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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国中医药行业“五五”普法督导检查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国中医药行业“五五”普法督导检查的通知(国中医药函〔2008〕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中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国中医药行业“五五”普法督导检查的通知
(国中医药函〔2008〕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落实好《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全国中医药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各项任务,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司发通〔2008〕70号)的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组织开展全国中医药行业“五五”普法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全国中医药行业“五五”普法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全国中医药行业“五五”普法规划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情况,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公务员以及中医药行政执法人员等重点普法对象学法用法情况等。具体内容参见《全国中医药行业“五五”普法督导检查指导标准》。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医药行业“五五”普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标准或考核评估办法。通过检查“五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推动“五五”普法规划的贯彻落实。
二、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检查方案和措施,进行动员部署,做好督导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组织自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自查。自查工作要在一个月内完成,并将自查报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普法办公室(法监司)。
(三)组织抽查。年底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组成检查组,赴部分地方和单位进行抽查。
三、具体要求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尽职尽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证检查工作规范、有序、顺利进行。要通过检查,真实全面了解本地区中医药普法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认真整改。要大力宣传普法工作取得的突出成效,宣传各类学法用法的好典型、好经验,为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督导检查结束后,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
附件:中医药行业“五五”普法督导检查指导标准
二○○八年十月六日
附件:
全国中医药行业“五五”普法督导检查指导标准
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要求,现就开展全国中医药行业“五五”普法督导检查,提出如下指导标准。
1. 建立和完善中医药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制,成立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应的普法工作机构,提供经费保障,制定中医药“五五”普法规划。
2. 普法工作机构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中医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工作,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3.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广泛学习宣传《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等卫生、中医药法律法规,围绕中医药工作需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4. 定期开展公务员法律知识集中培训,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各项制度;对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将考试考核成绩作为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5. 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结合中医药行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落实《通知》要求的意见和措施,开展法律进机关、进单位活动。
6. 积极推动本地区、本单位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治理工作,促进规章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中医药行业依法治理水平。
7. 创新中医药法制宣传教育方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搞好中医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8. 建立中医药法制宣传教育奖励、评估考核机制,进行年度和阶段性的检查考核,表彰奖励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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