为筹建人设立场所的参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申请人递交的设立娱乐场所申请为准。
附:娱乐场所筹建咨询申请表
行政指导人(签字):
单位(印章):
日期:
附录4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正面)







申请人

住 所

注册资本
(万元)
经济类型

使用面积
(?O)
包间数量

核定人数

从业人数

场所电话/传真






姓 名

电 话

移动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址






姓 名

电 话

移动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址








投资人名称或姓名
资本性质(国有/民营)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



%



%
联系人

本人(单位)申请设立歌舞娱乐场所,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人(单位)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移动电话

电话/传真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列表(背面)
序号
项目
提交情况(提交的打“√”)
1
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3
组织机构和章程

4
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
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6
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7
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8
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9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10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11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2
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有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相关证明材料

13
其他材料

附录5
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声明
姓 名:
身份证件号:
户籍所在地(常住地):
拟 任: □娱乐场所投资人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
□娱乐场所主要负责人
郑重声明,本人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开办娱乐场所、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以及在娱乐场所内从业的相关规定,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
本人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声明人(签字):
声明日期: 年 月 日
附录6
娱乐场所设立实地检查表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设立地点

经营范围
(□歌舞 □游艺)娱乐
使用面积
?O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该场所位于
2.该场所所在建筑用途为
3.(□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对娱乐场所设立地点要求
4.(□是□否)达到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娱乐场所设立最低面积标准
5.(□是□否)申请人提供的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与实际情况相符
6.(□是□否)申请人提供的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与实际情况相符
7.申请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
(1)(□是□否)歌曲点播系统有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证明材料
(2)(□是□否)歌曲点播系统播放的音乐、曲目、画面等内容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禁止内容
(3)(□是□否)歌曲点播系统含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禁的曲目




检查人:
年 月 日
附录7
设立娱乐场所公示
本行政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 提出的设立(□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行政许可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公示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 请 人:
场所地址: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情况
类 别
姓名
性别
户籍或国籍
备注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投资人




投资人




投资人




根据《行政许可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力。有关人员可以于公示截止之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依法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公示机关:
日期: 年 月 日
附录8
听证笔录(正面)
一、听证时间:
二、听证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
姓名: 单位:
四、听证申请人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五、听证出席人员表
序号
类 别
姓 名
身份证件号
备注
1
行政审批
机构代表
2
3
4
设立场所
申请人
5
6
7
利害关系人
8
9
10
其他有关
人员
11
12

(背面)
听证记录
听证事项

发言人
发言内容
签字确认

附录9
娱乐场所变更申请表
申请人
娱乐经营许可证号
娱乐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申请事项
变更后的信息
□变更名称、注册资本、住所编号

□变更法定代表人
□变更主要负责人
□变更投资人
□改建、扩建营业场所
□变更场地


本人(单位)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对以上所选事项进行变更。本人(单位)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附录10
关于 申请设立(增设)
娱乐场所行政许可项目未召开听证会的情况记录
于 年 月 日(受理日期)向我局申请设立(增设) 文化娱乐项目,经10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公示,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参加听证会。因此不举行听证会。听证程序完成。附:听证公告及送达证明。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录11
《娱乐经营许可证》证书样式
(一)许可证正本
1.娱乐经营许可证(正本)印制说明
成品尺寸:418mm x 292mm
国徽烫金,边框印金
娱乐经营许可证(字号:76磅,字体:黑体,烫金)
编号:(字号:25磅,字体:小标宋)
名称:(字号:25磅,字体:黑体)
住所:(同上)
法定代表人:(同上)
主要负责人:(同上)
经济类型:(同上)
注册资本:(同上)
核定人数:(同上)
经营范围:(同上)
发证机关:(字号:25磅高,22磅宽,字体:楷体)
年月日(同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监制(字号:25磅高,22磅宽,字体:魏碑)
(二)许可证副本
封2、封3图
图(略)
内封1、内封4图
图(略)
内封2、内封3图
图(略)
2.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印制说明
成品尺寸:233mm x 327.5mm
国徽印红,边框印金
封2:
娱乐经营许可证(字号:41.5磅高,30磅宽,字体:小标宋)
(副本)(字号:小1号高,1号宽,字体:黑体)
编号:(字号:小2号,字体:小标宋)
首次发证日期:(字号:小2号,字体:楷体)
有效期:(同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监制(字号:1号高,小1号宽,字体:魏碑)
封3:
备注(字号:小2号高,2号宽,字体:小标宋)
工商注册机关: (字号:4号,字体:楷体)
注册号: (同上)
发证机关电话: (同上)
持证单位电话: (同上)
内封1:
名称:(字号:小2号,字体:黑体)
住所:(同上)
法定代表人:(同上)
主要负责人:(同上)
经济类型:(同上)
注册资本:(同上)
核定人数:(同上)
经营范围:(同上)
发证机关:(字号:小2号,字体:楷体)
年月日(同上)
内封2:
从业人员登记(字号:小2号高,2号宽,字体:小标宋)
姓名(字号:4号,字体:楷体)
性别(同上)
职务(同上)
身份证号码(同上)
备注(同上)
内封3:
从业人员登记(字号:小2号高,2号宽,字体:小标宋)
姓名(字号:4号,字体:楷体)
性别(同上)
职务(同上)
身份证号码(同上)
备注(同上)
内封4:
从业人员登记(字号:小2号高,2号宽,字体:小标宋)
姓名(字号:4号,字体:楷体)
性别(同上)
职务(同上)
身份证号码(同上)
备注(同上)
游艺娱乐场所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规定了游艺娱乐场所审批的各项工作程序和作业要求,适用于游艺娱乐场所审批的咨询、以及申请和办理。
二、审批基础
(一)事项名称
事项: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分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二)审批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审批,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游艺乐场所的审批,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
(四)审批数量
根据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划,有审批数量限制。超过数量即停止审批。
(五)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审批条件
1.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A、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B、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C、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D、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2.设立地点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3.设立场所
(1)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2)设立场所的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按照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文化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但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3)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七)审批决定的附加规定
1.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2个及以上地点或者场所从事游艺娱乐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当在不同地点或场所分别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2.同一游艺娱乐经营场所只能申领一张《娱乐经营许可证》。
3.同一建筑物内隶属同一经营主体的场所,应当由该经营主体统一办理一个《娱乐经营许可证》;分属不同经营主体的,应当分别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4.游艺娱乐经营服务经营者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后,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5.游艺娱乐经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类别和备注项目依法经营,并在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娱乐经营许可证》。
(八)批准文书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
(九)法定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和听证时间)。
(十)审批服务
本行政审批在行政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十一)审批收费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三、审批咨询
(一)业务描述
依据本手册,对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申请条件等政策和办理咨询进行解答。
(二)咨询责任人
窗口接待人员。
(三)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申请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窗口接待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申请范围、申请条件、所需的材料、办理时限、程序告知申请人。
(四)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五)咨询处理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通过电话或窗口向窗口接待人员咨询,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直接给予答复。
2.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由窗口负责人或其他办事员给予答复。
3.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并且无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窗口接待人员、办事人员和负责人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都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向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咨询途径。
四、审批程序
(一)行政指导
1.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要求其提交《筹建咨询申请登记表》;
2.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筹建人;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
3.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应当要求筹建人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要求其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二)受理
1.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和章程;
4.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5.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周边200米内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
7.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机型设备数量及位置;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9.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10.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实地检查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实地检查以下事项,填写娱乐场所设立实地检查表:
1.位置:是否含有住宅;是否在居民住宅区、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是否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是否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2.周边环境:是否在学校、医院、机关其周围;
3.使用面积:现场测量的使用面积是否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制定的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
4.游艺娱乐场所包间:是否与提供的平面结构图一致;
5.游艺娱乐场所是否分区经营;
6.设施设备:
游艺娱乐场所是否有游戏游艺设备依法生产的相关证明材料;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通过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与文化部公布的内容是否相符;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外观、功能是否经过改动;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具有退币、退钢珠等功能;场所使用的奖品是否与备案的目录相符,奖品是否健康有益,单件奖品的价值不得超过500元。
(四)公示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地检查合格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
(五)听证
1.听证范围: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以及游艺娱乐场所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附近学校、医院、机关等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2.听证时限: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时限内。
3.听证意见: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没有报名参加听证的,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审查与决定
文化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七)证件送达
直接送达,以送达回证上申请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领取的,采用挂号信邮寄送达。采用挂号信未能送达的,通过实施机关官方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八)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通过电话、短信或电子政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在领证期限内携带有效证明领取《娱乐经营许可证》。
(九)变更
1.游艺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
(6)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机型设备数量及位置;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8)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2.游艺娱乐场所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拟变更人员的身份证明;
(5)拟变更人员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3.游艺娱乐场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十)延续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延续换证申请书;
2.《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近2年的营业情况报告。
(十一)注销
依申请注销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有以下情况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1.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二)补证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补证申请书;
(2)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或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未毁损部分。
(十三)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附录1
办事流程示意图(略)
附录2
娱乐场所筹建咨询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拟筹建
场所名称

筹建地址


经营范围
(□歌舞□游艺)娱乐场所
咨询事项
□ 法律法规
□ 现场指导
□是□否 需要书面答复
注:申请现场指导的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申请人意见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人(单位)拟设立(□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现申请筹建咨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附录3
娱乐场所设立行政指导意见书
年 月 日,依筹建人 申请,本部门对位于 的拟设立娱乐场所
进行实地指导,提出如下意见:
是否含有住宅
□是 □否
是否在博物馆内
□是 □否
是否在图书馆内
□是 □否
是否在文物保护单位
建筑内
□是 □否
是否在居民住宅区
□是 □否
是否在中小学校周围
□是 □否
是否在医院周围
□是 □否
是否在机关周围
□是 □否
是否在车站、机场内
□是 □否
是否在地下一层以下
□是 □否
是否与危险化学品
仓库毗邻
□是 □否
其它

注:
1.行政指导不属于行政许可受理程序;
2.以上行政指导意见根据指导当日情况作为筹建人设立场所的参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申请人递交的设立娱乐场所申请为准。
附:娱乐场所筹建咨询申请表
行政指导人(签字):
单位(印章):
日期:
附录4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正面)







申请人

住 所

注册资本
(万元)
经济类型

使用面积
(?O)
游艺机数量

场所电话/传真

游戏机数量






姓 名

电 话

移动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址






姓 名

电 话

移动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址








投资方名称或姓名
资本性质(国有/民营)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



%



%
联系人

本人(单位)申请设立游艺娱乐场所,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人(单位)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移动电话

电话/传真

附录5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列表(背面)
序号
项目
提交情况
(提交的打“√”)
1
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3
组织机构和章程

4
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
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6
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7
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8
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9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10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11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2
游戏游艺设施设备情况登记表

13
游戏游艺设备依法生产的相关证明材料(购买合同、发票或者转让协议等)

14
其他材料

附录6
游戏游艺设备登记表
序号
游戏游艺设备名称
生产厂家信息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合计(台数)


附录7
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声明
姓 名:
身份证件号:
户籍所在地(常住地):
拟 任: □娱乐场所投资人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
□娱乐场所主要负责人
郑重声明,本人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开办娱乐场所、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以及在娱乐场所内从业的相关规定,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
本人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声明人(签字):
声明日期: 年 月 日
附录8
娱乐场所设立实地检查表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设立地点

经营范围
(□歌舞 □游艺)娱乐
使用面积
?O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该场所位于
2.该场所所在建筑用途为
3.(□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对娱乐场所设立地点要求
4.(□是□否)达到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娱乐场所设立最低面积标准
5.(□是□否)申请人提供的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与实际情况相符
6.(□是□否)申请人提供的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与实际情况相符
7.申请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
(1)(□是□否)游戏游艺分区经营
(2)(□是□否)有游戏游艺设备依法生产的证明材料
(3)(□是□否)游戏游艺设备与文化部公布的内容相符
(4)(□是□否)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外观、功能存在改动
(5)(□是□否)具有退币、退钢珠等功能
(6)(□是□否)提交场所内使用的奖品目录,奖品健康有益,单件奖品的价值不得超过500元




检查人:

年 月 日
附录9
设立娱乐场所公示
本行政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 提出的设立(□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行政许可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公示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 请 人:
场所地址: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情况
类 别
姓名
性别
户籍或国籍
备注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投资人




投资人




投资人




根据《行政许可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力。有关人员可以于公示截止之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依法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公示机关:
日期: 年 月 日
附录10
听证笔录(正面)
一、听证时间:
二、听证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
姓名: 单位:
四、听证申请人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五、听证出席人员表
序号
类 别
姓 名
身份证件号
备注
1
行政审批
机构代表
2
3
4
设立场所
申请人
5
6
7
利害关系人
8
9
10
其他有关
人员
11
12

(背面)
听证记录
听证事项

发言人
发言内容
签字确认

附录11
娱乐场所变更申请表
申请人
娱乐经营许可证号
娱乐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申请事项
变更后的信息
□变更名称、注册资本、住所编号

□变更法定代表人
□变更主要负责人
□变更投资人
□改建、扩建营业场所
□变更场地


本人(单位)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对以上所选事项进行变更。本人(单位)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附录12
关于 申请设立(增设)
娱乐场所行政许可项目未召开听证会的情况记录
于 年 月 日(受理日期)向我局申请设立(增设) 文化娱乐项目,经10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公示,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参加听证会。因此不举行听证会。听证程序完成。附:听证公告及送达证明。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录13
《娱乐经营许可证》证书样式
(一)许可证正本
图(略)
1.娱乐经营许可证(正本)印制说明
成品尺寸:418mm x 292mm
国徽烫金,边框印金
娱乐经营许可证(字号:76磅,字体:黑体,烫金)
编号:(字号:25磅,字体:小标宋)
名称:(字号:25磅,字体:黑体)
住所:(同上)
法定代表人:(同上)
主要负责人:(同上)
经济类型:(同上)
注册资本:(同上)
核定人数:(同上)
经营范围:(同上)
发证机关:(字号:25磅高,22磅宽,字体:楷体)
年月日(同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监制(字号:25磅高,22磅宽,字体:魏碑)
(二)许可证副本
封2、封3图
图(略)
内封1、内封4图
图(略)
内封二、内封三
内封2、内封3图
图(略)
2.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印制说明
成品尺寸:233mm x 327.5mm
国徽印红,边框印金
封2:
娱乐经营许可证(字号:41.5磅高,30磅宽,字体:小标宋)
(副本)(字号:小1号高,1号宽,字体:黑体)
编号:(字号:小2号,字体:小标宋)
首次发证日期:(字号:小2号,字体:楷体)
有效期:(同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监制(字号:1号高,小1号宽,字体:魏碑)
封3:
备注(字号:小2号高,2号宽,字体:小标宋)
工商注册机关: (字号:4号,字体:楷体)
注册号: (同上)
发证机关电话: (同上)
持证单位电话: (同上)
内封1:
名称:(字号:小2号,字体:黑体)
住所:(同上)
法定代表人:(同上)
主要负责人:(同上)
经济类型:(同上)
注册资本:(同上)
核定人数:(同上)
经营范围:(同上)
发证机关:(字号:小2号,字体:楷体)
年月日(同上)
内封2:
从业人员登记(字号:小2号高,2号宽,字体:小标宋)
姓名(字号:4号,字体:楷体)
性别(同上)
职务(同上)
身份证号码(同上)
备注(同上)
内封3:
从业人员登记(字号:小2号高,2号宽,字体:小标宋)
姓名(字号:4号,字体:楷体)
性别(同上)
职务(同上)
身份证号码(同上)
备注(同上)
内封4:
从业人员登记(字号:小2号高,2号宽,字体:小标宋)
姓名(字号:4号,字体:楷体)
性别(同上)
职务(同上)
身份证号码(同上)
备注(同上)
文艺表演团体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规定了县级行政区域内文艺表演团体审批的各项工作程序和作业要求,适用于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咨询、申请和办理。
二、审批基础
(一)事项名称
事项: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
分项:设立、延续、注销、补证。
(二)法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三)实施机关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审批的办理机构为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受理窗口负责受理、证书送达。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批准文书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2年。
文艺表演团体需要延续《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
(七)法定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材料;超过受理期限未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八)审批服务
在行政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九)审批收费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三、审批咨询
(一)业务描述
依据本手册,对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申请条件等政策和办理咨询进行解答。
(二)咨询责任人
窗口接待人员。
(三)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申请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窗口接待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申请范围?p申请条件?p所需的材料、办理时限、程序告知申请人。
(四)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五)咨询处理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通过电话或窗口向窗口接待人员咨询,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直接给予答复。
2.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由窗口负责人或其他办事员给予答复。
3.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并且无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窗口接待人员、办事人员和负责人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都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向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咨询途径。
四、审批程序
(一)受理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3.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5.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6.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作出受理决定,并当场出具或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作出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三)证件送达
直接送达,以送达回证上申请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领取的,采用挂号信邮寄送达。采用挂号信未能送达的,通过实施机关官方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四)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通过电话、短信或电子政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在领证期限内携带有效证明领取批准文书。
(五)变更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六)延续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延续换证申请书;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最近2年的营业情况报告。
(七)注销
依申请注销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有以下情况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1.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补证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补证申请书;
2.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或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未毁损部分。
(九)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撤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十)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附录1
办事流程示意图(略)
附录2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表
申请人

经济类型

注册资本
万元
经营范围

从业人员

法定
代表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主要
负责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住所

邮政编码

传真电话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电话

从业
人员
登记
姓名
性别
专业
身份证号
备注




















本单位依照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申请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关责任。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台资)”、“港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应当与工商注册登记一致。
2.经营范围。按照其表演的艺术种类填写,如声乐、器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皮影、朗诵表演等。
3.住所指工商注册地址,应当与工商注册登记一致;经营地址指办公场所的详细地址。
从业人员登记,指演员、包括演奏员。如从业人员较多,可按表中格式另备页面载明情况,并加盖骑缝章。
附录3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证书样式
(一)许可证(正本)
图(略)
1.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本)印制说明
成品尺寸:418mm x 292mm
国徽烫金,边框印金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字号:76磅,字体:黑体,烫金)
编号:(字号:25磅,字体:小标宋)
名称:(字号:25磅,字体:黑体)
住所:(同上)
法定代表人:(同上)
经济类型:(同上)
注册资本:(同上)
单位类别:(同上)
经营范围:(同上)
发证机关:(字号:25磅高,22磅宽,字体:楷体)
年月日(同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监制(字号:25磅高,22磅宽,字体:魏碑)
(二)许可证(副本)
封2、封3图
图(略)
内封4、内封1图
图(略)
内封2、内封3图
图(略)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印制说明
成品尺寸:233mm x 327.5mm
国徽印红,边框印金
封2: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字号:41.5磅高,30.磅宽,字体:小标宋)
(副本)(字号:小1号高,1号宽,字体:黑体)
编号:(字号:小2号,字体:小标宋)
首次发证日期:(字号:小2号,字体:楷体)
有效期:(同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监制(字号:1号高,小1号宽,字体:魏碑)
封3:
奖惩记录(字号:小2号高,2号宽,字体:小标宋)
工商注册机关: (字号:4号,字体:楷体)
注册号: (同上)
发证机关电话: (同上)
持证单位电话: (同上)
内封1:
名称:(字号:小2号,字体:黑体)
住所:(同上)
法定代表人:(同上)
经济类型:(同上)
注册资本:(同上)
单位类别:(同上)
核定人数:(同上)
经营范围:(同上)
发证机关:(字号:小2号,字体:楷体)
年月日(同上)
内封2:
从业人员登记(字号:小2号高,2号宽,字体:小标宋)
姓名(字号:4号,字体:楷体)
性别(同上)
职务(同上)
身份证号码(同上)
备注(同上)
内封3:
从业人员登记(字号:小2号高,2号宽,字体:小标宋)
姓名(字号:4号,字体:楷体)
性别(同上)
职务(同上)
身份证号码(同上)
备注(同上)
内封4:
奖惩记录(字号:小2号高,2号宽,字体:小标宋)
演出经纪机构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规定了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的各项工作程序和作业要求,适用于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的咨询、申请和办理。
二、审批基础
(一)审批事项
事项: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
分项:设立、延续、注销、补证。
(二)法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和第十条、《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三)实施机关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工作,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受理、证书送达。
如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港澳投资者申请设立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的,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由文化部负责审批,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和证件送达。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批准文书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2年。
(七)法定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材料;超过受理期限未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有条件的应合理缩减办理期限。
(八)审批服务
在行政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九)审批收费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三、审批咨询
(一)业务描述
依据本手册,对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申请条件等政策和办理咨询进行解答。
(二)咨询责任人
窗口接待人员。
(三)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申请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窗口接待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申请范围?p申请条件?p所需的材料、办理时限、程序告知申请人。
(四)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五)咨询处理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通过电话或窗口向窗口接待人员咨询,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直接给予答复。
2.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由窗口负责人或其他办事员给予答复。
3.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并且无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窗口接待人员、办事人员和负责人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都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向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咨询途径。
四、审批程序
(一)办理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固定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4.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专业人员名单;
5.三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
6.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2.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3.与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4.与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5.香港、澳门投资者投资比例大于等于50%的或者拥有经营主导权的,应当提供香港工业贸易署或者澳门经济局出具的服务提供者证明书;香港、澳门投资者若为自然人,则需提供其为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以上2款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 51%,拥有经营主导权的证明;
2.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的证明,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的证明。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作出受理决定,并当场出具或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其中,作出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如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港澳投资者申请设立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台湾地区投资者申请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初审材料,作出予以上报文化部或不予上报的决定,上报后收到文化部决定后,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同意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三)证件送达
直接送达,以送达回证上申请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领取的,采用挂号信邮寄送达。采用挂号信未能送达的,通过实施机关官方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四)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通过电话、短信或电子政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在领证期限内携带有效证明领取批准文书。
(五)变更
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领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六)延续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延续换证申请书;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至少3名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5.最近2年的营业情况报告。
(七)补证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补证申请书;
2.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或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未毁损部分。
(八)注销
依申请注销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有以下情况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1.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九)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十)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附录1
办事流程示意图(略)
附录2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申请人

经济类型

注册资金
万元
经营范围

从业人员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主要负责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住所

邮政编码

传真电话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电话

主要
从业
人员
登记
姓名
性别
职务
身份证号
演出经纪资格
证书号












本单位依照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台资)”、“港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应当与工商注册登记一致。
2、住所。住所指工商注册地址,应当与工商注册登记一致;经营地址指办公场所的详细地址。
3、主要从业人员登记。如主要从业人员较多,可按表中格式另备页面载明情况,并签名盖章。
附录3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证书样式
(一)许可证(正本)
图(略)
1.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本)印制说明
成品尺寸:418mm x 292mm
国徽烫金,边框印金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字号:76磅,字体:黑体,烫金)
编号:(字号:25磅,字体:小标宋)
名称:(字号:25磅,字体:黑体)
住所:(同上)
法定代表人:(同上)
经济类型:(同上)
注册资本:(同上)
单位类别:(同上)
经营范围:(同上)
发证机关:(字号:25磅高,22磅宽,字体:楷体)
年月日(同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监制(字号:25磅高,22磅宽,字体:魏碑)
(二)许可证(副本)
封2、封3图
图(略)
内封4、内封1图
图(略)
内封2、内封3图
图(略)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印制说明
成品尺寸:233mm x 327.5mm
国徽印红,边框印金
封2: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字号:41.5磅高,30.磅宽,字体:小标宋)
(副本)(字号:小1号高,1号宽,字体:黑体)
编号:(字号:小2号,字体:小标宋)
首次发证日期:(字号:小2号,字体:楷体)
有效期:(同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监制(字号:1号高,小1号宽,字体:魏碑)
封3:
奖惩记录(字号:小2号高,2号宽,字体:小标宋)
工商注册机关: (字号:4号,字体:楷体)
注册号: (同上)
发证机关电话: (同上)
持证单位电话: (同上)
内封1:
名称:(字号:小2号,字体:黑体)
住所:(同上)
法定代表人:(同上)
经济类型:(同上)
注册资本:(同上)
单位类别:(同上)
核定人数:(同上)
经营范围:(同上)
发证机关:(字号:小2号,字体:楷体)
年月日(同上)
内封2:
从业人员登记(字号:小2号高,2号宽,字体:小标宋)
姓名(字号:4号,字体:楷体)
性别(同上)
职务(同上)
身份证号码(同上)
备注(同上)
内封3:
从业人员登记(字号:小2号高,2号宽,字体:小标宋)
姓名(字号:4号,字体:楷体)
性别(同上)
职务(同上)
身份证号码(同上)
备注(同上)
内封4:
奖惩记录(字号:小2号高,2号宽,字体:小标宋)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规定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的各项工作程序和作业要求,适用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的咨询、申请和办理。
二、审批基础
(一)事项名称
事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
分项:设立、延续、注销、补证。
(二)办理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和第十一条、《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方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三)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工作,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和证件送达。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提出申请。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批准文书
内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中外合资合作,港澳独资、合资、合作,台湾地区合资合作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均2年。
(七)法定时限
申请期限:设立内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材料;超过受理期限未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有条件的应当合理缩减办理期限。
(八)审批服务
本行政审批在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九)审批收费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三、审批咨询
(一)业务描述
依据本手册,对本事项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申请条件等政策和办理咨询进行解答。
(二)咨询责任人
窗口接待人员。
(三)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申请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窗口接待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申请范围?p申请条件?p所需的材料、办理时限、程序告知申请人。
(四)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五)咨询处理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通过电话或窗口向窗口接待人员咨询,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直接给予答复。
2.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由窗口负责人或其他办事员给予答复。
3.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并且无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窗口接待人员、办事人员和负责人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都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向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咨询途径。
四、审批程序
(一)办理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申请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演出场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4.演出场所的安全消防、卫生等批准文件;
5.演出场所的方位图与内部平面图;
6.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简历;
7.与演出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2.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3.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4.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经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5.香港、澳门投资者投资比例大于等于50%的或者拥有经营主导权的,应当提供香港工业贸易署或者澳门经济局出具的服务提供者证明书。香港、澳门投资者若为自然人,则需提供其为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除以上2款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 51%,拥有经营主导权的证明;
2.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的证明,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的证明。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作出受理决定,并当场出具或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作出予以备案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作出不予备案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提出申请。文化部应当自收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证件送达
直接送达,以送达回证上申请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领取的,采用挂号信邮寄送达。采用挂号信未能送达的,通过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四)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通过电话、短信或电子政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在领证期限内携带有效证明领取批准文书。
(五)变更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载明事项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证件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领新证。
(六)延续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延续换证申请书;
2.原《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近2年的营业情况报告,内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需提交。
(七)注销
依申请注销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有以下情况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1.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2.因其他原因需终止《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八)补证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补证申请书;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未毁损部分。
(九)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十)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附录1
办事流程示意图(略)
附录2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申请登记表
申 请 人

经济类型
注册资本
万元
法定代
表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主要负
责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场所基本情况
舞台台口宽 米,高 米;
舞台纵深 米,吊杆行程 米;
副台面积 平方米;
观众席座位 个。
住所
办公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电话
工商执照发证机关
工商执
照编号
消防安全发证机关
本单位依照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申请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消防安全合格证号

申请单位意见
本单位依照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申请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台资)”、“港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应当与工商注册登记一致。
2.住所。住所指工商注册地址,应当与工商注册登记一致;经营地址指办公场所的详细地址。
附录3
注:《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请参考《文艺表演团体办事指南》。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证书样式
(一)备案证明(正本)
图(略)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正本)印制说明
成品尺寸:418mm x 292mm
国徽烫金,边框印金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字号:76磅,字体:黑体,烫金)
备案号:(字号:25磅,字体:小标宋)
名称:(字号:25磅,字体:黑体)
住所:(同上)
法定代表人:(同上)
经济类型:(同上)
注册资本:(同上)
核定人数:(同上)
工商注册机关:(同上)
注册号:(同上)
注册时间:(同上)
发证机关:(字号:25磅高,22磅宽,字体:楷体)
年月日(同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监制(字号:25磅高,22磅宽,字体:魏碑)
(二)备案证明(副本)
封2、封3图
图(略)
内封4、内封1图
图(略)
内封2、内封3图
图(略)
2.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成品尺寸:233mm x 327.5mm
国徽印红,边框印金
封2: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字号:41.5磅高,30.磅宽,字体:小标宋)
(副本)(字号:小1号高,1号宽,字体:黑体)
备案号:(字号:小2号,字体:小标宋)
首次备案日期:(字号:小2号,字体:楷体)
有效期:(同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监制(字号:1号高,小1号宽,字体:魏碑)
封3:
奖惩记录(字号:小2号高,2号宽,字体:小标宋)
内封1:
名称:(字号:小2号,字体:黑体)
住所:(同上)
法定代表人:(同上)
经济类型:(同上)
注册资本:(同上)
核定人数:(同上)
工商注册机关:(同上)
注册号:(同上)
注册时间:(同上)
备案机关:(字号:小2号,字体:楷体)
年月日(同上)
内封2-4:
奖惩记录(字号:小2号高,2号宽,字体:小标宋)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手册规定了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的各项工作程序和作业要求,适用于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的咨询、申请和办理。
二、核心内容
(一)事项名称
事项: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分项:登记、变更、延续、补证、注销。
(二)法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三)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登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行政事务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和证件送达。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批准文书
《个体演员备案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有效期2年。
(七)法定时限
申请期限: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材料;超过受理期限未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有条件的应当合理缩减办理期限。
(八)审批服务
本行政审批在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九)审批收费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三、审批咨询
(一)业务描述
依据本手册,对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申请条件等政策和办理咨询进行解答。
(二)咨询责任人
窗口接待人员。
(三)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申请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窗口接待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申请范围、申请条件、所需的材料、办理时限、程序告知申请人。
(四)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五)咨询处理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通过电话或窗口向窗口接待人员咨询,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直接给予答复。
2.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由窗口负责人或其他办事员给予答复。
3.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并且无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窗口接待人员、办事人员和负责人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都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向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咨询途径。
四、审批程序
(一)办理
1.个体演员备案登记
办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个体演员备案申请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个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4)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包括: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2.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登记
办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申请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个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4)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作出受理决定,并当场出具或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其中,作出予以备案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个体演员备案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作出不予备案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证件送达
直接送达,以送达回证上申请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领取的,采用挂号信邮寄送达。采用挂号信未能送达的,通过实施机关官方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四)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通过电话、短信或电子政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在领证期限内携带有效证明领取《个体演员备案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
(五)变更
1.个体演员备案变更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个体演员备案变更申请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个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4)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包括: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5)原《个体演员备案证明》。
2.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变更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变更申请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个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4)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
(5)原《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
(六)延续
1.延续换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原《个体演员备案证》、《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正、副本;
4.个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5.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包括: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
(七)补证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补证申请书;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或《个体演员备案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未毁损部分。
(八)注销
依申请注销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个体演员备案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正、副本。
有以下情况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1.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九)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十)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附录1
个体演员备案办事流程示意图(略)
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办事流程示意图(略)
附录2
个体演员备案申请登记表
申请人
姓名

申请人照片
身份证号

经营范围

住所

邮政
编码

移动联系电话

固定联系电话

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毕业院校

学历

专业

专业职称
职称级别

专业

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证明
颁发证明的行业协会

专业

证明编号

工商注册机关

工商注册时间

工商注册编号

申请人
意见
本人依照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申请个体演员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关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经营范围。按照其表演的艺术种类填写,如声乐、器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皮影、朗诵表演等。
2.住所。填写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详细地址。
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申请登记表
申请人
姓名

申请人照片
身份证号
经营范围

住所

邮政
编码

移动联系电话

固定联系电话

演出经纪人资格证明
登记工作单位

编号

工商注册机关

工商注册时间

工商注册编号

申请人
意见
本人依照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申请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关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经营范围。填写“演出居间、代理业务”。
2.住所。填写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详细地址。
附录3
个体演员备案变更申请登记表
原备案号:
申请人
姓名

申请人照片
身份证号

经营范围

住所

邮政
编码

移动联系电话

固定联系电话

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毕业院校

学历

专业

专业职称
职称级别

专业

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证明
颁发证明的行业协会

专业

证明编号

工商注册机关

工商注册时间

工商注册编号

申请人
意见
本人依照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申请个体演员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关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经营范围。按照其表演的艺术种类填写,如声乐、器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皮影、朗诵表演等。
2.住所。填写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详细地址。
3. 变更的项目在表格中注明。
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变更申请登记表
原备案号:
申请人
姓名

申请人照片
身份证号
经营范围

住所

邮政
编码

移动联系电话

固定联系电话

演出经纪人资格证明
登记工作单位

编号

工商注册机关

工商注册时间

工商注册编号

申请人
意见
本人依照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申请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关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经营范围。填写“演出居间、代理业务”。
2.住所。填写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详细地址。
3. 变更的项目在表格中注明。
附录4
《个体演员/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样式
(一)个体演员备案证明
封2、封3图
(略)
内封2-4、内封1图
(略)
1.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印制说明
成品尺寸:150mm x 107mm
国徽印红,边框印金
封2:
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字号:17磅高,14.5磅宽,字体:小标宋)
备案号:(字号:小5号,字体:小标宋)
首次备案日期:(字号:小5号,字体:楷体)
有效期:(同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监制(字号:12.75磅高,10.5磅宽,字体:行楷)
封3:
奖惩记录(字号:小5号,字体:小标宋)
内封1:
名称:(字号:8.5磅,字体:黑体)
经营者姓名:(同上)
住所:(同上)
经营范围:(同上)
工商注册机关:(同上)
注册号:(同上)
注册时间:(同上)
备案机关:(字号:小5号,字体:楷体)
年月日(同上)
内封2-4:
奖惩记录(字号:小5号,字体:小标宋)
(二)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
封2、封3图
(略)
内封2-4、内封1
(略)
2.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印制说明
成品尺寸:150mm x 107mm
国徽印红,边框印金
封2:
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字号:17磅高,14.5磅宽,字体:小标宋)
备案号:(字号:小5号,字体:小标宋)
首次备案日期:(字号:小5号,字体:楷体)
有效期:(同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监制(字号:12.75磅高,10.5磅宽,字体:行楷)
封3:
奖惩记录(字号:小5号,字体:小标宋)
内封1:
名称:(字号:8.5磅,字体:黑体)
经营者姓名:(同上)
住所:(同上)
经营范围:(同上)
工商注册机关:(同上)
注册号:(同上)
注册时间:(同上)
备案机关:(字号:小5号,字体:楷体)
年月日(同上)
内封2-4:
奖惩记录(字号:小5号,字体:小标宋)
内地营业性演出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规定了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的各项工作程序和作业要求,适用于内地营业性演出的审批咨询、申请和办理。内地营业性演出是指内地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举办募捐义演和公益性演出按本指南办理。
二、审批基础
(一)事项名称
事项:内地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分项:举办、变更、备案。
(二)法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三)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审批,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营业性演出申请的受理和证件送达。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批准文书
同意举办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
(七)法定时限
申请限期:3个工作日。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材料;超过受理期限未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
(八)审批服务
本行政审批在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九)审批收费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三、审批咨询
(一)业务描述
依据本手册,对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申请条件等政策和办理咨询进行解答。
(二)咨询责任人
窗口接待人员。
(三)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申请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窗口接待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申请范围?p申请条件?p所需的材料、办理时限、程序告知申请人。
(四)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五)咨询处理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通过电话或窗口向窗口接待人员咨询,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直接给予答复。
2.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由窗口负责人或其他办事员给予答复。
3.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并且无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窗口接待人员、办事人员和负责人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都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向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咨询途径。
四、审批程序
(一)受理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举办演出活动承诺书》;
2.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演出场所备案证明》复印件;
3.演出举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参演的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
6.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7.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8.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9.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10.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二)审查与决定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其中,作出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批准文书;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证件送达
直接送达,以送达回证上申请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领取的,采用挂号信邮寄送达。采用挂号信未能送达的,通过实施机关官方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四)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通过电话、短信或电子政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在领证期限内携带有效证明领取批准文书。
(五)变更时间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变更时间后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
4.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六)变更地点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4.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5.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七)变更演员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新增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要列出 6 个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位、国家或地区、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指:外国人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不能是护照;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
4.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
(八)变更节目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九)备案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营业性演出备案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参演的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6.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7.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8.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十)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在审批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附录1
办事流程示意图(略)
附录2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演出举办单位
演出名称
演出内容
演员或团体情况
中国内地 人
主要演员或团体: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人
主要演员或团体:
台湾地区 人
主要演员或团体:
外国 人
主要演员或团体(注明国籍):
总计 人
入境时间
离境时间
演出场所1
地址1
日期1
场次1
(场)
演出场所2
地址2
日期2
场次2
(场)
??????如果演出场所多于2处请在此处添加?????
演出总场次
(场)
申报联系人

我单位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我单位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盖章)
年 月 日



固定电话
传 真
移动电话
经纪人证书编号

附录3
营业性演出备案登记表
申请单位:

经办人姓名、电话:

演出项目名称

演出场所/地点

文艺表演
团体(个体演员)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发证机关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登记编号

主要演员

演出日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演出场次 共 场
申请前6个月内
演出地点、时间

演出批准
部门

申请单位签章: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备案意见:
年 月 日
文化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1、已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在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演出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自批准演出活动举办日期起6个月内增加演出地的,应当报演出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2、本表在窗口书面办理需一式2份,办理结果,一份留存并由受理人员输入数据库,一份作备案证明文件交申请人。
附录4
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申请单位:

经办人姓名、电话:

原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原演出场所

变更后的演出场所

缺席演员

新增演员


原演出时间

新演出时间
原演出节目

变更后的演出
节目
申请单位签章: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备案意见:
年 月 日
文化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录5
演出活动承诺书
兹有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
与演出团体(或个人) ,就将在 举办的 演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共同承诺遵守演出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并承担相关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一、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承诺: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办理演出申报手续、安排演出节目内容、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自觉接受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等具体义务。据此,本机构承诺,知晓并遵照上述法律规定,依法获得文化主管部门演出项目批准文件的本演出经纪机构是本次演出的法定演出经营主体,对演出活动承担举办责任。
(二)举办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由本机构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将负责演出团体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6.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9.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本机构承诺知晓并遵守上述规定。本机构加强对演出人员、演出行为及演出现场的管理,做好各项安全工作,设置现场监督人员,做好监督记录。一经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按审批内容进行演出的行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消除影响,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将要求演出方对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本机构承诺严格按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内容组织演出,演出人员及文艺表演团体现场表演符合文化主管部门审定内容,符合演出地观众的欣赏习惯和公序良俗,演出服装、舞台设计、表演形式、大屏幕VCR内容等不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五)本机构承诺演出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本机构及演出团体、个人不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员不退出演出,演员不以假唱欺骗观众;演职人员保证没有携带、吸食毒品及在演出前饮用含有酒精饮料等影响演出质量的行为。
二、演出团体、个人承诺:
本演出方承诺,符合演出地观众的欣赏习惯和公序良俗,知晓演出经纪机构的责任及本团体、个人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严格遵守演出地法律规定,严格履行合约,按照文化主管部门依法许可批准的内容进行现场表演,不擅自变更。保证没有携带、吸食毒品及在演出前饮用含有酒精饮料等影响演出质量的行为。对演出中出现的违反演出地法律及本承诺书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演出团体、个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规定了举办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审批的各项工作程序和作业要求,适用于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审批咨询、申请和办理。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是指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
二、审批基础
(一)事项名称
事项: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审批。
分项:举办、变更、备案。
(二)法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三)实施机关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审批,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申请的受理和证件送达。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批准文书
同意举办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
(七)法定时限
1.申请限期:20个工作日,备案为5个工作日。
2.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材料;超过受理期限未答复的,视为受理。
3.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备案为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应当合理缩减办理期限。
(八)审批服务
本行政审批在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九)审批收费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三、审批咨询
(一)业务描述
依据本手册,对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申请条件等政策和办理咨询进行解答。
(二)咨询责任人
窗口接待人员。
(三)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申请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窗口接待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申请范围?p申请条件?p所需的材料、办理时限、程序告知申请人。
(四)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五)咨询处理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通过电话或窗口向窗口接待人员咨询,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直接给予答复。
2.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由窗口负责人或其他办事员给予答复。
3.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并且无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窗口接待人员、办事人员和负责人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都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向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咨询途径。
四、审批程序
(一)受理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举办演出活动承诺书》;
2.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演出举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近 2 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应包括“我单位近 2 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形”等内容(单位落款盖章,落款日期应为送报批当天日期);
5.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要列出6个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位、国家或地区、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指:外国人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不能是护照;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
6.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
7.如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并翻译;
8.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9.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10.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11.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12.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资金安排计划书要包括演出项目将发生的各项费用总和,包括演出费、制作费、场租费、宣传费、国际往返旅费和食宿行等接待费、不可预见费等;资金证明是指由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证明,或者其他单位同意借款、投资、担保、赞助的证明及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
13.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二)审查与决定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其中,作出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批准文书;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证件送达
以电话或手机短信等形式,通知申请人领取。
直接送达,以送达回证上申请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领取的,采用挂号信邮寄送达。采用挂号信未能送达的,通过实施机关官方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四)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通过电话、短信或电子政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在领证期限内携带有效证明领取批准文书。
(五)变更时间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4.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5.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六)变更演出场地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4.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5.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七)变更演员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新增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要列出6个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位、国家或地区、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指:外国人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不能是护照;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
4.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
(八)变更节目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九)备案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营业性演出备案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参演的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6.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7.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8.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十)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在审批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附录1
办事流程示意图(略)
附录2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演出举办单位
演出名称
演出内容
演员或团体情况
中国内地 人
主要演员或团体: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人
主要演员或团体:
台湾地区 人
主要演员或团体:
外国 人
主要演员或团体(注明国籍):
总计 人
入境时间
离境时间
演出场所1
地址1
日期1
场次1
(场)
演出场所2
地址2
日期2
场次2
(场)
??????如果演出场所多于2处请在此处添加?????
演出总场次
(场)
申报联系人

我单位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我单位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盖章)
年 月 日



固定电话
传 真
移动电话
经纪人证书编号

附录3
营业性演出备案登记表
申请单位:

经办人姓名、电话:

演出项目名称

演出场所/地点

文艺表演
团体(个体演员)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发证机关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登记编号

主要演员

演出日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演出场次 共 场
申请前6个月内
演出地点、时间

演出批准
部门

申请单位签章: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备案意见:
年 月 日
文化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1、已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在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演出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自批准演出活动举办日期起6个月内增加演出地的,应当报演出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2、本表在窗口书面办理需一式2份,办理结果,一份留存并由受理人员输入数据库,一份作备案证明文件交申请人。
附录4
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申请单位:

经办人姓名、电话:

原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原演出场所

变更后的演出场所

缺席演员

新增演员


原演出时间

新演出时间
原演出节目

变更后的演出
节目
申请单位签章: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备案意见:
年 月 日
文化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录5
演出活动承诺书
兹有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
与演出团体(或个人) ,就将在 举办的 演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共同承诺遵守演出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并承担相关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一、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承诺: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办理演出申报手续、安排演出节目内容、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自觉接受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等具体义务。据此,本机构承诺,知晓并遵照上述法律规定,依法获得文化主管部门演出项目批准文件的本演出经纪机构是本次演出的法定演出经营主体,对演出活动承担举办责任。
(二)举办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由本机构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将负责演出团体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6.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9.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本机构承诺知晓并遵守上述规定。本机构加强对演出人员、演出行为及演出现场的管理,做好各项安全工作,设置现场监督人员,做好监督记录。一经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按审批内容进行演出的行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消除影响,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将要求演出方对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本机构承诺严格按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内容组织演出,演出人员及文艺表演团体现场表演符合文化主管部门审定内容,符合演出地观众的欣赏习惯和公序良俗,演出服装、舞台设计、表演形式、大屏幕VCR内容等不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五)本机构承诺演出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本机构及演出团体、个人不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员不退出演出,演员不以假唱欺骗观众;演职人员保证没有携带、吸食毒品及在演出前饮用含有酒精饮料等影响演出质量的行为。
二、演出团体、个人承诺:
本演出方承诺,符合演出地观众的欣赏习惯和公序良俗,知晓演出经纪机构的责任及本团体、个人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严格遵守演出地法律规定,严格履行合约,按照文化主管部门依法许可批准的内容进行现场表演,不擅自变更。保证没有携带、吸食毒品及在演出前饮用含有酒精饮料等影响演出质量的行为。对演出中出现的违反演出地法律及本承诺书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演出团体、个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美术品经营单位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手册规定了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的各项工作程序和作业要求,适用于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的咨询、申请和办理。
二、核心内容
(一)事项名称
事项: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分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二)法规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三)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的受理和证件送达。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引港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
(六)批准文书
《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七)法定时限
申请期限:取得营业执照后15个工作日内。
受理期限: 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材料;超过受理期限未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有条件的应当合理缩减办理期限。
(八)审批服务
本行政审批在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九)审批收费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三、审批咨询
(一)业务描述
依据本手册,对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申请条件等政策和办理咨询进行解答。
(二)咨询责任人
窗口接待人员。
(三)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申请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窗口接待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申请范围?p申请条件?p所需的材料、办理时限、程序告知申请人。
(四)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五)咨询处理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通过电话或窗口向窗口接待人员咨询,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直接给予答复。
2.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由窗口负责人或其他办事员给予答复。
3.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并且无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窗口接待人员、办事人员和负责人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都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向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咨询途径。
四、审批程序
(一)受理
办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4.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作出受理决定,并当场出具或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作出予以备案决定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作出不予备案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三)证件送达
直接送达,以送达回证上申请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领取的,采用挂号信邮寄送达。采用挂号信未能送达的,通过实施机关官方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四)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通过电话、短信或电子政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在领证期限内携带有效证明领取批准文书。
(五)变更
办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变更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4.变更经营地址的,需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合同;
5.原《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六)延续
1.延续换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原《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七)补证
办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补正申请书;
2.遗失证明材料或原《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本未毁损部分。
(八)注销
依申请注销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有以下情况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1.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九)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十)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附录1
办事流程示意图(略)
附录2
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
备案登记表编号:
1.1 备案主体
名称

经济类型



住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工商登记注册日期
工商登记注册号

2.1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填写: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有效证件号

注册资金

2.2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填写:
负责人姓名

有效证件号

3.1 经营范围


4.1 备注

申请人
盖 章
年 月 日
注:本备案登记表一式2份,一份备案单位留档,一份交申请人。
附录3
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变更登记表
原备案编号:
1.1 备案主体
名称

经济类型



住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工商登记注册日期
工商登记注册号

2.1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填写: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有效证件号

注册资金

2.2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填写:
负责人姓名

有效证件号

3.1 经营范围


4.1 备注

申请人
盖 章
年 月 日
注:1.本备案登记表一式2份,一份备案单位留档,一份交申请人;2.请在变更事项行末加注“(变更)”。
美术品进出口活动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规定了省级行政区域内美术品进出口活动审批的各项工作程序和作业要求,适用于美术品进出口活动的审批咨询、申请和办理。
二、核心内容
(一)事项名称
事项:美术品进出口活动审批。
(二)法规依据
《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九条。
(三)实施机关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术品进出口活动审批,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美术品进出口活动申请的受理和证件送达。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引港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
(六)批准文书
同意美术品进出口活动的批准文件。
(七)法定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15工作日。对申报美术品内容有疑义的,可提交文化部进行复核,文化部接到申请之日起15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时间不计入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批时限。
(八)审批服务
本行政审批在行政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九)审批收费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三、审批咨询
(一)业务描述
依据本手册,对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申请条件等政策和办理咨询进行解答。
(二)咨询责任人
窗口接待人员。
(三)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申请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窗口接待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申请范围?p申请条件?p所需的材料、办理时限、程序告知申请人。
(四)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五)咨询处理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通过电话或窗口向窗口接待人员咨询,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直接给予答复。
2.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由窗口负责人或其他办事员给予答复。
3.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并且无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窗口接待人员、办事人员和负责人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都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向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咨询途径。
四、审批程序
(一)办理
办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美术品进出口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进出口美术品的来源、目的地、用途;
3.艺术创作者名单、美术品图录和介绍;
4.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作出受理决定,并当场出具或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内容有疑义的可以提交文化部复核,复核时间不计入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办理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批准文书;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三)证件送达
直接送达,以送达回证上申请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领取的,采用挂号信邮寄送达。采用挂号信未能送达的,通过实施机关官方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四)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通过电话、短信或电子政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在领证期限内携带有效证明领取批准文书。
(五)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六)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附录1
办事流程示意图(略)
附录2
美术品进出口申请表
进出口代理公司

公司地址

联 系 人

电 话

原进/出口单位
(或个人)

原进/出口单位
(或个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进/出口国家或地区

入/出境口岸

进/出口用途

进(出)口 金额(RMB)

进/出口日期

美术品类别

美术品数量

是否在原入/出境
口岸原样退运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美术品类别为绘画、书法篆刻、雕塑雕刻、摄影、装置艺术、工艺品等。
附录3
美术品进出口名录
序 号
作品名称
作 者
类 别
尺 寸
(?M)
材 质
创作
时间
数 量
(幅/件)
作品图片

填表要求:1、各项内容应当填写完整;2、作品图片单独打印附于此表,图片打印尺寸不得小于A4纸;3、彩色图片尺寸不小于17cm×13cm;4、文字介绍,作品须制作光盘,图像分辨率:2560*1920或1920*2560及以上等比像素,约500万像素。5、美术品类别为绘画、书法篆刻、雕塑雕刻、摄影、装置艺术、工艺品等。
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规定了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审批的各项工作程序和作业要求,适用于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的审批咨询、申请和办理。
二、核心内容
(一)审批事项
事项: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审批。
分项:举办、变更。
(二)审批依据
《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三)实施机关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审批,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申请的受理和证件送达。
展览作品120件(含)以上的由文化部负责审批,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申请的受理和证件送达。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引港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
(六)批准文书
批准同意举办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文件。
(七)法定时限
申请期限:展览举办日前45个工作日。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对申报美术品内容有疑义的,可提交文化部进行复核,文化部接到申请之日起15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时间不计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批时限。展览作品在120件(含)以上的,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八)审批服务
本行政审批在行政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九)审批收费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三、审批咨询
(一)业务描述
依据本手册,对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申请条件等政策和办理咨询进行解答。
(二)咨询责任人
窗口接待人员。
(三)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申请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窗口接待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申请范围,申请条件,所需的材料、办理时限、程序告知申请人。
(四)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五)咨询处理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通过电话或窗口向窗口接待人员咨询,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直接给予答复。
2.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由窗口负责人或其他办事员给予答复。
3.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并且无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窗口接待人员、办事人员和负责人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都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向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咨询途径。
四、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申请登记表;
2.主办或承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展览活动方案;
4.举办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5.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
6.场地使用协议;
7.境外来华参展艺术创作者或参展单位的情况介绍;
8.境外来华参展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9.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作出受理决定,并当场出具或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内容有疑义的,可以提交文化部复核,复核时间不计入受理期限。展览作品在120件(含)以上的,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其中,作出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批准文书;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证件送达
直接送达,以送达回证上申请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领取的,采用挂号信邮寄送达。采用挂号信未能送达的,通过实施机关官方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四)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通过电话、短信或电子政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在领证期限内携带有效证明领取批准文书。
(五)变更时间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变更登记表;
2.原批准文件;
3.场地使用协议。
(六)变更场地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变更登记表;
2.原批准文件;
3.场地使用协议。
(七)变更作品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变更登记表;
2.原批准文件;
3.新增境外来华参展艺术创作者或参展单位的情况介绍;
4.新增国外来华参展的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八)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九)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附录1
办事流程示意图(略)
附录2
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申请登记表
举办单位名称

公司地址

联 系 人

电 话

举办日期

举办场所

展览美术品类别

展览美术品数量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美术品类别为绘画、书法篆刻、雕塑雕刻、摄影、装置艺术、工艺品等。
附录3
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图录
序号
作品名称
作 者
国家
或地区
类别
单位
尺 寸
(?M)
材 质
创作
时间
数量(幅/件)
作品图片

填表要求:1、各项内容应当填写完整;2、作品图片单独打印附于此表,图片打印尺寸不得小于A4纸;3、彩色图片尺寸不小于17cm×13cm;4、文字介绍,作品须制作光盘,图像分辨率:2560*1920或1920*2560及以上等比像素,约500万像素。
附录4
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变更登记表
举办单位名称

公司地址

联 系 人

电 话

原举办日期

变更后举办日期

原举办场所

变更后举办场所

原展览美术品类别

变更后展览美术品类别

原展览美术品数量

变更后美术品数量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美术品类别为绘画、书法篆刻、雕塑雕刻、摄影、装置艺术、工艺品等。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规定了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审批的各项工作程序和作业要求,适用于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审批的咨询、申请和办理。
二、审批基础
(一)事项名称
事项: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审批。
分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二)法规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下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三)实施机关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审批,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业务受理和证书送达。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引港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
(六)审批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5.有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七)批准文书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其变更材料,到原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换证,并依法公开。
(八)法定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材料;超过受理期限未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九)审批服务
本行政审批在行政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十)审批收费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三、审批咨询
(一)业务描述
依据本手册,对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申请条件等政策和办理咨询进行解答。
(二)咨询责任人
窗口接待人员。
(三)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申请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窗口接待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申请范围?p申请条件?p所需的材料、办理时限、程序告知申请人。
(四)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五)咨询处理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通过电话或窗口向窗口接待人员咨询,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直接给予答复。
2.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由窗口负责人或其他办事员给予答复。
3.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并且无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窗口接待人员、办事人员和负责人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都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向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咨询途径。
四、审批程序
(一)办理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简历,股东如有法人股东的,须提供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以及上述法人股东中法定代表人、每个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5.验资报告复印件,内容包括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6.8名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
7.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的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房产证复印件须产权人签名或盖章;
8.网站域名登记证明,非申请法人单位注册登记的域名还应有转让协议;
9.企业发展可行性报告,包括公司简介、人员构成情况、申请项目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方案、设备情况、业务发展计划、市场分析,项目内容及盈利模式分析等。
(二)审查
文化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着重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办条件、书面材料是否符合申请要求、网站建设是否符合申请项目要求等情况予以核查。审查要点如下:
1.申请表
(1)表中各项信息都必须如实、准确、清晰地填写,并加盖公章。
(2)审查申请单位的网站:A.首页显著位置是否体现申请单位的名称(要求是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单位全称);B.网站的内容是否与其申请的网络文化经营项目相关;C.是否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文化部的相关规定;D.网站是否同时作为其他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运营网站。
(3)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的企业网站,若已开始运营,应当重点审查以下要点:A.是否建立合规的实名注册系统(必须包括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三项基本内容),且不存在快速注册通道;B.服务协议是否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且不存在与其相抵触的其他条款;C.是否按“四有”要求建立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并在首页显著位置体现。
(4)申请项目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2个项目不能同时选择;游戏产品运营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2个项目不能同时选择。
2.工商营业执照和章程
(1)营业执照:1)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通过每年的年检;2)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注册资本等信息是否与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一致。
(2)公司章程:1)是否是最终的版本的章程或附有最终的章程修正案;2)对股权结构的描述是否与验资报告中体现的信息一致;3)是否有所有股东签字且盖有工商查询章。
3.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及验资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申请单位须至少有100万元实收的货币注册资本;申请经营网络游戏产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项目的,实收的货币注册资金须达到1000万元(不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出资形式);
(2)验资报告中的注册资本金额应与营业执照上的一致;
(3)验资机构应为经有关部门认证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
4.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资料
(1)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中国大陆公民;
(2)股东资料是否是按最终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中的股东提交的;
(3)申请单位的所有股东必须是中国公民或法人(可以是港澳公民或法人),申请单位的股东中有香港或澳门地区公民的,其参股比例不能多于49%,要求大陆资本控股;
(4)股东中有法人股东(公司形式)的,应提交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章程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该法人的所有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要追溯直接或间接参与投资申请单位的每一位自然人,确保没有外资成分。
5.主要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资格证明文件可以是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审查技术人员是否达到八名,是否具备相关资质。
6.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1)经营场所为租赁场地的,审查承租方是否为申报单位,同时审查出租房的房产证信息是否与租赁合同中一致;申报单位自有房产作为经营地址的,审查房产证所有人是否为申报单位。
(2)出租方未获得房产证的,需要提供购买合同。
(3)审查房屋租赁合同是否还在有效期内(原则要求有效期在半年以上)。
(4)审查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中的信息是否与营业执照中的一致。
7.业务发展报告
(1)业务发展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状况及产品介绍,并按照拟申请的经营项目进行逐项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A.行业背景分析;B.围绕此业务企业已开展和拟开展的工作介绍;C.盈利模式分析;D.公司发展战略及开展网络文化工作的主要策略及具体措施,从内容、技术、管理等三方面进行具体阐释;E.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应当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F.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应当包括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2)审查业务发展报告中所描述的是否和所申请的经营项目相关,经营规划、盈利模式是否明确、具体。
(3)对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的单位:A.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a.明确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名称和作用;b.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名称不能与游戏程序内的游戏币名称一致;c.明确申请单位的支付方式,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的虚拟兑换工具,直接用法定货币购买的存在于游戏内的游戏币不属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B.发行范围:申请单位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应只限于兑换本企业自身所运营的网络游戏产品、服务。C.单位购买价格:a.明确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基础兑换比率;b.明确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单位。c.经审批后不得变更单位购买价格D.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应根据规定对此有相关制度规定。E.用户购买方式:a.申请单位应列明可购买其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所有途径;b.不得使用非本单位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作为充值方式;F.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申请单位应详细描述用户交易纠纷处理的具体方式、流程等;G.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a.网站安全保障措施;b.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c.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需要登陆其网站认真审查、核对。
(4)对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单位:A.交易服务模式:a.了解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经营模式。交易应基于互联网平台,不包含线下的买卖。平台的虚拟货币交易模式不论是经销商与经销商之间的供货(B2B)、经销商面对玩家用户的销售(B2C)或者用户与用户之间的交易(C2C),都属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范畴;b.明确收费模式;c.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交易的物品应是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而不能只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道具或其他物品;B.用户购买方式:申请单位应清晰描述用户在其交易平台上购买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完整流程;C.用户权益保障措施:a.发现和防止恶意欺诈行为的保障措施;b.用户交易纠纷处理的具体方式、流程;D.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的情况:申请单位应清晰描述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的详细步骤,以及验证用户身份的有效措施;E.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a.网站安全保障措施;b.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c.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F.必须登陆其网站认真审查、核对。
8.关于棋牌游戏的要求
对从事棋牌类网络游戏经营的单位,应要求其在业务发展报告中详细描述每项棋牌游戏的规则,对申请单位的业务发展报告应审查以下几点:A.不得出现经公安机关认定的赌博形式;B.不得存在利用积分兑换非本公司产品以外奖品的行为;C.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游戏输赢相关的佣金;D.开设使用游戏积分押输赢、竞猜等游戏的,要设置用户每局、每日游戏积分输赢数量;E.不得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不得提供用户间赠予、转让等游戏积分转账服务;F.以比赛形式经营的,应要求其申请利用互联网从事比赛的项目,并在业务发展报告中详细说明比赛模式及规则。
(三)审查和决定
文化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部门印章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证件送达
直接送达,以送达回证上申请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领取的,采用挂号信邮寄送达。采用挂号信未能送达的,通过实施机关官方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五)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通过电话、短信或电子政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在领证期限内携带有效证明领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六)变更
1.变更名称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通知;
(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变更法定代表人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简历;
(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变更经营范围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拟增加经营项目的业务发展可行性报告;
(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变更公司地址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地址的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变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企业股东、董事资料(自然人股东需要提交股东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单位股东需要提交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董事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6.变更公司网站域名或名称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网站域名登记证明文件,非申请法人单位注册登记的域名还应有转让协议;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七)延续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延续换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近三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
4.互联网文化经营业务自查报告,企业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来互联网文化经营业务开展情况;今后三年经营业务发展规划;
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八)注销
依申请注销,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注销申请书;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有以下情况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1.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3.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企业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互联网文化活动的。
(九)补证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补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刊登遗失声明的省级媒体或损毁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附录1
办事流程示意图(略)
附录2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营业执照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地址:
邮编:
单位电话 :
单位传真:
网 站 名 称 、域 名(本栏可根据需要增加行数)
I P地址(可根据需要增加行数)
中 文
英 文
注册资金:
(万元)
单位人数:
固定资产:
(万元)
服务器:
(个、组)
股权结构(可根据需要增加行数)
股东(法人名称、自然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法人工商执照号、自然人身份证号
申 请 项 目
申请联系人
1.音乐娱乐产品
姓名:
2.游戏
产品
游戏产品运营
办公电话: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
手机号码: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
传真:
3.艺术品
E_mail:
4.演出剧(节)目、表演
5.动漫产品
受理单位意见(章):
许可证省(市)内编号:
文化厅局传真号码:
(本栏由受理地文化厅局填写)
6.网吧内网络文化产品经营
7.展览、比赛活动
申报单位法人签字:
申报单位章
年 月 日
许可证全国统一编号:
(本栏由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填写)
附录3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单位名称
网文证号
变更内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经营项目
注册资本 股权结构 网站域名
变更内容(仅需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
原单位名称
现单位名称
原地址
现地址
原法定代表人
现法定代表人
电话、手机
电话、手机
原域名
新域名
原 经 营 项 目
变 更 后 经 营 项 目
1.音乐娱乐产品
1.音乐娱乐产品
2.游戏 产品
游戏产品运营
2.
游戏
产品
游戏产品运营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
3.美术品、艺术品
3.艺术品
4.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
4.演出(剧)节目、表演
5.动漫(画)产品
5.动漫产品
6.网吧内网络文化产品经营
6.网吧内网络文化产品经营
7.展览、比赛活动
7.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
原注册资本(万元)
现注册资本(万元)
原股东情况(本栏可根据需要增加行数)
现股东情况(本栏可根据需要增加行数)
名称
身份证号码
(工商执照号)
投资额
(万元)
名称
身份证号码
(工商执照号)
投资额
(万元)
申请联系人:
申报单位法人签字:
申报单位章
年 月 日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传真:
E_mail:

附录4
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续延换证申请表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
网文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人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许可业务经营范围:
注册资金(万元)
固定资产(万元)
服务器(个、组)
单位人数(人)
网站域名(本栏可根据需要增加行数)
股权结构(本栏可根据需要增加行数)
中文
英文
名称
身份证号码
(工商执照号)
投资额
(万元)
申请联系人
电子邮箱
电话
传真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受理单位意见(章):
许可证省(市)内编号:
文化厅局传真号码:
年 月 日
(本栏由受理地文化厅局填写)
许可证全国统一编号:
(本栏由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填写)
附录5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书样式
(一)许可证正本
图(略)
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本)印制说明
成品尺寸:418mm x 292mm
国徽烫金,边框印金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字号:76磅,字体:黑体,烫金)
编号:(字号:25磅,字体:小标宋)
名称:(字号:25磅,字体:黑体)
住所:(同上)
法定代表人:(同上)
经济类型:(同上)
注册资本:(同上)
单位类别:(同上)
经营范围:(同上)
有效期:(字号:小2号,字体:楷体)
发证机关:(字号:25磅高,22磅宽,字体:楷体)
年月日(同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监制(字号:25磅高,22磅宽,字体:魏碑)
(二)许可证副本
封2、封3图
图(略)
内封4、内封1图
图(略)
内封2、内封3图
图(略)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印制说明
成品尺寸:233mm x 327.5mm
国徽印红,边框印金
封2: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字号:41.5磅高,30.磅宽,字体:小标宋)
(副本)(字号:小1号高,1号宽,字体:黑体)
编号:(字号:小2号,字体:小标宋)
有效期:(字号:小2号,字体:楷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监制(字号:1号高,小1号宽,字体:魏碑)
封3:
奖惩记录(字号:小2号高,2号宽,字体:小标宋)
工商注册机关: (字号:4号,字体:楷体)
注册号: (同上)
发证机关电话: (同上)
持证单位电话: (同上)
内封1:
名称:(字号:小2号,字体:黑体)
住所:(同上)
法定代表人:(同上)
经济类型:(同上)
注册资本:(同上)
经营范围:(同上)
发证机关:(字号:小2号,字体:楷体)
年月日(同上)
内封2:
股权结构(字号:小2号高,2号宽,字体:小标宋)
股东名称(字号:4号,字体:楷体)
证照号码(同上)
出资额(同上)
备注(同上)
内封3:
网站域名(字号:小2号高,2号宽,字体:小标宋)
中文名称(字号:4号,字体:楷体)
英文域名(同上)
内封4:
奖惩记录(字号:小2号高,2号宽,字体:小标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规定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的各项业务流程和作业要求,适用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的咨询、申请和办理。
二、审批基础
(一)事项名称
事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分项:设立、变更、补证、注销、撤销。
(二)审批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
(三)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
(四)审批数量
经文化部核准批复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吧总量,新增指标应当用于网吧连锁直营门店的布点(2013年实施试点的城市除外)
(五)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审批条件
1.申请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2.设立地点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设立场所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营业面积、计算机设备最低台数、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应当符合最低限要求;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批准文书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八)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最终审核阶段,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九)审批服务
本行政审批在行政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十)审批收费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三、审批咨询
(一)业务描述
窗口接待人员对来访或来电、来信咨询的申请人,提供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的咨询服务。
(二)咨询责任人
窗口接待人员。
(三)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申请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窗口接待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申请范围?p申请条件?p所需的材料、办理时限、程序告知申请人。
(四)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五)咨询处理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通过电话或窗口向窗口接待人员咨询,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直接给予答复。
2.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由窗口负责人或其他办事员给予答复。
3.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并且无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窗口接待人员、办事人员和负责人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都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向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咨询途径。
四、审批程序
(一)行政指导
1.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书;
2.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筹建人;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
3.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筹建人应同时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二)设立
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分筹建和最终审核2个阶段:
1.筹建阶段
(1)申请
申请人到拟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窗口提交下列筹备材料:
①同意XXXXXX有限公司设立网吧直营店的通知书;
②承诺书;
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初审申请表;
④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⑤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⑥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⑦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2)受理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合格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至审批机关;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3)公示
对符合现场勘察条件拟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审批机关办公地点、拟设立场所的经营地址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范例、公共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表见附录)。
(4)审查
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①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事先告知申请人实地核查的内容、时间、方式;
B.熟悉实地核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C.携带实地核查所需的工具、设备及取证工具、设备;
D.携带实地核查所需的文书。
②现场核查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A.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B.出示工作证,并说明核查理由;
C.可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现场进行测量、勘察,并做好记录;
D.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初次勘查情况登记表》。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在核查表和核查记录上签名。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③现场核查应当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A.拟设立场所的地理位置;
B.拟设立场所的经营面积。
(5)决定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经现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决定的,向申请人发放《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通知书》。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最终审核阶段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通知书》到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同时安装经营管理技术系统。上述程序完成后,申请人向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最终审核。
(1)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②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合格证明文件;
③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④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⑤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2)受理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出具收件凭证,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至审批机关;对不符合标准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3)审查
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①前期准备工作:
A.事先告知申请人现场实地核查的内容、时间、方式;
B.熟悉现场实地核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C.携带现场实地核查所需的工具、设备及取证工具、设备;
D.携带现场实地核查所需的文书。
②现场核查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A.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B.出示工作证,并说明核查理由;
C.可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现场进行测量、勘察,并做好记录;
D.通过网吧监管平台对该场所的服务器在线率、客户端安装率及网吧计费系统与文化接口配置情况进行监测,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现场勘测表》。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在核查表和核查记录上签名。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4)决定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经现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决定的,向申请人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变更
1.变更单位名称
(1)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自查表;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2)公司企业董事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或上级部门批准书;
(3)已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后的《营业执照》;
(4)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自查表》;
(6)《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注:按照《文化部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净化网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9号)规定,现行政策为:网吧经营单位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的,应先注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按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标准和条件重新受理申请。
3.变更经营地址
变更经营地址的,遵照设立程序,分筹建及最终审核2个阶段。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初审申请表;
(2)承诺书;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地址后的营业执照;
(4)开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或租赁意向书;
(5)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6)《网络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准予变更的,重新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号不变。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四)注销
依申请注销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注销申请书;
2.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有以下情况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1.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2.自行歇业或停止营业六个月以上的。
(五)补证
受理人员应当审核以下材料:
(1)补证申请书;
(2)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的遗失声明;
(3)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未遗失的部分。
新许可证证号为原许可证证号后加“补”。
(六)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七)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附录1-1
内部办事流程示意图(略)
附录1-2
外部办事流程示意图(略)
附录1-3
申请筹建阶段流程图(略)
最终审核阶段流程图(略)
附录2
同意XXXXXXXX有限公司设立网吧直营门店的通知书
编号:2013(年份)-0001(大流水号)
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直营店):
同意XXXXXXXX有限公司(经营地址:XXX区XXXX路XXX弄XX号XX楼XXXX室;法定代表人:XXX;主要负责人:XXX)筹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请连锁企业持本通知书到相应的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门店的手续。
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XX-XXXX。
年 月 日
附录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初审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承 诺

我(单位)知晓申请该项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提交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该场地符合下列初步条件:
网吧经营场地是完整一间;层高( )米;不在居民住宅区内;所处建筑物第( )层;周围200米内没有中、小学校。

(盖 章)
签 名:
年 月 日
附录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初审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申请变更项目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新单位名称

新经营地址

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码



















承 诺

我(单位)知晓申请该项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提交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该场地符合下列初步条件:
网吧经营场地是完整一间;层高( )米;不在居民住宅区内;所处建筑物第( )层;周围200米内没有中、小学校。

(盖 章)
签 名:

年 月 日
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该场地符合下列初步条件:
网吧经营场地是完整一间;层高( )米;不在居民住宅区内;所处建筑物第( )层;周围200米内没有中、小学校。

(盖 章)
签 名:

年 月 日
上级文化主管部门意见:






(盖 章)
签 名:

年 月 日
附录5
承诺书
------------:
我单位拟在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我单位已知晓《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相关规定,承诺该经营场所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不在居民住宅楼(院)内,______(其他需要承诺的事项)。如果营业场所存在不符合以上承诺内容的情况,我单位愿意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单位名称(加盖法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录6
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
根据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以下申请单位予以公示。
申请设立(变更)项目:
申请单位:
营业地址:
经营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
经济性质: ;法定代表人: ;性别: ;年龄: ;籍贯: 。
拟变更经营地址:
拟变更单位名称:
拟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受理反馈意见部门:
监督电话: 邮编:
通讯地址:
公示时限:拾天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以下条款: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录7
公共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表
区县
公示单位
法定代表人
经济性质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负责人
性别
年龄
籍贯
分支机构补充填写:
上级单位名称
上级单位地址
上级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公示项目
具体项目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公示结果: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此公示表应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用计算机填写、打印

附录8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初次勘查情况登记表
申请单位
记录人
勘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时 分
网 吧 经 营 场 地 基 本 情 况
网吧经营场地完整一间
是□ 否□
网吧经营场地层高

居民住宅区内
是□ 否□
网吧经营场地所处建筑物楼层

周围200米内有中、小学校
是□ 否□
网 吧 经 营 场 地 地 理 位 置 平 面 图
↑北
勘 察 意 见
(区县文化主管部门盖章)
勘察人员签名:

附录9
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地址变更(筹建)通知书
编号:

同意你公司(原经营地址:XX区XXXX路XXX号X楼;《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号码:XX-0XXX;法定代表人:XXX;负责人:XXX),在新的经营地址(XX区XXXX路XXX号X楼)筹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完成筹建后,请持《筹建通知书》到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取得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后向我局申请最终审核。
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XX-XXXX。
年 月 日
附录10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自查表
_____________(地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E_mail地址
核定面积
核定台数
固定IP地址
1
营业场所内设置服务器台数及用途:


2
计费系统版本:

3
交换机、集线器等网络设备台数:

4
营业场所内客户端实际台数:

5
文化服务器日常是否在线



是□ 否□
场所内全部客户端是否安装文化管理部门专用软件


是□ 否□
计费系统和管理系统的数据传送接口是否配置:


是□ 否□
如实际台数少于或大于核定台数,请说明原因:







附录1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现场勘查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核定面积


公网IP地址

核定台数

层高

内部通道宽度

地面装饰

墙面装饰

消防通道
□ 合格 □ 不合格
摄录像设备
□ 有 □ 无
提供信息下载服务
□ 有 □ 无
管理制度
□ 有 □ 无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

接入速率

灯箱设置
□ 有 □ 无
场所名称牌匾
□ 有 □ 无
空调设备
□有 □无
营业场地平面图:







连锁企业及经营场所(各1人)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2人以上)意见:





(盖章)

签名:

年 月 日

附录1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核登记表
_____________(地区)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企业性质
注册资金
负 责 人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从业人数
分支机构补充填写
上级单位名称

上级单位地址

上级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场地情况
核定面积

核定台数

场地层高

E-mail地址

接入速率

安全通道
□有_____个 □无
空调设备
□有 □无
内部通道宽度

周围200米有无中小学校
□有 □无
摄录像设备
□有 □无
提供信息下载服务
□有 □无
公网IP地址

申请变更项目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新单位名称

新经营地址

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码


















注:此审核表应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用计算机填写、打印
网吧连锁企业认定及年审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规定了网吧连锁企业认定及年审各项工作流程和作业要求,适用于网吧连锁企业认定及年审的咨询、申请和受理。
二、审批基础
(一)事项名称
事项:网吧连锁企业认定及年审。
分项:认定、年审、变更、注销、撤销。
(二)法规依据
《文化部关于印发<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09]35号)、《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开展网吧连锁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市函[2011]62号)。
(三)实施机关
文化部负责全国网吧连锁企业,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年审、变更、注销、撤销工作。
(四)认定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认定人员
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认定条件
1.申请人
被取消网吧连锁企业资格的企业,文化主管部门在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或者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担任主要职务的企业的认定申请。
2.省级网吧连锁企业
申报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2)全资或控股的直营门店数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少于5家或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数量;
(3)符合连锁经营组织规范;
(4)所有直营门店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未受过有关部门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做出的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
3.全国网吧连锁企业
申报全国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
(2)全资或控股的直营门店数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少于5家或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数量;
(3)符合连锁经营组织规范;
(4)所有直营门店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未受过有关部门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做出的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
(5)全资或控股的直营门店数不少于30家,且在3个以上(含3个)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直营门店。
(七)批准文书
《网吧连锁企业认定证书》。
(八)法定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在认定审查中,可向网吧连锁企业直营门店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其他权威中介机构进行核查。上述审查方式不计入认定审查时间)。
(九)审批服务
在行政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十)审批收费
本行政审批不收费。
三、审批咨询
(一)业务描述
窗口接待人员对来访或来电、来信咨询的申请人,提供办理网吧连锁企业认定、年审等事项的咨询服务。
(二)咨询责任人
窗口接待人员
(三)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申请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窗口接待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申请范围?p申请条件?p所需的材料、办理时限、程序告知申请人。
(四)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五)咨询处理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通过电话或窗口向窗口接待人员咨询,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直接给予答复。
2.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由窗口负责人或其他办事员给予答复。
3.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并且无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窗口接待人员、办事人员和负责人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都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向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咨询途径。
四、审批程序
(一)行政指导
1.申请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认定和年审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咨询申请书;
2.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筹建人;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
(二)认定
1.申请
申报省级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4)网吧连锁企业投资或控股直营门店证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
(5)直营门店相关材料:名单列表、各门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6)连锁经营规范制度:统一的财务制度,具备可联网的计费软件系统与技术管理软件的说明文档、服务器架设地址、托管或线路租用合同及客户端分布情况等资料;
(7)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所属直营门店未受过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声明;
(8)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报全国网吧连锁企业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总部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书。
2.受理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合格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至文化主管部门;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3.审查
文化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着重对申报企业的直营门店违规情况予以核查,可采取信函与实地相结合的核查方式。
4.决定
20日内完成认定审查(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在认定审查中,可向网吧连锁企业直营门店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其他权威中介机构进行核查。上述审查方式不计入认定审查时间),对本级通过认定的网吧连锁企业颁发认定证书;未通过认定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认定结果须向社会公告。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认定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提请复核的企业应当提交复核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受理机构调查核实后作出复核决定。
(三)年审
1.申请
申请年审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加盖公章的材料:
(1)网吧连锁企业年审申请书;
(2)年度发展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发展总体情况、下一年度规划、网吧连锁直营门店及加盟门店新建情况、区域拓展情况、“四个统一”的落实情况、存在的困难等);
(3)网吧连锁企业认定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6)网吧连锁企业所设分公司及子公司列表;
(7)投资或控股的直营门店列表、各门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8)网吧连锁企业的加盟门店列表;
(9)服务器架设地址、托管或线路租用合同及客户端分布情况等资料;
(10)可供监管需要的计费软件系统与技术管理系统的登陆账号及密码;
(11)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所属直营门店受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的情况;
(12)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受理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合格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至文化主管部门;对不合格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3.审查
文化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着重对年审企业的直营门店违规情况予以核查,可采取信函与实地相结合的核查方式。
经认定的网吧连锁企业有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认定不合格。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取消下一年度直营门店的布点资格。
(1)在年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倒卖网吧牌照,为非本企业投资或控股的单位或个人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的;
(3)其所属直营门店一年内累计5家次或直营门店总数的10%以上的门店受到文化主管部门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的;
(4)逾期未参加年审的。
4.决定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审审查(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在年审审查中,可向网吧连锁企业直营门店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其他权威中介机构进行核查。上述审查方式不计入认定审查时间),对年度认定合格的企业在认定证书(副本)和符合条件的直营门店名单列表上加盖年审专用章,对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停止其网吧连锁企业资格。年审结果须向社会公告。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年审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企业对年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提请复核的企业应当提交复核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受理机构调查核实后作出复核决定。
(四)变更
因业务需要,网吧连锁企业依申请变更公司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和注册资本的,适用一般程序。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交加盖公章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原发证机关受理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五)注销
获得网吧连锁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因经营能力等原因,不能达到认定所要求的网吧连锁企业条件的,应主动报告,由原认定机构终止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六)撤销
已认定的网吧连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认定机构或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倒卖网吧牌照,为非本企业投资或控股的单位或个人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的;
(三)其所属直营门店一年内累计5家次或直营门店总数的10%以上的门店受到文化主管部门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的。
(十)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附录1
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人:

单位注册地址:

注册资金

直营门店数

电话

传真

邮编

直营门店列表
直营店名称
直营店地址
总店占股比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意见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日期:
附录2
网吧连锁企业年审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人

单位注册地址

注册资金

直营门店数

加盟门店数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直营门店列表
直营店名称
直营店地址
总店占股比
网文证号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加盟门店列表
加盟店名称
加盟店地址
网文证号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意见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日期:
附录3
《全国网吧连锁企业认定证书》证书样式
(一)证书正本
图(略)
(二)证书副本
图(略)
通用文书
通用文书1
(文化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备案)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文书文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你(单位)申请(事项名称)行政许可(备案)的材料收悉,特此为证。
收到材料:
1.
2.
3.
4.
5.
文化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接收人:(签字) 联系方式: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
(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交予申请人,一份由接收单位存档)
通用文书2
(文化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
(文书文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你(单位)关于(事项名称)行政许可(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以受理。
本机关将于受理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文化主管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受理人:(签字) 联系方式: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

(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交予申请人,一份由接收单位存档)
通用文书3
(文化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备案)不予受理决定书
(文书文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你(单位)关于(事项名称)行政许可(备案)申请,因存在下列情形:
1.不需要行政许可(备案);
2.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4.不具备法定的申请主体资格。
本单位不予受理。
文化主管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受理人:(签字) 联系方式: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

(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交予申请人,一份由接收单位存档)
通用文书4
(文化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备案)补正材料通知书
(文书文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你(单位)关于(事项名称)行政许可(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以下材料:
1.
2.
3.
请你(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补正后送交本机关,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文化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受理人:(签字) 联系方式: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

(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交予申请人,一份由接收单位存档)
通用文书5
(文书文号)

准予行政许可(备案)决定书
(申请人/单位):
本行政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事项名称) 申请。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备案)。
许可(备案)事项:
1.
2.
3.
4.
文化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通用文书6
(文书文号)

不予行政许可(备案)决定书
(申请人/单位):
本行政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申请人提出的 行政许可(备案)申请。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备案)。
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文化主管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通用文书7
(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名称) 延续换证申请书
(文化主管部门名称) :
我单位(本人) 于 年 月 日获发(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名称),编号为 ,现按规定于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延续该证有效期并换发新证。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通用文书8
(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名称) 补证申请书
(文化主管部门名称):
我单位(本人) 于 年 月 日获发(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名称),现由法定代表人申请补证。理由如下:
1.证照丢失。(需提交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
2.证照破损。(提交证照未毁损部分)
3.其他情况 (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通用文书9
U> (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名称) 注销申请书
(文化主管部门名称):
我单位(本人) 于 年 月 日获发(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名称),编号为 ,现申请注销。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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