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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_全文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2003年12月2日)前言为促进内地①(注①:《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经济的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2003年12月2日)
前言
为促进内地①(注①:《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联系,双方决定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
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
一、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
三、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第二条 原则
《安排》的达成、实施以及修正应遵照以下原则:
一、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
二、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
三、顺应双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四、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
五、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第三条 建立与发展
一、双方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安排》下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具体承诺。
二、双方将通过不断扩大相互之间的开放,增加和充实《安排》的内容。
第四条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特定条款的不适用
双方认识到,内地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内地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活动已经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双方同意《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和第16条,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贸易。
第二章 货物贸易
第五条 关税
一、香港将继续对原产内地的所有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将对附件1中表1列明的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三、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内地将对附件1中表1以外的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具体实施步骤载于附件1。
四、任何根据本条第三款取消进口关税的货物应补充列入附件1中。
第六条 关税配额和非关税措施
一、一方将不对原产于另一方的进口货物采取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符的非关税措施。
二、内地将不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关税配额。
第七条 反倾销措施
双方承诺一方将不对原产于另一方的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措施。
第八条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双方重申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6条的规定,并承诺一方将不对原产于另一方的进口货物采取反补贴措施。
第九条 保障措施
如因《安排》的实施造成一方对列入附件1中的原产于另一方的某项产品的进口激增,并对该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方可在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后临时性地中止该项产品的进口优惠,并应尽快应对方的要求,根据《安排》第十九条的规定开始磋商,以达成协议。
第三章 原产地
第十条 原产地规则
一、适用于《安排》下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原产地规则载于附件2。
二、为保证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实施,双方决定加强和扩大行政互助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制订和实施严格的原产地证签发程序,建立核查监管机制,实行双方发证和监管机关联网、电子数据交换等措施,具体内容载于附件3。
第四章 服务贸易
第十一条 市场准入
一、一方将按照附件4列明的内容和时间对另一方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逐步减少或取消实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应一方的要求,双方可通过协商,进一步推动双方服务贸易的自由化。
三、任何根据本条第二款实行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措施应补充列入附件4
第十二条 服务提供者
一、《安排》中“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载于附件5。
二、任何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如系根据一方的法律所设立的法人并在该方从事附件5中规定的“实质性商业经营”,则有权享受另一方在《安排》下给予该方服务提供者的优惠。
第十三条 金融合作
双方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银行、证券和保险领域的合作:
一、内地支持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将其国际资金外汇交易中心移至香港;
二、支持内地银行在香港以收购方式发展网络和业务活动;
三、内地在金融改革、重组和发展中支持充分利用和发挥香港金融中介机构的作用;
四、双方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五、内地本着尊重市场规律、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保险企业以及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到香港上市。
第十四条 旅游合作
一、为进一步促进香港旅游业的发展,内地将允许广东省境内的居民个人赴港旅游。此项措施首先在东莞、中山、江门三市试行,并不迟于2004年7月1日在广东省全省范围实施。
二、双方加强在旅游宣传和推广方面的合作,包括促进相互旅游以及开展以珠江三角洲为基础的对外推广活动。
三、通过合作,提高双方旅游行业的服务水平,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一、双方鼓励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推动彼此之间的专业技术人才交流。
二、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研究、协商和制订相互承认专业人员资格的具体办法。
第五章 贸易投资便利化
第十六条 措施
双方通过提高透明度、标准一致化和加强信息交流等措施与合作,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
第十七条 合作领域
一、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加强合作:
1.贸易投资促进;
2.通关便利化;
3.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
4.电子商务;
5.法律法规透明度;
6.中小企业合作;
7.中医药产业合作。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领域的具体合作内容载于附件6。
三、应一方的要求,双方可通过协商,增加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合作领域或内容。
四、任何根据本条第三款增加的领域或内容应补充列入附件6。
第六章 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 例外
《安排》及其附件所载规定并不妨碍内地或香港维持或采取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九条 机构安排
一、双方成立联合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双方高层代表或指定的官员组成。
二、委员会设立联络办公室,并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组。联络办公室分别设在中央人民政府商务部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商及科技局。
三、委员会的职能包括:
1.监督《安排》的执行;
2.解释《安排》的规定;
3.解决《安排》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争议;
4.拟订《安排》内容的增补及修正;
5.指导工作组的工作;
6.处理与《安排》实施有关的任何其他事宜。
四、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并可在一方提出要求后30天内召开特别会议。
五、双方将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安排》在解释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委员会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杂项
一、除非《安排》另有规定,依据《安排》采取的任何行动不应影响或废止一方依据其作为缔约方在其他协议下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双方应努力避免增加影响实施《安排》的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一条 附件
《安排》的附件构成《安排》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修正
根据需要,双方可以书面形式修正《安排》或附件的内容。任何修正在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三条 生效
《安排》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安排》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安排》于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安民(签字) 梁锦松(签字)
附件1
关于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
一、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货物贸易中零关税的实施制定本附件。
二、香港继续对原产内地的所有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三、内地自2004年1月1日起分阶段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指符合《安排》附件2规定的货物。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和授权发证机构按照香港法例的有关规定签发《安排》下的原产地证书。进口享受《安排》中零关税的货物时,进口人应按照《安排》附件3的规定向内地海关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或授权发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四、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将对本附件表1列明的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表1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内地税则税目调整时,表1的税则号相应进行转换。香港的生产企业提出要求享受零关税货物的申请时,应依照当年的内地税则号提出。
五、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内地将对本附件表1以外的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申请和核查
1.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的生产企业可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向香港工业贸易署提出要求享受零关税货物的申请。
2.申请企业应向香港工业贸易署提供货物名称和生产能力或预计生产情况的资料和数据。
3.香港工业贸易署及香港海关应对申请企业提供的资料和数据进行核查和认定,按照现有生产货物和拟生产货物分别汇总。
(二)确认和磋商
1. 每年6月1日前,香港工业贸易署应将其分别汇总的货物名称、生产能力或预计生产情况的资料和数据提交商务部。
2. 商务部在收到香港工业贸易署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应会同内地有关部门与香港工业贸易署在当年8月1日前共同核定和确认货物清单。
3. 货物清单确认后,海关总署应与香港工业贸易署就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进行磋商。双方应于当年10月1日前完成原产地标准的磋商。
(三)公布和实施
1. 对香港现有生产的货物,根据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内地将货物清单及相应的原产地标准分别补充列入本附件表1和附件2表1。自完成磋商后第二年1月1日起,内地根据香港发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准予有关货物按照《安排》零关税进口。
2. 对拟生产的货物,根据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内地应将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补充列入附件2表1。申请企业正式投产后,经香港工业贸易署和香港海关核查,由香港工业贸易署通知商务部,经双方共同确认,内地将有关货物清单补充列入本附件表1。自双方确认后第二年1月1日起,内地根据香港发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准予有关货物按照《安排》零关税进口。
3. 双方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公布磋商确认的货物清单及原产地标准。
(四)香港工业贸易署每年6月1日后向商务部提交资料要求享受《安排》零关税的货物,降税安排顺延一年。
六、当因执行本附件对任何一方的贸易和相关产业造成重大影响时,应一方要求,双方应对本附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磋商。
七、本附件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附件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附件于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安民(签字) 唐英年(签字)
表1
内地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的产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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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内地2001年 │ 货 名 │内地2003年│内地2004年 ┃
┃ │税则号列 │ │最惠国税率│《安排》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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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1050000 │ 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不论是否含可可 │ 24.2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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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27100054 │ 润滑油 │ 6.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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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28433000 │ 金化合物 │ 5.5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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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30041011 │ 氨苄青霉素制剂 │ 6.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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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30041012 │ 羟氨苄青霉素制剂 │ 6.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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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30041013 │ 青霉素V制剂 │ 6.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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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30041019 │ 其他青霉素 │ 6.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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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30041090 │ 其他已配剂量含有青霉素或链霉素药品 │ 6.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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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30049054 │ 清凉油 │ 3.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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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30049059 │ 其他中式成药 │ 3.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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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30049090 │ 已配定剂量的药品 │ 4.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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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32041600 │ 活性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 9.6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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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32041700 │ 颜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 6.5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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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32064900 │ 其他无机着色料及其制品 │ 6.5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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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32081000 │ 溶于非水介质的聚酯油漆及清漆等 │ 10.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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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32089090 │ 溶于非水介质其他油漆、清漆溶液 │ 10.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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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32100000 │ 其他油漆及清漆;皮革用水性颜料 │ 10.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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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32151900 │ 其他印刷油墨 │ 8.2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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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33029000 │ 其他工业用混合香料及香料混合物 │ 21.7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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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33030000 │ 香水及花露水 │ 18.3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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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33041000 │ 唇用化妆品 │ 18.3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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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33042000 │ 眼用化妆品 │ 18.3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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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33043000 │ 指(趾)甲化妆品 │ 21.7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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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33049900 │ 其他美容化妆品 │ 22.3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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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35069900 │ 其他未列名的调制胶、粘合剂 │ 15.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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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38099100 │ 纺织工业用其他未列名产品和制剂 │ 6.5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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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38249090 │ 其他未列名的化学品 │ 6.5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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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39031900 │ 初级形状的其他聚苯乙烯 │ 11.8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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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39042200 │ 初级形状已塑化的聚氯乙烯 │ 11.8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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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39151000 │ 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 11.8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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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39152000 │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 11.8 │ 0 ┃
┠──┼──────┼────────────────────────┼─────┼──────┨
┃ 32 │ 39153000 │ 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 11.8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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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39159000 │ 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 11.8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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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39204100 │ 硬质聚氯乙烯板、片、膜、箔及扁条 │ 10.4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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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39204200 │ 软质聚氯乙烯板、片、膜、箔及扁条 │ 10.4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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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39209990 │ 其他塑料制的非泡沫塑料板片 │ 8.4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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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39211210 │ 泡沫聚氯乙烯人造革及合成革 │ 12.7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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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39231000 │ 塑料制盒、箱及类似品 │ 12.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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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39232900 │ 其他塑料制的袋及包 │ 12.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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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39239000 │ 供运输或包装货物用其他塑料制品 │ 12.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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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39269010 │ 塑料制机器及仪器用零件 │ 10.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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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39269090 │ 其他塑料制品 │ 12.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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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41041000 │ 面积≤2.6平米的整张牛皮革 │ 6.4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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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41043990 │ 其他牛皮革、马皮革 │ 7.2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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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48051000 │ 半化学的瓦楞纸(瓦楞原纸) │ 10.4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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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48056000 │ 其他未经涂布薄纸及纸板 │ 6.3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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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48058000 │ 其他未经涂布厚纸及纸板 │ 10.4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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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48101200 │ 涂无机物的厚书写、印刷纸、纸板 │ 7.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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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48102900 │ 其他涂无机物的书写、印刷纸及纸板 │ 7.0 │ 0 ┃
┠──┼──────┼────────────────────────┼─────┼──────┨
┃ 50 │ 48109100 │ 其他涂无机物的多层纸及纸板 │ 7.0 │ 0 ┃
┠──┼──────┼────────────────────────┼─────┼──────┨
┃ 51 │ 48119000 │ 其他经涂布、浸渍、覆盖的纸及纸板 │ 7.5 │ 0 ┃
┠──┼──────┼────────────────────────┼─────┼──────┨
┃ 52 │ 48191000 │ 瓦楞纸或纸板制的箱、盒、匣 │ 11.7 │ 0 ┃
┠──┼──────┼────────────────────────┼─────┼──────┨
┃ 53 │ 48192000 │ 非瓦楞纸或纸板制可折叠箱、盒、匣 │ 11.7 │ 0 ┃
┠──┼──────┼────────────────────────┼─────┼──────┨
┃ 54 │ 48211000 │ 纸或纸板印制的各种标签 │ 10.0 │ 0 ┃
┠──┼──────┼────────────────────────┼─────┼──────┨
┃ 55 │ 48239090 │ 其他纸及纸制品 │ 13.3 │ 0 ┃
┠──┼──────┼────────────────────────┼─────┼──────┨
┃ 56 │ 49111090 │ 其他商业广告品及类似印刷品 │ 7.5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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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49119900 │ 其他印刷品 │ 7.5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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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50072019 │ 其他纯桑蚕丝机织物 │ 13.4 │ 0 ┃
┠──┼──────┼────────────────────────┼─────┼──────┨
┃ 59 │ 51071000 │ 非供零售用精梳纯羊毛纱线 │ 8.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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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51121900 │ 重量>200g/平米精梳全毛布 │ 16.7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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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52051100 │ 非零售粗梳粗支纯棉单纱 │ 5.0 │ 0 ┃
┠──┼──────┼────────────────────────┼─────┼──────┨
┃ 62 │ 52051200 │ 非零售粗梳中支纯棉单纱 │ 5.0 │ 0 ┃
┠──┼──────┼────────────────────────┼─────┼──────┨
┃ 63 │ 52052200 │ 非零售精梳中支纯棉单纱 │ 5.0 │ 0 ┃
┠──┼──────┼────────────────────────┼─────┼──────┨
┃ 64 │ 52053200 │ 非零售粗梳中支纯棉多股纱 │ 5.0 │ 0 ┃
┠──┼──────┼────────────────────────┼─────┼──────┨
┃ 65 │ 52054200 │ 非零售精梳中支纯棉多股纱 │ 5.0 │ 0 ┃
┠──┼──────┼────────────────────────┼─────┼──────┨
┃ 66 │ 52083200 │ 染色的较轻质全棉平纹布 │ 10.0 │ 0 ┃
┠──┼──────┼────────────────────────┼─────┼──────┨
┃ 67 │ 52083300 │ 染色的轻质全棉三、四线斜纹布 │ 10.0 │ 0 ┃
┠──┼──────┼────────────────────────┼─────┼──────┨
┃ 68 │ 52083900 │ 染色的轻质其他全棉机织物 │ 10.0 │ 0 ┃
┠──┼──────┼────────────────────────┼─────┼──────┨
┃ 69 │ 52084200 │ 色织的较轻质全棉平纹布 │ 10.0 │ 0 ┃
┠──┼──────┼────────────────────────┼─────┼──────┨
┃ 70 │ 52084900 │ 色织的轻质其他全棉机织物 │ 10.0 │ 0 ┃
┠──┼──────┼────────────────────────┼─────┼──────┨
┃ 71 │ 52091200 │ 未漂白重质全棉三、四线斜纹布 │ 11.8 │ 0 ┃
┠──┼──────┼────────────────────────┼─────┼──────┨
┃ 72 │ 52093100 │ 染色的重质全棉平纹布 │ 11.8 │ 0 ┃
┠──┼──────┼────────────────────────┼─────┼──────┨
┃ 73 │ 52093200 │ 染色的重质全棉三、四线斜纹布 │ 11.8 │ 0 ┃
┠──┼──────┼────────────────────────┼─────┼──────┨
┃ 74 │ 52093900 │ 染色的重质其他全棉机织物 │ 11.8 │ 0 ┃
┠──┼──────┼────────────────────────┼─────┼──────┨
┃ 75 │ 52094100 │ 色织的重质全棉平纹布 │ 11.8 │ 0 ┃
┠──┼──────┼────────────────────────┼─────┼──────┨
┃ 76 │ 52094200 │ 色织的重质全棉粗斜纹布(劳动布) │ 10.0 │ 0 ┃
┠──┼──────┼────────────────────────┼─────┼──────┨
┃ 77 │ 52094300 │ 色织的重质全棉三、四线斜纹布 │ 11.8 │ 0 ┃
┠──┼──────┼────────────────────────┼─────┼──────┨
┃ 78 │ 52103100 │ 与化纤混纺染色的轻质平纹棉布 │ 12.6 │ 0 ┃
┠──┼──────┼────────────────────────┼─────┼──────┨
┃ 79 │ 53091900 │ 其他全亚麻机织物 │ 12.4 │ 0 ┃
┠──┼──────┼────────────────────────┼─────┼──────┨
┃ 80 │ 53092900 │ 其他混纺亚麻机织物 │ 12.4 │ 0 ┃
┠──┼──────┼────────────────────────┼─────┼──────┨
┃ 81 │ 54011010 │ 非供零售用合成纤维长丝缝纫线 │ 8.2 │ 0 ┃
┠──┼──────┼────────────────────────┼─────┼──────┨
┃ 82 │ 54074200 │ 染色的纯尼龙布 │ 18.7 │ 0 ┃
┠──┼──────┼────────────────────────┼─────┼──────┨
┃ 83 │ 54074300 │ 色织的纯尼龙布 │ 18.7 │ 0 ┃
┠──┼──────┼────────────────────────┼─────┼──────┨
┃ 84 │ 54075200 │ 染色的纯聚酯变形长丝布 │ 18.7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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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 54076100 │ 其他纯聚酯非变形长丝布 │ 18.7 │ 0 ┃
┠──┼──────┼────────────────────────┼─────┼──────┨
┃ 86 │ 54077200 │ 染色的其他纯合成纤维长丝布 │ 18.7 │ 0 ┃
┠──┼──────┼────────────────────────┼─────┼──────┨
┃ 87 │ 54079200 │ 染色的其他混纺合成纤维布 │ 18.7 │ 0 ┃
┠──┼──────┼────────────────────────┼─────┼──────┨
┃ 88 │ 55081000 │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缝纫线 │ 11.0 │ 0 ┃
┠──┼──────┼────────────────────────┼─────┼──────┨
┃ 89 │ 55093200 │ 非零售纯聚丙烯腈短纤多股纱线 │ 11.0 │ 0 ┃
┠──┼──────┼────────────────────────┼─────┼──────┨
┃ 90 │ 55121900 │ 其他纯聚酯布 │ 18.7 │ 0 ┃
┠──┼──────┼────────────────────────┼─────┼──────┨
┃ 91 │ 55129900 │ 其他纯合成纤维布 │ 18.7 │ 0 ┃
┠──┼──────┼────────────────────────┼─────┼──────┨
┃ 92 │ 55132100 │ 与棉混纺染色的轻质聚酯平纹布 │ 18.7 │ 0 ┃
┠──┼──────┼────────────────────────┼─────┼──────┨
┃ 93 │ 55161200 │ 染色的纯人造纤维短纤布 │ 17.3 │ 0 ┃
┠──┼──────┼────────────────────────┼─────┼──────┨
┃ 94 │ 58012200 │ 割绒的棉制灯芯绒 │ 12.5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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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 58042100 │ 化纤机制花边 │ 17.3 │ 0 ┃
┠──┼──────┼────────────────────────┼─────┼──────┨
┃ 96 │ 58062000 │ 含弹性纱线≥5%的狭幅织物 │ 16.7 │ 0 ┃
┠──┼──────┼────────────────────────┼─────┼──────┨
┃ 97 │ 58071000 │ 机织非绣制纺织材料标签、徽章等 │ 16.7 │ 0 ┃
┠──┼──────┼────────────────────────┼─────┼──────┨
┃ 98 │ 59031020 │ 用聚氯乙烯浸、涂的人造革 │ 13.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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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 59031090 │ 用聚氯乙烯浸、涂的其他纺织物 │ 13.2 │ 0 ┃
┠──┼──────┼────────────────────────┼─────┼──────┨
┃100 │ 59032090 │ 用聚氨基甲酸酯浸、涂的其他纺织物 │ 13.2 │ 0 ┃
┠──┼──────┼────────────────────────┼─────┼──────┨
┃101 │ 59039090 │ 用其他塑料浸、涂的其他纺织物 │ 13.2 │ 0 ┃
┠──┼──────┼────────────────────────┼─────┼──────┨
┃102 │ 60019200 │ 化纤制针织或钩编起绒织物 │ 16.0 │ 0 ┃
┠──┼──────┼────────────────────────┼─────┼──────┨
┃103 │ 60023010 │ 宽>30cm弹性棉针织、钩编织物 │ 12.5 │ 0 ┃
┠──┼──────┼────────────────────────┼─────┼──────┨
┃104 │ 60023090 │ 宽>30cm其他弹性纺织材料针织、钩编织物 │ 16.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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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60024200 │ 棉制经编织物 │ 12.5 │ 0 ┃
┠──┼──────┼────────────────────────┼─────┼──────┨
┃106 │ 60029200 │ 棉制其他针织或钩编织物 │ 12.5 │ 0 ┃
┠──┼──────┼────────────────────────┼─────┼──────┨
┃107 │ 60029300 │ 化纤制其他针织或钩编织物 │ 16.0 │ 0 ┃
┠──┼──────┼────────────────────────┼─────┼──────┨
┃108 │ 61046200 │ 棉制针织或钩编女长裤、工装裤等 │ 17.7 │ 0 ┃
┠──┼──────┼────────────────────────┼─────┼──────┨
┃109 │ 61051000 │ 棉制针织或钩编男衬衫 │ 17.7 │ 0 ┃
┠──┼──────┼────────────────────────┼─────┼──────┨
┃110 │ 61052000 │ 化学纤维制针织或钩编的男衬衫 │ 21.3 │ 0 ┃
┠──┼──────┼────────────────────────┼─────┼──────┨
┃111 │ 61059000 │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的男衬衫 │ 20.5 │ 0 ┃
┠──┼──────┼────────────────────────┼─────┼──────┨
┃112 │ 61061000 │ 棉制针织或钩编女衬衫 │ 17.7 │ 0 ┃
┠──┼──────┼────────────────────────┼─────┼──────┨
┃113 │ 61062000 │ 化纤制针织或钩编女衬衫 │ 21.3 │ 0 ┃
┠──┼──────┼────────────────────────┼─────┼──────┨
┃114 │ 61069000 │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的女衬衫 │ 20.5 │ 0 ┃
┠──┼──────┼────────────────────────┼─────┼──────┨
┃115 │ 61071100 │ 棉制针织或钩编男内裤及三角裤 │ 16.3 │ 0 ┃
┠──┼──────┼────────────────────────┼─────┼──────┨
┃116 │ 61083100 │ 棉制针织或钩编女睡衣及睡衣裤 │ 16.3 │ 0 ┃
┠──┼──────┼────────────────────────┼─────┼──────┨
┃117 │ 61091000 │ 棉制针织或钩编T恤衫、汗衫等 │ 16.3 │ 0 ┃
┠──┼──────┼────────────────────────┼─────┼──────┨
┃118 │ 61099090 │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T恤衫、汗衫等 │ 19.5 │ 0 ┃
┠──┼──────┼────────────────────────┼─────┼──────┨
┃119 │ 61101010 │ 羊绒制针织或钩编套头衫等 │ 19.5 │ 0 ┃
┠──┼──────┼────────────────────────┼─────┼──────┨
┃120 │ 61101020 │ 羊毛制针织或钩编套头衫等 │ 19.5 │ 0 ┃
┠──┼──────┼────────────────────────┼─────┼──────┨
┃121 │ 61101030 │ 兔毛制针织或钩编套头衫等 │ 19.5 │ 0 ┃
┠──┼──────┼────────────────────────┼─────┼──────┨
┃122 │ 61101090 │ 其他毛制针织或钩编套头衫等 │ 19.5 │ 0 ┃
┠──┼──────┼────────────────────────┼─────┼──────┨
┃123 │ 61102000 │ 棉制针织或钩编套头衫等 │ 14.0 │ 0 ┃
┠──┼──────┼────────────────────────┼─────┼──────┨
┃124 │ 61103000 │ 化纤制针织或钩编套头衫等 │ 19.0 │ 0 ┃
┠──┼──────┼────────────────────────┼─────┼──────┨
┃125 │ 61109010 │ 丝及绢丝制针织或钩编套头衫等 │ 19.5 │ 0 ┃
┠──┼──────┼────────────────────────┼─────┼──────┨
┃126 │ 61109090 │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套头衫等 │ 19.5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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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61112000 │ 棉制针织或钩编婴儿服装及附件 │ 16.3 │ 0 ┃
┠──┼──────┼────────────────────────┼─────┼──────┨
┃128 │ 61179000 │ 其他纺织材料针织或钩编衣着零件 │ 19.5 │ 0 ┃
┠──┼──────┼────────────────────────┼─────┼──────┨
┃129 │ 62034210 │ 棉制男式阿拉伯裤 │ 18.5 │ 0 ┃
┠──┼──────┼────────────────────────┼─────┼──────┨
┃130 │ 62034290 │ 棉制男式长裤、工装裤等 │ 18.5 │ 0 ┃
┠──┼──────┼────────────────────────┼─────┼──────┨
┃131 │ 62043200 │ 棉制女式上衣 │ 17.7 │ 0 ┃
┠──┼──────┼────────────────────────┼─────┼──────┨
┃132 │ 62043300 │ 合纤制女式上衣 │ 21.3 │ 0 ┃
┠──┼──────┼────────────────────────┼─────┼──────┨
┃133 │ 62045200 │ 棉制裙子及裙裤 │ 16.3 │ 0 ┃
┠──┼──────┼────────────────────────┼─────┼──────┨
┃134 │ 62046200 │ 棉制女式长裤、工装裤等 │ 17.7 │ 0 ┃
┠──┼──────┼────────────────────────┼─────┼──────┨
┃135 │ 62046300 │ 合纤制女式长裤、工装裤等 │ 21.3 │ 0 ┃
┠──┼──────┼────────────────────────┼─────┼──────┨
┃136 │ 62052000 │ 棉制男衬衫 │ 17.7 │ 0 ┃
┠──┼──────┼────────────────────────┼─────┼──────┨
┃137 │ 62053000 │ 人纤制男衬衫 │ 20.5 │ 0 ┃
┠──┼──────┼────────────────────────┼─────┼──────┨
┃138 │ 62059090 │ 其他纺织材料制男衬衫 │ 20.5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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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62063000 │ 棉制女衬衫 │ 17.7 │ 0 ┃
┠──┼──────┼────────────────────────┼─────┼──────┨
┃140 │ 62064000 │ 化纤制女衬衫 │ 21.3 │ 0 ┃
┠──┼──────┼────────────────────────┼─────┼──────┨
┃141 │ 62069000 │ 其他纺织材料制女衬衫 │ 20.5 │ 0 ┃
┠──┼──────┼────────────────────────┼─────┼──────┨
┃142 │ 62082200 │ 化纤制女式睡衣及睡衣裤 │ 19.0 │ 0 ┃
┠──┼──────┼────────────────────────┼─────┼──────┨
┃143 │ 62179000 │ 非针织非钩编服装或衣着零件 │ 19.5 │ 0 ┃
┠──┼──────┼────────────────────────┼─────┼──────┨
┃144 │ 63025190 │ 棉制其他餐桌用织物制品 │ 16.3 │ 0 ┃
┠──┼──────┼────────────────────────┼─────┼──────┨
┃145 │ 64069900 │ 其他材料制鞋靴、护腿等零件 │ 17.0 │ 0 ┃
┠──┼──────┼────────────────────────┼─────┼──────┨
┃146 │ 70195900 │ 其他玻璃纤维机织物 │ 12.0 │ 0 ┃
┠──┼──────┼────────────────────────┼─────┼──────┨
┃147 │ 70200011 │ 导电玻璃 │ 10.5 │ 0 ┃
┠──┼──────┼────────────────────────┼─────┼──────┨
┃148 │ 71023100 │ 未加工或简单加工非工业用钻石 │ 3.0 │ 0 ┃
┠──┼──────┼────────────────────────┼─────┼──────┨
┃149 │ 71131100 │ 银首饰及其零件 │ 26.7 │ 0 ┃
┠──┼──────┼────────────────────────┼─────┼──────┨
┃150 │ 71131910 │ 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 │ 26.7 │ 0 ┃
┠──┼──────┼────────────────────────┼─────┼──────┨
┃151 │ 71131990 │ 其他贵金属制首饰及其零件 │ 35.0 │ 0 ┃
┠──┼──────┼────────────────────────┼─────┼──────┨
┃152 │ 71132000 │ 以贱金属为底的包贵金属制首饰 │ 35.0 │ 0 ┃
┠──┼──────┼────────────────────────┼─────┼──────┨
┃153 │ 71141100 │ 银器及零件 │ 35.0 │ 0 ┃
┠──┼──────┼────────────────────────┼─────┼──────┨
┃154 │ 71141900 │ 其他贵金属制金银器及零件 │ 35.0 │ 0 ┃
┠──┼──────┼────────────────────────┼─────┼──────┨
┃155 │ 71142000 │ 以贱金属为底的包贵金属制金银器 │ 35.0 │ 0 ┃
┠──┼──────┼────────────────────────┼─────┼──────┨
┃156 │ 71151000 │ 金属丝布或格栅状的铂催化剂 │ 3.0 │ 0 ┃
┠──┼──────┼────────────────────────┼─────┼──────┨
┃157 │ 71159010 │ 工业或实验室用贵或包贵金属制品 │ 3.0 │ 0 ┃
┠──┼──────┼────────────────────────┼─────┼──────┨
┃158 │ 71159090 │ 其他用途的贵或包贵金属制品 │ 35.0 │ 0 ┃
┠──┼──────┼────────────────────────┼─────┼──────┨
┃159 │ 71161000 │ 天然或养殖珍珠制品 │ 35.0 │ 0 ┃
┠──┼──────┼────────────────────────┼─────┼──────┨
┃160 │ 71162000 │ 宝石或半宝石制品 │ 35.0 │ 0 ┃
┠──┼──────┼────────────────────────┼─────┼──────┨
┃161 │ 71171100 │ 贱金属制袖扣、饰扣 │ 35.0 │ 0 ┃
┠──┼──────┼────────────────────────┼─────┼──────┨
┃162 │ 71171900 │ 其他贱金属制仿首饰 │ 24.7 │ 0 ┃
┠──┼──────┼────────────────────────┼─────┼──────┨
┃163 │ 71179000 │ 未列名材料制仿首饰 │ 35.0 │ 0 ┃
┠──┼──────┼────────────────────────┼─────┼──────┨
┃164 │ 73181500 │ 其他螺钉及螺栓 │ 8.0 │ 0 ┃
┠──┼──────┼────────────────────────┼─────┼──────┨
┃165 │ 73269090 │ 其他非工业用钢铁制品 │ 10.4 │ 0 ┃
┠──┼──────┼────────────────────────┼─────┼──────┨
┃166 │ 74040000 │ 铜废碎料 │ 1.5 │ 0 ┃
┠──┼──────┼────────────────────────┼─────┼──────┨
┃167 │ 74081900 │ 截面尺寸≤6mm的精炼铜丝 │ 4.0 │ 0 ┃
┠──┼──────┼────────────────────────┼─────┼──────┨
┃168 │ 74092100 │ 成卷的黄铜板、片、带 │ 7.0 │ 0 ┃
┠──┼──────┼────────────────────────┼─────┼──────┨
┃169 │ 74092900 │ 其他黄铜板、片、带 │ 7.0 │ 0 ┃
┠──┼──────┼────────────────────────┼─────┼──────┨
┃170 │ 74099000 │ 其他铜合金板、片、带 │ 7.0 │ 0 ┃
┠──┼──────┼────────────────────────┼─────┼──────┨
┃171 │ 74101100 │ 无衬背的精炼铜箔 │ 4.0 │ 0 ┃
┠──┼──────┼────────────────────────┼─────┼──────┨
┃172 │ 74102100 │ 有衬背的精炼铜箔 │ 4.0 │ 0 ┃
┠──┼──────┼────────────────────────┼─────┼──────┨
┃173 │ 76011000 │ 未锻轧纯铝 │ 5.0 │ 0 ┃
┠──┼──────┼────────────────────────┼─────┼──────┨
┃174 │ 76020000 │ 铝废碎料 │ 1.5 │ 0 ┃
┠──┼──────┼────────────────────────┼─────┼──────┨
┃175 │ 76061190 │ 纯铝制矩形的其他板、片及带 │ 6.0 │ 0 ┃
┠──┼──────┼────────────────────────┼─────┼──────┨
┃176 │ 76061240 │ 厚度>0.35mm的铝合金制矩形铝板片带 │ 6.0 │ 0 ┃
┠──┼──────┼────────────────────────┼─────┼──────┨
┃177 │ 76069100 │ 纯铝制非矩形的板、片及带 │ 6.0 │ 0 ┃
┠──┼──────┼────────────────────────┼─────┼──────┨
┃178 │ 76069200 │ 铝合金制非矩形的板、片及带 │ 10.0 │ 0 ┃
┠──┼──────┼────────────────────────┼─────┼──────┨
┃179 │ 80030000 │ 锡及锡合金条、杆、型材、丝 │ 8.0 │ 0 ┃
┠──┼──────┼────────────────────────┼─────┼──────┨
┃180 │ 83089000 │ 贱金属制珠子及亮晶片 │ 10.5 │ 0 ┃
┠──┼──────┼────────────────────────┼─────┼──────┨
┃181 │ 84159010 │ 制冷量≤4千大卡/时等空调的零件 │ 10.0 │ 0 ┃
┠──┼──────┼────────────────────────┼─────┼──────┨
┃182 │ 84435990 │ 其它印刷机 │ 8.0 │ 0 ┃
┠──┼──────┼────────────────────────┼─────┼──────┨
┃183 │ 84514000 │ 洗涤、漂白或染色机器 │ 8.4 │ 0 ┃
┠──┼──────┼────────────────────────┼─────┼──────┨
┃184 │ 84518000 │ 税号84.51所列其他未列名的机器 │ 12.0 │ 0 ┃
┠──┼──────┼────────────────────────┼─────┼──────┨
┃185 │ 84798962 │ 自动贴片机 │ 3.6 │ 0 ┃
┠──┼──────┼────────────────────────┼─────┼──────┨
┃186 │ 84804100 │ 金属、硬质合金用注模或压模 │ 8.0 │ 0 ┃
┠──┼──────┼────────────────────────┼─────┼──────┨
┃187 │ 84807900 │ 塑料或橡胶用其他型模 │ 5.0 │ 0 ┃
┠──┼──────┼────────────────────────┼─────┼──────┨
┃188 │ 84818019 │ 其他未列名阀门 │ 7.0 │ 0 ┃
┠──┼──────┼────────────────────────┼─────┼──────┨
┃189 │ 84821000 │ 滚珠轴承 │ 8.0 │ 0 ┃
┠──┼──────┼────────────────────────┼─────┼──────┨
┃190 │ 85011010 │ 输出功率≤37.5W玩具电动机 │ 24.5 │ 0 ┃
┠──┼──────┼────────────────────────┼─────┼──────┨
┃191 │ 85011091 │ 机座20mm≤直径<39mm微电机 │ 11.2 │ 0 ┃
┠──┼──────┼────────────────────────┼─────┼──────┨
┃192 │ 85011099 │ 其他输出功率≤37.5W微电机 │ 9.0 │ 0 ┃
┠──┼──────┼────────────────────────┼─────┼──────┨
┃193 │ 85013100 │ 输出功率≤750瓦直流电动机、发电机 │ 12.0 │ 0 ┃
┠──┼──────┼────────────────────────┼─────┼──────┨
┃194 │ 85030010 │ 玩具用电动机微电机零件 │ 12.0 │ 0 ┃
┠──┼──────┼────────────────────────┼─────┼──────┨
┃195 │ 85030020 │ 输出功率>350MVA交流发电机零件 │ 3.0 │ 0 ┃
┠──┼──────┼────────────────────────┼─────┼──────┨
┃196 │ 85030030 │ 风力驱动发电机组的零件 │ 3.0 │ 0 ┃
┠──┼──────┼────────────────────────┼─────┼──────┨
┃197 │ 85030090 │ 其他电动机、发电机(组)零件 │ 8.0 │ 0 ┃
┠──┼──────┼────────────────────────┼─────┼──────┨
┃198 │ 85043190 │ 额定容量≤1KVA的其他变压器 │ 7.2 │ 0 ┃
┠──┼──────┼────────────────────────┼─────┼──────┨
┃199 │ 85044090 │ 其他未列名静止式变流器 │ 10.0 │ 0 ┃
┠──┼──────┼────────────────────────┼─────┼──────┨
┃200 │ 85049019 │ 其他变压器零件 │ 8.0 │ 0 ┃
┠──┼──────┼────────────────────────┼─────┼──────┨
┃201 │ 85049090 │ 其他静止式变流器及电感器零件 │ 8.0 │ 0 ┃
┠──┼──────┼────────────────────────┼─────┼──────┨
┃202 │ 85051190 │ 其他金属的永磁体 │ 7.0 │ 0 ┃
┠──┼──────┼────────────────────────┼─────┼──────┨
┃203 │ 85051900 │ 非金属永磁体 │ 7.0 │ 0 ┃
┠──┼──────┼────────────────────────┼─────┼──────┨
┃204 │ 85061000 │ 二氧化锰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 │ 20.0 │ 0 ┃
┠──┼──────┼────────────────────────┼─────┼──────┨
┃205 │ 85068000 │ 其他原电池及原电池组 │ 14.0 │ 0 ┃
┠──┼──────┼────────────────────────┼─────┼──────┨
┃206 │ 85073000 │ 镍镉蓄电池 │ 10.0 │ 0 ┃
┠──┼──────┼────────────────────────┼─────┼──────┨
┃207 │ 85078010 │ 镍氢电池 │ 12.0 │ 0 ┃
┠──┼──────┼────────────────────────┼─────┼──────┨
┃208 │ 85079010 │ 铅酸蓄电池零件 │ 10.0 │ 0 ┃
┠──┼──────┼────────────────────────┼─────┼──────┨
┃209 │ 85079090 │ 其他蓄电池零件 │ 8.0 │ 0 ┃
┠──┼──────┼────────────────────────┼─────┼──────┨
┃210 │ 85089000 │ 手提式电动工具的零件 │ 6.6 │ 0 ┃
┠──┼──────┼────────────────────────┼─────┼──────┨
┃211 │ 85099000 │ 家用电动器具的零件 │ 12.0 │ 0 ┃
┠──┼──────┼────────────────────────┼─────┼──────┨
┃212 │ 85139010 │ 手电筒零件 │ 14.0 │ 0 ┃
┠──┼──────┼────────────────────────┼─────┼──────┨
┃213 │ 85139090 │ 其他自供能源手提式电灯零件 │ 14.0 │ 0 ┃
┠──┼──────┼────────────────────────┼─────┼──────┨
┃214 │ 85152110 │ 直缝焊管机 │ 10.0 │ 0 ┃
┠──┼──────┼────────────────────────┼─────┼──────┨
┃215 │ 85152190 │ 其他全自动或半自动电阻焊接机 │ 10.0 │ 0 ┃
┠──┼──────┼────────────────────────┼─────┼──────┨
┃216 │ 85158000 │ 其他焊接机器及装置 │ 8.0 │ 0 ┃
┠──┼──────┼────────────────────────┼─────┼──────┨
┃217 │ 85169010 │ 土壤加热器及加热电阻器零件 │ 8.0 │ 0 ┃
┠──┼──────┼────────────────────────┼─────┼──────┨
┃218 │ 85169090 │ 税号85.16所列货品的其他零件 │ 14.6 │ 0 ┃
┠──┼──────┼────────────────────────┼─────┼──────┨
┃219 │ 85181000 │ 传声器(麦克风)及其座架 │ 10.0 │ 0 ┃
┠──┼──────┼────────────────────────┼─────┼──────┨
┃220 │ 85189000 │ 税号85.18所列货品的零件 │ 10.5 │ 0 ┃
┠──┼──────┼────────────────────────┼─────┼──────┨
┃221 │ 85221000 │ 拾音头 │ 35.0 │ 0 ┃
┠──┼──────┼────────────────────────┼─────┼──────┨
┃222 │ 85229010 │ 转盘或唱机用零附件 │ 27.0 │ 0 ┃
┠──┼──────┼────────────────────────┼─────┼──────┨
┃223 │ 85229021 │ 录音机走带机构(机芯) │ 27.0 │ 0 ┃
┠──┼──────┼────────────────────────┼─────┼──────┨
┃224 │ 85229030 │ 其他视频信号录放设备的零件附件 │ 30.0 │ 0 ┃
┠──┼──────┼────────────────────────┼─────┼──────┨
┃225 │ 85229090 │ 税号85.19至85.21所列设备其他零件 │ 20.0 │ 0 ┃
┠──┼──────┼────────────────────────┼─────┼──────┨
┃226 │ 85239000 │ 其他供录制声音等信息未录制媒体 │ 8.3 │ 0 ┃
┠──┼──────┼────────────────────────┼─────┼──────┨
┃227 │ 85291010 │ 雷达及无线电导航设备天线及零件 │ 1.5 │ 0 ┃
┠──┼──────┼────────────────────────┼─────┼──────┨
┃228 │ 85299030 │ 对讲机零件 │ 8.0 │ 0 ┃
┠──┼──────┼────────────────────────┼─────┼──────┨
┃229 │ 85299049 │ 其他用途电视摄像机零件 │ 12.0 │ 0 ┃
┠──┼──────┼────────────────────────┼─────┼──────┨
┃230 │ 85299060 │ 收音机及其组合机的其他零件 │ 15.0 │ 0 ┃
┠──┼──────┼────────────────────────┼─────┼──────┨
┃231 │ 85299090 │ 税号85.25至85.28所列设备的零件 │ 4.0 │ 0 ┃
┠──┼──────┼────────────────────────┼─────┼──────┨
┃232 │ 85318010 │ 蜂鸣器 │ 15.0 │ 0 ┃
┠──┼──────┼────────────────────────┼─────┼──────┨
┃233 │ 85361000 │ 熔断器(电压≤1000V) │ 10.0 │ 0 ┃
┠──┼──────┼────────────────────────┼─────┼──────┨
┃234 │ 85364900 │ 电压>60V的继电器 │ 10.0 │ 0 ┃
┠──┼──────┼────────────────────────┼─────┼──────┨
┃235 │ 85371010 │ 其他数控装置 │ 5.0 │ 0 ┃
┠──┼──────┼────────────────────────┼─────┼──────┨
┃236 │ 85371090 │ 其他电力控制或分配的装置 │ 8.4 │ 0 ┃
┠──┼──────┼────────────────────────┼─────┼──────┨
┃237 │ 85372090 │ 其他电力控制或分配装置 │ 8.4 │ 0 ┃
┠──┼──────┼────────────────────────┼─────┼──────┨
┃238 │ 85389000 │ 税号85.35、85.36或85.37装置的零件 │ 7.0 │ 0 ┃
┠──┼──────┼────────────────────────┼─────┼──────┨
┃239 │ 85392991 │ 电压≤12V未列名的白炽灯泡 │ 12.0 │ 0 ┃
┠──┼──────┼────────────────────────┼─────┼──────┨
┃240 │ 85404000 │ 点距<0.4mm彩色数据/图形显示管 │ 8.0 │ 0 ┃
┠──┼──────┼────────────────────────┼─────┼──────┨
┃241 │ 85441100 │ 铜制绕组电线 │ 10.0 │ 0 ┃
┠──┼──────┼────────────────────────┼─────┼──────┨
┃242 │ 85444190 │ 耐压≤80V有接头电导体 │ 4.0 │ 0 ┃
┠──┼──────┼────────────────────────┼─────┼──────┨
┃243 │ 85445190 │ 1000V≥耐压>80V有接头电导体 │ 7.0 │ 0 ┃
┠──┼──────┼────────────────────────┼─────┼──────┨
┃244 │ 85445990 │ 1000V≥耐压>80V无接头电导体 │ 13.8 │ 0 ┃
┠──┼──────┼────────────────────────┼─────┼──────┨
┃245 │ 90011000 │ 光导纤维束及光缆 │ 7.0 │ 0 ┃
┠──┼──────┼────────────────────────┼─────┼──────┨
┃246 │ 90012000 │ 偏振材料制的片及板 │ 8.0 │ 0 ┃
┠──┼──────┼────────────────────────┼─────┼──────┨
┃247 │ 90019000 │ 税号90.01未列名的其他光学元件 │ 8.0 │ 0 ┃
┠──┼──────┼────────────────────────┼─────┼──────┨
┃248 │ 90021990 │ 税号90.02未列名的其他物镜 │ 15.0 │ 0 ┃
┠──┼──────┼────────────────────────┼─────┼──────┨
┃249 │ 90069110 │ 特种用途照相机的零附件 │ 8.0 │ 0 ┃
┠──┼──────┼────────────────────────┼─────┼──────┨
┃250 │ 90069120 │ 一次成像照相机的零附件 │ 5.0 │ 0 ┃
┠──┼──────┼────────────────────────┼─────┼──────┨
┃251 │ 90069191 │ 照相机自动调焦组件 │ 10.0 │ 0 ┃
┠──┼──────┼────────────────────────┼─────┼──────┨
┃252 │ 90069192 │ 其他照相机的快门组件 │ 10.0 │ 0 ┃
┠──┼──────┼────────────────────────┼─────┼──────┨
┃253 │ 90069199 │ 其他照相机的其他零附件 │ 10.0 │ 0 ┃
┠──┼──────┼────────────────────────┼─────┼──────┨
┃254 │ 90138010 │ 放大镜 │ 12.0 │ 0 ┃
┠──┼──────┼────────────────────────┼─────┼──────┨
┃255 │ 90138090 │ 其他液晶装置及光学仪器 │ 5.0 │ 0 ┃
┠──┼──────┼────────────────────────┼─────┼──────┨
┃256 │ 90139010 │ 激光器、望远镜等装置的零附件 │ 6.0 │ 0 ┃
┠──┼──────┼────────────────────────┼─────┼──────┨
┃257 │ 90139090 │ 税号90.13所列其他货品的零附件 │ 8.0 │ 0 ┃
┠──┼──────┼────────────────────────┼─────┼──────┨
┃258 │ 90318090 │ 未列名测量、检验仪器器具及机器 │ 5.0 │ 0 ┃
┠──┼──────┼────────────────────────┼─────┼──────┨
┃259 │ 91021100 │ 机械指示式的其他电子手表 │ 15.0 │ 0 ┃
┠──┼──────┼────────────────────────┼─────┼──────┨
┃260 │ 91021200 │ 光电显示式的其他电子手表 │ 23.0 │ 0 ┃
┠──┼──────┼────────────────────────┼─────┼──────┨
┃261 │ 91031000 │ 以表芯装成的电子钟 │ 23.0 │ 0 ┃
┠──┼──────┼────────────────────────┼─────┼──────┨
┃262 │ 91051100 │ 电子闹钟 │ 23.0 │ 0 ┃
┠──┼──────┼────────────────────────┼─────┼──────┨
┃263 │ 91081100 │ 已组装的机械指示式完整电子表芯 │ 16.0 │ 0 ┃
┠──┼──────┼────────────────────────┼─────┼──────┨
┃264 │ 91081200 │ 已组装的光电显示式完整电子表芯 │ 16.0 │ 0 ┃
┠──┼──────┼────────────────────────┼─────┼──────┨
┃265 │ 91081900 │ 其他已组装的完整电子表芯 │ 16.0 │ 0 ┃
┠──┼──────┼────────────────────────┼─────┼──────┨
┃266 │ 91089900 │ 其他已组装完整机械表芯 │ 16.0 │ 0 ┃
┠──┼──────┼────────────────────────┼─────┼──────┨
┃267 │ 91112000 │ 贱金属制的表壳 │ 14.0 │ 0 ┃
┠──┼──────┼────────────────────────┼─────┼──────┨
┃268 │ 91132000 │ 贱金属制的表带及其零件 │ 14.0 │ 0 ┃
┠──┼──────┼────────────────────────┼─────┼──────┨
┃269 │ 91149000 │ 钟、表的其他零件 │ 14.0 │ 0 ┃
┠──┼──────┼────────────────────────┼─────┼──────┨
┃270 │ 95039000 │ 其他未列名玩具 │ 7.0 │ 0 ┃
┠──┼──────┼────────────────────────┼─────┼──────┨
┃271 │ 96062200 │ 金属制钮扣 │ 17.0 │ 0 ┃
┠──┼──────┼────────────────────────┼─────┼──────┨
┃272 │ 96071100 │ 装有贱金属齿的拉链 │ 21.0 │ 0 ┃
┠──┼──────┼────────────────────────┼─────┼──────┨
┃273 │ 96071900 │ 其他拉链 │ 21.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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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
一、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制定本附件。
二、一方直接从另一方进口的在《安排》下实行零关税的货物,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其原产地:
(一)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其原产地为该方。
(二)非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只有在该方进行了实质性加工的,其原产地才可认定为该方。
三、本附件第二条第(一)款所称“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是指:
(一)在该方开采或提取的矿产品;
(二)在该方收获或采集的植物或植物产品;
(三)在该方出生并饲养的动物;
(四)在该方从本条第(三)款所指的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五)在该方狩猎或捕捞所获得的产品;
(六)持该方牌照并悬挂国旗(就内地船只而言)或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就香港特别行政区船只而言)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海产品;
(七)在持该方牌照并悬挂国旗(就内地船只而言)或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就香港特别行政区船只而言)的船只上加工本条第(六)款所列产品中获得的产品;
(八)在该方收集的该方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
(九)在该方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利用本条第(一)款至第(九)款所列产品在该方加工所得的产品。
四、下列加工或处理,无论是单独完成还是相互结合完成,凡用于以下规定的目的,即视为微小加工处理,在确定货物是否完全获得时,应不予考虑:
(一)为运输或贮存货物而进行的加工或处理;
(二)为便于货物装运而进行的加工或处理;
(三)为货物销售而进行的包装、展示等加工或处理。
五、本附件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实质性加工”的认定标准,应采用双方同意的下列实质性加工标准:
(一)“实质性加工”的认定标准可采用“制造或加工工序”、“税号改变”、“从价百分比”、“其他标准”或“混合标准”。
(二)“制造或加工工序”是指在一方境内进行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制造或加工工序。
(三)“税号改变”是指非一方原产材料经过在该方境内加工生产后,所得产品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且不再在该方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任何改变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的生产、加工或制造。
(四)“从价百分比”是指完全在一方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离岸价格(FOB)的比值应大于或等于30%,并且最后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应在该方境内完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原料价值+组合零件价值+劳工价值+产品开发支出价值
----------------------------------------------------×100%≥30%
出口制成品的FOB价格
1.“产品开发”是指在一方境内为生产或加工有关出口制成品而实施的产品开发。开发费用的支付必须与该出口制成品有关,包括生产加工者自行开发、委托该方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开发以及购买该方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拥有的设计、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著作权而支付的费用。该费用支付金额必须能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的有关规定明确确定。
2.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符合公认的会计准则及《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五)“其他标准”,是除上述“制造加工工序”、“税号改变”和“从价百分比”之外的、双方一致同意所采用的原产地确定方法。
(六)“混合标准”是指同时使用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准确定原产地。
六、简单的稀释、混合、包装、装瓶、干燥、装配、分类或装饰不应视为实质性加工;企业生产或定价措施的目的在于规避本附件条款的,也不应视为实质性加工。
七、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不应考虑货物制造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工厂、设备、机器和工具的产地;也不应考虑虽在制造过程中使用但不构成货物成分或组成部件的材料的产地。
八、下列情况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应忽略不计:
(一)随所装货物一起报关进口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
(二)与货物一起报关进口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附件、备件、工具及介绍说明性材料。
九、双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8位数级税目为基础,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标准,制订《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本附件表1)。表1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在《安排》下,满足本附件表1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货物方可视作已在香港进行了实质性加工。
任何根据《安排》附件1第五条实施零关税的原产香港的货物和拟在香港生产的货物的原产地标准应补充列入本附件表1。
十、根据《安排》实行零关税的原产货物,应从一方直接运输至另一方口岸。
十一、本附件实施后,如因生产技术改进或其他原因,一方认为需要对本附件的内容或本附件表1内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标准作出修订,可向另一方提出磋商要求并提交书面说明及支持数据和资料,通过《安排》第十九条设立的联合指导委员会磋商解决。
十二、本附件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附件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附件于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安民(签字) 唐英年(签字)
表1
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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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内地2001年│ 货物名称 │ 原产地标准 ┃
┃ │ 税则号列│ │ ┃
┠──┼─────┼──────────┼───────────────────┨
┃ 1│ 21050000│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从奶或代奶用品、甜料、添加剂制造。主要┃
┃ │ │不论是否含可可 │制造工序为混和及冷冻。如冰制食品附有外┃
┃ │ │ │层,则外层亦须在香港制造。 ┃
┠──┼─────┼──────────┼───────────────────┨
┃ 2│ 27100054│润滑油 │以化学变化处理工业用油。主要制造工序为┃
┃ │ │ │石油提炼程序,包括分隔、脱水、蒸馏以及┃
┃ │ │ │混合其它添加物。 ┃
┠──┼─────┼──────────┼───────────────────┨
┃ 3│ 28433000│金化合物 │税号改变标准。 ┃
┠──┼─────┼──────────┼───────────────────┨
┃ 4│ 30041011│氨苄青霉素制剂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比例调┃
┃ │ │ │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 ┃
┃ │ │ │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 ┃
┃ │ │ │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
┠──┼─────┼──────────┼───────────────────┨
┃ 5│ 30041012│羟氨苄青霉素制剂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比例调┃
┃ │ │ │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 ┃
┃ │ │ │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 ┃
┃ │ │ │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
┠──┼─────┼──────────┼───────────────────┨
┃ 6│ 30041013│青霉素V制剂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比例调┃
┃ │ │ │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 ┃
┃ │ │ │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 ┃
┃ │ │ │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
┠──┼─────┼──────────┼───────────────────┨
┃ 7│ 30041019│其它青霉素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比例调┃
┃ │ │ │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 ┃
┃ │ │ │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 ┃
┃ │ │ │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
┠──┼─────┼──────────┼───────────────────┨
┃ 8│ 30041090│其它已配剂量含有青霉│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比例调┃
┃ │ │素或链霉素药品 │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 ┃
┃ │ │ │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 ┃
┃ │ │ │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
┠──┼─────┼──────────┼───────────────────┨
┃ 9│ 30049054│清凉油 │税号改变标准。 ┃
┠──┼─────┼──────────┼───────────────────┨
┃ 10│ 30049059│其它中式成药 │从化学或草药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
┃ │ │ │(a)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 ┃
┃ │ │ │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
┃ │ │ │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
┃ │ │ │药用制品;或(b)煎煮及混和及碾磨。如碾 ┃
┃ │ │ │磨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溶解及/或燥干及/或┃
┃ │ │ │过滤,则溶解及/或燥干及/或过滤亦须在香┃
┃ │ │ │港进行。 ┃
┠──┼─────┼──────────┼───────────────────┨
┃ 11│ 30049090│已配定剂量的药品 │从化学或草药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
┃ │ │ │(a)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 ┃
┃ │ │ │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
┃ │ │ │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
┃ │ │ │药用制品;或(b)煎煮及混和及碾磨。如碾 ┃
┃ │ │ │磨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溶解及/或燥干及/或┃
┃ │ │ │过滤,则溶解及/或燥干及/或过滤亦须在香┃
┃ │ │ │港进行。 ┃
┠──┼─────┼──────────┼───────────────────┨
┃ 12│ 32041600│活性染料及以其为基本│从化学品或其它着色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
┃ │ │成分的制品 │为混和化学品或其它着色剂。 ┃
┠──┼─────┼──────────┼───────────────────┨
┃ 13│ 32041700│颜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从化学品或其它着色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
┃ │ │的制品 │为混和化学品或其它着色剂。 ┃
┠──┼─────┼──────────┼───────────────────┨
┃ 14│ 32064900│其它无机着色料及其制│从化学品或其它着色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
┃ │ │品 │为混和化学品或其它着色剂。 ┃
┠──┼─────┼──────────┼───────────────────┨
┃ 15│ 32081000│溶于非水介质的聚酯油│从并非油漆、瓷漆或同类产品的原料制造。┃
┃ │ │漆及清漆等 │主要制造工序为(a)混合原料;及(b)乳┃
┃ │ │ │化(如适用);及(c)合成。 ┃
┠──┼─────┼──────────┼───────────────────┨
┃ 16│ 32089090│溶于非水介质其它油 │从并非油漆、瓷漆或同类产品的原料制造。┃
┃ │ │漆、清漆溶液 │主要制造工序为(a)混合原料;及(b)乳┃
┃ │ │ │化(如适用);及(c)合成。 ┃
┠──┼─────┼──────────┼───────────────────┨
┃ 17│ 32100000│其它油漆及清漆;皮革│从并非油漆、瓷漆或同类产品的原料制造。┃
┃ │ │用水性颜料 │主要制造工序为(a)混合原料;及(b)乳┃
┃ │ │ │化(如适用);及(c)合成。 ┃
┠──┼─────┼──────────┼───────────────────┨
┃ 18│ 32151900│其它印刷油墨 │从颜料和化学溶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溶┃
┃ │ │ │解及混和。 ┃
┠──┼─────┼──────────┼───────────────────┨
┃ 19│ 33029000│其它工业用混合香料及│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
┃ │ │香料混合物 │混和令制造物料产生化学变化。 ┃
┠──┼─────┼──────────┼───────────────────┨
┃ 20│ 33030000│香水及花露水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
┃ │ │ │特定配方进行混合、高温处理和搅拌,使基┃
┃ │ │ │本化学品产生实质变化。 ┃
┠──┼─────┼──────────┼───────────────────┨
┃ 21│ 33041000│唇用化妆品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
┃ │ │ │特定配方进行混合、高温处理和搅拌,使基┃
┃ │ │ │本化学品产生实质变化。 ┃
┠──┼─────┼──────────┼───────────────────┨
┃ 22│ 33042000│眼用化妆品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
┃ │ │ │特定配方进行混合、高温处理和搅拌,使基┃
┃ │ │ │本化学品产生实质变化。 ┃
┠──┼─────┼──────────┼───────────────────┨
┃ 23│ 33043000│指(趾)甲化妆品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
┃ │ │ │特定配方进行混合、高温处理和搅拌,使基┃
┃ │ │ │本化学品产生实质变化。 ┃
┠──┼─────┼──────────┼───────────────────┨
┃ 24│ 33049900│其它美容化妆品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
┃ │ │ │特定配方进行混合、高温处理和搅拌,使基┃
┃ │ │ │本化学品产生实质变化。 ┃
┠──┼─────┼──────────┼───────────────────┨
┃ 25│ 35069900│其它未列名的调制胶、│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搅拌或┃
┃ │ │粘合剂 │混和化学物料,产生物理或化学变化。 ┃
┠──┼─────┼──────────┼───────────────────┨
┃ 26│ 38099100│纺织工业用其它未列名│税号改变标准。 ┃
┃ │ │产品和制剂 │ ┃
┠──┼─────┼──────────┼───────────────────┨
┃ 27│ 38249090│其它未列名的化学品 │从化学成份制造,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
┠──┼─────┼──────────┼───────────────────┨
┃ 28│ 39031900│初级形状的其它聚苯乙│(1)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它化学 ┃
┃ │ │烯 │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搅拌或混和、熔┃
┃ │ │ │化或聚变、压制及制粒;或 ┃
┃ │ │ │(2)从塑胶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 ┃
┃ │ │ │粒、拉压及切割。 ┃
┠──┼─────┼──────────┼───────────────────┨
┃ 29│ 39042200│初级形状已塑化的聚氯│(1)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它化学 ┃
┃ │ │乙烯 │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搅拌或混和、熔┃
┃ │ │ │化或聚变、压制及制粒;或 ┃
┃ │ │ │(2)从塑胶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 ┃
┃ │ │ │粒、拉压及切割。 ┃
┠──┼─────┼──────────┼───────────────────┨
┃ 30│ 39151000│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1)在香港收集的在香港消费过程中产生的 ┃
┃ │ │下脚料 │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或 ┃
┃ │ │ │(2)在香港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 ┃
┃ │ │ │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
┠──┼─────┼──────────┼───────────────────┨
┃ 31│ 39152000│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1)在香港收集的在香港消费过程中产生的 ┃
┃ │ │及下脚料 │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或 ┃
┃ │ │ │(2)在香港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 ┃
┃ │ │ │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
┠──┼─────┼──────────┼───────────────────┨
┃ 32│ 39153000│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1)在香港收集的在香港消费过程中产生的 ┃
┃ │ │及下脚料 │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或 ┃
┃ │ │ │(2)在香港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 ┃
┃ │ │ │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
┠──┼─────┼──────────┼───────────────────┨
┃ 33│ 39159000│其它塑料的废碎料及下│(1)在香港收集的在香港消费过程中产生的 ┃
┃ │ │脚料 │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或 ┃
┃ │ │ │(2)在香港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 ┃
┃ │ │ │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
┠──┼─────┼──────────┼───────────────────┨
┃ 34│ 39204100│硬质聚氯乙烯板、片、│(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 ┃
┃ │ │膜、箔及扁条 │塑;或 ┃
┃ │ │ │(2)从聚氯乙烯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 ┃
┃ │ │ │制及切割。 ┃
┠──┼─────┼──────────┼───────────────────┨
┃ 35│ 39204200│软质聚氯乙烯板、片、│(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 ┃
┃ │ │膜、箔及扁条 │塑;或 ┃
┃ │ │ │(2)从聚氯乙烯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 ┃
┃ │ │ │制及切割。 ┃
┠──┼─────┼──────────┼───────────────────┨
┃ 36│ 39209990│其它塑料制的非泡沫塑│(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 ┃
┃ │ │料板片 │塑;或 ┃
┃ │ │ │(2)从聚氯乙烯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 ┃
┃ │ │ │制及切割。 ┃
┠──┼─────┼──────────┼───────────────────┨
┃ 37│ 39211210│泡沫聚氯乙烯人造革及│(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 ┃
┃ │ │合成革 │塑;或 ┃
┃ │ │ │(2)从聚氯乙烯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 ┃
┃ │ │ │制及切割。 ┃
┠──┼─────┼──────────┼───────────────────┨
┃ 38│ 39231000│塑料制盒、箱及类似品│(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 ┃
┃ │ │ │塑;或 ┃
┃ │ │ │(2)从塑料粒料或塑料片制造。主要制造工 ┃
┃ │ │ │序为压制及切割。 ┃
┠──┼─────┼──────────┼───────────────────┨
┃ 39│ 39232900│其它塑料制的袋及包 │(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 ┃
┃ │ │ │塑;或 ┃
┃ │ │ │(2)从塑料粒料或塑料片制造。主要制造工 ┃
┃ │ │ │序为(a)塑形及切割;或(b)切割及吹拉、密┃
┃ │ │ │封或车缝。如车缝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装 ┃
┃ │ │ │配,则装配亦须在香港进行。 ┃
┠──┼─────┼──────────┼───────────────────┨
┃ 40│ 39239000│供运输或包装货物用其│(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 ┃
┃ │ │它塑料制品 │塑;或 ┃
┃ │ │ │(2)从塑料粒料或塑料片制造。主要制造工 ┃
┃ │ │ │序为(a)塑形及切割;或(b)切割及吹拉、密┃
┃ │ │ │封或车缝。如车缝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装 ┃
┃ │ │ │配,则装配亦须在香港进行。 ┃
┠──┼─────┼──────────┼───────────────────┨
┃ 41│ 39269010│塑料制机器及仪器用零│(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 ┃
┃ │ │件 │塑;或 ┃
┃ │ │ │(2)从塑料粒料或塑料片制造。主要制造工 ┃
┃ │ │ │序为(a)塑形及切割;或(b)切割及吹拉、密┃
┃ │ │ │封或车缝。如车缝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装 ┃
┃ │ │ │配,则装配亦须在香港进行。 ┃
┠──┼─────┼──────────┼───────────────────┨
┃ 42│ 39269090│其它塑料制品 │(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 ┃
┃ │ │ │塑;或 ┃
┃ │ │ │(2)从塑料粒料或塑料片制造。主要制造工 ┃
┃ │ │ │序为(a)塑形及切割;或(b)切割及吹拉、密┃
┃ │ │ │封或车缝。如车缝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装 ┃
┃ │ │ │配,则装配亦须在香港进行。 ┃
┠──┼─────┼──────────┼───────────────────┨
┃ 43│ 41041000│面积≤2.6平米的整张 │(1)从在香港屠宰的动物的毛皮制造。主要 ┃
┃ │ │牛皮革 │制造工序为去皮及盐渍;或 ┃
┃ │ │ │(2)从进口毛皮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浸泡 ┃
┃ │ │ │或滚鼓漂染、鞣制及燥干。如燥干工序后涉┃
┃ │ │ │及刮毛,则刮毛亦须在香港进行。 ┃
┠──┼─────┼──────────┼───────────────────┨
┃ 44│ 41043990│其它牛皮革、马皮革 │(1)从在香港屠宰的动物的毛皮制造。主要 ┃
┃ │ │ │制造工序为去皮及盐渍;或 ┃
┃ │ │ │(2)从进口毛皮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浸泡 ┃
┃ │ │ │或滚鼓漂染、鞣制及燥干。如燥干工序后涉┃
┃ │ │ │及刮毛,则刮毛亦须在香港进行。 ┃
┠──┼─────┼──────────┼───────────────────┨
┃ 45│ 48051000│半化学的瓦楞纸(瓦楞 │从废纸或木浆和涂层物料制造。主要制造工┃
┃ │ │原纸) │序为塑形、燥干、轧光和涂层。 ┃
┠──┼─────┼──────────┼───────────────────┨
┃ 46│ 48056000│其它未经涂布薄纸及纸│从废纸或木浆和涂层物料制造。主要制造工┃
┃ │ │板 │序为塑形、燥干、轧光和涂层。 ┃
┠──┼─────┼──────────┼───────────────────┨
┃ 47│ 48058000│其它未经涂布厚纸及纸│从废纸或木浆和涂层物料制造。主要制造工┃
┃ │ │板 │序为塑形、燥干、轧光和涂层。 ┃
┠──┼─────┼──────────┼───────────────────┨
┃ 48│ 48101200│涂无机物的厚书写、印│从废纸或木浆和涂层物料制造。主要制造工┃
┃ │ │刷纸、纸板 │序为塑形、燥干、轧光和涂层。 ┃
┠──┼─────┼──────────┼───────────────────┨
┃ 49│ 48102900│其它涂无机物的书写、│从废纸或木浆和涂层物料制造。主要制造工┃
┃ │ │印刷纸及纸板 │序为塑形、燥干、轧光和涂层。 ┃
┠──┼─────┼──────────┼───────────────────┨
┃ 50│ 48109100│其它涂无机物的多层纸│从废纸或木浆和涂层物料制造。主要制造工┃
┃ │ │及纸板 │序为塑形、燥干、轧光和涂层。 ┃
┠──┼─────┼──────────┼───────────────────┨
┃ 51│ 48119000│其它经涂布、浸渍、覆│从废纸或木浆和涂层物料制造。主要制造工┃
┃ │ │盖的纸及纸板 │序为塑形、燥干、轧光和涂层。 ┃
┠──┼─────┼──────────┼───────────────────┨
┃ 52│ 48191000│瓦楞纸或纸板制的箱、│从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版、印刷、切┃
┃ │ │盒、匣 │割及订装。如制版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排 ┃
┃ │ │ │字,则排字亦须在香港进行。 ┃
┠──┼─────┼──────────┼───────────────────┨
┃ 53│ 48192000│非瓦楞纸或纸板制可折│从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版、印刷、切┃
┃ │ │叠箱、盒、匣 │割及订装。如制版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排 ┃
┃ │ │ │字,则排字亦须在香港进行。 ┃
┠──┼─────┼──────────┼───────────────────┨
┃ 54│ 48211000│纸或纸板印制的各种标│从塑胶或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印刷或涂┃
┃ │ │签 │上胶水,及切割。 ┃
┠──┼─────┼──────────┼───────────────────┨
┃ 55│ 48239090│其它纸及纸制品 │(1)从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及压 ┃
┃ │ │ │制。如压制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塑形及/或 ┃
┃ │ │ │装配,则塑形及/或装配亦须在香港进行; ┃
┃ │ │ │或 ┃
┃ │ │ │(2)从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版、印刷 ┃
┃ │ │ │及切割。如制版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排字,┃
┃ │ │ │则排字亦须在香港进行;或 ┃
┃ │ │ │(3)从纤维或醋酸盐,及纸制造。主要制造 ┃
┃ │ │ │工序为切割、压模、包装及粘合。如压模后┃
┃ │ │ │的制造工序中涉及卷绕及/或塑形,则卷绕 ┃
┃ │ │ │及/或塑形亦须在香港进行;或 ┃
┃ │ │ │(4)从纸及/或塑胶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
┃ │ │ │印刷、切割。如切割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热┃
┃ │ │ │封,则热封亦须在香港进行。 ┃
┠──┼─────┼──────────┼───────────────────┨
┃ 56│ 49111090│其它商业广告品及类似│从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版、印刷及钉┃
┃ │ │印刷品 │装。如制版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排字,则排┃
┃ │ │ │字亦须在香港进行。如印刷后的制造工序中┃
┃ │ │ │涉及切割,则切割亦须在香港进行。 ┃
┠──┼─────┼──────────┼───────────────────┨
┃ 57│ 49119900│其它印刷品 │从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版、印刷及钉┃
┃ │ │ │装。如制版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排字,则排┃
┃ │ │ │字亦须在香港进行。如印刷后的制造工序中┃
┃ │ │ │涉及切割,则切割亦须在香港进行。 ┃
┠──┼─────┼──────────┼───────────────────┨
┃ 58│ 50072019│其它纯桑蚕丝机织物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 ┃
┃ │ │ │织;或 ┃
┃ │ │ │(2)装饰进口或本地制造的织物,且符合从 ┃
┃ │ │ │价百分比标准;或 ┃
┃ │ │ │(3)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 ┃
┃ │ │ │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 ┃
┃ │ │ │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 ┃
┃ │ │ │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 ┃
┃ │ │ │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
┃ │ │ │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
┃ 59│ 51071000│非供零售用精梳纯羊毛│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
┃ │ │纱线 │纱。 ┃
┠──┼─────┼──────────┼───────────────────┨
┃ 60│ 51121900│重量>200g/平米精梳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 ┃
┃ │ │全毛布 │织;或 ┃
┃ │ │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 ┃
┃ │ │ │工序为(a)煮炼 ;及(b)染色或印花 ┃
┃ │ │ │(用已染色纱线所织的织物除外);及 ┃
┃ │ │ │(c)绣绒;及(d)烘干;及(e)拉幅; ┃
┃ │ │ │及(f)刮布或起绒或刷毛;及(g)蒸煮。┃
┠──┼─────┼──────────┼───────────────────┨
┃ 61│ 52051100│非零售粗梳粗支纯棉单│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
┃ │ │纱 │纱。 ┃
┠──┼─────┼──────────┼───────────────────┨
┃ 62│ 52051200│非零售粗梳中支纯棉单│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
┃ │ │纱 │纱。 ┃
┠──┼─────┼──────────┼───────────────────┨
┃ 63│ 52052200│非零售精梳中支纯棉单│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
┃ │ │纱 │纱。 ┃
┠──┼─────┼──────────┼───────────────────┨
┃ 64│ 52053200│非零售粗梳中支纯棉多│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
┃ │ │股纱 │纱。 ┃
┠──┼─────┼──────────┼───────────────────┨
┃ 65│ 52054200│非零售精梳中支纯棉多│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
┃ │ │股纱 │纱。 ┃
┠──┼─────┼──────────┼───────────────────┨
┃ 66│ 52083200│染色的较轻质全棉平纹│(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 ┃
┃ │ │布 │织;或 ┃
┃ │ │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 ┃
┃ │ │ │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 ┃
┃ │ │ │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 ┃
┃ │ │ │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 ┃
┃ │ │ │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
┃ │ │ │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
┃ 67│ 52083300│染色的轻质全棉三、四│(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 ┃
┃ │ │线斜纹布 │织;或 ┃
┃ │ │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 ┃
┃ │ │ │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 ┃
┃ │ │ │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 ┃
┃ │ │ │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 ┃
┃ │ │ │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
┃ │ │ │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
┃ 68│ 52083900│染色的轻质其它全棉机│(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 ┃
┃ │ │织物 │织;或 ┃
┃ │ │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 ┃
┃ │ │ │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 ┃
┃ │ │ │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 ┃
┃ │ │ │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 ┃
┃ │ │ │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
┃ │ │ │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
┃ 69│ 52084200│色织的较轻质全棉平纹│(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 ┃
┃ │ │布 │织;或 ┃
┃ │ │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 ┃
┃ │ │ │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 ┃
┃ │ │ │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 ┃
┃ │ │ │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 ┃
┃ │ │ │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
┃ │ │ │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
┃ 70│ 52084900│色织的轻质其它全棉机│(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 ┃
┃ │ │织物 │织;或 ┃
┃ │ │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 ┃
┃ │ │ │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 ┃
┃ │ │ │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 ┃
┃ │ │ │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 ┃
┃ │ │ │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
┃ │ │ │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
┃ 71│ 52091200│未漂白重质全棉三、四│(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 ┃
┃ │ │线斜纹布 │织;或 ┃
┃ │ │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 ┃
┃ │ │ │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 ┃
┃ │ │ │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 ┃
┃ │ │ │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 ┃
┃ │ │ │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
┃ │ │ │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
┃ 72│ 52093100│染色的重质全棉平纹布│(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 ┃
┃ │ │ │织;或 ┃
┃ │ │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 ┃
┃ │ │ │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 ┃
┃ │ │ │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 ┃
┃ │ │ │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 ┃
┃ │ │ │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
┃ │ │ │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
┃ 73│ 52093200│染色的重质全棉三、四│(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 ┃
┃ │ │线斜纹布 │织;或 ┃
┃ │ │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 ┃
┃ │ │ │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 ┃
┃ │ │ │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 ┃
┃ │ │ │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 ┃
┃ │ │ │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
┃ │ │ │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
┃ 74│ 52093900│染色的重质其它全棉机│(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 ┃
┃ │ │织物 │织;或 ┃
┃ │ │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 ┃
┃ │ │ │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 ┃
┃ │ │ │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 ┃
┃ │ │ │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 ┃
┃ │ │ │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
┃ │ │ │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
┃ 75│ 52094100│色织的重质全棉平纹布│(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 ┃
┃ │ │ │织;或 ┃
┃ │ │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 ┃
┃ │ │ │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 ┃
┃ │ │ │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 ┃
┃ │ │ │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 ┃
┃ │ │ │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
┃ │ │ │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
┃ 76│ 52094200│色织的重质全棉粗斜纹│(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 ┃
┃ │ │布(劳动布) │织;或 ┃
┃ │ │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 ┃
┃ │ │ │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 ┃
┃ │ │ │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 ┃
┃ │ │ │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 ┃
┃ │ │ │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
┃ │ │ │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
┃ 77│ 52094300│色织的重质全棉三、四│(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 ┃
┃ │ │线斜纹布 │织;或 ┃
┃ │ │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 ┃
┃ │ │ │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 ┃
┃ │ │ │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 ┃
┃ │ │ │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 ┃
┃ │ │ │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
┃ │ │ │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
┃ 78│ 52103100│与化纤混纺染色的轻质│(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 ┃
┃ │ │平纹棉布 │织;或 ┃
┃ │ │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 ┃
┃ │ │ │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 ┃
┃ │ │ │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 ┃
┃ │ │ │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 ┃
┃ │ │ │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
┃ │ │ │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
┃ 79│ 53091900│其它全亚麻机织物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 ┃
┃ │ │ │织;或 ┃
┃ │ │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 ┃
┃ │ │ │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 ┃
┃ │ │ │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 ┃
┃ │ │ │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 ┃
┃ │ │ │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
┃ │ │ │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
┃ 80│ 53092900│其它混纺亚麻机织物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 ┃
┃ │ │ │织;或 ┃
┃ │ │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 ┃
┃ │ │ │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 ┃
┃ │ │ │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 ┃
┃ │ │ │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 ┃
┃ │ │ │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
┃ │ │ │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
┃ 81│ 54011010│非供零售用合成纤维长│从连续长纤维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并 ┃
┃ │ │丝缝纫线 │线、搓捻、加热定型、上油及卷绕。 ┃
┠──┼─────┼──────────┼───────────────────┨
┃ 82│ 54074200│染色的纯尼龙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 ┃
┃ │ │ │织;或 ┃
┃ │ │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 ┃
┃ │ │ │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 ┃
┃ │ │ │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 ┃
┃ │ │ │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 ┃
┃ │ │ │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
┃ │ │ │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
┃ 83│ 54074300│色织的纯尼龙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 ┃
┃ │ │ │织;或 ┃
┃ │ │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 ┃
┃ │ │ │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 ┃
┃ │ │ │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 ┃
┃ │ │ │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 ┃
┃ │ │ │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
┃ │ │ │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
┃ 84│ 54075200│染色的纯聚酯变形长丝│(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 ┃
┃ │ │布 │织;或 ┃
┃ │ │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 ┃
┃ │ │ │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 ┃
┃ │ │ │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 ┃
┃ │ │ │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 ┃
┃ │ │ │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
┃ │ │ │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
┃ 85│ 54076100│其它纯聚酯非变形长丝│(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 ┃
┃ │ │布 │织;或 ┃
┃ │ │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 ┃
┃ │ │ │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 ┃
┃ │ │ │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 ┃
┃ │ │ │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 ┃
┃ │ │ │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
┃ │ │ │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
┃ 86│ 54077200│染色的其它纯合成纤维│(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 ┃
┃ │ │长丝布 │织;或 ┃
┃ │ │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 ┃
┃ │ │ │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 ┃
┃ │ │ │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 ┃
┃ │ │ │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 ┃
┃ │ │ │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
┃ │ │ │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
┃ 87│ 54079200│染色的其它混纺合成纤│(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 ┃
┃ │ │维布 │织;或 ┃
┃ │ │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 ┃
┃ │ │ │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 ┃
┃ │ │ │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 ┃
┃ │ │ │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 ┃
┃ │ │ │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
┃ │ │ │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
┃ 88│ 55081000│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缝│从香港制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搓捻 ┃
┃ │ │纫线 │及卷绕;或(b)(i)染色或丝光处理或漂白及┃
┃ │ │ │(ii)上蜡或上油及(iii)卷绕。 ┃
┠──┼─────┼──────────┼───────────────────┨
┃ 89│ 55093200│非零售纯聚丙烯腈短纤│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
┃ │ │多股纱线 │纱。 ┃
┠──┼─────┼──────────┼───────────────────┨
┃ 90│ 55121900│其它纯聚酯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 ┃
┃ │ │ │织;或 ┃
┃ │ │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 ┃
┃ │ │ │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 ┃
┃ │ │ │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 ┃
┃ │ │ │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 ┃
┃ │ │ │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
┃ │ │ │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
┃ 91│ 55129900│其它纯合成纤维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 ┃
┃ │ │ │织;或 ┃
┃ │ │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 ┃
┃ │ │ │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 ┃
┃ │ │ │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 ┃
┃ │ │ │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 ┃
┃ │ │ │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
┃ │ │ │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
┃ 92│ 55132100│与棉混纺染色的轻质聚│(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 ┃
┃ │ │酯平纹布 │织;或 ┃
┃ │ │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 ┃
┃ │ │ │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 ┃
┃ │ │ │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 ┃
┃ │ │ │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 ┃
┃ │ │ │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
┃ │ │ │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
┃ 93│ 55161200│染色的纯人造纤维短纤│(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 ┃
┃ │ │布 │织;或 ┃
┃ │ │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 ┃
┃ │ │ │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 ┃
┃ │ │ │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 ┃
┃ │ │ │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 ┃
┃ │ │ │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
┃ │ │ │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
┃ 94│ 58012200│割绒的棉制灯芯绒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 ┃
┃ │ │ │织;或 ┃
┃ │ │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 ┃
┃ │ │ │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 ┃
┃ │ │ │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 ┃
┃ │ │ │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 ┃
┃ │ │ │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
┃ │ │ │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
┃ 95│ 58042100│化纤机制花边 │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梭织或针织。┃
┠──┼─────┼──────────┼───────────────────┨
┃ 96│ 58062000│含弹性纱线≥5%的狭幅│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梭织或针织。┃
┃ │ │织物 │ ┃
┠──┼─────┼──────────┼───────────────────┨
┃ 97│ 58071000│机织非绣制纺织材料标│(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梭织或针 ┃
┃ │ │签、徽章等 │织;或 ┃
┃ │ │ │(2)从布匹、织带或丝带制造。主要制造工 ┃
┃ │ │ │序为剪裁(若用布匹制造)及印色或刺绣。┃
┠──┼─────┼──────────┼───────────────────┨
┃ 98│ 59031020│用聚氯乙烯浸、涂的人│(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 ┃
┃ │ │造革 │织;或 ┃
┃ │ │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 ┃
┃ │ │ │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 ┃
┃ │ │ │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 ┃
┃ │ │ │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 ┃
┃ │ │ │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
┃ │ │ │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
┃ 99│ 59031090│用聚氯乙烯浸、涂的其│(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 ┃
┃ │ │它纺织物 │织;或 ┃
┃ │ │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 ┃
┃ │ │ │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 ┃
┃ │ │ │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 ┃
┃ │ │ │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 ┃
┃ │ │ │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
┃ │ │ │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
┃ 100│ 59032090│用聚氨基甲酸酯浸、涂│(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 ┃
┃ │ │的其它纺织物 │织;或 ┃
┃ │ │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 ┃
┃ │ │ │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 ┃
┃ │ │ │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 ┃
┃ │ │ │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 ┃
┃ │ │ │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
┃ │ │ │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
┃ 101│ 59039090│用其它塑料浸、涂的其│(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 ┃
┃ │ │它纺织物 │织;或 ┃
┃ │ │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 ┃
┃ │ │ │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 ┃
┃ │ │ │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 ┃
┃ │ │ │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 ┃
┃ │ │ │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
┃ │ │ │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
┃ 102│ 60019200│化纤制针织或钩编起绒│(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 ┃
┃ │ │织物 │织;或 ┃
┃ │ │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 ┃
┃ │ │ │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 ┃
┃ │ │ │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 ┃
┃ │ │ │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 ┃
┃ │ │ │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
┃ │ │ │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
┃ 103│ 60023010│宽>30cm弹性棉针织、│(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 ┃
┃ │ │钩编织物 │织;或 ┃
┃ │ │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 ┃
┃ │ │ │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 ┃
┃ │ │ │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 ┃
┃ │ │ │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 ┃
┃ │ │ │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
┃ │ │ │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
┃ 104│ 60023090│宽>30cm其它弹性纺织│(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 ┃
┃ │ │材料针织、钩编织物 │织;或 ┃
┃ │ │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 ┃
┃ │ │ │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 ┃
┃ │ │ │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 ┃
┃ │ │ │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 ┃
┃ │ │ │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
┃ │ │ │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
┃ 105│ 60024200│棉制经编织物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 ┃
┃ │ │ │织;或 ┃
┃ │ │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 ┃
┃ │ │ │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 ┃
┃ │ │ │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 ┃
┃ │ │ │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 ┃
┃ │ │ │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
┃ │ │ │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
┃ 106│ 60029200│棉制其它针织或钩编织│(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 ┃
┃ │ │物 │织;或 ┃
┃ │ │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 ┃
┃ │ │ │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 ┃
┃ │ │ │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 ┃
┃ │ │ │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 ┃
┃ │ │ │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
┃ │ │ │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
┃ 107│ 60029300│化纤制其它针织或钩编│(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 ┃
┃ │ │织物 │织;或 ┃
┃ │ │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 ┃
┃ │ │ │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 ┃
┃ │ │ │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 ┃
┃ │ │ │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 ┃
┃ │ │ │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
┃ │ │ │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
┃ 108│ 61046200│棉制针织或钩编女长 │裁剪及车缝类 ┃
┃ │ │裤、工装裤等 │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
┃ │ │ │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及/ ┃
┃ │ │ │或挑撞工序,则连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须在 ┃
┃ │ │ │香港进行。 ┃
┃ │ │ ├───────────────────┨
┃ │ │ │成形织片类 ┃
┃ │ │ │(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 ┃
┃ │ │ │为成形针织衫片;或 ┃
┃ │ │ │(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 ┃
┃ │ │ │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
┃ │ │ │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香港┃
┃ │ │ │进行。 ┃
┠──┼─────┼──────────┼───────────────────┨
┃ 109│ 61051000│棉制针织或钩编男衬衫│裁剪及车缝类 ┃
┃ │ │ │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
┃ │ │ │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及/ ┃
┃ │ │ │或挑撞工序,则连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须在 ┃
┃ │ │ │香港进行。 ┃
┃ │ │ ├───────────────────┨
┃ │ │ │成形织片类 ┃
┃ │ │ │(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 ┃
┃ │ │ │为成形针织衫片;或 ┃
┃ │ │ │(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 ┃
┃ │ │ │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
┃ │ │ │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香港┃
┃ │ │ │进行。 ┃
┠──┼─────┼──────────┼───────────────────┨
┃ 110│ 61052000│化学纤维制针织或钩编│裁剪及车缝类 ┃
┃ │ │的男衬衫 │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
┃ │ │ │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及/ ┃
┃ │ │ │或挑撞工序,则连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须在 ┃
┃ │ │ │香港进行。 ┃
┃ │ │ ├───────────────────┨
┃ │ │ │成形织片类 ┃
┃ │ │ │(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 ┃
┃ │ │ │为成形针织衫片;或 ┃
┃ │ │ │(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 ┃
┃ │ │ │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
┃ │ │ │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香港┃
┃ │ │ │进行。 ┃
┠──┼─────┼──────────┼───────────────────┨
┃ 111│ 61059000│其它纺织材料制针织或│裁剪及车缝类 ┃
┃ │ │钩编男衬衫 │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
┃ │ │ │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及/ ┃
┃ │ │ │或挑撞工序,则连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须在 ┃
┃ │ │ │香港进行。 ┃
┃ │ │ ├───────────────────┨
┃ │ │ │成形织片类 ┃
┃ │ │ │(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 ┃
┃ │ │ │为成形针织衫片;或 ┃
┃ │ │ │(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 ┃
┃ │ │ │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
┃ │ │ │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香港┃
┃ │ │ │进行。 ┃
┠──┼─────┼──────────┼───────────────────┨
┃ 112│ 61061000│棉制针织或钩编女衬衫│裁剪及车缝类 ┃
┃ │ │ │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
┃ │ │ │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及/ ┃
┃ │ │ │或挑撞工序,则连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须在 ┃
┃ │ │ │香港进行。 ┃
┃ │ │ ├───────────────────┨
┃ │ │ │成形织片类 ┃
┃ │ │ │(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 ┃
┃ │ │ │为成形针织衫片;或 ┃
┃ │ │ │(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 ┃
┃ │ │ │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
┃ │ │ │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香港┃
┃ │ │ │进行。 ┃
┠──┼─────┼──────────┼───────────────────┨
┃ 113│ 61062000│化纤制针织或钩编女衬│裁剪及车缝类 ┃
┃ │ │衫 │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
┃ │ │ │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及/ ┃
┃ │ │ │或挑撞工序,则连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须在 ┃
┃ │ │ │香港进行。 ┃
┃ │ │ ├───────────────────┨
┃ │ │ │成形织片类 ┃
┃ │ │ │(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 ┃
┃ │ │ │为成形针织衫片;或 ┃
┃ │ │ │(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 ┃
┃ │ │ │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
┃ │ │ │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香港┃
┃ │ │ │进行。 ┃
┠──┼─────┼──────────┼───────────────────┨
┃ 114│ 61069000│其它纺织材料制针织或│裁剪及车缝类 ┃
┃ │ │钩编的女衬衫 │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
┃ │ │ │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及/ ┃
┃ │ │ │或挑撞工序,则连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须在 ┃
┃ │ │ │香港进行。 ┃
┃ │ │ ├───────────────────┨
┃ │ │ │成形织片类 ┃
┃ │ │ │(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 ┃
┃ │ │ │为成形针织衫片;或 ┃
┃ │ │ │(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 ┃
┃ │ │ │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
┃ │ │ │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香港┃
┃ │ │ │进行。 ┃
┠──┼─────┼──────────┼───────────────────┨
┃ 115│ 61071100│棉制针织或钩编男内裤│裁剪及车缝类 ┃
┃ │ │及三角裤 │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
┃ │ │ │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及/ ┃
┃ │ │ │或挑撞工序,则连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须在 ┃
┃ │ │ │香港进行。 ┃
┃ │ │ ├───────────────────┨
┃ │ │ │成形织片类 ┃
┃ │ │ │(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 ┃
┃ │ │ │为成形针织衫片;或 ┃
┃ │ │ │(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 ┃
┃ │ │ │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
┃ │ │ │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香港┃
┃ │ │ │进行。 ┃
┠──┼─────┼──────────┼───────────────────┨
┃ 116│ 61083100│棉制针织或钩编女睡衣│裁剪及车缝类 ┃
┃ │ │及睡衣裤 │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
┃ │ │ │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及/ ┃
┃ │ │ │或挑撞工序,则连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须在 ┃
┃ │ │ │香港进行。 ┃
┃ │ │ ├───────────────────┨
┃ │ │ │成形织片类 ┃
┃ │ │ │(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 ┃
┃ │ │ │为成形针织衫片;或 ┃
┃ │ │ │(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 ┃
┃ │ │ │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
┃ │ │ │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香港┃
┃ │ │ │进行。 ┃
┠──┼─────┼──────────┼───────────────────┨
┃ 117│ 61091000│棉制针织或钩编T恤 │裁剪及车缝类 ┃
┃ │ │衫、汗衫等 │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
┃ │ │ │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及/ ┃
┃ │ │ │或挑撞工序,则连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须在 ┃
┃ │ │ │香港进行。 ┃
┃ │ │ ├───────────────────┨
┃ │ │ │成形织片类 ┃
┃ │ │ │(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 ┃
┃ │ │ │为成形针织衫片;或 ┃
┃ │ │ │(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 ┃
┃ │ │ │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
┃ │ │ │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香港┃
┃ │ │ │进行。 ┃
┠──┼─────┼──────────┼───────────────────┨
┃ 118│ 61099090│其它纺织材料制针织或│裁剪及车缝类 ┃
┃ │ │钩编T恤衫、汗衫等 │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
┃ │ │ │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及/ ┃
┃ │ │ │或挑撞工序,则连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须在 ┃
┃ │ │ │香港进行。 ┃
┃ │ │ ├───────────────────┨
┃ │ │ │成形织片类 ┃
┃ │ │ │(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 ┃
┃ │ │ │为成形针织衫片;或 ┃
┃ │ │ │(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 ┃
┃ │ │ │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
┃ │ │ │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香港┃
┃ │ │ │进行。 ┃
┠──┼─────┼──────────┼───────────────────┨
┃ 119│ 61101010│羊绒制针织或钩编套头│裁剪及车缝类 ┃
┃ │ │衫等 │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
┃ │ │ │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及/ ┃
┃ │ │ │或挑撞工序,则连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须在 ┃
┃ │ │ │香港进行。 ┃
┃ │ │ ├───────────────────┨
┃ │ │ │成形织片类 ┃
┃ │ │ │(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 ┃
┃ │ │ │为成形针织衫片;或 ┃
┃ │ │ │(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 ┃
┃ │ │ │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
┃ │ │ │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香港┃
┃ │ │ │进行。 ┃
┠──┼─────┼──────────┼───────────────────┨
┃ 120│ 61101020│羊毛制针织或钩编套头│裁剪及车缝类 ┃
┃ │ │衫等 │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
┃ │ │ │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及/ ┃
┃ │ │ │或挑撞工序,则连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须在 ┃
┃ │ │ │香港进行。 ┃
┃ │ │ ├───────────────────┨
┃ │ │ │成形织片类 ┃
┃ │ │ │(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 ┃
┃ │ │ │为成形针织衫片;或 ┃
┃ │ │ │(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 ┃
┃ │ │ │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
┃ │ │ │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香港┃
┃ │ │ │进行。 ┃
┠──┼─────┼──────────┼───────────────────┨
┃ 121│ 61101030│兔毛制针织或钩编套头│裁剪及车缝类 ┃
┃ │ │衫等 │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
┃ │ │ │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及/ ┃
┃ │ │ │或挑撞工序,则连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须在 ┃
┃ │ │ │香港进行。 ┃
┃ │ │ ├───────────────────┨
┃ │ │ │成形织片类 ┃
┃ │ │ │(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 ┃
┃ │ │ │为成形针织衫片;或 ┃
┃ │ │ │(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 ┃
┃ │ │ │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
┃ │ │ │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香港┃
┃ │ │ │进行。 ┃
┠──┼─────┼──────────┼───────────────────┨
┃ 122│ 61101090│其它毛制针织或钩编套│裁剪及车缝类 ┃
┃ │ │头衫等 │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
┃ │ │ │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及/ ┃
┃ │ │ │或挑撞工序,则连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须在 ┃
┃ │ │ │香港进行。 ┃
┃ │ │ ├───────────────────┨
┃ │ │ │成形织片类 ┃
┃ │ │ │(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 ┃
┃ │ │ │为成形针织衫片;或 ┃
┃ │ │ │(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 ┃
┃ │ │ │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
┃ │ │ │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香港┃
┃ │ │ │进行。 ┃
┠──┼─────┼──────────┼───────────────────┨
┃ 123│ 61102000│棉制针织或钩编套头衫│裁剪及车缝类 ┃
┃ │ │等 │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
┃ │ │ │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及/ ┃
┃ │ │ │或挑撞工序,则连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须在 ┃
┃ │ │ │香港进行。 ┃
┃ │ │ ├───────────────────┨
┃ │ │ │成形织片类 ┃
┃ │ │ │(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 ┃
┃ │ │ │为成形针织衫片;或 ┃
┃ │ │ │(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 ┃
┃ │ │ │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
┃ │ │ │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香港┃
┃ │ │ │进行。 ┃
┠──┼─────┼──────────┼───────────────────┨
┃ 124│ 61103000│化纤制针织或钩编套头│裁剪及车缝类 ┃
┃ │ │衫等 │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
┃ │ │ │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及/ ┃
┃ │ │ │或挑撞工序,则连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须在 ┃
┃ │ │ │香港进行。 ┃
┃ │ │ ├───────────────────┨
┃ │ │ │成形织片类 ┃
┃ │ │ │(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 ┃
┃ │ │ │为成形针织衫片;或 ┃
┃ │ │ │(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 ┃
┃ │ │ │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
┃ │ │ │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香港┃
┃ │ │ │进行。 ┃
┠──┼─────┼──────────┼───────────────────┨
┃ 125│ 61109010│丝及绢丝制针织或钩编│裁剪及车缝类 ┃
┃ │ │套头衫等 │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
┃ │ │ │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及/ ┃
┃ │ │ │或挑撞工序,则连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须在 ┃
┃ │ │ │香港进行。 ┃
┃ │ │ ├───────────────────┨
┃ │ │ │成形织片类 ┃
┃ │ │ │(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 ┃
┃ │ │ │为成形针织衫片;或 ┃
┃ │ │ │(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 ┃
┃ │ │ │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
┃ │ │ │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香港┃
┃ │ │ │进行。 ┃
┠──┼─────┼──────────┼───────────────────┨
┃ 126│ 61109090│其它纺织材料制针织或│裁剪及车缝类 ┃
┃ │ │钩编套头衫等 │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
┃ │ │ │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及/ ┃
┃ │ │ │或挑撞工序,则连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须在 ┃
┃ │ │ │香港进行。 ┃
┃ │ │ ├───────────────────┨
┃ │ │ │成形织片类 ┃
┃ │ │ │(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 ┃
┃ │ │ │为成形针织衫片;或 ┃
┃ │ │ │(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 ┃
┃ │ │ │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
┃ │ │ │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香港┃
┃ │ │ │进行。 ┃
┠──┼─────┼──────────┼───────────────────┨
┃ 127│ 61112000│棉制针织或钩编婴儿服│裁剪及车缝类 ┃
┃ │ │装及附件 │从车缝部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部件车┃
┃ │ │ │缝,制成成衣。如制造工序中涉及连接及/ ┃
┃ │ │ │或挑撞工序,则连接及/或挑撞工序亦须在 ┃
┃ │ │ │香港进行。 ┃
┃ │ │ ├───────────────────┨
┃ │ │ │成形织片类 ┃
┃ │ │ │(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纱线编织 ┃
┃ │ │ │为成形针织衫片;或 ┃
┃ │ │ │(2)从成形针织衫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 ┃
┃ │ │ │将成形针织衫片连接,制成成衣。如制造工┃
┃ │ │ │序中涉及挑撞工序,则挑撞工序亦须在香港┃
┃ │ │ │进行。 ┃
┃ │ │ ├───────────────────┨
┃ │ │ │附件 ┃
┃ │ │ │(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针织;或 ┃
┃ │ │ │(2)从布匹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裁剪布 ┃
┃ │ │ │匹,并将裁片缝制成产品。 ┃
┠──┼─────┼──────────┼───────────────────┨
┃ 128│ 61179000│其它纺织材料针织或钩│(1)车缝部件为衣服部件。主要制造工序为 ┃
┃ │ │编衣着零件 │将裁片缝成衣服部件;或 ┃
┃ │ │ │(2)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针织。 ┃
┠──┼─────┼──────────┼───────────────────┨
┃ 129│ 62034210│棉制男式阿拉伯裤 │车缝部件为成衣。主要制造工序为以车缝工┃
┃ │ │ │序将部件制成成衣。 ┃
┠──┼─────┼──────────┼───────────────────┨
┃ 130│ 62034290│棉制男式长裤、工装裤│车缝部件为成衣。主要制造工序为以车缝工┃
┃ │ │等 │序将部件制成成衣。 ┃
┠──┼─────┼──────────┼───────────────────┨
┃ 131│ 62043200│棉制女式上衣 │车缝部件为成衣。主要制造工序为以车缝工┃
┃ │ │ │序将部件制成成衣。 ┃
┠──┼─────┼──────────┼───────────────────┨
┃ 132│ 62043300│合成纤维制女式上衣 │车缝部件为成衣。主要制造工序为以车缝工┃
┃ │ │ │序将部件制成成衣。 ┃
┠──┼─────┼──────────┼───────────────────┨
┃ 133│ 62045200│棉制裙子及裙裤 │车缝部件为成衣。主要制造工序为以车缝工┃
┃ │ │ │序将部件制成成衣。 ┃
┠──┼─────┼──────────┼───────────────────┨
┃ 134│ 62046200│棉制女式长裤、工装裤│车缝部件为成衣。主要制造工序为以车缝工┃
┃ │ │等 │序将部件制成成衣。 ┃
┠──┼─────┼──────────┼───────────────────┨
┃ 135│ 62046300│合成纤维制女式长裤、│车缝部件为成衣。主要制造工序为以车缝工┃
┃ │ │工装裤等 │序将部件制成成衣。 ┃
┠──┼─────┼──────────┼───────────────────┨
┃ 136│ 62052000│棉制男衬衫 │车缝部件为成衣。主要制造工序为以车缝工┃
┃ │ │ │序将部件制成成衣。 ┃
┠──┼─────┼──────────┼───────────────────┨
┃ 137│ 62053000│人造纤维制男衬衫 │车缝部件为成衣。主要制造工序为以车缝工┃
┃ │ │ │序将部件制成成衣。 ┃
┠──┼─────┼──────────┼───────────────────┨
┃ 138│ 62059090│其它纺织材料制男衬衫│车缝部件为成衣。主要制造工序为以车缝工┃
┃ │ │ │序将部件制成成衣。 ┃
┠──┼─────┼──────────┼───────────────────┨
┃ 139│ 62063000│棉制女衬衫 │车缝部件为成衣。主要制造工序为以车缝工┃
┃ │ │ │序将部件制成成衣。 ┃
┠──┼─────┼──────────┼───────────────────┨
┃ 140│ 62064000│化纤制女衬衫 │车缝部件为成衣。主要制造工序为以车缝工┃
┃ │ │ │序将部件制成成衣。 ┃
┠──┼─────┼──────────┼───────────────────┨
┃ 141│ 62069000│其它纺织材料制女衬衫│车缝部件为成衣。主要制造工序为以车缝工┃
┃ │ │ │序将部件制成成衣。 ┃
┠──┼─────┼──────────┼───────────────────┨
┃ 142│ 62082200│化纤制女式睡衣及睡衣│车缝部件为成衣。主要制造工序为以车缝工┃
┃ │ │裤 │序将部件制成成衣。 ┃
┠──┼─────┼──────────┼───────────────────┨
┃ 143│ 62179000│非针织非钩编服装或衣│(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梭织或针 ┃
┃ │ │着零件 │织;及剪裁;或 ┃
┃ │ │ │(2)车缝部件为衣服部件。主要制造工序为 ┃
┃ │ │ │将裁片缝制成衣服部件;或 ┃
┃ │ │ │(3)车缝部件为成衣。主要制造工序为以车 ┃
┃ │ │ │缝工序将部件制成成衣。 ┃
┠──┼─────┼──────────┼───────────────────┨
┃ 144│ 63025190│棉制其它餐桌用织物制│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梭织或针织。 ┃
┃ │ │品 │ ┃
┠──┼─────┼──────────┼───────────────────┨
┃ 145│ 64069900│其它材料制鞋靴、护腿│税号改变标准。 ┃
┃ │ │等零件 │ ┃
┠──┼─────┼──────────┼───────────────────┨
┃ 146│ 70195900│其它玻璃纤维机织物 │税号改变标准。 ┃
┠──┼─────┼──────────┼───────────────────┨
┃ 147│ 70200011│导电玻璃 │(1)从玻璃片及化学品制造。主要制造工序 ┃
┃ │ │ │为蚀刻及磨光;或 ┃
┃ │ │ │(2)从玻璃、铅线及化学品制造。主要制造 ┃
┃ │ │ │工序为切割玻璃片、装配及焊接。 ┃
┠──┼─────┼──────────┼───────────────────┨
┃ 148│ 71023100│未加工或简单加工非工│(1)未加工工业用钻石:在香港开采;或 ┃
┃ │ │业用钻石 │ ┃
┃ │ │ │(2)简单加工非工业用钻石:从未加工及未 ┃
┃ │ │ │分类钻石制造,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 ┃
┠──┼─────┼──────────┼───────────────────┨
┃ 149│ 71131100│银首饰及其零件 │从珍贵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如┃
┃ │ │ │制造工序中涉及装配,则装配亦须在香港进┃
┃ │ │ │行。 ┃
┠──┼─────┼──────────┼───────────────────┨
┃ 150│ 71131910│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 │从珍贵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如┃
┃ │ │ │制造工序中涉及装配,则装配亦须在香港进┃
┃ │ │ │行。 ┃
┠──┼─────┼──────────┼───────────────────┨
┃ 151│ 71131990│其它贵金属制首饰及其│从珍贵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如┃
┃ │ │零件 │制造工序中涉及装配,则装配亦须在香港进┃
┃ │ │ │行。 ┃
┠──┼─────┼──────────┼───────────────────┨
┃ 152│ 71132000│以贱金属为底的包贵金│从珍贵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如┃
┃ │ │属制首饰 │制造工序中涉及装配,则装配亦须在香港进┃
┃ │ │ │行。 ┃
┠──┼─────┼──────────┼───────────────────┨
┃ 153│ 71141100│银器及零件 │从珍贵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如┃
┃ │ │ │制造工序中涉及装配,则装配亦须在香港进┃
┃ │ │ │行。 ┃
┠──┼─────┼──────────┼───────────────────┨
┃ 154│ 71141900│其它贵金属制金银器及│从珍贵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如┃
┃ │ │零件 │制造工序中涉及装配,则装配亦须在香港进┃
┃ │ │ │行。 ┃
┠──┼─────┼──────────┼───────────────────┨
┃ 155│ 71142000│以贱金属为底的包贵金│从珍贵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如┃
┃ │ │属制金银器 │制造工序中涉及装配,则装配亦须在香港进┃
┃ │ │ │行。 ┃
┠──┼─────┼──────────┼───────────────────┨
┃ 156│ 71151000│金属丝布或格栅状的铂│从珍贵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如┃
┃ │ │催化剂 │制造工序中涉及装配,则装配亦须在香港进┃
┃ │ │ │行。 ┃
┠──┼─────┼──────────┼───────────────────┨
┃ 157│ 71159010│工业或实验室用贵或包│从珍贵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如┃
┃ │ │贵金属制品 │制造工序中涉及装配,则装配亦须在香港进┃
┃ │ │ │行。 ┃
┠──┼─────┼──────────┼───────────────────┨
┃ 158│ 71159090│其它用途的贵或包贵金│从珍贵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如┃
┃ │ │属制品 │制造工序中涉及装配,则装配亦须在香港进┃
┃ │ │ │行。 ┃
┠──┼─────┼──────────┼───────────────────┨
┃ 159│ 71161000│天然或养殖珍珠制品 │从珍贵金属及珍贵或半珍贵玉石制造。主要┃
┃ │ │ │制造工序为模塑及镶嵌,如镶嵌后的制造工┃
┃ │ │ │序中涉及装配,则装配亦须在香港进行。 ┃
┠──┼─────┼──────────┼───────────────────┨
┃ 160│ 71162000│宝石或半宝石制品 │从珍贵金属及珍贵或半珍贵玉石制造。主要┃
┃ │ │ │制造工序为模塑及镶嵌,如镶嵌后的制造工┃
┃ │ │ │序中涉及装配,则装配亦须在香港进行。 ┃
┠──┼─────┼──────────┼───────────────────┨
┃ 161│ 71171100│贱金属制袖扣、饰扣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铸、塑形及┃
┃ │ │ │装配。如压铸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冲切,则┃
┃ │ │ │冲切亦须在香港进行。 ┃
┠──┼─────┼──────────┼───────────────────┨
┃ 162│ 71171900│其它贱金属制仿首饰 │塑胶珠宝 ┃
┃ │ │ │从塑胶粒料或化合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
┃ │ │ │模塑及装配; ┃
┃ │ │ │金属珠宝 ┃
┃ │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包括冲┃
┃ │ │ │切)、塑形及装配。 ┃
┠──┼─────┼──────────┼───────────────────┨
┃ 163│ 71179000│未列名材料制仿首饰 │塑胶珠宝 ┃
┃ │ │ │从塑胶粒料或化合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
┃ │ │ │模塑及装配; ┃
┃ │ │ │金属珠宝 ┃
┃ │ │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包括冲┃
┃ │ │ │切)、塑形及装配。 ┃
┠──┼─────┼──────────┼───────────────────┨
┃ 164│ 73181500│其它螺钉及螺栓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冲切、┃
┃ │ │ │塑形及车床刨削。如车床刨削后的制造工序┃
┃ │ │ │中涉及钻孔及/或螺纹及/或铣削,则钻孔及┃
┃ │ │ │/或螺纹及/或铣削亦须在香港进行。 ┃
┠──┼─────┼──────────┼───────────────────┨
┃ 165│ 73269090│其它非工业用钢铁制品│从金属及部件(例如带、绳、链或镶板)制┃
┃ │ │ │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如制造工序中涉┃
┃ │ │ │及装配,则装配亦须在香港进行。 ┃
┠──┼─────┼──────────┼───────────────────┨
┃ 166│ 74040000│铜废碎料 │(1)在香港收集的在香港消费过程中产生的 ┃
┃ │ │ │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或 ┃
┃ │ │ │(2)在香港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 ┃
┃ │ │ │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
┠──┼─────┼──────────┼───────────────────┨
┃ 167│ 74081900│截面尺寸≤6mm的精炼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熔解及塑形。┃
┃ │ │铜丝 │如塑形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压制,则压制亦┃
┃ │ │ │须在香港进行。 ┃
┠──┼─────┼──────────┼───────────────────┨
┃ 168│ 74092100│成卷的黄铜板、片、带│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金属物料塑┃
┃ │ │ │形(包括溶解、拉压及切割),如制造工序┃
┃ │ │ │中涉及打孔及/或冲切,则打孔及/或冲切┃
┃ │ │ │亦须在香港进行。 ┃
┠──┼─────┼──────────┼───────────────────┨
┃ 169│ 74092900│其它黄铜板、片、带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金属物料塑┃
┃ │ │ │形(包括溶解、拉压及切割)。如制造工序┃
┃ │ │ │中涉及打孔及/或冲切,则打孔及/或冲切┃
┃ │ │ │亦须在香港进行。 ┃
┠──┼─────┼──────────┼───────────────────┨
┃ 170│ 74099000│其它铜合金板、片、带│税号改变标准。 ┃
┠──┼─────┼──────────┼───────────────────┨
┃ 171│ 74101100│无衬背的精炼铜箔 │从铜、树脂及化学溶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
┃ │ │ │为混合、涂层及压片。 ┃
┠──┼─────┼──────────┼───────────────────┨
┃ 172│ 74102100│有衬背的精炼铜箔 │从铜、树脂及化学溶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
┃ │ │ │为混合、涂层及压片。 ┃
┠──┼─────┼──────────┼───────────────────┨
┃ 173│ 76011000│未锻轧纯铝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熔炼、物理或┃
┃ │ │ │化学分离、混合及铸造。 ┃
┠──┼─────┼──────────┼───────────────────┨
┃ 174│ 76020000│铝废碎料 │(1)在香港收集的在香港消费过程中产生的 ┃
┃ │ │ │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或 ┃
┃ │ │ │(2)在香港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 ┃
┃ │ │ │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
┠──┼─────┼──────────┼───────────────────┨
┃ 175│ 76061190│纯铝制矩形的板、片及│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金属物料塑┃
┃ │ │带 │形(包括溶解、拉压及切割),如制造工序┃
┃ │ │ │中涉及打孔及/或冲切,则打孔及/或冲切┃
┃ │ │ │亦须在香港进行。 ┃
┠──┼─────┼──────────┼───────────────────┨
┃ 176│ 76061240│厚度>0.35mm的铝合金│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金属物料塑┃
┃ │ │制矩形铝板片带 │形(包括溶解、拉压及切割),如制造工序┃
┃ │ │ │中涉及打孔及/或冲切,则打孔及/或冲切┃
┃ │ │ │亦须在香港进行。 ┃
┠──┼─────┼──────────┼───────────────────┨
┃ 177│ 76069100│纯铝制非矩形的板、片│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如制造┃
┃ │ │及带 │工序中涉及打孔及/或冲切,则打孔及/或┃
┃ │ │ │冲切亦须在香港进行。 ┃
┠──┼─────┼──────────┼───────────────────┨
┃ 178│ 76069200│铝合金制非矩形的板、│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如制造┃
┃ │ │片及带 │工序中涉及打孔及/或冲切,则打孔及/或┃
┃ │ │ │冲切亦须在香港进行。 ┃
┠──┼─────┼──────────┼───────────────────┨
┃ 179│ 80030000│锡及锡合金条、杆、型│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如制造┃
┃ │ │材、丝 │工序中涉及打孔及/或冲切,则打孔及/或┃
┃ │ │ │冲切亦须在香港进行。 ┃
┠──┼─────┼──────────┼───────────────────┨
┃ 180│ 83089000│贱金属制珠子及亮晶片│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铸、塑形及┃
┃ │ │ │装配。如压铸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冲切,则┃
┃ │ │ │冲切亦须在香港进行。 ┃
┠──┼─────┼──────────┼───────────────────┨
┃ 181│ 84159010│制冷量≤4千大卡/时等│税号改变标准。 ┃
┃ │ │空调的零件 │ ┃
┠──┼─────┼──────────┼───────────────────┨
┃ 182│ 84435990│其它印刷机 │在香港进行金属制作(对进口组合零件进行┃
┃ │ │ │的金属制作工序也适用)及装配,且符合从┃
┃ │ │ │价百分比标准。 ┃
┠──┼─────┼──────────┼───────────────────┨
┃ 183│ 84514000│洗涤、漂白或染色机器│在香港进行金属制作(对进口组合零件进行┃
┃ │ │ │的金属制作工序也适用)及装配,且符合从┃
┃ │ │ │价百分比标准。 ┃
┠──┼─────┼──────────┼───────────────────┨
┃ 184│ 84518000│税号84.51所列其它未 │在香港进行金属制作(对进口组合零件进行┃
┃ │ │列名的机器 │的金属制作工序也适用)及装配。主要制造┃
┃ │ │ │工序为金属制作、装配及测试。 ┃
┠──┼─────┼──────────┼───────────────────┨
┃ 185│ 84798962│自动贴片机 │在香港进行金属制作(对进口组合零件进行┃
┃ │ │ │的金属制作工序也适用)及装配,且符合从┃
┃ │ │ │价百分比标准。 ┃
┠──┼─────┼──────────┼───────────────────┨
┃ 186│ 84804100│金属、硬质合金用注模│从金属块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用车床刨 ┃
┃ │ │或压模 │削、铣削、钻孔及打磨。 ┃
┠──┼─────┼──────────┼───────────────────┨
┃ 187│ 84807900│塑料或橡胶用其它型模│从金属块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用车床刨 ┃
┃ │ │ │削、铣削、钻孔及打磨。 ┃
┠──┼─────┼──────────┼───────────────────┨
┃ 188│ 84818019│其它未列名阀门 │在香港进行金属制作(对进口组合零件进行┃
┃ │ │ │的金属制作工序也适用)及装配,且符合从┃
┃ │ │ │价百分比标准。 ┃
┠──┼─────┼──────────┼───────────────────┨
┃ 189│ 84821000│滚珠轴承 │在香港进行金属制作(对进口组合零件进行┃
┃ │ │ │的金属制作工序也适用)及装配,且符合从┃
┃ │ │ │价百分比标准。 ┃
┠──┼─────┼──────────┼───────────────────┨
┃ 190│ 85011010│输出功率≤37.5W玩具 │在香港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 ┃
┃ │ │电动机 │ ┃
┠──┼─────┼──────────┼───────────────────┨
┃ 191│ 85011091│机座20mm≤直径<39mm│在香港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 ┃
┃ │ │微电机 │ ┃
┠──┼─────┼──────────┼───────────────────┨
┃ 192│ 85011099│其它输出功率≤37.5W │在香港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 ┃
┃ │ │微电机 │ ┃
┠──┼─────┼──────────┼───────────────────┨
┃ 193│ 85013100│输出功率≤750瓦直流 │在香港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 ┃
┃ │ │电动机、发电机 │ ┃
┠──┼─────┼──────────┼───────────────────┨
┃ 194│ 85030010│玩具用电动机微电机零│税号改变标准。 ┃
┃ │ │件 │ ┃
┠──┼─────┼──────────┼───────────────────┨
┃ 195│ 85030020│输出功率>350MVA交流│税号改变标准。 ┃
┃ │ │发电机零件 │ ┃
┠──┼─────┼──────────┼───────────────────┨
┃ 196│ 85030030│风力驱动发电机组的零│税号改变标准。 ┃
┃ │ │件 │ ┃
┠──┼─────┼──────────┼───────────────────┨
┃ 197│ 85030090│其它电动机、发电机 │税号改变标准。 ┃
┃ │ │(组)零件 │ ┃
┠──┼─────┼──────────┼───────────────────┨
┃ 198│ 85043190│额定容量≤1KVA的其它│在香港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 ┃
┃ │ │变压器 │ ┃
┠──┼─────┼──────────┼───────────────────┨
┃ 199│ 85044090│其它未列名静止式变流│在香港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 ┃
┃ │ │器 │ ┃
┠──┼─────┼──────────┼───────────────────┨
┃ 200│ 85049019│其它变压器零件 │税号改变标准。 ┃
┠──┼─────┼──────────┼───────────────────┨
┃ 201│ 85049090│其它静止式变流器及电│税号改变标准。 ┃
┃ │ │感器零件 │ ┃
┠──┼─────┼──────────┼───────────────────┨
┃ 202│ 85051190│其它金属的永磁体 │税号改变标准。 ┃
┠──┼─────┼──────────┼───────────────────┨
┃ 203│ 85051900│非金属永磁体 │税号改变标准。 ┃
┠──┼─────┼──────────┼───────────────────┨
┃ 204│ 85061000│二氧化锰的原电池及原│在香港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 ┃
┃ │ │电池组 │ ┃
┠──┼─────┼──────────┼───────────────────┨
┃ 205│ 85068000│其它原电池及原电池组│在香港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 ┃
┠──┼─────┼──────────┼───────────────────┨
┃ 206│ 85073000│镍镉蓄电池 │在香港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 ┃
┠──┼─────┼──────────┼───────────────────┨
┃ 207│ 85078010│镍氢电池 │在香港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 ┃
┠──┼─────┼──────────┼───────────────────┨
┃ 208│ 85079010│铅酸蓄电池零件 │税号改变标准。 ┃
┠──┼─────┼──────────┼───────────────────┨
┃ 209│ 85079090│其它蓄电池零件 │税号改变标准。 ┃
┠──┼─────┼──────────┼───────────────────┨
┃ 210│ 85089000│手提式电动工具的零件│税号改变标准。 ┃
┠──┼─────┼──────────┼───────────────────┨
┃ 211│ 85099000│家用电动器具的零件 │税号改变标准。 ┃
┠──┼─────┼──────────┼───────────────────┨
┃ 212│ 85139010│手电筒零件 │税号改变标准。 ┃
┠──┼─────┼──────────┼───────────────────┨
┃ 213│ 85139090│其它自供能源手提式电│税号改变标准。 ┃
┃ │ │灯零件 │ ┃
┠──┼─────┼──────────┼───────────────────┨
┃ 214│ 85152110│直缝焊管机 │在香港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 ┃
┠──┼─────┼──────────┼───────────────────┨
┃ 215│ 85152190│其它全自动或半自动电│在香港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 ┃
┃ │ │阻焊接机 │ ┃
┠──┼─────┼──────────┼───────────────────┨
┃ 216│ 85158000│其它焊接机器及装置 │在香港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 ┃
┠──┼─────┼──────────┼───────────────────┨
┃ 217│ 85169010│土壤加热器及加热电阻│税号改变标准。 ┃
┃ │ │器零件 │ ┃
┠──┼─────┼──────────┼───────────────────┨
┃ 218│ 85169090│税号85.16所列货品的 │税号改变标准。 ┃
┃ │ │其它零件 │ ┃
┠──┼─────┼──────────┼───────────────────┨
┃ 219│ 85181000│传声器(麦克风)及其座│在香港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 ┃
┃ │ │架 │ ┃
┠──┼─────┼──────────┼───────────────────┨
┃ 220│ 85189000│税号85.18所列货品的 │税号改变标准。 ┃
┃ │ │零件 │ ┃
┠──┼─────┼──────────┼───────────────────┨
┃ 221│ 85221000│拾音头 │税号改变标准。 ┃
┠──┼─────┼──────────┼───────────────────┨
┃ 222│ 85229010│转盘或唱机用零附件 │税号改变标准。 ┃
┠──┼─────┼──────────┼───────────────────┨
┃ 223│ 85229021│录音机走带机构(机芯)│税号改变标准。 ┃
┠──┼─────┼──────────┼───────────────────┨
┃ 224│ 85229030│其它视频信号录放设备│税号改变标准。 ┃
┃ │ │的零件附件 │ ┃
┠──┼─────┼──────────┼───────────────────┨
┃ 225│ 85229090│税号85.19至85.21所列│税号改变标准。 ┃
┃ │ │设备其它零件 │ ┃
┠──┼─────┼──────────┼───────────────────┨
┃ 226│ 85239000│其它供录制声音等信息│(1)从磁带及塑胶粒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 ┃
┃ │ │未录制媒体 │为卷绕磁带、铸造外壳及装配;或 ┃
┃ │ │ │(2)从塑胶片及/或粒料及磁盘制造。主要制┃
┃ │ │ │造工序为磨光、制造外壳及装配;或 ┃
┃ │ │ │(3)从聚碳酸酯及涂层物料制造。主要制造 ┃
┃ │ │ │工序为喷注模塑、涂上反射涂层及保护涂层┃
┃ │ │ │(如为可记录光碟,则并须进行染色涂层工┃
┃ │ │ │序) ┃
┠──┼─────┼──────────┼───────────────────┨
┃ 227│ 85291010│雷达及无线电导航设备│税号改变标准。 ┃
┃ │ │天线及零件 │ ┃
┠──┼─────┼──────────┼───────────────────┨
┃ 228│ 85299030│对讲机零件 │税号改变标准。 ┃
┠──┼─────┼──────────┼───────────────────┨
┃ 229│ 85299049│其它用途电视摄像机零│税号改变标准。 ┃
┃ │ │件 │ ┃
┠──┼─────┼──────────┼───────────────────┨
┃ 230│ 85299060│收音机及其组合机的其│税号改变标准。 ┃
┃ │ │它零件 │ ┃
┠──┼─────┼──────────┼───────────────────┨
┃ 231│ 85299090│税号85.25至85.28所列│税号改变标准。 ┃
┃ │ │设备的零件 │ ┃
┠──┼─────┼──────────┼───────────────────┨
┃ 232│ 85318010│蜂鸣器 │在香港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 ┃
┠──┼─────┼──────────┼───────────────────┨
┃ 233│ 85361000│熔断器(电压≤1000V) │从电木粉及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
┃ │ │ │(包括冲切)及装配。如切割后的制造工序┃
┃ │ │ │中涉及塑形及/或模塑,则塑形及/或模塑亦┃
┃ │ │ │须在香港进行。 ┃
┠──┼─────┼──────────┼───────────────────┨
┃ 234│ 85364900│电压>60V的继电器 │从电木粉及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
┃ │ │ │(包括冲切)及装配。如切割后的制造工序┃
┃ │ │ │中涉及塑形及/或模塑,则塑形及/或模塑亦┃
┃ │ │ │须在香港进行。 ┃
┠──┼─────┼──────────┼───────────────────┨
┃ 235│ 85371010│其它数控装置 │在香港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 ┃
┠──┼─────┼──────────┼───────────────────┨
┃ 236│ 85371090│其它电力控制或分配的│在香港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 ┃
┃ │ │装置 │ ┃
┠──┼─────┼──────────┼───────────────────┨
┃ 237│ 85372090│其它电力控制或分配装│在香港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 ┃
┃ │ │置 │ ┃
┠──┼─────┼──────────┼───────────────────┨
┃ 238│ 85389000│税号85.35、85.36或 │税号改变标准。 ┃
┃ │ │85.37装置的零件 │ ┃
┠──┼─────┼──────────┼───────────────────┨
┃ 239│ 85392991│电压≤12V未列名的白 │(1)从本地玻璃灯泡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 ┃
┃ │ │炽灯泡 │安装钨丝、抽出空气及将灯泡焊接于灯泡座┃
┃ │ │ │上;或 ┃
┃ │ │ │(2)从玻璃管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涂层及 ┃
┃ │ │ │装配。 ┃
┠──┼─────┼──────────┼───────────────────┨
┃ 240│ 85404000│点距<0.4mm彩色数据/│在香港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 ┃
┃ │ │图形显示管 │ ┃
┠──┼─────┼──────────┼───────────────────┨
┃ 241│ 85441100│铜制绕组电线 │从金属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包覆。 ┃
┠──┼─────┼──────────┼───────────────────┨
┃ 242│ 85444190│耐压≤80V有接头电导 │在香港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 ┃
┃ │ │体 │ ┃
┠──┼─────┼──────────┼───────────────────┨
┃ 243│ 85445190│1000V≥耐压>80V有接│在香港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 ┃
┃ │ │头电导体 │ ┃
┠──┼─────┼──────────┼───────────────────┨
┃ 244│ 85445990│1000V≥耐压>80V无接│在香港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 ┃
┃ │ │头电导体 │ ┃
┠──┼─────┼──────────┼───────────────────┨
┃ 245│ 90011000│光导纤维束及光缆 │税号改变标准。 ┃
┠──┼─────┼──────────┼───────────────────┨
┃ 246│ 90012000│偏振材料制的片及板 │税号改变标准。 ┃
┠──┼─────┼──────────┼───────────────────┨
┃ 247│ 90019000│税号90.01未列名的其 │从镜片坯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打磨或磨┃
┃ │ │它光学组件 │光折射弯曲部份。 ┃
┠──┼─────┼──────────┼───────────────────┨
┃ 248│ 90021990│税号90.02未列名的其 │税号改变标准。 ┃
┃ │ │它物镜 │ ┃
┠──┼─────┼──────────┼───────────────────┨
┃ 249│ 90069110│特种用途照相机的零附│税号改变标准。 ┃
┃ │ │件 │ ┃
┠──┼─────┼──────────┼───────────────────┨
┃ 250│ 90069120│一次成像照相机的零附│税号改变标准。 ┃
┃ │ │件 │ ┃
┠──┼─────┼──────────┼───────────────────┨
┃ 251│ 90069191│照相机自动调焦组件 │税号改变标准。 ┃
┠──┼─────┼──────────┼───────────────────┨
┃ 252│ 90069192│其它照相机的快门组件│税号改变标准。 ┃
┠──┼─────┼──────────┼───────────────────┨
┃ 253│ 90069199│其它照相机的其它零附│税号改变标准。 ┃
┃ │ │件 │ ┃
┠──┼─────┼──────────┼───────────────────┨
┃ 254│ 90138010│放大镜 │税号改变标准。 ┃
┠──┼─────┼──────────┼───────────────────┨
┃ 255│ 90138090│其它液晶装置及光学仪│从未经加工玻璃或涂层玻璃;以及液晶材料┃
┃ │ │器 │及起偏器制造,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 ┃
┠──┼─────┼──────────┼───────────────────┨
┃ 256│ 90139010│激光器、望远镜等装置│税号改变标准。 ┃
┃ │ │的零附件 │ ┃
┠──┼─────┼──────────┼───────────────────┨
┃ 257│ 90139090│税号90.13所列其它货 │税号改变标准。 ┃
┃ │ │品的零附件 │ ┃
┠──┼─────┼──────────┼───────────────────┨
┃ 258│ 90318090│未列名测量、检验仪器│在香港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 ┃
┃ │ │器具及机器 │ ┃
┠──┼─────┼──────────┼───────────────────┨
┃ 259│ 91021100│机械指示式的其它电子│从手表零件及配件装配成手表,并进行测 ┃
┃ │ │手表 │试、校准及品质检定,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
┃ │ │ │准。 ┃
┠──┼─────┼──────────┼───────────────────┨
┃ 260│ 91021200│光电显示式的其它电子│从手表零件及配件装配成手表,并进行测 ┃
┃ │ │手表 │试、校准及品质检定,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
┃ │ │ │准。 ┃
┠──┼─────┼──────────┼───────────────────┨
┃ 261│ 91031000│以表芯装成的电子钟 │(1)制造表芯及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 ┃
┃ │ │ │准;或 ┃
┃ │ │ │(2)制造钟壳及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 ┃
┃ │ │ │准。 ┃
┠──┼─────┼──────────┼───────────────────┨
┃ 262│ 91051100│电子闹钟 │(1)制造钟芯及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 ┃
┃ │ │ │准;或 ┃
┃ │ │ │(2)制造钟壳及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 ┃
┃ │ │ │准。 ┃
┠──┼─────┼──────────┼───────────────────┨
┃ 263│ 91081100│已组装的机械指示式完│表芯装配、测试及校准,且符合从价百分比┃
┃ │ │整电子表芯 │标准。 ┃
┠──┼─────┼──────────┼───────────────────┨
┃ 264│ 91081200│已组装的光电显示式完│表芯装配、测试及校准,且符合从价百分比┃
┃ │ │整电子表芯 │标准。 ┃
┠──┼─────┼──────────┼───────────────────┨
┃ 265│ 91081900│其它已组装的完整电子│表芯装配、测试及校准,且符合从价百分比┃
┃ │ │表芯 │标准。 ┃
┠──┼─────┼──────────┼───────────────────┨
┃ 266│ 91089900│其它已组装完整机械表│表芯装配、测试及校准,且符合从价百分比┃
┃ │ │芯 │标准。 ┃
┠──┼─────┼──────────┼───────────────────┨
┃ 267│ 91112000│贱金属制的表壳 │(1)从粗坯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车床刨 ┃
┃ │ │ │削、钻孔及装配;或 ┃
┃ │ │ │(2)从金属片或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 ┃
┃ │ │ │割、塑形及装配。 ┃
┠──┼─────┼──────────┼───────────────────┨
┃ 268│ 91132000│贱金属制的表带及其零│制造金属零件(但次要附件,如弹簧等可属┃
┃ │ │件 │进口)及装配。主要制造工序为制造零件及┃
┃ │ │ │装配(包括拴珠工序)。 ┃
┠──┼─────┼──────────┼───────────────────┨
┃ 269│ 91149000│钟、表的其它零件 │从金属或从橡胶或塑胶制造。主要制造工序┃
┃ │ │ │为切割(包括冲切)。如切割后的制造工序┃
┃ │ │ │中涉及以车床刨削及/或模塑及/或装配,则┃
┃ │ │ │以车床刨削及/或模塑及/或装配亦须在香港┃
┃ │ │ │进行。 ┃
┠──┼─────┼──────────┼───────────────────┨
┃ 270│ 95039000│其它未列名玩具 │(1)从塑胶粒或化合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 ┃
┃ │ │ │为模塑及装配。如模塑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
┃ │ │ │切割及/或封密特有组合零件,则切割及/或┃
┃ │ │ │封密特有组合零件亦须在香港进行;或 ┃
┃ │ │ │(2)从纺织布匹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剪裁 ┃
┃ │ │ │及装配。如剪裁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缝制及┃
┃ │ │ │/或填料及/或植发,则切缝制及/或填料及/┃
┃ │ │ │或植发亦须在香港进行;或 ┃
┃ │ │ │(3)从塑胶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塑 ┃
┃ │ │ │料片,以热封方法连接塑料片及装上气嘴;┃
┃ │ │ │或 ┃
┃ │ │ │(4)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铸及装 ┃
┃ │ │ │配。如压铸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冲切及/或 ┃
┃ │ │ │塑造特有组合零件,则冲切及/或塑造特有 ┃
┃ │ │ │组合零件亦须在香港进行;或 ┃
┃ │ │ │(5)从原色胶片或纸板或海绵制造。主要制 ┃
┃ │ │ │造工序为印刷及切割。如切割后的制造工序┃
┃ │ │ │中涉及热封,则热封亦须在香港进行。 ┃
┠──┼─────┼──────────┼───────────────────┨
┃ 271│ 96062200│金属制钮扣 │从金属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铸、塑形及┃
┃ │ │ │装配。如压铸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冲切,则┃
┃ │ │ │冲切亦须在香港进行。 ┃
┠──┼─────┼──────────┼───────────────────┨
┃ 272│ 96071100│装有贱金属齿的拉链 │从金属或布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将链齿装┃
┃ │ │ │于链带上及装配。 ┃
┠──┼─────┼──────────┼───────────────────┨
┃ 273│ 96071900│其它拉链 │从金属或塑胶部件及布匹制造。主要制造工┃
┃ │ │ │序为将链齿装于链带上及装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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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所列货物必须同时符合《安排》下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和本表原产地标准的规定,才能视为《安排》下可享受关税优惠的原产于香港的货物。
注2:表中的“税号改变标准”必须符合附件2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注3:表中的“从价百分比标准”必须符合附件2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附件3
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
一、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及加强双方监管合作制定本附件。
二、香港原产地证书发证机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业贸易署及《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条例》(香港法例第324章)所指的“认可机构”。香港发证机构的任何变更应及时通知海关总署。
三、香港原产地证书的内容和格式见表格1。表格1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原产地证书内容及格式的任何变更应经双方磋商确定。
四、香港工业贸易署应将原产地证书的印章式样提交海关总署备案。原产地证书印章式样的任何变更应及时通知海关总署。
五、《安排》下实行零关税的原产香港的货物向内地出口前,应由出口人或生产企业按规定向香港发证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
六、香港发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产地证书上具有唯一的编号;
(二)一份原产地证书只能对应一批同时进入内地的货物。一份原产地证书可包括不多于5项8位数级税目的货物,而这些税目的货物必须同属于《安排》附件1表1所列明的货物;
(三)原产地证书上列明指定的单一到货口岸;
(四)原产地证书的产品内地协制编号,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8位数级税号填写;
(五)原产地证书的计量单位,按适用的实际成交的计量单位填写;
(六)原产地证书不许涂改及叠印,否则应重新签发;
(七)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为自签发日起120天;
(八)原产地证书依据表格1的格式用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中文。此项文字要求应不迟于2004年7月1日实施;
(九)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毁坏,出口人或生产企业可在保证原证未被使用的基础上,向原香港发证机构书面申请签发一份原证的副本,且该副本上应注明“经证实的真实副本”。如原证已被使用,则后发副本无效。如后发副本已被使用,则原证无效。
七、双方采取联网核查的方式对实行零关税的香港货物的原产地申报进行管理,并通过专线将下列情况以电子数据方式传送到海关总署: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香港工业贸易署应将上季度享受零关税的香港货物的生产及发证资料,传送海关总署备案;
(二)香港发证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后,香港工业贸易署应立即将原产地证书的基本情况,包括原产地证书编号、出口人名称、工厂登记编号、到货口岸、产品内地协制编号、货物名称、计量单位及数量、金额及币制、香港发证机关名称等信息经专线传送到海关总署;
(三)申报地海关将香港工业贸易署所传送的电子资料与进口人申报时呈交的原产地证书核对无误后,应在7天内完成核注并向香港工业贸易署反馈;
(四)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讯。
八、在进口报关时,进口人应主动向申报地海关申明有关货物享受零关税,并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申报地海关经联网核对无误后,准予进口货物享受零关税待遇;因故不能联网核对的,应进口人要求,申报地海关可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放行货物,但应对该货物按非《安排》下适用的进口关税税率征收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申报地海关应自该货物放行之日起90天内核对其原产地证书情况,根据核对结果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将保证金转为进口关税手续。
九、申报地海关对原产地证书内容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时,可通过海关总署或其授权的海关向香港海关提出协助核查的请求。接到此类请求后,香港海关应在90天内予以答复。如香港海关在90天内未能完成核查并确认有关货物原产地证书,海关总署可通知申报地海关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放行货物,但应对有关货物按非《安排》下适用的进口关税税率收取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待香港海关完成核查后,申报地海关应根据核查结果,立即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将保证金转为进口关税手续。
十、双方可将执行《安排》附件2的原产地规则及本附件所需的行政互助纳入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签署的《合作互助安排》,交换相关信息,包括由香港进入内地货物的原产地的信息、原产地证书内容真伪、享受零关税优惠的香港货物是否符合原产地规则及其他有助监管本附件正确实施的信息。如有需要,经双方同意后,可派员到对方进行实地访问,了解情况。
十一、经任何一方核查证实实行零关税的货物不符合《安排》附件2表1和本附件的规定时,双方海关即互相通报,并按适用法律采取行动。
十二、双方应对有关进口货物原产地核查交流的资料予以保密,未经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同意不得泄露或用作其他用途,但司法程序要求提供的除外。
十三、本附件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附件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附件于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签署。
表格1:原产地证书(样本)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安民(签字) 唐英年(签字)
附件4
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①
(注①: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
(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
(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一、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制定本附件。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对香港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实施本附件表1所列明的具体承诺。表1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有关通信服务中的增值电信服务的承诺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三、对于本附件未涉及的服务贸易部门、分部门或有关措施,内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第2条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执行。
四、对于本附件表1所列明的具体承诺的实施,除执行本附件的规定外,还应适用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五、自2004年1月1日起,对本附件涵盖的服务领域,香港对内地服务及服务提供者不增加任何限制性措施。
六、双方将通过磋商,拟订和实施香港对内地进一步开放服务业的内容。有关具体承诺将列入表2。表2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
七、双方将通过磋商,拟订和实施香港对内地人员取得香港专业资格的具体承诺。
八、当因执行本附件对任何一方的贸易和相关产业造成重大影响时,应一方要求,双方应对本附件的有关条款进行磋商。
九、本附件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附件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附件于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安民(签字) 唐英年(签字)
表1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
┌────┬────────────────────────────────────────┐
│部门或 │1.商业服务 │
│分部门 ├────────────────────────────────────────┤
│ │ A.专业服务 │
│ ├────────────────────────────────────────┤
│ │ a.法律服务(CPC861) │
├────┼────────────────────────────────────────┤
│具体承诺│1.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行)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联营组织不得│
│ │以合伙形式运作,联营组织的香港律师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
│ │2.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②(注②:在本附件中,香港法律执业者是指香│
│ │港大律师和律师。),被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的香港法律执业者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
│ │3.允许已获得内地律师资格的15名香港律师在内地实习并执业,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
│ │4.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参加内地统一司法考试│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 │
└────┴────────────────────────────────────────┘
┌────┬────────────────────────────────────────┐
│ │5.允许第4条所列人员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内地 │
│ │律师事务所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
│ │6.对香港律师事务所(行)在深圳、广州设立的代表处的代表无最少居留时间要求。香港律│
│ │师事务所(行)在除深圳、广州以外的内地代表处的代表每年在内地的最少居留时间为2个 │
│ │月。 │
├────┼────────────────────────────────────────┤
│部门或 │1.商业服务 │
│分部门 ├────────────────────────────────────────┤
│ │ A.专业服务 │
│ ├────────────────────────────────────────┤
│ │ b.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 │
├────┼────────────────────────────────────────┤
│具体承诺│1.对已持有内地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在内地执业的香港会计师(包括合伙人)每年在内地│
│ │的工作时间要求比照内地注册会计师实行。 │
│ │2.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临时开展审计业务时申请的《临时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一│
│ │年。 │
├────┼────────────────────────────────────────┤
│部门或 │1.商业服务 │
│分部门 ├────────────────────────────────────────┤
│ │ A.专业服务 │
│ ├────────────────────────────────────────┤
│ │ d.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 │
│ │ e.工程服务(CPC8672) │
│ │ f.集中工程服务(CPC8673) │
│ │ g.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城市总体规划服务除外)(CPC8674) │
├────┼────────────────────────────────────────┤
│具体承诺│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集中工程服务、城市│
│ │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①(注①:香港服务提供者可在内地设立独资顾问工程公司提供│
│ │以上服务。) │
├────┼────────────────────────────────────────┤
│部门或 │1.商业服务 │
│分部门 ├────────────────────────────────────────┤
│ │ A.专业服务 │
│ ├────────────────────────────────────────┤
│ │ h.医疗及牙医服务(CPC9312) │
├────┼────────────────────────────────────────┤
│具体承诺│1.香港与内地合资合作设立的医院或诊所聘用的医务人员可大多数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
│ │2.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权的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最长时间为3年。短期执业期满 │
│ │需要延期的,可重新办理短期执业。 │
│ │3.允许香港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的医学(西医)专业毕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完成了│
│ │1年的实习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 │
│ │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
│ │4.允许香港大学的口腔(牙医)专业毕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执照│
│ │行医一年以上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 │5.允许具有内地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医学(西医)专业本科以上│
│ │学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通过执业资格试后,完成了1年的实习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 │
│ │行医权的,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
└────┴────────────────────────────────────────┘
┌────┬────────────────────────────────────────┐
│ │6.允许具有内地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口腔(牙医)专业本科以上│
│ │学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通过许可试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执照行医1年以上后,参加内地 │
│ │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
│ │7.具有内地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医学(西医)专业及口腔(牙医│
│ │)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以分别按上述第5、6条规定参加内地医师资格考│
│ │试,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内地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 │
│ │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
│ │8.允许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浸会大学的中医专业毕业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
│ │民,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已经执照行医1年以上后,参│
│ │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
│ │9.允许具有内地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香│
│ │港永久性居民,通过中医执业资格试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执照行医1年以上后,参加内地 │
│ │的医师资格考试;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内地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参加内地的医 │
│ │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
│ │10.香港永久性居民可申请参加内地医师资格考试的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 │
├────┼────────────────────────────────────────┤
│部门或 │1.商业服务 │
│分部门 ├────────────────────────────────────────┤
│ │ D.房地产服务 │
│ ├────────────────────────────────────────┤
│ │ a.涉及自有或租赁资产的房地产服务(CPC821) │
│ │ b.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CPC822) │
├────┼────────────────────────────────────────┤
│具体承诺│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高标准房地产项目服务①(注①:高标准房地│
│ │产项目是指单位建设成本高于同一城市平均单位建设成本2倍的房地产项目。)。 │
│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 │
├────┼────────────────────────────────────────┤
│部门或 │1.商业服务 │
│分部门 ├────────────────────────────────────────┤
│ │ F.其他商业服务 │
│ ├────────────────────────────────────────┤
│ │ a.广告服务(CPC871) │
├────┼────────────────────────────────────────┤
│具体承诺│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②(注②:在本部门中,香港服务提供者应为经营(含非主营)广告业│
│ │务的企业法人。)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 │
├────┼────────────────────────────────────────┤
│部门或 │1.商业服务 │
│分部门 ├────────────────────────────────────────┤
│ │ F.其他商业服务 │
│ ├────────────────────────────────────────┤
│ │ c.管理咨询服务(CPC86501,86502,86503,86504,86505,86506,86509) │
├────┼────────────────────────────────────────┤
│具体承诺│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包括一般管理咨询服务、财务│
│ │管理咨询服务(营业税除外)、营销管理咨询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生产管理咨询│
│ │服务、公共关系服务和其他管理咨询服务。 │
│ │2.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 │法》办理。 │
└────┴────────────────────────────────────────┘
┌────┬────────────────────────────────────────┐
│部门或 │1.商业服务 │
│分部门 ├────────────────────────────────────────┤
│ │ F.其他商业服务 │
│ ├────────────────────────────────────────┤
│ │ 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CPC87909) │
├────┼────────────────────────────────────────┤
│具体承诺│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①(注①:不含出国、出境│
│ │展览。)。 │
├────┼────────────────────────────────────────┤
│部门或 │2.通信服务 │
│分部门 ├────────────────────────────────────────┤
│ │ C.电信服务 │
│ ├────────────────────────────────────────┤
│ │ 增值电信服务 │
├────┼────────────────────────────────────────┤
│具体承诺│1.自2003年10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下列五项增值电信 │
│ │服务②(注②:根据内地《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执行。): │
│ │(1)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
│ │(2)存储转发类业务; │
│ │(3)呼叫中心业务; │
│ │(4)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
│ │(5)信息服务业务。 │
│ │2.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合资经营第1条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的企业中拥有股权不得超过50%。 │
│ │3.对香港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合资经营第1条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无地域限制。 │
├────┼────────────────────────────────────────┤
│部门或 │2.通信服务 │
│分部门 ├────────────────────────────────────────┤
│ │ D.视听服务 │
│ ├────────────────────────────────────────┤
│ │ 录影分销服务(CPC83202),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 │
│ │ 电影院服务 │
│ │ 华语影片和合拍影片 │
├────┼────────────────────────────────────────┤
│具体承诺│录影、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 │
│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形式提供音像制品(含后电影产品)的分销服务。③(│
│ │注③: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经营音像制品的分销服务内容,应符合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审│
│ │查制度的规定。) │
│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拥有多数股权,但不得超过70%。 │
│ ├────────────────────────────────────────┤
│ │ 电影院服务 │
│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形式建设、改造及经营电影院。 │
│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拥有多数股权,但不得超过75%。 │
│ ├────────────────────────────────────────┤
│ │华语影片和合拍影片 │
│ │1.香港拍摄的华语影片经内地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不受进口配额限制在内地发行。 │
└────┴────────────────────────────────────────┘
┌────┬────────────────────────────────────────┐
│ │2.香港拍摄的华语影片是指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条例设立或建立的制片单位所拍摄的,│
│ │拥有75%以上的影片著作权的华语影片。该影片主要工作人员组别①(注①:主要工作人员 │
│ │组别包括导演、编剧、男主角、女主角、男配角、女配角、监制、摄影师、剪接师、美术指│
│ │导、服装设计、动作/武术指导、以及原创音乐。)中香港居民应占该组别整体员工数目的 │
│ │50%以上。 │
│ │3.香港与内地合拍的影片视为国产影片在内地发行。该影片以普通话为标准译制的其他中国│
│ │民族语言及方言的版本可在内地发行。 │
│ │4.香港与内地合拍的影片,港方主创人员②(注②:主创人员是指导演、编剧、摄影和主要│
│ │演员,主要演员是指主角和主要配角。)所占比例不受限制,但内地主要演员的比例不得少│
│ │于影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对故事发生地无限制,但故事情节或主要人物应与内地有│
│ │关。 │
├────┼────────────────────────────────────────┤
│部门或 │3.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
│分部门 ├────────────────────────────────────────┤
│ │CPC511,512,513③(注③:包括与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疏浚服务。),514,515,516,517,518│
│ │④(注④:涵盖范围仅限于为外国建筑企业在其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拥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
│ │人员的建筑和拆除机器的租赁服务。) │
├────┼────────────────────────────────────────┤
│具体承诺│1.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
│ │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
│ │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 │
│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全资收购内地的建筑业企业。 │
│ │3.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承揽中外合营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
│ │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
│ │4.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的建筑业企业申办资质证应按内地有关法规统一办理,凡取得│
│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
├────┼────────────────────────────────────────┤
│部门或 │4.分销服务 │
│分部门 ├────────────────────────────────────────┤
│ │ A.佣金代理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
│ │ B.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
├────┼────────────────────────────────────────┤
│具体承诺│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佣金代理和批发服务以及设立独资外贸公司。│
│ │⑤(注⑤: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经营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
│ │油、原油批发和佣金代理业务,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
│ │2.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批发商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
│ │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前一年的资产额不低于1,000│
│ │万美元;在内地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⑥(注⑥ │
│ │:在本附件中,中西部地区包括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西部地区是指重庆、四川、贵州、云│
│ │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内蒙古、广西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
│ │湖南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恩施苗族自治州、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部地区是指黑龙│
│ │江、吉林、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等8省。)设立批发商业企业,香港服务 │
│ │提供者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
│ │。 │
└────┴────────────────────────────────────────┘
┌────┬────────────────────────────────────────┐
│ │3.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外贸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
│ │香港服务提供者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贸公 │
│ │司,香港服务提供者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公司的注册 │
│ │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
│ │万元人民币。 │
│ │4.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经营佣金代理和批发业务无地域限制。 │
├────┼────────────────────────────────────────┤
│部门或 │4.分销服务 │
│分部门 ├────────────────────────────────────────┤
│ │ C.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
├────┼────────────────────────────────────────┤
│具体承诺│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零售商业企业。①(注①:香港服务提供者在│
│ │内地经营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成品│
│ │油零售业务,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
│ │2.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零售商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
│ │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低于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不低于1,000│
│ │万美元;在内地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零 │
│ │售商业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600万元人民币。 │
│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
│ │市。 │
│ │4.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零售企业经营汽车销售。②(注②:超过30家分店的│
│ │连锁店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
│ │5.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广东省境内设立│
│ │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其营业范围为商业零售,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营业面积│
│ │不超过300平方米。 │
├────┼────────────────────────────────────────┤
│部门或 │4.分销服务 │
│分部门 ├────────────────────────────────────────┤
│ │ D.特许经营 │
├────┼────────────────────────────────────────┤
│具体承诺│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从事特许经营。③(注③:有关法规将另行颁布。)│
├────┼────────────────────────────────────────┤
│部门或 │7.金融服务 │
│分部门 ├────────────────────────────────────────┤
│ │ A.所有保险及其相关服务 │
│ ├────────────────────────────────────────┤
│ │ a.寿险、健康险和养老金/年金险 │
│ │ b.非寿险 │
│ │ c.再保险 │
│ │ d.保险附属服务 │
├────┼────────────────────────────────────────┤
│具体承诺│1.允许香港保险公司经过整合或战略合并组成的集团,按照内地市场准入的条件(集团总资│
│ │产50亿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的经营历史在30年以上,且其中任何一家香港│
│ │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进入内地保险市场。 │
│ │2.香港保险公司参股内地保险公司的最高股比不超过24.9%。 │
│ │3.允许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取得内地精算师资格后,无需获得预先批准,可在内地执业│
│ │。 │
│ │4.允许香港居民在获得内地保险从业资格并受聘于内地的保险营业机构后,从事相关的保险│
│ │业务。 │
└────┴────────────────────────────────────────┘
┌────┬────────────────────────────────────────┐
│部门或 │7.金融服务 │
│分部门 ├────────────────────────────────────────┤
│ │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
│ ├────────────────────────────────────────┤
│ │ a.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 │
│ │ 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
│ │ c.金融租赁 │
│ │ d.所有支付和汇划工具,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
│ │出口结算) │
│ │ e.担保和承诺 │
│ │ f.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 │
├────┼────────────────────────────────────────┤
│具体承诺│1.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亿美元;香港│
│ │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法人机构,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亿美元。 │
│ │2.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香港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合资财务公司无│
│ │需先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 │
│ │3.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时,应: │
│ │(1)在内地开业2年以上; │
│ │(2)主管部门在审查有关盈利性资格时,改内地单家分行考核为多家分行整体考核。 │
├────┼────────────────────────────────────────┤
│部门或 │7.金融服务 │
│分部门 ├────────────────────────────────────────┤
│ │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 │
│ ├────────────────────────────────────────┤
│ │ 证券服务 │
├────┼────────────────────────────────────────┤
│具体承诺│1.允许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在北京设立办事处。 │
│ │2.简化香港专业人员①(注①:在本部门中,专业人员是指持有香港证监会牌照的香港永久│
│ │性居民。)在内地申请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相关程序。香港专业人员申请获得内地证券期货│
│ │从业资格只需通过内地法律法规的培训与考试,无需通过专业知识考试。 │
├────┼────────────────────────────────────────┤
│部门或 │9.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
│分部门 ├────────────────────────────────────────┤
│ │ A.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CPC641-643) │
│ │ B.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CPC7471) │
│ │ 其他 │
├────┼────────────────────────────────────────┤
│具体承诺│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公寓楼和餐馆设施。 │
│ │2.香港旅行社与内地合资设立的由内地拥有多数股权的合资旅行社无地域限制。 │
│ │3.允许北京市、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佛│
│ │山市、惠州市的居民个人赴港旅游,并不迟于2004年7月1日在广东省全省范围实施。 │
├────┼────────────────────────────────────────┤
│部门或 │11.运输服务 │
│分部门 ├────────────────────────────────────────┤
│ │ A.海运服务 │
│ │ H.辅助服务 │
│ ├────────────────────────────────────────┤
│ │ 国际运输(货运和客运)(CPC7211,7212,不包括沿海和内水运输服务) │
│ │ 集装箱堆场服务 │
│ │ 其他 │
└────┴────────────────────────────────────────┘
┌────┬────────────────────────────────────────┐
│具体承诺│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①(注①:在本部门中,香港服务提供者应为企业法人。)以独资形│
│ │式在内地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以及│
│ │无船承运人业务。 │
│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为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揽货、签发提│
│ │单、结算运费、签订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 │
│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利用干线班轮船舶在内地港口自由调配自有和租用的空集装箱,但应│
│ │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
├────┼────────────────────────────────────────┤
│部门或 │11.运输服务 │
│分部门 ├────────────────────────────────────────┤
│ │ F.公路运输服务 │
│ ├────────────────────────────────────────┤
│ │ 公路卡车和汽车货运(CPC7123) │
│ │ 公路客运(CPC7121,7122) │
├────┼────────────────────────────────────────┤
│具体承诺│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货运业务。 │
│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经营香港至内地各省、市及自治区之间的货运“直通车”业务。②(│
│ │注②:“直通车”业务是指内地与香港间的直达道路运输。在本部门中,提供“直通车”服│
│ │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应为企业法人。) │
│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的西部地区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客运业务。 │
├────┼────────────────────────────────────────┤
│部门与 │11.运输服务 │
│分部门 ├────────────────────────────────────────┤
│ │ H.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服务 │
│ ├────────────────────────────────────────┤
│ │ 仓储服务(CPC742) │
├────┼────────────────────────────────────────┤
│具体承诺│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仓储服务。 │
│ │2.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仓储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
├────┼────────────────────────────────────────┤
│部门与 │11.运输服务 │
│分部门 ├────────────────────────────────────────┤
│ │ H.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服务 │
│ ├────────────────────────────────────────┤
│ │ 货代服务(CPC748,749,不包括货检服务) │
├────┼────────────────────────────────────────┤
│具体承诺│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③(注③:在本部门中,香港服务提供者应为企业法人。)以独资形│
│ │式在内地提供货代服务。 │
│ │2.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货代企业(国际货代)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
│ │业实行。 │
├────┼────────────────────────────────────────┤
│部门与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
│分部门 ├────────────────────────────────────────┤
│ │ 物流服务 │
├────┼────────────────────────────────────────┤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相关的货运分拨和物流服务,包括道路普通 │
│ │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配送及相关信息处理服务和有关咨询业务,国内货│
│ │运代理业务,利用计算机网路管理和运作物流业务。 │
└────┴────────────────────────────────────────┘
表2 香港向内地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④
(注④:双方将通过磋商,拟订和实施香港对内地进一步开放服务业的内容。有关具体承诺将列入本表。)
附件5
关于 “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
一、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附件。
二、除非《安排》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安排》及其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指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其中:
(一)“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二)“自然人”:
1.对内地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对香港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三)“法人”指根据内地或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法律适当组建或设立的任何法律实体,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无论属私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基金、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协会(商会)。
三、以法人形式提供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具体标准:
(一)除法律服务部门外,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内地提供附件4中的有关服务时应:
1.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或其他有关条例注册或登记设立,①(注①:在香港登记的海外公司、办事处、联络处、“信箱公司”和特别成立用于为母公司提供某些服务的公司不属于本附件所指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并取得有效商业登记证。法例如有规定,应取得提供该服务的牌照或许可。
2.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其判断标准为:
(1)业务性质和范围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应包含其拟在内地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
(2)年限
香港服务提供者应已在香港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3年以上(含3年),②(注②:自《安排》生效之日起,双方以外的服务提供者通过收购或兼并的方式取得香港服务提供者50%以上股权满1年的,该被收购或兼并的服务提供者属于香港服务提供者。)其中:
提供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应已在香港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提供房地产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的年限不作限制;
提供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即香港银行或财务公司,应在获得香港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银行业条例》批给有关牌照后,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
提供保险及其相关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即香港保险公司,应在香港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
(3)利得税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期间依法缴纳利得税。
(4)业务场所
香港服务提供者应在香港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其业务场所应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符合。
提供海运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所拥有的船舶总吨位应有50%以上(含50%)在香港注册。
(5)雇用员工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雇用的员工中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和持单程证来香港定居的内地人士应占其员工总数的50%以上。
(二)法律服务部门的香港律师事务所(行),申请在内地提供附件4中的有关服务时应:
1.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例登记设立为香港律师事务所(行)并取得有效商业登记证。
2. 有关律师事务所(行)的独资经营者及所有合伙人应为香港注册执业律师。
3. 有关律师事务所(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应为在香港提供本地法律服务。
4. 有关律师事务所(行)或其独资经营者或合伙人均依法缴纳利得税。
5.有关律师事务所(行)应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3年以上(含3年)。
6.有关律师事务所(行)应在香港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
四、除非《安排》及其附件另有规定,以自然人形式提供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五、内地服务提供者应符合本附件第二条的定义,其具体标准由双方磋商制定。
六、香港服务提供者为取得《安排》中的待遇,应提供:
(一)在香港服务提供者为法人的情况下,香港服务提供者应提交经香港有关机构(人士)核证的文件资料、法定声明,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出的证明书:
1.文件资料(如适用)
(1)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签发的公司注册证明书副本;
(2)香港特别行政区商业登记证及登记册内资料摘录的副本;
(3)香港服务提供者过去3年(或5年)在香港的公司年报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的证明文件正本或副本;①(注①:申请在内地提供海运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应另外提交文件或其副本(已核证)以证明其所拥有的船舶总吨位有50%以上(含50%)在香港注册。)
(5)香港服务提供者过去3年(或5年)利得税报税表和评税及缴纳税款通知书的副本;在亏损的情况下,香港服务提供者须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其亏损情况的证明文件;
(6)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的雇员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副本,以及有关文件或其副本以证明该服务提供者符合本附件第三条第(一)2款第(5)项规定的百分比;
(7)其他证明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业务性质和范围的有关文件或其副本。
2.法定声明
对于任何申请取得《安排》中待遇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其负责人应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宣誓及声明条例》的程序及要求作出法定声明。②(注②:任何人如按《宣誓及声明条例》故意作出虚假或不真实声明,将根据香港法律负刑事法律责任。)声明格式由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磋商确定。
3.证明书
香港服务提供者将本附件第六条第(一)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文件资料、法定声明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业贸易署(简称工业贸易署)审核。工业贸易署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政府部门、法定机构或独立专业机构(人士)作出核实证明。③(注③:在电信部门中,有关提供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的业务性质和范围,工业贸易署应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电信主管部门作出核实证明。)工业贸易署认为符合本附件规定的香港服务提供者标准的,向其出具证明书。证明书内容及格式由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磋商确定。
(二)在香港服务提供者为自然人的情况下,香港服务提供者应提供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其中属于中国公民的还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三)本附件第六条第(一)款第1项和第2项、第(二)款规定的法定声明、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以及工业贸易署认为需要由律师作出核实证明的文件资料,应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
七、香港服务提供者向内地审核机关申请取得《安排》中的待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内地提供附件4中的服务时,向内地审核机关提交本附件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法定声明和证明书。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核权限,内地审核机关在审核香港服务提供申请时,一并对香港服务提供者的资格进行核证。
(三)内地审核机关对香港服务提供者的资格有异议时,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香港服务提供者,并向商务部通报,由商务部通知工业贸易署,并说明原因。香港服务提供者可通过工业贸易署向商务部提出书面理由,要求给予再次考虑。商务部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工业贸易署。
八、已在内地提供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安排》中的待遇,应按照本附件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申请。
九、本附件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附件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附件于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安民(签字) 唐英年(签字)
附件6
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贸易投资便利化合作制定本附件。
二、双方同意在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中医药产业合作7个领域开展贸易投资便利化合作,有关合作在根据《安排》第十九条设立的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进行。
三、贸易投资促进
双方认识到相互间的贸易和投资对两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从贸易与投资发展的现实和增长需要出发,同意加强在贸易投资促进领域的合作。
(一)合作机制
通过发挥联合指导委员会有关工作组的作用,指导和协调两地贸易投资促进合作的开展。
(二)合作内容
根据双方以往的合作经验,以及两地经贸交流的发展情况,双方加强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1.通报和宣传各自对外贸易、吸收外资的政策法规,实现信息共享。
2.对解决双方贸易投资领域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交换意见,进行协商。
3.在促进相互投资及密切合作向海外投资的促进方面加强沟通与协作。
4.在举办展览会、组织出境或出国参加展览会方面加强合作。
5.对双方共同关注的与贸易投资促进有关的其他问题进行交流。
(三)其他实体的参与
双方注意到,贸易投资促进领域半官方和非官方机构的参与具有积极的影响及意义。双方同意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和协助这些机构开展贸易投资促进活动。
四、通关便利化
双方认识到两地海关长期密切的合作关系和实行通关便利对双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同意加强在通关便利化领域的合作。
(一)合作机制
双方通过海关总署和香港海关高级领导业务联系年会指导和协调通关便利化合作,并通过海关和有关部门专家小组推动通关便利化合作的开展。
(二)合作内容
根据双方不同的通关制度和监管模式的需要以及合作经验,双方加强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1.建立相互通报制度,通报有关通关及便利通关管理的政策法规。
2.对双方通关制度的差异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交流,寻求加强通关便利化合作的具体内容。
3.探讨拓宽进一步合作的内容,在水运、陆运、多式联运、物流等方式通关中加强监管和提高通关效率方面的合作。
4.加强在建立口岸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方面的合作,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持双方的通关顺畅。
5.建立定期的联系制度,发挥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与香港海关“粤港海关口岸通关效率业务小组”的作用。
6.加强双方海关“数据交换及陆路口岸通关专家小组”的工作,研究数据联网和发展口岸电子清关系统的可行性,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双方对通关风险的管理,提高通关效率。
五、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
双方认识到货物贸易及人员往来中保障内地和香港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性,同意在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检疫、认证认可及标准化领域加强合作。
(一)合作机制
利用双方有关部门现有的合作渠道,通过互访、磋商和各种形式的信息沟通,推动该领域合作的开展。
(二)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加强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1.机电产品检验监督
为确保双方消费者的安全,双方通过已建立的联系渠道,加强信息互通与交流,并特别注重有关机电产品的安全信息和情报的交换,共同防范机电产品出现的安全问题。共同促进检验监督人员的培训合作。
双方将致力落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香港机电工程署于二????三年二月十二日签署的《机电产品安全合作安排》的有关工作。
2.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
利用双方现有检验检疫协调机制,加强在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方面的合作,以便双方更有效地执行各自有关法规。
3.卫生检疫监管
双方利用现有渠道,定期通报两地的疫情信息,加强卫生检疫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探讨往返广东、深圳各口岸小型船舶的卫生监督问题;加强在热带传染病、媒介生物调查和防范,特殊物品、核辐射物品的监测和监管,生物性致病因子的运输、检验、治疗和控制等方面的合作。
4.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
双方推动各自有关机构加强对合格评定(包括测试、认证及检验)、认可及标准化管理方面的合作。
六、电子商务
双方认识到,电子商务的应用和推广将给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带来更多的机会。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在电子商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一)合作机制
在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建立有关工作组,形成电子商务合作的沟通渠道和协商协调机制,推动双方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合作和共同发展。
(二)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在以下方面开展合作:
1.在电子商务规则、标准、法规的研究和制定方面进行专项合作,创造良好的电子商务环境,推动并确保其健康发展。
2.在企业应用、推广、培训等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发挥两地政府部门的推动和协调功能,加强电子商务的宣传,推动两地企业间相互交流,并通过建立示范项目,促进企业间开展电子商务。
3.加强在推行电子政务方面的合作,密切双方多层面电子政务发展计划的交流与合作。
4.开展经贸信息交流合作,拓展合作的广度和深度。
七、法律法规透明度
双方认识到,提高法律法规透明度是促进两地经贸交流的重要基础。本着为两地工商企业服务的精神,双方同意加强提高法律法规透明度领域的合作。
(一)合作机制
通过联合指导委员会设立的有关工作组和互设的代表机构开展合作。
(二)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加强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1.就投资、贸易及其他经贸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情况交换信息资料。
2.通过报刊、网站等多种媒体及时发布政策、法规信息。
3.举办和支持举办多种形式的经贸政策法规说明会、研讨会。
4.通过内地WTO咨询点、中国投资指南网站和中国贸易指南网站等为工商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八、中小企业合作
双方认识到,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共同促进两地中小企业的交流与合作。
(一)合作机制
在双方政府部门间建立促进两地中小企业合作的工作机制,促进两地中小企业合作和共同发展。
(二)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支持和促进以下方面的合作:
1.通过考察与交流,共同探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策略和扶持政策。
2.考察、交流双方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并推动中介机构的合作。
3.建立为两地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渠道,定期交换有关出版刊物,设立专门网站,逐步实现双方信息网站数据库的对接和信息互换。
4.通过各种形式组织两地中小企业直接交流与沟通,促进企业间的合作。
(三)其他实体的参与
双方支持和协助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在促进两地中小企业合作中发挥作用。
九、中医药产业合作
双方认识到,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市场应用前景和经济效益。双方在推动中医药产业化发展、促进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等方面各具优势,开展这一领域的合作对双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加强在中医药产业发展领域的合作。
(一)合作机制
加强和完善两地政府部门间的联系合作机制,推动两地中医药产业合作的发展。
(二)合作内容
根据两地中医药合作的状况及发展趋势,双方同意加强以下方面的合作:
1.相互通报各自在中药法规建设和中医药管理方面的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2.加强在中医药科研方面的合作,交流和分享中药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导向等方面的信息资料。
3.加强在中药注册管理方面的沟通与协调,实现中药规范管理,为两地的中药贸易提供便利。
4.在临床试验的设施管理和临床试验的法规要求等方面开展合作,以期达到双方对临床试验数据的相互承认。
5.开展中药质量标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中药质量标准的提高。
6.支持两地中医药企业的合作,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7.加强中医药产业的贸易投资促进和产业合作。
8.交流和协商解决中医药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其他实体的参与
双方支持和协助中医药产业合作领域半官方和非官方机构的参与,包括支持内地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与香港赛马会中药研究院有限公司业已建立的合作。
十、根据《安排》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凡双方同意增加的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合作领域或内容,将补充列入本附件。
十一、本附件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附件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附件于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安民(签字) 唐英年(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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