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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株发〔2008〕11号2008年12月8日)为加快林业发展,完善林权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两型社会”建设,
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株发〔2008〕11号 2008年12月8日)
为加快林业发展,完善林权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两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湘发〔2007〕1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8〕29号)精神,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林业得发展;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三)总体目标。力争到2010年8月底,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视情况保留林地总面积10%以内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承包到户的责任山,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继续承包。责任山面积、四至界线不清楚的,要明晰确认。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交回集体经济组织。
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林业“三定”时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可按林业“三定”政策予以区分,不能区分的,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
农户举家迁移,户籍未变更的,其自留山和责任山维持不变;户籍变更未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可以继续保留;迁移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自留山应当归还集体经济组织,责任山在承包期满后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对农民主要收入来源于山林的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山林,原则上按人口落实到农户承包经营。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山林、非农民主要收入来源的山林、其它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山林和经营效益好、群众满意的集体林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也可采取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实产权。
对林改前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合同规范、合法并在合同期内的,要予以维护;对合同不规范、群众意见较大又在合同期内的,要予以完善;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要依法纠正。
集体林权明晰方式及承包方案,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对于采取均股、均利形式经营的,财务要单独核算,公开透明,70%以上的收益按山林面积或者股份分配。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国有山林,要稳定权属,凭原林权证换发新证。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各级林业、档案管理部门和乡(镇)、村要切实建立健全林权档案,共同做好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
(二)落实处置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利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按照采伐量小于生长量的原则,按乡(镇)和村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合理确定年采伐量。村、组在林地发包时,要保留适当的防火隔离带建设用林地。县市区要按照国家批准的森林采伐限额及上级下达的年度采伐计划分配采伐指标,分配结果要接受群众监督。
(三)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合理发展林下种养业、森林旅游业等。
(四)保障收益权。农户经营自留山、责任山的合法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及时支付各种补偿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直接发放到户;未承包到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也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规范木竹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对林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的木竹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从事符合国家税收法律规定范围内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的采集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抚育间伐材、人工培育的三年生以下的苗木、经济林产品、生产林化产品的原料、不以原木原竹为原料的林副产品、农民经批准采伐自用的木竹免征育林基金。取缔所有违法违规的木竹收费项目。市监察、审计、林业、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开展涉林税费检查,对违规收费全额收缴财政,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五)落实责任。承包集体林地,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承包人承包林地以后三年内不育林造林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林地承包经营权。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及配套改革
(一)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实行木材采伐指标分配公示制度,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实行商品林采伐指标年度结转滚动使用政策。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坚持凭林权证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规范森林资源流转。严格执行《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国有森林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流转,要从严控制,特殊情况确需流转的,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招标的方式,不具备公开拍卖、招标条件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协商等方式进行。自留山、责任山的初始承包关系不因流转而改变,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经营承包期剩余期限。建立林业产权交易中心(要素市场),促进林业生产要素合理配置和森林资源资产合法、有序流转。组建以现有森林资源调查技术队伍为基础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建立地方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依法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加大对偏远山区和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对林区无田、少田贫困林农进行补助。
(四)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力度。林业、财政、金融等部门要按照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和林业贷款担保方式,优化贷款审批程序。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
(五)建立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组建林业服务机构,引导林农采取家庭联合经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组建新的林业经营实体。鼓励龙头企业与林农建立起“公司+基地+农户”等产供销一条龙、贸工林一体化的林业产业发展格局,实现规模经营、集约经营。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引导林农建立民间护林防火、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组织,完善森林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和防治服务网络。
(六)建立新型林业管理体制。建立以管理、执法、服务三大职能为主的新型林业管理体制。推进基层林业管理机构改革,科学核定人员编制,并妥善安置和分流富余人员,核编定岗后的人员及办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林科所和国有苗圃改革。对生态公益型林场和承担种质资源保护的国有苗圃,按公益事业单位管理,重新核定编制纳入财政预算。明确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步骤
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于2008年12月全面启动,至2010年8月份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任务。
(一)开展准备阶段(2009年1月底前完成)。成立林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开展宣传,组织培训。市、县市区、乡(镇)、村层层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员大会,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改革的意义、内容、方法及有关政策法规,使广大群众了解、关心、支持、参与改革,分级组织业务骨干培训。
(二)制定方案阶段(2009年3月底完成)。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县级改革总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同时报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根据已批准的县级改革方案制定本级改革方案,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同时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村组的改革实施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同意通过后,报乡(镇)政府批准,报县市区政府备案。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8月底前完成)。由各建制村组织人员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与林农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并将权属落实情况登记造册,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登记,由县级政府颁发林权证书。推进基层林业站和木材检查站管理机构改革,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加大对林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培育林业要素市场,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和政策性森林保险,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2月底完成)。各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对改革工作进行逐级检查验收,全面总结林改工作。市对各县市区的检查验收在2010年12月底前完成。
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工作议程。市委决定成立以市委书记为顾问,市长为组长,主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编办、市农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林业局、市档案局、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省农村信用社株洲办事处、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从相关单位抽调精干人员组成林改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各乡(镇)都要成立林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加强对林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指导。
(二)明确责任,确保质量。建立“市政府动员部署,县市区政府直接领导,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将林改工作纳入政府年度政绩目标考核体系,层层签订林改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采取市包县,县包乡,乡包村,村包组的办法,将责任落到实处。切实做到林改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确保广大林农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三)落实经费,确保运转。各级政府要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在中央财政、省财政给予我市林改工作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按一定标准安排资金予以配套,县市区财政要按要求安排好配套资金。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管好用好林改工作经费,并加强对工作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四)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主动支持改革。各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信息报告和交流制度,定期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林改工作的督促检查。
(五)强化管理,维护稳定。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机构,已建立的要充实人员,及时调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不稳定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制定应对乱砍滥伐、纠纷械斗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六)严肃纪律,加强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必须杜绝暗箱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各级监察机关要建立工作监督检查责任制,严肃查处工作中的违纪违规、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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