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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4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新型职业农民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
(桂政办发〔2015〕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型职业农民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中坚力量。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深化农村改革、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重大举措,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着力解决新常态下“谁来种地、如何种好地”重大战略问题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现代农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选择。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科教兴农、人才强农、新型职业农民固农”的战略要求,紧紧围绕我区“10+3”特色农业产业提升行动,坚持立足产业、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服务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和新型经营主体发育为导向,以深化改革、机制创新为动力,以提高农民生产经营能力和综合素质为核心,深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快建立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三类协同”,初级、中级、高级证书“三级贯通”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着力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为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加大教育培训力度
(一)明确教育培训对象。新型职业农民是以农业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且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类。生产经营型农民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专业技能型农民包括在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具有较高专业技能的农业技术工人、农业雇员等;社会服务型农民包括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切实将拟培育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农业从业者作为重点教育培训对象。注重培养农业后继者,主要包括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返乡青年农民工、复转军人等。加大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训支持力度,遴选部分种养大户和返乡创业的大学生、农民工重点培养,支持农村青年创业兴业。
(二)构建教育培训体系。各地要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条件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各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科研院所、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试验站等公益性教育培训资源,积极拓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代农业园区等社会化教育培训资源,认定一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实施师资队伍建设工程,由农业教育、农业科研以及农技推广等单位的专业教师、农技推广人员和各类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建立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专兼职师资队伍。
(三)优化教育培训内容。按照生产经营型分产业、专业技能型分工种、社会服务型分岗位,对生产经营型开展全产业链技能培训、侧重生产管理与市场营销,对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侧重于实际操作技能,规范制订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方案,科学设置教育培训内容,做到“一班一案”。培训内容分为公共基础课和专业技能课两部分,着力提升新型职业农民综合素质、职业技能和创业发展能力。公共基础课重点培训法律法规政策、创业理念、市场营销、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知识,专业技能课突出培训从事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经营或社会化服务应具备的基本知识。要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农时季节分段安排课程,加强与参训农民的互动,提高培训针对性、实用性和规范性。
(四)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教育培训,采取适应农民学习和农业生产规律的 “分段式、重实训、参与式”模式。分段式就是按农业生产环节分阶段培训;重实训就是加强实训操作;参与式就是以农民为核心、以田间为课堂,互动式、启发式、参与式学习。大力推行农民田间学校模式,充分利用“智慧农民云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对培训合格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书。鼓励涉农职业院校办好新型职业农民相关专业,招录和培养爱农、懂农、务农的年轻新型职业农民。支持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积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学历提升教育,采用半农半读、农学交替等方式分阶段完成学业。
三、建立认定管理制度
(一)明确认定管理条件和对象。对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认定管理。各地要按照不同产业、不同地域、不同层次等因素,科学合理制订认定管理条件和标准。当前,重点将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范围。
(二)规范认定管理内容及程序。把教育培训情况、文化程度、专业技能、经营规模、经济效益、示范带动效果、社会公认度等作为认定的重点内容,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由农业厅牵头制定指导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县级审定的程序,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认定管理,认定合格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相应等级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名单,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程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完善以考核制度、淘汰制度、信息报送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为主的动态管理制度。建立以教育培训情况、规模效益和社会责任履行等为主要内容的考核制度,对已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考核评价。考核合格者,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资格,并纳入重新培训和认定计划。搭建新型职业农民智慧云平台,实行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和完善新型职业农民档案。
四、强化政策扶持
(一)制定扶持政策。大力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创建一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县(市、区)。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政策创新和制度创新,积极制定涉及农业发展项目、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农村金融信贷、农业保险、农业补贴、农民社会保障、农村实用人才奖励激励等政策措施,切实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政策扶持。要充分整合农业项目和资金,支持现有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实施新型职业农民素质提升工程,每年遴选优秀初级、中级新型职业农民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进修,遴选优秀高级新型职业农民免费接受高等教育进修。要把贫困地区农民教育培训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范围。
(二)强化技术服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安排,充分发挥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优势,开展农业技术干部结对服务,建立“一对一”或“一对多”帮扶指导关系,重点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协助解决生产实际问题。建立农技人员激励机制,健全农技人员帮扶档案,将农技人员帮扶指导成效与个人年度工作考核挂钩。鼓励农业职业院校、科研院所以服务生产、服务农民为导向,通过组建科技服务小分队、专家技术指导组、科技特派员等,深入基层,为新型职业农民开展技术指导服务。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纳入“三农”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落实。自治区成立由农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物价、税务、工商、金融、扶贫、保险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牵头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各市县要参照执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给予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相关政策支持,共同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二)加强重大问题研究。围绕主导优势产业、农村劳动力结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育和农民需求等广泛开展调研,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编制广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规划,并列入“十三五”农村人才发展规划。各示范县(市、区)要突出重点,围绕当地主导优势产业,切实抓好项目示范工作。示范工作要在“精、深、新”上下功夫,重在探模式、创机制、树典型、出政策,为全区纵深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提供经验。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情况督查,及时了解工作落实和推进情况。根据检查结果,总结推广好的典型,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的有效措施,确保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落实到位。
(四)加强宣传引导。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推进农民职业化作为宣传“三农”的重要内容,有计划、多层次、多视角地广泛宣传。农业等有关部门的教育培训和文化宣传活动要安排新型职业农民的宣传内容,积极宣传各地的好做法好经验。通过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发展的良好氛围,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深入开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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