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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港澳办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医疗及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港澳办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医疗及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3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港澳办关于落实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中医疗及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医发[2003]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港澳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医疗及牙医服务贸易领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香港或澳门与内地合资合作举办的医疗机构所聘用的医务人员大多数可为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
二、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内地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具体规定见附件),成绩合格者,发给相应的《医师资格证书》。
三、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来内地短期执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1]249号)和《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和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港澳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2]52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及《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涉及中医的有关规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及《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一)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内地医学(西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后,在内地三级医院,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满1年并经考核合格,或在香港通过执业资格试后,完成了1年实习期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
(二)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内地口腔(牙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后,在内地三级医院,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满1年并经考核合格,或在香港通过许可试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在香港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三)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内地中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后,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满1年并经考核合格,或通过香港中医执业资格试,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在香港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四)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医学(西医)专业本科学历,在香港完成了1年的实习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
(五)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大学口腔(牙医)专业本科学历,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在香港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六)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浸会大学中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后,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七)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内地医学和口腔(牙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后,在内地三级医院,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满1年并经考核合格,或取得澳门合法行医权并在澳门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八)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内地中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后,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满1年并经考核合格,或取得澳门合法行医权并在澳门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九)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澳门科技大学中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澳门合法行医权后,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澳门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二、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内地七年制临床医学、中医学、口腔医学的临床硕士生学位,或者八年制毕业的,按照《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第127号)有关规定,在毕业当年可以直接在毕业学校所在地报考相应专业的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三、取得内地医学(西医)、中医、口腔(牙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拟在内地医疗机构实习的,可直接向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内地学历)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申请实习审核表》(表1)。医疗机构审查同意后,向申请者发出接受实习通知。实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后,由实习医疗机构出具《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试实习合格证明》。
四、取得香港中文大学、香港浸会大学、澳门科技大学中医专业本科学历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拟在内地中医医疗机构实习的,可直接向符合规定的中医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港/澳中医专业学历)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申请实习审核表》(表2)。医疗机构审查同意后,向申请者发出接受实习通知。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由实习医疗机构出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习合格证明》(表3)。
五、取得内地医学(西医)、口腔(牙医)、中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在内地医疗机构实习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实习机构所在地的医师资格考试考点办公室报名,填写《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表6),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由考点发放《准考证》。
六、符合下列情况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申请参加内地医师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香港医务委员会秘书处(临床类别)、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口腔类别)和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秘书处(中医类别)报名,填写《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审核表》(表4)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8张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报名工作由香港卫生署协调、委托上述三个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分别进行。
(一)取得内地医学(西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在香港通过执业资格试,在香港完成了1年的实习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
(二)取得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医学(西医)专业本科学历,在香港完成了1年的实习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
(三)取得内地口腔(牙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通过香港许可试,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在香港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四)取得香港大学口腔(牙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在香港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五)取得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浸会大学中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或者在香港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七、符合下列情况的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参加内地医师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澳门卫生局报名,填写《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审核表》(表5)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8张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一)取得内地医学、口腔(牙医)、中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澳门合法行医权,在澳门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二)取得澳门科技大学中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澳门合法行医权,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或者在澳门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八、符合本规定第六、七条规定的香港和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地点分别为广东省深圳市和珠海市。
九、香港医务委员会、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和澳门卫生局在规定的期限内,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审核表》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审核表》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相应地移交给广东省深圳市和珠海市医师资格考试考点办公室。深圳市和珠海市医师资格考试考点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于经审核符合报考条件的,发放《准考证》。
香港、澳门有关机关向广东省深圳市和珠海市医师资格考试考点办公室移交相关材料的具体程序,由广东省卫生厅与香港和澳门有关机关确定。
十、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报名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二)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8张;
(三)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习合格证明》;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一、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考试方式、考试试卷和考试合格线与报考相同类别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地考生相同。考试成绩合格的,由考试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十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习合格证明》连续两次(年)有效,第三次(年)申请参加内地医师资格考试时,需在内地三级医院(中医医院)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第一年(次)未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回香港、澳门实习1年并取得合法行医权,或者取得合法行医权并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可不在内地三级医院(中医医院)培训6个月,按照本规定第六、七条规定,直接报名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十三、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的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编码由27位数字组成,其中,第1-4位是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年度代码,第5-6位是考试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7位是执业医师级别代码,第8-9位是执业医师类别代码,第10-17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代码,第18-27位为“0”。其中,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代码第1位是“A”-“Z”,第2-7位是“0”-“9”,第8位是“(0)”-“(9)”或者“A”-“Z”。
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的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编码由27位数字组成,其中,第1-4位是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年度代码,第5-6位是考试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7位是执业医师级别代码,第8-9位是执业医师类别代码,第10-17位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代码,第18-27位为“0”。其中,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代码第1-7位是“0”-“9”,第8位是“(0)”-“(9)”。
十四、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考试报名收费标准与内地考生执行同一收费标准;临床实习收费标准可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外开办中医进修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教[1997]22号)中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十五、本规定所称内地医学(西医)、口腔(牙医)、中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内地全日制高等学校医学(西医)、口腔(牙医)、中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接受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习及培训的医疗机构是指上述学校(中医学校)所附属的三级医院(中医医院),简称三级医院或三级中医医院。
表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内地学历)参加
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申请实习审核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制
┏━━━━━━━━━━━━━━━━┯━━━━━━━━━━━━━━━━┯━━━━━━━━━┓
┃姓名: │性别: 男( ) 女( ) │照片 ┃
┠────────────────┼────────────────┤ ┃
┃地区:香港( ) 澳门(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
┠────────────────┴────────────────┤ ┃
┃永久身份证名称和号码: │ ┃
┠─────────────────────────────────┤ ┃
┃联系电话: │ ┃
┠─────────────────────────────────┤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
┠─────────────────────────────────┤ ┃
┃电子邮件: │ ┃
┠──────────────────────────┬──────┴─────────┨
┃毕业学校: │ ┃
┃ │ ┃
┃ │ ┃
┃ │授予学历的毕业学校盖章 ┃
┃ │ ┃
┃ │ ┃
┃ │年 月 日 ┃
┠────────────┬─────────────┼────────────────┨
┃学历: │专业: │ ┃
┠────────────┴─────────────┼────────────────┨
┃入学时间: 年 月 日 │ ┃
┠──────────────────────────┼────────────────┨
┃毕业时间: 年 月 日 │ ┃
┠──────────────────────────┼────────────────┨
┃毕业证书编码: │ ┃
┠──────────────────────────┴────────────────┨
┃实习医院名称: ┃
┠───────────────────────────────────────────┨
┃实习岗位类别: 临床( ) 口腔( ) 中医( ) ┃
┠───────────────────────────────────────────┨
┃实习期限: 年 月 至 年 月 ┃
┠─────────────────────┬─────────────────────┨
┃申请人签字 │实习医院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1、此表仅限于取得内地学历的,拟在内地实习并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
┃民使用。 ┃
┃2、请申请人持此表前往实习所在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签注手续。 ┃
┗━━━━━━━━━━━━━━━━━━━━━━━━━━━━━━━━━━━━━━━━━━━┛
表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港/澳中医专业学历)
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申请实习审核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制
┏━━━━━━━━━━━━━━━━┯━━━━━━━━━━━━━━━━┯━━━━━━━━━┓
┃姓名: │性别: 男( ) 女( ) │照片 ┃
┠────────────────┼────────────────┤ ┃
┃地区:香港( ) 澳门()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
┠────────────────┴────────────────┤ ┃
┃永久身份证名称和号码: │ ┃
┠─────────────────────────────────┤ ┃
┃联系电话: │ ┃
┠─────────────────────────────────┤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
┠─────────────────────────────────┤ ┃
┃电子邮件: │ ┃
┠──────────────────────────┬──────┴─────────┨
┃毕业学校: │ ┃
┃ │ ┃
┃ │授予本科学历的毕业学校 ┃
┃ │盖章 ┃
┃ │ ┃
┃ │ ┃
┃ │年 月 日 ┃
┠────────────┬─────────────┼────────────────┨
┃学历: │专业: │ ┃
┠────────────┴─────────────┼────────────────┨
┃入学时间: 年 月 日 │ ┃
┠──────────────────────────┼────────────────┨
┃毕业时间: 年 月 日 │ ┃
┠──────────────────────────┼────────────────┨
┃毕业证书编码: │ ┃
┠──────────────────────────┼────────────────┨
┃取得香港/澳门合法行医权时间: │ ┃
┃ │香港指定机构/澳门卫生局 ┃
┃ 年 月 日 │签章 ┃
┃ │ ┃
┃ │ ┃
┃ │年 月 日 ┃
┠──────────────────────────┼────────────────┨
┃行医执照号码: │ ┃
┠──────────────────────────┴────────────────┨
┃实习医院名称: ┃
┠───────────────────────────────────────────┨
┃实习岗位类别: 临床( ) 口腔( ) 中医( ) ┃
┠───────────────────────────────────────────┨
┃实 习 期 限: 年 月 至 年 月 ┃
┠─────────────────────┬─────────────────────┨
┃申请人签字 │实习医院意见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1、此表仅限于取得港/澳中医专业学历的,拟在内地实习并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香港/澳 ┃
┃门永久性居民使用。 ┃
┃2、请申请人持此表前往实习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签注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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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参加
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习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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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 性 别 │ 男( ) 女( ) ┃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地 区 │香港( )澳门( ) ┃
┠──────┼─────────────┼──────┼─────────────┨
┃永久性居民身│ │ 实习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
┃份证号码 │ │ │ 年 月 日 ┃
┠──────┴──┬──────────┴──────┴─────────────┨
┃实习医院名称 │ ┃
┠─────────┼───────────────────────────────┨
┃ 实习岗位类别 │ 临床( ) 口腔( ) 中医( ) ┃
┠─────────┼───────────────────────────────┨
┃ 实习期间工作的 │ ┃
┃ 基本情况 │ ┃
┃ │ ┃
┠─────────┼───────────────────────────────┨
┃ 实习期满一年的 │ ┃
┃ 考核情况 │ ┃
┃ │ ┃
┃ │ ┃
┃ │ ┃
┃ │ ┃
┃ │实习医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签字(医院公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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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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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由实习医院填写
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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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 性别 │ ┃
┠──────────┼────────────┴────────┴─────────┨
┃ 准考证号 │ ┃
┠──────────┼────────────┬────────┬─────────┨
┃ 申请医师级别 │ │ 申请医师类别 │ ┃
┠──────────┼────────────┴────────┴─────────┨
┃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机构│ ┃
┃名称 │ ┃
┠──────────┼───────────────────────────────┨
┃ 实践技能考试时间 │ ┃
┠──────────┼────────────┬────────┬─────────┨
┃ 实践技能考试类别 │ │实践技能考试专业│ ┃
┠──────────┼────────────┴────────┴─────────┨
┃实践技能考试主考意见│ 主考签字: ┃
┠──────────┼───────────────────────────────┨
┃实践技能考试主考意见│ 考点办公室印章 ┃
┃ │ 年 月 日 ┃
┠──────────┼───────────────────────────────┨
┃ 备注 │ ┃
┗━━━━━━━━━━┷━━━━━━━━━━━━━━━━━━━━━━━━━━━━━━━┛
注:本表由考点填写
表4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参加
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审核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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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照片 ┃
┃ │ │ │ ┃
┠──────────┴──────┴─────────────┤ ┃
┃永久身份证名称和号码: │ ┃
┠───────────────────────────────┤ ┃
┃联系电话: │ ┃
┠───────────────────────────────┤ ┃
┃地址: 邮政编码: │ ┃
┠───────────────────────────────┤ ┃
┃电子邮件: │ ┃
┠───────────────────────────────┴─────────┨
┃毕业学校: ┃
┠─────────┬────────────┬──────────────────┨
┃专业: │ 学历: │ 毕业证书编号: ┃
┠─────────┴────────────┴──────────────────┨
┃毕业时间: 年 月 日 ┃
┠─────────────────────────────────────────┨
┃医学(西医)专业填写: ┃
┃ ┃
┃ 于 年 月通过香港执业资格试, 年 月完成实习, 年 月取得┃
┃香港合法行医权。行医执照号码: ,有效期为 年 月 日 ┃
┃至 年 月 日。 ┃
┠─────────────────────────────────────────┨
┃口腔(牙医)专业填写: ┃
┃ ┃
┃ 于 年 月通过香港许可试, 年 月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 年 月 ┃
┃在香港执照行医。行医执照号码: ,有效期为 年 月 日 ┃
┃至 年 月 日。 ┃
┠─────────────────────────────────────────┨
┃中医专业填写: ┃
┃ ┃
┃ 于 年 月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 年 月至 年 月在内地三级中 ┃
┃医医院完成实习并考核合格。 ┃
┃ 或者于 年 月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 年 月在香港执照行医。行医 ┃
┃执照号码: ,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申请人签字 ┃┃ ┃
┃ 年 月 日 ┃
┠─────────────────────────────────────────┨
┃香港接受报名的有关机构审核意见: ┃
┃ ┃
┃ ┃
┃ 负责人签字 (有关机构盖章) ┃┃ 年 月 日 ┃
┠─────────────────────────────────────────┨
┃备注: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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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审核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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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照片 ┃
┃ │ │ │ ┃
┠──────────┴──────┴─────────────┤ ┃
┃永久身份证名称和号码: │ ┃
┠───────────────────────────────┤ ┃
┃联系电话: │ ┃
┠───────────────────────────────┤ ┃
┃地址: 邮政编码: │ ┃
┠───────────────────────────────┤ ┃
┃电子邮件: │ ┃
┠───────────────────────────────┴─────────┨
┃毕业学校: ┃
┠─────────┬────────────┬──────────────────┨
┃专业: │ 学历: │ 毕业证书编号: ┃
┠─────────┴────────────┴──────────────────┨
┃毕业时间: 年 月 日 ┃
┠─────────────────────────────────────────┨
┃医学、口腔(牙医)专业填写: ┃
┃ ┃
┃ 于 年 月取得澳门合法行医权, 年 月在澳门执照行医。行医执照 ┃
┃ 号码: ,有效期为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中医专业填写: ┃
┃ ┃
┃ 于 年 月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 年 月至 年 月在内地三级中 ┃
┃医医院完成实习并考核合格。 ┃
┃ 或者于 年 月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 年 月在香港执照行医。行医 ┃
┃执照号码: ,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申请人签字 ┃┃ ┃
┃ 年 月 日 ┃
┠─────────────────────────────────────────┨
┃澳门卫生局审核意见: ┃
┃ ┃
┃ ┃
┃ 负责人签字 (有关机构盖章) ┃┃ 年 月 日 ┃
┠─────────────────────────────────────────┨
┃备注: ┃
┃ ┃
┃ ┃┃ ┃
┃ ┃
┗━━━━━━━━━━━━━━━━━━━━━━━━━━━━━━━━━━━━━━━━━┛
表6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申请参加
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
┃ 准考证号 │ 考区 │ 考点 │ 年度 │ 报考类别 │ 识别码 │ 序列号 ┃
┠─────────────────────┼─────────┼──────┼─────┼───────┼─────────┼─────┨
┃ (由考点工作人员填写) │ □□ │ □□ │ □□ │ □□□ │ S │ □□□□ ┃
┠─────────────────────┼─────────┼──────┴─────┼───────┼─────────┼─────┨
┃考区: │ 代码:□□ │考点: │代码:□□ │ │ ┃
┠─────────────────────┴─────────┼────────────┼───────┼─────────┴─────┨
┃姓名: │性别: │代码:□□ │ 考生近期免冠 ┃
┠───────────────────────────────┴────────────┴───────┤ ┃
┃出生日期: □□□□ 年□□月□□日 │ 小二寸照片 ┃
┠───────────────────────────────┬────────────────────┼───────────────┨
┃报考类别最高学历: 代码:□ │毕业年月: 年 月 │ ┃
┠───────────────────────────────┼────────────────────┼───────────────┨
┃毕业学校: │ 代码:□□□□│ ┃
┠───────────────────────────────┴────────────────────┴───────────────┨
┃毕业证书编号: □□□□□□□□□□□□□□□□□ ┃
┠──────────────┬──────┬─────────┬────────────────────────────────────┨
┃毕业系、专业:代码:□□□□│ │ │有效身份证号码: □□□□□□□□ ┃
┠──────────────┴──────┴─────────┼────────────────────────────────────┨
┃试用期岗位类别: │ 代码:□□ ┃
┠─────────────────────┬─────────┼─────┬──────┬───────┬─────────┬─────┨
┃报考类别: │代码: │ □□□ │ 报考次数: │ │ 代码: │ □ ┃
┃ │ │ │ │ │ │ ┃
┠─────────────────────┴─────────┴─────┴──────┴───────┴─────────┴─────┨
┃实习单位: ┃
┠────────────────────────────────────────────────────────────────────┨
┃登记号:□□□□□□□□□□□□□□□□□□ ┃
┠──────────────┬─────────────────────────────┬───────────────────────┨
┃联系地址: │ │邮编:□□□□□□ ┃
┠──────────────┴─────────────────────────────┴───────────────────────┨
┃联系电话: ┃
┠────────────────────────────────────────────────────────────────────┨
┃如考试合格是否申请授予所报考的医师资格:是□/否□ ┃
┠──────────────────────────────────────┬─────────────────────────────┨
┃ │本人签字: ┃
┠──────────────────────────────────────┼─────────────────────────────┨
┃ │年 月 日 ┃
┠──────────────────────────────────────┼─────────────────────────────┨
┃考点经办人审查意见: │考区复审意见: ┃
┠──────────────────────────────────────┼─────────────────────────────┨
┃ │ ┃
┠─────────────────────┬────────────────┼─────────────┬───────────────┨
┃经办人签名: │考点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考区盖章: ┃
┠─────────────────────┼────────────────┼─────────────┼───────────────┨
┃ │ │ │ ┃
┠──────────────┬──────┴────────────────┼─────────────┼───────────────┨
┃ │地或设区的市卫生局盖章: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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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序言为推动内地[1]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服务贸易实质上所有歧视性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前言为促进内地①(注①:《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2003年12月2日)前言为促进内地①(注①:《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经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_全文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前言为促进内地①(注①:《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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