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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林业局、保监会关于做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林业局、保监会关于做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12月15日财金[2009]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保监局,内
财政部、林业局、保监会关于做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年12月15日 财金[2009]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保监局,内蒙古、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有关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我们于2009年在部分省份开展了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森林保险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森林保险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森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林业持续健康发展是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开展森林保险,有利于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积极分散林业风险,保障生态安全;有利于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林农就业增收,建设生态文明;有利于引导更多的信贷资金进入林业生产领域,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促进林业发展。各地应充分认识开展森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稳步推进做好森林保险相关工作。
二、推进森林保险工作要试点先行并量力而行。森林保险是一项新事物,林木的生长特性和损失分布情况决定了森林保险相对复杂,技术性强,经营成本高,推进森林保险工作要试点先行,逐步摸索和积累经验。对于具备保险基础、森林覆盖率高、地方政府主动提供保费补贴、先行开展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地区,中央财政将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套保费补贴;对于暂不具备保险条件、地方财政难以提供保费补贴支持的地区,中央财政不作硬性要求。开展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具体事项,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5号)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三、开展森林保险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在森林保险试点工作中,政府的职责应体现在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手段引导林农参加保险,并为保险公司提供技术和服务平台,而不是主导保险业务或干预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中央财政实施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目的是鼓励林农自愿投保,支持地方政府开展工作,促进森林保险的市场化运作,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政策效果。保险公司作为森林保险的经营主体,应遵循市场机制和保险规律的要求开展森林保险业务,充分利用保险这种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手段,科学合理地厘定费率、加大产品研发力度、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确保森林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四、试点地区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森林保险方案。森林保险管理要求高、技术复杂,试点地区应充分结合本地财政状况、林业生产状况、林农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森林保险试点方案。
(一)保险标的为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商品林和公益林。森林保险要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比较深入、林地经营权已落实到位的地区开始,保险标的为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商品林和公益林。
(二)保险责任范围以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为主。保险责任范围包括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台风、暴雪、雨淞、虫灾等。试点地区应根据当地灾害特点和参保对象意愿确定保险责任范围,提高森林保险的针对性,吸引林农积极参保。
(三)保险金额和费率的确定以“低保费、保成本、广覆盖”为原则。确定森林保险保费金额和费率既要考虑到林农的缴费能力和保障需求,又要考虑到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和稳健经营。保险金额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郁闭前的整地、苗木、栽植、施肥、管护、抚育等费用,具体由地方政府和保险公司按市场原则协商确定。保险费率应综合保险责任、林木多年平均损失情况、地区风险水平等多种因素科学厘定。保险金额和费率不作统一要求,由试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积极探索建立森林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保险公司应提足各项风险准备金、积极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机制化解经营风险,建立超赔风险分散机制,提高森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协同推进共同做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政府引导的森林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支农惠农的重要手段,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金融配套措施,在开展森林保险工作中,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推动森林保险的稳步发展。
(一)财政部门应做好森林保险试点的协调工作。一是牵头做好森林保险的协调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5号)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森林保险试点方案。二是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在林农承担一定比例保费的基础上,安排好保费补贴资金预算,根据承保进度,及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三是研究加强各项政策的协调配合。将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强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提高工作合力,在林农认可的前提下,改进保费收缴方式,降低森林保险经营成本。
(二)林业主管部门应发挥灾情防控和专业技术优势。一是加强灾情防控。做好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防灾防损工作。充分发挥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体系作用,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辖区内灾情、灾害发生、损失情况等相关信息,指导林农及时做好灾害预防工作。二是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及灾后查勘定损工作,协助确定损失程度及损失原因等项工作。三是积极引导林业生产者参加保险。配合保险公司,组织林农、林业企业等相关生产经营者参加森林保险。
(三)保险监管部门应做好市场监管工作。一是积极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经营氛围。认真做好保险公司的资质审查,对森林保险经营行为进行严格监管,避免恶性竞争,为森林保险试点的稳步推进创造有利条件。二是开通“绿色通道”。积极协调保险公司开发通俗易懂、简便易行的森林保险产品并及时批复。三是完善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完善保险公司经营费用、代理费用、代理人员资格等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保证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保险公司应切实提高森林保险服务水平。保险公司作为市场运作主体,应在森林保险的产品开发和定价、风险分散、队伍建设及宣传展业等各方面做好基础工作,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业务管理能力。
(一)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保险公司应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的“五公开”,并逐步登记造册、建立明细档案。保险凭证、保险理赔应落实到户。保险凭证应载明投保林地的保单号、详细位置、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和数额、报案电话等信息。
(二)切实提高业务管理能力。保险公司应以风险水平为基础,合理测算保险费率,并根据林业生产特点,开发设计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通过个性化、差异化的产品来满足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确保盈亏平衡和财务可持续。
(三)不断加强从业队伍建设。森林保险业务复杂,技术要求高。保险公司应加快建立和培养素质过硬的森林保险专业团队,不断加强从业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四)加大森林保险宣传力度。保险公司作为森林保险经营主体,应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体,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积极深入基层广泛宣传森林保险,逐步提高林农的风险防范意识,增强林农对森林保险的理解和信任。
暂未纳入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开展森林保险试点工作,具体试点方案和相关要求可比照本通知执行。
此前关于开展森林保险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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