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实行集中储备统一配送工作的意见
询律网小编整理
2024-10-31 16:32
196人看过
药品
配送
保障体系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实行集中储备统一配送工作的意见(顺政发〔2010〕31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构建区域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实行集中储备统一配送工作的意见
(顺政发〔2010〕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构建区域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促进覆盖全区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药卫生服务,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卫生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建设覆盖全区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要求,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药卫生服务为目标,积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及国防战备需要,着力构建集中储备、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一体化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11年,基本建成与我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相协调、相匹配、相适应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集中储备、统一配送模式更合理,功能更完善,运转更协调,效果更明显,机制更健全、制度更规范,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成果。
三、基本原则
(一)惠及百姓。
坚持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宗旨,以保护全区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追求,以构建百姓满意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为任务,着力做到药品需有所供,质有所保,价有所降,费有所报,最大限度地减轻全区人民用药经济负担。
(二)立足区情。
坚持从区域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国内药品储备、配送的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大力发展药品储备配送公益性事业,增强集约化、灵活性和安全度。
(三)统筹兼顾。
与北京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相衔接,以区域药品集中储备、统一配送为重点,巩固已取得成果,进一步推进二级医疗机构、社会办医、零售药店配送工作,逐渐扩大配送面和配送额。
(四)提高效能。
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总体框架之下,集中储备制度与统一配送机制相结合,滚动运营,降低成本,减少环节,提高效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主要任务
(一)确定储备配送及销售使用主体。
1.储备配送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储备配送主体(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建立区域药品储备、配送、管理、服务机制。
2.销售使用主体。
(1)基层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统一配送、零差率药品;社会举办的营利性的但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优先使用统一配送的药品;村委会举办的非营利性的享受国家补贴的村卫生室应全部使用统一配送的药品。
(2)二级医疗机构。区医院、区中医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和区空港医院,应将统一配送的药品作为临床使用药品的主要来源。
(3)其它形式药品销售使用机构。强化监督检查,规范流通管理,引导个体诊所、单体药店等销售使用统一配送的药品,促进全区药品供应使用渠道规范、质量安全、价格统一。
(二)成立专家指导组。
由区卫生局牵头,抽调医药、管理等专业人员组成专家指导组,在上级有关部门指导下,负责议定和调整年度药品储备配送需求计划,满足防治急需和临床所需。根据需要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三)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以获取的药品。按照北京市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具体要求,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应把基本药物作为首选首配首用品种,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全部配备使用零差率药品,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强化药品抽验及不良反应监测安全评价机制,落实医保定点管理及基本药物报销制度。
(四)加快建立药品储备配送机制。
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要求,建立现代物流仓储配送模式,做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技术领先、运行有序、机制科学,创造集中储备、统一配送的良好工作环境。
(五)规范集中储备统一配送程序标准。
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管理,制定质控文件、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三层文件体系,有据可依、有据可查、有据可溯。做到储配有计划、执行有主体、过程有监督、结果有评价,有效避免质量安全差错或事故发生,不断提高储备供应、配送服务水平。
(六)建立契约式管理模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药品储备配送主体要与各销售使用单位订立受法律保护的规范性合同书,明确各方应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七)设立药品储备专项资金。
药品储备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600万元,主要用于储备药品的购买、更新、替代等费用;药品集中储备的管理费用由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药品储备资金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八)强化药品配送资金结算管理。
药品配送资金流转周期为3个月,政府举办和村委会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通过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结算。纳入医保报销的社会办医、个体诊所、单体药店结算由医保部门监督执行,未纳入医保报销的其它销售使用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可以直接与药品储备配送主体结算。
(九)加强储备配送工作监督检查。
区内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每季度安排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掌握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总体运行情况、集中储备、统一配送药品质量、价格、服务、供应等综合情况,逐步建立完善符合科学发展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十)稳步发展社会涉药单位药品配送。
坚持行政推动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北京市相关政策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办医、个体诊所、单体药店的药品配送工作,逐步实现区域内社会涉药单位经销的药品全部实行统一配送。
五、组织领导
(一)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成立顺义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李友生任组长,副区长车克欣、副区长燕瑛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国资委、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人力社保局、市药监局顺义分局、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区广电中心等部门主管副职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药监局顺义分局,负责制定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工作规划,实施指导、监督运行,开展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药监局顺义分局局长李长荣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研究本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综合调处、药品储备、安全风险预警、应急处置、考核奖惩、责任倒查等机制,促进集中储备、统一配送工作上水平、常态化。
(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市药监局顺义分局牵头负责药品供应保障总体组织协调、运转服务工作,重点监管储备配送药品质量安全,制定《储备药品应急调用管理办法》。
2.区卫生局牵头负责制定储备配送需求计划,监督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规范使用统一配送药品,制定《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办法》。
3.区商务委负责与北京市储备管理及储备单位沟通,紧急状态下可以申请市级储备支援,制定《集中储备统一配送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4.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药品储备配送主体招标工作,并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考核各有关部门履行责任情况,监督检查全区药品价格情况。
5.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资金,监督集中储备统一配送资金运行情况,制定《药品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6.区国资委负责药品储备配送主体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工作。
7.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研究探索区内药品生产企业与集中储备统一配送模式有效对接的具体办法,应急状态下动员本区药品生产能力。
8.市工商局顺义分局负责药品储备配送主体的监督管理,办理许可资质变更等相关手续。
9.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各环节依法行政行为及规范运行情况。
10.区监察局负责查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现象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效能低下等行为,防治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和商业贿赂。
11.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医保定点单位资格初审和监督、管理、检查工作。
12.各销售使用单位负责上报计划、盘点库存、清算货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将合理用药列入绩效考核指标之一,与个人工资、奖金挂钩,防止发生商业贿赂和不正之风。
13.区广电中心负责便民惠民政策、措施、效果的宣传报道工作。
六、工作要求
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战略部署之一,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大举措,药品集中储备统一配送作为其中一个重要抓手,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做到政府担责任、部门有作为、市场显活力、百姓得实惠,切实加快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
(二)突出重点。要将制度建设、计划执行、监督考核、资金管理作为建设药品供应保障体系起步阶段的重中之重,确保开局良好、基础牢固、持久发展,力争走在全市前列,努力创造具有顺义特色的模式方法。
(三)科学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制定计划,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工作有序、有力、有效开展。坚持全方位监督和持续改进,通过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四)探索创新。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各部门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摸索规律,挖掘、整合、调整区域资源优势,创造性的提出新思路、新方法,不断开创集中储备、统一配送工作新局面。
(五)强化作风。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任务重、环节多、过程长、难度大,各部门要继承和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切实办好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成果取信于民,努力提高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七、本意见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五月七日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