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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南宁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南宁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南府办〔2015〕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全面贯彻落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南宁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
(南府办〔2015〕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4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现就加快我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新型职业农民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主体,是发展现代农业和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中坚力量。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深化农村改革、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重大举措,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着力解决新常态下“谁来种地、如何种好地”重大战略问题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现代农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选择。各县(区)要引起高度重视,从全局的高度,切实把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作为关系长远、关系根本的基础性战略性重大工程,贯穿于现代农业建设的全过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持续提供人力资源支撑和人才保障。
二、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总体要求
我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科教兴农、人才强农、新型职业农民固农”的总要求,围绕全市粮食、糖料蔗、水果、蔬菜、花卉苗木、桑蚕、食用菌、生猪、草食动物、罗非鱼“十大”特色产业提升行动,坚持立足产业、需求导向,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服务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和新型经营主体发育为导向,以深化改革、机制创新为动力,以提高农民生产经营能力和综合素质为核心,深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快建立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扶持政策“三位一体”,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类协同”,初级、中级、高级“三级贯通”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到2020年着力培养一支不少于5000人的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为南宁市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三、切实加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工作
(一)遴选教育培训对象。新型职业农民是以农业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且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对象主要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类。生产经营型农民主要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专业技能型农民包括在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具有较高专业技能的农业技术工人、农业雇员等;社会服务型农民包括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各县(区)要切实抓好教育培训对象遴选工作,重点将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返乡创业大学生、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返乡青年农民工、复转军人等作为教育培训对象,注重培养农业工作后继者。
(二)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依托南宁市及驻邕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科研院所、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试验站等公益性教育培训资源,积极拓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代农业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等社会化教育培训资源,认定一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条件能力建设。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聘请农业教育、农业科研以及农技推广等单位的专业教师、农技推广人员和各类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建立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多渠道、多层次构建教育培训体系。
(三)创新教育培训模式。按照生产经营型分产业、专业技能型分工种、社会服务型分岗位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对生产经营型开展全产业链技能培训、侧重生产管理与市场营销,对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侧重于实际操作技能,规范制订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方案,科学设置教育培训内容,做到“一班一案”。培训内容分为公共基础课和专业技能课两部分,着力提升新型职业农民综合素质、职业技能和创业发展能力。公共基础课重点培训法律法规政策、创业理念、市场营销、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可持续发展等知识,专业技能课开设现代农业种养技术、农业机械化技术等内容,突出培训从事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经营或社会化服务应具备的基本知识。要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农时季节分段安排课程,采取适应农民学习和农业生产规律的“分段式、重实训、参与式”培育模式,加强与参训农民的互动,提高培训针对性、实用性和规范性。分段式就是按农业生产环节分阶段培训;重实训就是加强“十大”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实训操作;参与式就是以农民为核心、以田间为课堂,互动式、启发式、参与式学习。大力推广农民田间学校模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对培训合格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书。
四、切实加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
(一)明确认定管理条件和对象。各县(区)要按照不同产业、不同地域、不同层次等因素,科学合理制订认定管理条件和标准,对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认定管理。重点将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范围。
(二)规范认定管理内容及程序。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县(区)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把教育培训情况、文化程度、专业技能、经营规模、经济收益、示范带动效果、社会公认度等作为认定的重点内容,制定具体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县级审定的程序,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认定管理,认定合格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相应等级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名单,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程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实行考核制度和动态管理。逐步完善以考核制度、淘汰制度、信息报送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为主的动态管理制度。建立以教育培训情况、规模效益和社会责任履行等为主要内容的考核制度,对已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考核评价。考核合格者,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资格,并纳入重新培训和认定计划。实行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和完善新型职业农民档案。
五、切实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政策扶持
(一)加强重大问题研究。各县(区)要围绕主导优势产业、农村劳动力结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育和农民需求等,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案和扶持政策,围绕主导产业,突出重点,切实抓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创新工作机制,探索培育模式,制定扶持政策,树立先进典型,加快推进我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二)制定出台扶持政策。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政策创新和制度创新,积极制定涉及农民农业发展项目、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农村金融信贷、农业保险、农业补贴、农民社会保障、农村实用人才奖励激励等扶持政策措施,充分整合农业项目和资金,支持现有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切实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政策扶持。实施新型职业农民素质提升工程,每年遴选优秀初级、中级新型职业农民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进修,遴选优秀高级新型职业农民免费接受高等教育进修。将贫困县区农民教育培训精准扶贫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范围。
(三)加强技术跟踪服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安排,充分发挥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优势,开展农业技术干部结对服务,建立“一对一”或“一对多”帮扶指导关系,重点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协助解决生产实际问题。建立农技人员激励机制,健全农技人员帮扶档案,将农技人员帮扶指导成效与个人年度工作考核挂钩。充分利用农业职业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力量,组织科技服务小分队、专家技术指导组、科技特派员等深入基层,为新型职业农民开展技术指导服务。
六、切实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措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南宁市成立由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物价、税务、工商、金融、扶贫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方针政策,提出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大政策建议,组织、协调和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的表彰奖励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制定涉及农民农业发展项目、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农村金融信贷、农业保险、农业补贴、农民社会保障、农村实用人才奖励激励等政策给予扶持和倾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参照执行,切实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纳入“三农”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给予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相关政策支持,共同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工作督查制度和考核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情况督查,及时了解工作落实和推进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和做法,树立先进典型,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扎实推进我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推进农民职业化作为宣传“三农”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有计划、多层次、多视角地广泛宣传,积极宣传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发展的良好氛围,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深入开展。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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