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行政法类 > 国家档案局关于组织开展档案“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关于组织开展档案“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关于组织开展档案“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2010年是档案“五五”普法规划检查验收年,根据《全
国家档案局关于组织开展档案“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
2010年是档案“五五”普法规划检查验收年,根据《全国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以下简称档案“五五”普法规划)的部署,国家档案局将对各地档案部门贯彻落实档案“五五”普法规划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重点检查验收贯彻落实档案“五五”普法规划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努力推动档案“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服务档案事业,推进依法治档进程,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检查验收内容
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是档案“五五”普法规划的贯彻落实情况,包括组织领导、宣传教育、开展主题活动、阵地建设和依法治档情况等。
三、检查验收步骤及时间安排
检查验收工作从8月中旬开始,2010年底结束。
(一)开展自查。8-9月,各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自查。自查工作应在9月底前完成,并将自查报告、《全国档案“五五”普法检查验收自查表》(见附件)以书面和电子版的形式同时报我局法规司法规督查处(电子邮箱:fabiaochu@sohu.com)。其中,书面自查报告应附与检查内容相对应的依据性材料,如相关活动的文件、信函、材料、照片等,迟报或依据性材料不全的将影响检查验收成绩。
(二)组织检查验收。10-11月,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组,根据各地自查情况,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将采取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
(三)评比表彰。12月,我局将依据自查情况和检查验收结果,评选档案“五五”普法先进典型并进行表彰,在此基础上推荐全国“五五”普法先进典型报送全国普法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检查验收工作是保障档案“五五”普法规划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完成的重要环节,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积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切实抓好落实。
(二)求真务实,保证质量。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全国普法办公室和国家档案局的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深入细致地开展自查工作,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走过场”,保质保量地完成检查验收工作任务。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区要制定宣传计划,加强与报刊、广播、电视、电信和互联网等媒体的联系,充分利用这些平台,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档案“五五”普法取得的成效和学法用法的经验,推广普法宣传和依法治档工作取得的成果,为档案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查找不足,整改提高。各地区要通过本次检查验收工作,对贯彻落实档案“五五”普法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回顾总结,查找不足,根据整改意见,落实改进措施,提高宣传教育水平。
各地区要以此次检查验收为契机,把档案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为档案“六五”普法规划的启动打下良好基础。
附件:全国档案“五五”普法检查验收自查表
国家档案局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全国档案“五五”普法检查验收自查表
自查单位(盖章):
项目
检查验收内容
(均要求提供依据性材料复制件)
分值
自查得分
备 注
组织领导
(20分)
已制定本地区普法规划
4


建立普法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4


已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3


普法机构职责明确,制度健全
3


普法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3

列入一年得0.6分,未列入的当年不得分
已安排普法专项经费
3


阵地建设
(20分)
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开办法制栏目,制作宣传节目或撰写宣传文章
4


出版档案法制宣传书籍
4


利用互联网平台在本机关网站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开辟法制宣传教育栏目
4


在公共场所建立固定或流动法制宣传设施
4


开辟便民服务场所、法律服务热线等,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4


主题活动
(20分)
围绕中心工作适时开展或参加法律知识竞赛、咨询、演讲、文艺演出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4


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法律六进”专题活动
4


每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4

一年开展一次得0.8分,未开展的当年不得分
利用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等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档案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学法用法的氛围
4

本项与“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之间得分不重复计算
在档案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促进档案法制建设和档案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新途径、新思路
4


宣传教育
(20分)
本机关法制宣传教育职能部门已制定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
4

一年得0.8分,未制定的当年不得分
将提高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档案法治观念列为普法重点
4


开展学习宣传《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本地区档案条例等档案法律法规活动
5


开展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学习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和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等活动
5

每开展或参加一项活动得1分
下发针对青少年、农民群体开展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或开展相关活动
2


依法治档
(20分)
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学习培训
5

一年开展一次以上得1分,未开展的当年不得分
建立健全法律知识考核制度,加强干部掌握相关领域法律知识情况的考核,并作为考察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3


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已制定科学合理的档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确定量化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
3


建立健全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且机制科学合理,责任追究切实可行
3


法制工作机构在依法治档方面发挥了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3


在档案利用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等方面已制定严格的依法行政程序
3


填表人: 联系电话: 自查总分: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国家粮食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粮食行业“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粮食行业“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政〔201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2006年《全国粮食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第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
司法部关于组织开展司法行政系统“五五”普法规划检查验收法律知识考试活动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组织开展司法行政系统“五五”普法规划检查验收法律知识考试活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xx兵团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司发通〔2008〕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国中医药行业“五五”普法督导检查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国中医药行业“五五”普法督导检查的通知(国中医药函〔2008〕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中

律师最新回复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