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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实施意见(2007年12月24日南发〔2007〕45号)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扩大产业规模,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促进我市经济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7年12月24日 南发〔2007〕45号)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扩大产业规模,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构建开放南宁和谐南宁,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桂发〔2007〕1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抓住当前国际国内产业转移的重大机遇,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充分发挥我市比较优势,坚定不移地推进开放合作战略,围绕推进工业化、城镇化,以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为主要载体,以承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市经济发展需要的产业为目标,以承接东部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特别是加工贸易产业转移为重点,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务环境、政策环境建设为保障,以招商引资为手段,创新承接产业转移的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方式方法,加快产业承接,推动加工贸易快速发展,迅速壮大经济总量,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推进全方位开放原则。全面实施开放带动战略,积极主动承接国内外各地区的产业转移,充分发挥对内对外开放在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全市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经济结构优化原则。推进全方位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将承接产业转移与结构调整、技术创新、体制改革结合起来,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市场导向原则。坚持市场导向,以企业自愿为主,政府推动为辅,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发挥优势原则。充分发挥区位优势、政策优势和资源、能源、劳动力、土地等优势,促进与发达地区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加快区域、产业合作的有效对接,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双赢。
--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积极承接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推进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确保可持续发展。
--扩大就业原则。积极引进资金技术密集型、劳动密集型项目,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把握承接产业转移的重点方向
(三)扩大产业转移来源。既要主动承接我国东部发达地区和发达国家的产业转移,也要主动承接我国中西部地区需要在沿海发展的产业转移,不断扩大区域合作,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当前要把承接产业的重点放在珠三角、长三角等经济区域,综合采取合资、新建、并购、重组、股权转让、境外上市、转让经营权、设立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积极吸引这些区域内发展程度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劳动密集型和加工贸易型企业来我市投资。进一步扩大与东盟、港澳台地区等区域的产业合作,以中国--东盟博览会为平台,抓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和cepa等机遇,不断扩大东盟国家和港澳台地区来我市投资的领域、规模和水平。拓展与日韩、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合作领域。
(四)合理布局,发挥优势,选准产业转移的承接点。根据南宁市工业发展布局规划、产业发展需要和南宁市环境质量要求,充分利用我市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产业优势和综合成本优势,选准产业的承接点,注重承接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灵活性。以工业化为核心,壮大传统优势产业,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增强产业配套能力,构建以工业制造业为主的具有南宁特色的工业产业体系。要围绕铝深加工产业、电子it产业、机械汽配产业、消费品工业、食品加工产业、服装加工产业、家具制造产业七个重点产业,大力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产业,发展相关配套产业,拉长产业链,促进形成产业集群。以现代服务业发展为重点,推进商贸、物流、信息、金融、旅游、会展、房地产、教育等产业转移。发展总部经济,吸引国内外的商贸、物流、金融等服务企业及跨国公司进驻并设立地区性总部,引进更多的研发中心、分销服务中心和投资性公司。建设农产品销售市场和农产品出口生产基地。结合本地农副产品资源,通过承接农副产品加工相关产业,培育壮大支柱产业。
三、大力培育承接产业转移载体
(五)积极打造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平台。要把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打造成为承接产业转移的主要平台。充分利用现有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的品牌优势、基础设施优势,调整产业规划,建立特色园区;各县区要根据自身的优势和承接产业转移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产业特色明显、配套能力强的产业园区,积极推进县区工业集中区建设,迅速扩充产业承载空间,努力把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建设成为我市承接产业转移特别是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基地,成为带动工业经济发展的龙头。规划建设电子产业园区,积极引进电子产业,加快电子产业发展。积极培育风景名胜区、物流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大力承接服务业的转移。
(六)加快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要根据发展需要,大力推进以道路、水、电、气、通信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要解决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问题,继续通过政府扶持、园区融资、社会资本介入等方式,多渠道、多层面筹措资金,加快完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园区,可以按市场运作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础开发公司,实行综合开发,滚动增值,逐步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推进园区上规模、上等级、上水平,提高园区对产业转移项目特别是加工贸易产业的吸纳和承载能力。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的入园道路主干道项目,可列入城市(城镇)市政道路建设计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道路规划或大石山区道路建设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工业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逐步形成一批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配套、产业集聚的标准厂房集中区域,为转移工业企业落地建设搭建有效平台。
(七)创新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管理体制和开发机制。进一步完善现有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管理体制,强化管理机构职能,确保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权责分明,服务到位。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继续执行南发〔2001〕54号和南发〔2001〕55号文件规定的管理体制。坚持和完善开发区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保持开发区在行政管理体制上的相对独立性,保证开发区行政管理格局及管理权限不变,继续采取政府职能部门授权方式,开发区根据授权行使相关行政审批、经济社会协调与管理等职能。县区管理的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在所属县区党委、政府领导下理顺管理体制,根据授权行使经济社会协调与管理等职能。积极探索以企业为主体的园区开发机制,鼓励有实力的投资者参与园区建设,推行园区公共设施项目的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积极与发达地区的各级政府、行业协会和大型企业集团加强联系与合作,建设产业转移示范园区。按市场导向和产业布局原则引资在市内异地园区创办企业,积极发展共建共享、收益分成的“飞地经济”,实现优势互补,集聚发展,互利双赢。
(八)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围绕承接产业转移特别是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实行“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园区招商和企业招商相结合、主动招商和以商招商相结合、自行招商和委托招商相结合、传统招商和网上招商相结合,积极构建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招商网络。推动更多的企业成为招商主体,变被动为主动;充实招商引资客商库,充实完善“南宁市招商网”;发挥侨办、侨联、商会、协会的作用,加强与港澳台同胞、侨胞的联络,加强与国内外中介机构的沟通与合作,鼓励开展委托招商。发挥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推动和领导作用,组织好综合主题招商和专业化招商活动,大力推介南宁的产业、项目、品牌、资源、环境、政策、人文优势等,为企业组织客户、搭建招商引资平台。做好项目跟踪落实,争取项目落户。抓好项目建设工作,加强项目编制、招商、协调和推进工作,建立项目储备库,加快招商引资项目的研究开发和包装推介,扩大对内对外招商引资项目开发的范围和领域,切实提高项目吸引力和招商引资成功率。
四、加大对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支持
(九)用好国家支持西部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用好商务部、海关总署出台的惠及中西部加工贸易的新政策。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2007年第44号公告,从2007年8月23日起,对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a类和b类企业缴纳50%的保证金;c类企业缴纳按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100%计征保证金。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同时属中西部地区的,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a、b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c类企业实行台账100%实转管理。要积极利用这一有利政策,抓住机遇,与东部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对接,主动迎接产业转移。
把握国家出台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新机遇,用好用足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等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我市作为西部地区,可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到2010年仍可享受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新的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现有的沿海开放政策、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等,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过渡照顾。我市要抓住新的所得税法出台以后东部地区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的机遇,充分发挥仍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东部产业转移。
(十)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模式方式,积极探索构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新路子,为转移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加强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建立健全南宁市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加快南宁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与金融部门合作与配合,尽快出台南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办法、企业信用信息评估评价办法等有关政策文件,积极帮助转移企业资信评估,不断扩大金融机构对转移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积极发展南宁市创业投资,加强融资平台建设,动员和引导创业投资资本投向符合条件、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转移企业,为转移企业和项目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十一)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进一步加强政府对担保机构的市场引导和管理,尽快出台《南宁市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规范担保行业管理,引导和鼓励包括民营担保公司在内的驻邕担保机构对产业转移企业的融资担保支持。充分发挥国有担保机构的骨干作用,多渠道筹资,继续增加南宁市南方担保公司的资本规模,不断增强其融资担保能力。对有融资担保需求的转移企业项目,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召开驻邕金融和担保机构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其融资担保问题。
(十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整合财政支持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产业转移。统筹本级安排的工业结构调整资金、开发区建设资金、土地出让金收益、税收优惠等,设立承接产业转移专项发展资金(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专项资金),每年根据财力状况按一定比例增长,专项用于支持承接包括加工贸易在内的产业转移项目。属“飞地工业”引进企业的,三年内由转出方和企业落户地政府确定分成比例。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2007-2010年,每年从市财政设立的承接产业转移专项发展资金重点安排用于符合条件的鼓励类转移项目贷款的财政贴息和支持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按1:1以上的比例配套。
(十三)实行规费减免政策。对于转移项目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实行相应的减免政策。对重点工业项目实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的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性收费给予减征、免收、缓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和经营性收费,规定有上下限标准的,按最低限标准收取。对初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的中小企业,在我市办理有关注册登记手续,一次性免收登记注册等有关行政性收费。环保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归口管理的相关中介评价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转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等费用,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按最低限收费。
(十四)鼓励投资兴建工业标准厂房。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给予与投资建设廉价房同等的优惠待遇,免收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和人防工程使用费。“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根据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计划建设具体情况,每年在市财政设立的承接产业转移专项发展资金中,对当年竣工的标准厂房按竣工面积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第一层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第二层按1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第三层及以上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实行标准厂房建设规费减免,标准厂房第二层起免征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要加强对本区域内标准厂房的管理,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企业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
(十五)保障项目用地。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对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用地进行统筹安排,项目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预留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避免占用基本农田。积极争取上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支持,争取自治区给南宁市更多的农转用指标。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安排上,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确保产业转移项目建设用地需要。在自治区下达给南宁市的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划出35%以上比例专项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机动指标,以保证我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和工业结构调整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的用地需要。加大工业用地储备,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每年安排工业土地储备资金3亿元。要开辟土地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做好产业转移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地审批等各项工作,实行限时办结。各县区、开发区要结合发展需要,大力做好土地储备工作,改善用地与投资环境。
(十六)放宽转移企业的市场准入。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领域外均对包括加工贸易在内的转移产业开放。放宽转移企业在企业名称、集团登记的条件。
(十七)建立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的激励机制。
投资奖励。从市财政设立的承接产业转移专项发展资金中安排投资补助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产业转移项目,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属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以商招商的龙头企业,奖励标准可适当上浮。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转移企业在园区内进行二次投资的,由同级财政从承接产业转移专项发展资金中安排奖励或补助资金,但不超过三年内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引资奖励。对成功引进产业转移项目的公民、社会团体或组织,统一纳入招商引资奖励范围,按照《南宁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资者奖励实施细则》(南府办[2006]170号)的规定从承接产业转移专项发展资金中给予奖励。
五、提高对承接产业的服务水平
(十八)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和贯彻落实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和责任追究制度,继续深化行政管理、城市管理、投融资、财税、国有资产管理、社会信用管理、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等领域的综合配套改革。创新行政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不断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营造承接产业转移的良好政务环境。加大对投资投诉案件的协调查处力度,对推诿扯皮、故意刁难及吃、拿、卡、要等影响投资环境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加快电子政务工程建设。推进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与指挥系统、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等建设进程,提高政府效率,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城市管理体制,深入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
(十九)营造高效、便捷的通关环境。推进建立国际规范的口岸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口岸基础设施,保障口岸运行资金,加快电子口岸建设步伐,为企业进出口提供优质高效的通关服务。积极推进本区域内的口岸通关一体化(大通关)建设项目的实施,建立口岸申报平台,推行“口岸一体、统一平台、多点报关、口岸验放”的通关模式,使转移企业的产品在区域间实现快速通关或转关。
(二十)营造良好的交通物流环境。加快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等交通网络设施建设,构建路、空、水便捷通畅、安全高效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积极推进航空班线开通,新开或增开南宁飞往国内和东南亚主要城市的航空航线,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建设第三方物流服务基地和供应链管理中心,加快物流信息平台建设,提高物流信息化水平。
(二十一)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加大科技投入,建立完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平台,加快建设公共科技服务平台,为产业转移企业发展提供技术研发、产品研发服务。加强科技合作,支持产业转移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加速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大力发展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提高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创新能力。转出地资格直接确认,对在转出地已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等资格,转移到我市后不需重新评审,直接予以办理确认。
(二十二)加强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投融资担保、资产评估、信用评价、人才培训、法律服务、就业服务、行业协会 (商会)等体系建设,为承接产业转移提供高效便捷的中介服务。
(二十三)为转移企业提供用工和人才服务。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重点抓好乡镇一级劳动力市场建设,搭建村级就业工作平台,不断延伸就业服务,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覆盖城乡的一体化市场体系。加大市场调节就业的力度,积极为转移企业和劳动者搭建双向选择、洽谈招聘的服务平台。加强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力度,围绕转移企业的用工需求,制定鼓励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各类专场招聘会,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到转移企业就业的组织化程度。加大农村就业培训基地、农村劳动力品牌培训基地、见习培训基地的建设力度。积极引导、鼓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面向转移企业培养和组织输送农村劳动力和技能劳动者。建立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训制度,引导各类职业院校和民办技能培训学校转变办学思路,大力实施“校企结合”,及时拓展符合企业需求的专业,开展订单和定向培训。继续实施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重点人才培养工程、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和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创新创造能力,为转移企业提供数量充足、技能熟练的人才。人事部门优先为转移企业办理人才引进手续,提供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出境审核等人事代理服务。
(二十四)营造投资者创业、生活的良好环境。努力构建重商、亲商、助商、护商的良好环境,保证外来投资者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权益上有保障。对转移到我市的重点纳税大户,符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条件要求的,可以优先推荐参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贡献突出的外来投资者授予“荣誉市民”等称号;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急需的具有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非本市户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携带科技成果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生产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其本人可申请在南宁落户或办理居住证,在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对申请落户的人员,其配偶及子女也可以随迁落户。对来我市投资的国内外重点客户和研究开发机构,在用地、税收和各种配套费等方面,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六、加强对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市承接产业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加挂南宁市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牌子),由市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承接产业转移的日常工作。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制定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措施,及时协商解决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中的重大项目重点、难点问题。建立重大招商项目协调制度,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防止过度竞争和恶性竞争。对重大项目实行市领导负责制,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做好项目服务工作,推进重大项目落地。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建立相应机制,切实加强对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领导。建立我市与粤、港、澳、台交流合作机制,主动加强与东部省市和港、澳、台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大型企业集团的联系,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企业到我市投资发展。
(二十六)严格考核,强化工作奖惩。把产业转移工作的实绩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承接产业转移中开拓创新、大胆决策、绩效突出的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条件;对工作推进不力、办事拖拉、作风漂浮、以部门利益损害投资环境的干部予以问责。对敢于创造性地为投资者解决实际问题、勇于承担风险的领导和干部,要给予保护。市人民政府每年表彰一批在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并优先推荐其参加全国、自治区和南宁市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等的评选。
(二十七)加强监督,健全责任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把推进承接产业转移摆在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要明确责任,抓紧组织编制承接产业转移和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规划和工作方案,尽快制定出台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实施细则。市承接产业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和工作分工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相互支持、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抓好各项工作的推进落实,形成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的强大合力。
(二十八)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切实加强承接产业转移的宣传工作,通过集中宣传、系列宣传、重点宣传、专题宣传等形式,多渠道、多形式加大对我市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政策优势、招商引资项目和投资环境等方面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承接产业转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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