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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30日银发[2005]40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5年12月30日 银发[2005]40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1年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管理规定》(银发[2001]268号)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管理,规范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币发行基金(以下简称发行基金)是指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以下简称发行库)保存的未进入流通的人民币。发行基金的所有权属于人民银行。
第三条 发行基金调拨是指人民银行根据国家现金投放计划和各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在发行库之间调度发行基金。
第四条 发行基金调拨的基本原则是适当集中、合理摆布、灵活调拨。
第五条 发行基金调拨实行集中统一、逐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总行负责各总行重点库之间、总行重点库与分库之间、各分库之间的发行基金调拨;分库负责本库与辖内各中心支库之间、辖内各中心支库之间的发行基金调拨;中心支库负责本库与辖内支库之间、辖内各支库之间的发行基金调拨。
根据需要,总行可委托分库代保管发行基金。总行委托分库保管的发行基金归总行调拨。为明确权限,加强管理,便于调拨和核算,分库代总行保管发行基金时,使用“××分库(代总行保管)”的名称,其各项业务视同总行重点库业务进行办理。
分库可根据本辖区发行基金调拨实际情况,委托中心支库代保管发行基金。第二章 调拨计划
第六条 发行基金调拨计划是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根据辖区内的经济发展和市场货币流通状况编制的一定时期发行基金需求计划。
发行基金调拨计划分为年度发行基金调拨计划、年度发行基金调拨调整计划和月度发行基金调拨计划。
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上报年度发行基金调拨计划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现金投放(或回笼)情况及影响现金投放(或回笼)的主要因素;
(二)上年末全辖发行基金完整券、残损人民币库存情况;
(三)当年现金投放(或回笼)预测及影响现金投放(或回笼)的因素;
(四)当年残损人民币的回收情况预测;
(五)次年元旦至春节的现金投放(或回笼)预测;
(六)申请调入(或调出)的发行基金券别、金额等。
各分支行应于每年2月28日前,以行发文形式将年度发行基金调拨计划报总行。
第八条 年度发行基金调拨调整计划是各分支机构对年度发行基金调拨计划进行的修正计划。上报年度发行基金调拨调整计划时,应说明调整计划的原因,调整后的调拨计划券别、金额等。
各分支行应于每年8月31日前,以行发文形式将年度发行基金调拨调整计划报总行。
第九条 月度发行基金调拨计划是年度发行基金调拨计划的按月分解计划。各分支行应按总行规定格式(见附1),于每月10日前将次月发行基金调拨计划报总行。第三章 发行基金调拨命令的签发与管理
第十条 发行基金调拨命令(以下简称调拨命令)是以行政命令形式调拨发行基金的凭证,是办理发行基金调拨业务的原始依据。调拨命令分为纸质调拨命令和电子调拨命令。
纸质调拨命令是指签发库签发的、以纸张为载体的、在发行库间调度发行基金的行政命令。电子调拨命令是指签发库签发的、以电子信息为载体的、在发行库间调拨发行基金的行政命令。
各级发行库,按其发行基金调拨管理权限,签发调拨命令。
第十一条 调拨命令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签发库及调出、调入库名称;
(二)券别、分券别金额、合计金额及其大写、单位、说明;
(三)调拨命令号、签发日期;
(四)相关印鉴,包括:签发库(总库除外)、库主任、处(科)长、经办、复核、记账人员印章;
(五)取送要求。
调拨命令的合计金额应为千元的整数倍。
第十二条 调拨命令一式三联,分别由签发库、调出库和调入库持有。
空白调拨命令是重要空白凭证,应按以下要求管理:
(一)证印分管;
(二)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登记簿,对调拨命令领用、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三)发放、使用空白调拨命令,应经业务主管批准并由领用人签字。
第十三条 调拨命令应使用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货金系统)签发。如货金系统出现故障,可暂用手工签发调拨命令,待货金系统恢复正常后,应将手工签发的调拨命令补录到货金系统中。
第十四条 纸质调拨命令应达到内容完整、字体规范、印鉴清晰、交叉复核、一切记载不得涂改的要求。
打印出的不合格调拨命令,应加盖“作废”戳记,登记并妥善保管,定期销毁。
第十五条 签发电子调拨命令应经处(科)长授权,有关责任人员应使用电子签名,并将电子调拨命令打印输出,登记有关账簿。
第十六条 调出、调入库有关业务人员接收电子调拨命令,应经处(科)长授权,分别打印调出、调入命令,凭以调拨发行基金。
第十七条 调出、调入库应在调拨命令签发后的30个工作日内执行完毕。调拨命令不得跨年度执行。
第十八条 调拨命令下达后,因故确需调整的,需经签发库处(科)长同意后,将原调拨命令撤销,重新签发调拨命令,并通知调出库、调入库将原调拨命令退回。
调拨命令下达后,调出库、调入库因故不能执行的,应向签发库说明情况,经签发库处(科)长同意后,撤销该调拨命令。调出、调入库将原调拨命令退回签发库。
撤销的调拨命令,应由发行基金调拨经办人员加盖“撤销”戳记后,交发行会计进行账务核算。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签发库可用总行统一规定的发行基金调拨专用代号,以传真的方式发送调拨命令(见附2)。
(一)以传真方式发送的调拨命令,应与已签发的纸质调拨命令内容一致。
(二)以传真方式发送调拨命令,应由签发库局、处(科)长签章并加盖公章。
(三)发行基金调拨专用代号应按有关保密规定要求,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或不定期更换。
第二十条 各级发行库接到以传真方式发送的调拨命令,应由专人解密其内容,经处(科)长审核,先凭传真件执行发行基金调拨任务,待收到正式调拨命令后,将其作为正式调拨命令的附件。
第二十一条 调拨命令执行前属国家秘密,应按有关保密规定传递、保管。第四章 调拨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发行库应凭上级库或本库(县支库除外)签发的调拨命令办理发行基金调拨手续。没有调拨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拨发行基金。
第二十三条 发行基金调拨印证实行预留印鉴的办法。凡有发行基金调拨往来业务的发行库之间,均应互留发行库印鉴(格式见附3)和库主任印鉴。如有停用或启用印鉴情况,应及时通知有关发行库,更换发行基金预留印鉴卡(格式见附4)。
发行库印鉴按照发行库设置,由上级库制发。
第二十四条 调拨发行基金时,执行调运任务的发行库应开具发行基金调拨专用介绍信(以下简称调拨介绍信,格式见附5)。调拨介绍信上应注明调拨命令号、金额及解款员姓名,并加盖发行库和库主任印鉴。
第二十五条 发行基金调拨凭证(以下简称调拨凭证)是办理发行基金调拨业务会计核算和发行基金调拨出入库业务的书面凭证。调拨凭证由调出库在执行调出命令时填制。
第二十六条 调出库向调入库运送发行基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出库发行会计开具调拨介绍信,根据调出命令填制调拨凭证,加盖有关印鉴,登记发行基金账,调拨凭证一联送本单位会计部门,其余各联连同调出命令交管库员办理发行基金实物出库。
(二)调出库管库员核对调出命令与调拨凭证一致后,加盖有关印鉴,登记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办理发行基金实物出库。
(三)调出库发行部门解款员清点管库员出库的发行基金实物与调出命令、调拨凭证所列券别、金额无误,保卫部门守押人员清点发行基金实物券别、箱(袋)数无误后,分别在调拨凭证上签字。解款员与管库员办理持往调入库的调拨凭证交接手续。
(四)调入库发行会计审核调出库解款员提交的调拨凭证与本行调入命令无误后,加盖有关印鉴,将调拨凭证、调人命令、调拨介绍信送管库员办理发行基金实物人库。
(五)调人库管库员查验调拨介绍信与调出库解款员身份一致,核对调拨凭证、调入命令与发行基金实物无误后,办理入库。
调入库管库员应在调拨凭证第一联签章,交调出库解款员带回;其余各联调拨凭证加盖有关印鉴,一联留记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其余各联调拨凭证连同调入命令、调拨介绍信退本库发行会计。
(六)调入库发行会计根据管库员退回的调拨凭证、调人命令、调拨介绍信,登记发行基金账。
第二十七条 调入库到调出库提取发行基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入库到调出库提取发行基金时,应由发行会计开具调拨介绍信,连同调入命令交解款员,与解款员办理交接手续。
(二)调出库发行会计接到调入库解款员提交的调入命令、调拨介绍信后,应与调出命令、预留印鉴进行核对,无误后,填制调拨凭证,加盖有关印鉴,登记发行基金账后,与调入库解款员办理调入库持有的三联调拨凭证的交接手续,其余各联调拨凭证,一联交本单位会计部门,两联连同调出命令、调入命令、调拨介绍信交本行管库员。
(三)调出库管库员查验调拨介绍信与调入库解款员身份一致,核对调拨命令与调拨凭证无误,在调拨凭证上加盖有关印鉴,一联登记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办理发行基金实物出库,一联连同调出命令、调拨介绍信退本库发行会计。
(四)调入库发行部门解款员核对出库的发行基金实物与调人命令、调拨凭证所列券别、金额无误,保卫部门守押人员清点出库发行基金实物券别、箱(袋)数无误,分别在调拨凭证上签字确认。
(五)调入库解款员将调人命令、调拨凭证交本库发行会计;发行会计审核无误,加盖有关印鉴后,交本库管库员。管库员核对调拨凭证、调人命令与发行基金实物无误后,办理发行基金实物入库,在调拨凭证上加盖有关印鉴,其中一联留记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其余各联连同调入命令送本库发行会计。
(六)调入库发行会计根据管库员送回的调入命令和调拨凭证,登记发行基金账。
第二十八条 分库可委托辖内中心支库代表分库接收从总行重点库、其他分库调入的发行基金或代表分库执行发行基金调拨命令。
(一)分库委托辖内中心支库代表分库接收从总行重点库、其他分库调入发行基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1.分库委托辖内中心支库代表分库接收发行基金时,应出具一式两联的委托书(见附6)。委托书应包括接收发行基金券别(品种)、金额(箱数)、调拨命令号和发行分库、库主任、有关人员印鉴。委托书第一联由分库留存,第二联连同调入命令一并交受托中心支库。
2.受托中心支库代表分库接收发行基金时,应向调出库解款员出示分库委托书,按本规定有关要求,办理调拨手续,并代表分库在调拨凭证上签章确认。
3.受托中心支库填制一式三联发行基金寄库凭证(见附7),将代表分库接收的发行基金暂作为寄库发行基金管理。将调出库发行基金调拨介绍信、调入命令、调拨凭证、发行基金寄库凭证第三联送分库。
4.分库发行会计审核受托中心支库送交的调入命令、调拨凭证、调拨介绍信和发行基金寄库凭证无误后,在调拨凭证上加盖有关印鉴,连同调入命令、委托书、发行基金寄库凭证送本库管库员。
5.分库管库员审核调入命令、调拨凭证、委托书、发行基金寄库凭证无误后,在调拨凭证上加盖发行基金收讫章及经手人章,一联附发行基金寄库凭证登记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其余各联连同调入命令、委托书退发行会计。
6.分库发行会计凭调拨凭证及所附调入命令、调拨介绍信、委托书,办理发行基金调入业务会计核算。
7.分库签发调拨命令,将发行基金调往受托中心支库。
8.受托中心支库根据分库签发的调拨命令和发行基金寄库凭证第二联,将分库寄存的发行基金调入本库。
(二)分库委托辖内中心支库执行发行基金调拨命令,按以下程序办理:
1.分库委托辖内中心支库代表分库执行发行基金调拨命令时,应出具委托书,连同调入命令、调拨介绍信一并交受托中心支库。
2.受托中心支库代表分库执行发行基金调拨命令时,应向调出库出示委托书,按本规定有关要求,与调出库办理调拨手续,并代表分库在调拨凭证上签章确认。
3.受托中心支库填制发行基金寄库凭证,将取回的发行基金暂作为寄库发行基金管理。将调人命令、调拨凭证、发行基金寄库凭证第三联送分库。
4.分库发行会计审核受托中心支库送交的调人命令、调拨凭证、发行基金寄库凭证无误后,在调拨凭证上加盖有关印鉴,连同调入命令、委托书、发行基金寄库凭证送本库管库员。
5.分库管库员审核调入命令、调拨凭证、委托书、发行基金寄库凭证无误后,在调拨凭证上加盖发行基金收讫章及经手人章,一联附发行基金寄库凭证登记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其余各联连同调入命令、委托书退发行会计。
6.分库发行会计凭调拨凭证及所附调入命令、委托书,办理发行基金调入业务会计核算。
7.分库签发调拨命令,将发行基金调往受托中心支库。
8.受托中心支库根据分库签发的调拨命令和发行基金寄库凭证第二联,将分库寄存的发行基金调入本库。
第二十九条 执行发行基金调运任务时,发行与保卫人员应职责分明,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发行人员负责办理款项交接手续,保卫人员负责调运途中的实物安全。第五章 保管品调拨
第三十条 保管品指发行库中保存的未到发行日的人民币产品。
第三十一条 保管品调拨视同发行基金调拨办理。
第三十二条 保管品调拨应以实物量箱、盒为单位。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丢失发行基金调拨命令或丢失预留印鉴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跨年度执行发行基金调拨命令的。
(二)违反发行基金调拨有关规定,造成发行基金出入库差错或事故的。
(三)干扰、阻碍发行基金调拨的。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管理规定》即日废止。
附:1.月度发行基金调拨计划式样(略)
2.传真发行基金调拨命令式样(略)
3.发行库印鉴式样(略)
4.发行基金预留印鉴卡式样(略)
5.发行基金调拨专用介绍信式样(略)
6.委托书式样(略)
7.发行基金寄库凭证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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