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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2〕285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的通知
(办资源〔2012〕285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 定》(中发〔2011〕1号)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的意见》(国发〔2012〕3号)精神,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逐步削减地下水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我部决定开展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组织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尽快划定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提?{认识、精心组织
开展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划定禁采和隈采范围是有效控制地下水超采,遏制超采区扩展,开展地下水超采区治理的重要前提和 基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地下水超采区评价、禁采 和限采范围划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其领会工作要求,加强 组织协调,全面部署和抓紧开展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
二、统一技术要求
为做好技术指导工作,我部依据《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 (SL 286-2003),结合本次工作的实际要求,制定了《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技术大纲》(见附件),以下简称《技术大纲》各级水 行玫主管部门要按照《技术大纲》的要求,充分利用《全国水资源综 合规划》及相关成果,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展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
在本次评价之前已经省级人民玫府批准的地下水超采区,应进行复核,分析超采区变化情况和治理成效-经复核,地下水超采 状况变化比较大的,应重新组织划定地下水超采区。
三、任务分工
各省级水行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内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提出禁采和限采范围划定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按要求提交省级评价成果及相关材料。
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跨省级行玫区地下水超采区的划定、协调工作,协助水利部做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成果汇总工作。
水利部水资源管理中心、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为地下水超采区评价的技术总负责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技术指导、培训和全国 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成果汇总工作。
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成果由水利部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审查。
四、进度要求
1、2012年12月底前,各省级水行玫主管部门应向水利部提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初步成果。
2、经水利部和相关流域机构初步复核和协调一致后,省级水行玫主管部门应尽快组织对评价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应于2013年6月底前完成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成果审 查工作,同时报请省级人民玫府批准和公布地下水超??区、禁??和限采范围。
3、对于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低、经调查不存在地下水超采问 题的地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12年12月底前提交相应 的调查结果情况说明。
五、备案要求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下水超采 区、禁采和限采范围及时报水利部备案。
附件: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技术大纲(略)
2012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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