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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0年3月)为加快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促进现代林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
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0年3月)
为加快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促进现代林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发〔2008〕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维护农民权益,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我市集体林地面积较大,林业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大,开发潜力广阔。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盘活森林资源,有利于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流动,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提高利用率和产出率,促进农民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加快构建林业的生态、产业和文化三大体系,促进现代林业建设,为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用二年半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分配合理、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配套机制完善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1.依法改革。严格按照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改革规范、有序推进。
2.权益平等。集体林地、林木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通过均股、均利等形式,使每个成员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
3.公开、公平和公正。改革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公平和公正,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发挥农民在改革中的主体作用。
4.尊重历史、维护稳定。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历史遗留问题和山林权属争议要依法妥善处理。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又要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严禁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
5.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农村村集体可根据当地的森林资源状况及经济发展水平,自主选择改革方式和确定经营管理模式,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过半数以上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可依法将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实到农户,确立经营主体地位。明晰产权后,要依法进行林权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
1.自留山。稳定不变,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
2.责任山。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不变,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内,山上林木归责任山承包人所有,允许继承。面积和四至界线不清的,要在改革中界定清楚,换发林权证;原来已换发林权证的,保持不变。
3.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采取均股、均利等形式落实到农户。可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均分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采用公示形式通过公开招标、租赁、转让、拍卖等方式依法流转。对拟列入开发利用计划的园地和25度以下的山坡地不均股、均利到农户,继续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经政府区划界定为生态公益林和已划入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集体山林,以及农民比较满意的集体林场、联办林场采取均股、均利的经营方式,维持其经营主体不变。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法定方式将自然保护区和界定为生态公益林的集体林地逐步收归国有。
采取均股、均利的经营方式和依法流转的集体山林所得收益70%以上均分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其余用于集体公益事业;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收益,其使用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有关规定执行。因涉林收入返利于民后年纯收入低于3万元的村委会,其“两委”干部补贴列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05〕54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广东省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07〕124号)规定的补贴范围。
4.流转的集体山林。凡已规范流转的集体山林,要保持稳定;不够规范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妥善处理。
(二)减轻负担。农户经营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经营承包林地的收益,除依法缴纳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及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归经营者所有。取消其他一切收费。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征占用农户承包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对没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林地补偿费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林地发包、承包双方协议执行。
(三)放活经营。实行商品林、生态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经营者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实行产销见面。在坚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不断改进采伐管理办法,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实行木材采伐指标分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控制生态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同时,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开发森林旅游业。
(四)规范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山林经营者可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并经村民会议过半数以上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实施。
(五)配套改革。
1.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按照现代林业发展的需求,加快评估队伍建设,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开展评估资质认证,加强管理,规范运作。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2.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要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大力支持林业建设。鼓励银行机构调整贷款结构,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如林权抵押贷款,并适当提高中长期贷款的比例;引导保险机构积极提供与林业建设相关的保险品种,以及针对林业建设贷款的保险产品。同时,各级财政对林业专项贷款要给予适当的贴息补贴,以分担金融机构信贷风险。
3.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重视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建立林权管理机制,做好林权确认、转让交易、办证登记、行政审批和信息发布等一站式的管理服务。加快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林业龙头企业。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依法维权等作用。
4.加快林业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逐步建立以管理、执法、服务三大职能为主的管理新体制。实行政企、政事分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办企业要全部脱钩,各级林业行政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地要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林业生态省的决定》(粤发〔2005〕3号)、省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机编〔2006〕13号)以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乡镇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妥善安置富余人员,按规定为职工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缴清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拖欠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政府相关要求,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上述所需费用按原经费供给渠道解决。积极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不断提高执法效能。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步骤
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从2009年9月至2012年2月底结束。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成立机构,宣传发动,召开会议(2009年9月至10月)。一是成立机构。成立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二是宣传发动。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三是召开会议。各县(市、区)要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动员会议,全面部署开展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镇、村要组织召开党员干部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全面组织发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调查摸底,制订方案,开展试点(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一是调查摸底。各县(市、区)要做好本地区集体山林的调查摸底工作,广泛听取基层和农民对林改的意见。二是制定方案。县(市、区)、镇(乡、街道)、村委会和自然村,结合实际,级级制定林改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机构办公室批准实施。三是开展试点。各县(市、区)选择一至二个村委会开展试点。
(三)组织实施,稳步推进(2010年4月至2011年12月)。建立“市县(市、区)直接领导、乡镇(街道)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做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村民民主决策权力,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部门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四)检查验收,总结完善(2012年1月至2月)。各县(市、区)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材料,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县(市、区)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进行补充完善。
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管,层层落实责任,精心组织,稳步推进。为指导全市改革工作的开展,市政府成立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地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领导小组,从而有效推动工作的开展。
(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司法、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编制、地税、金融、新闻宣传等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各级财政部门要为改革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新闻宣传部门要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公安部门要积极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确保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
(三)严肃纪律,规范操作。改革工作要严格按照改革的程序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禁暗箱操作。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决不允许借改革之机,为本人和亲友谋取私利。对于玩忽职守发生重大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管理,保护资源。要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保护森林资源安全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对策,妥善处理。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
(五)总结经验,完善政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较为复杂,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努力促进我市现代林业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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