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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水利改革发展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水利改革发展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水明发[2013]25号)长江水利委员会(武汉)、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蚌埠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水利改革发展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水明发[2013]25号)
长江水利委员会(武汉)、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蚌埠)、海河水利委员会(天津)、珠江水利委员会(广州)、松辽水利委员会(长春)、太湖流域管理局(上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确保中央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根据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工作部署,按照监察部《水利改革发展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监办发〔2013〕10号)和水利部《2013年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水建管〔2013〕264号)、《关于开展全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隐患大排查活动的通知》(办建管〔2013〕129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13年9月至11月组织开展水利改革发展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紧密结合水利改革发展实际,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合力,全面开展水利改革发展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全面落实水利改革发展政策措施的决策部署,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督促水利建设项目实施单位规范建设管理,强化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严肃查处水利建设项目监管履职中的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案件,确保大规模水利建设的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生产安全。
二、检查内容
(一)落实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情况。主要检查水利投入稳定增长配套措施和办法制定情况,各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是否有明显提高,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与使用、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支持等政策是否得到落实。
(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主要检查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指标向市、县级分解的情况,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情况,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建立、实施情况等。
(三)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制情况。主要检查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推进水价改革的落实情况。
(四)加强水利项目建设监管情况。主要检查审批部门是否对前置条件进行严格审核,是否存在违规审批和越权审批等问题;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监管是否到位,是否及时发现并查处围标串标、出借资质和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是否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的问题;工程建设监管部门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管理制度,是否落实监管责任;资金监管部门是否将中央拨付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到位,是否存在资金挪用、挤占、滞留和虚报、假报以及资金浪费等问题。
(五)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隐患大排查活动开展情况。主要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质量隐患排查实施方案情况,2013年1月1日以来在建、竣工的水利工程质量隐患项目法人自查自纠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质量隐患排查工作进行重点抽查情况,检查发现的质量隐患整改情况等。
(六)重点水利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以中央投资大型水利建设项目为重点,兼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等重点民生水利工程,对工程建设实施情况进行解剖式检查。主要检查项目前期工作是否存在擅自改变规划、未批先建等问题;是否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是否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问题,是否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中央投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财务管理是否规范;历次稽察、审计、监察等整改意见是否落实等。
三、检查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
2013年9月中旬-10月中旬,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监察机关沟通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水利改革发展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落实,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于10月20日前报部治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与管理司,下同);部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按照《关于印发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任务分工实施方案的通知》(水规计〔2011〕269号)的要求,对本单位负责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于10月20日前报部规划计划司。
(二)集中检查阶段
2013年11月上中旬,水利部会同监察部组织检查组赴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集中检查。检查重点是地方落实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制、加强水利项目建设监管和强化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并选取部分项目剖析检查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为保证检查工作质量,检查组对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查时间不少于5天,检查地(市)不少于2个,检查县(市、区)不少于2个,剖析检查项目不少于4个。各检查组于11月20日前将监督检查报告和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包括违法违纪案件线索)报送部治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水利部稽察办组织对辽宁辽西北供水工程、广西桂林市防洪及漓江补水工程、淮河入江水道工程(含江苏、安徽段)、湖南省洞庭湖区围堤湖等10个蓄洪垸堤防加固工程、广西桂中治旱乐滩水库引水灌区一期工程、江苏走马塘拓浚延伸工程、新疆伊犁河拦河引水枢纽及北岸干渠工程等7个项目进行专项稽察。部稽察办于11月20日前将有关项目的稽察报告和发现的主要问题报部治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单位报送上述有关材料时,请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整改落实阶段
11月30日前,部治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检查组和稽察办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后,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督促各地做好问题整改落实工作,并将检查情况、发现问题以及整改情况报送部治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驻部监察局将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监察部。部各有关司局认真梳理存在问题,分析问题原因,研究解决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对严重影响水利改革发展和整改不到位的问题,监察部将会同水利部对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进行约谈,督促整改。约谈后仍不整改落实的,监察部将进行问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水利改革发展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要密切协作,沟通协调,强化配合,优势互补,发挥整体效应,形成工作合力。部治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日常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汇编监督检查相关文件,组织好监督检查各项具体事宜。驻部监察局督促监督检查工作进展,并负责与监察部和地方监察机关做好工作联系,协调约谈及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工作。各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要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指导工作,同时选派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同志参加集中检查工作。
(二)注重统筹兼顾。在检查内容上,既要做好中央加快水利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又要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等重点工作的监督检查,以监督检查扎实推进当前水利重点工作。
(三)突出检查重点。在检查地区上,要以水利改革与发展任务重、建设项目多的地区为重点,充分发挥监督检查的指导推动作用。在检查项目上,以水利薄弱环节建设项目为重点,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研究解决措施。在检查对象上,以政策制定部门、计划资金质量管理岗位、项目实施单位为重点,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约束。
(四)强化整改落实。把发现问题与督促整改,加强监督与促进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帐,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明确整改责任、确定整改目标、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任务,确定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采取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蹲点督办等多种方式,抓好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整改效果不好的要重新进行整改,确保监督检查实效。
(五)严肃执法执纪。严格执行纪律,对发现的各种违法违纪案件线索,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特别重大的问题直接报送驻部监察局,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严格责任追究,加大问责力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不仅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六)坚持标本兼治。注重发挥监督检查的治本功能,通过监督检查,全面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贯彻落实水利改革发展政策措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积极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对策建议,为中央和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完善政策、健全制度、改进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分析问题原因,对普遍性问题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着力解决制约水利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有利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长效机制。
联系人: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徐永田 戚波
电话:010-63202132 63202807
传真:010-63202711
电子信箱:zxzl@mwr.gov.cn
水利部办公厅
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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