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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的通知_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3〕32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3〕32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促进人民币跨境使用,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调整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币购售业务由限额管理调整为宏观审慎管理。境内-1-代理行与境外参加行、境外清算行与境外参加行之间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原则上不再设定年度日终累计净额双向规模,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前提下,境内代理行和境外清算行可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需要,为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
二、加强事中和事后监测管理,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将采取风险提示、价格调控、临时限额管理等措施对人民币购售业务进行调控。对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的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购售业务。
三、新开办人民币购售业务的境内代理行无需进行资格申请,在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即可开办购售业务。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文印发)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试点地区银行申请人民币购售额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10〕162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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