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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公证机构体制改革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公证机构体制改革的意见(桂政办发〔2017〕1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发挥公证制度的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公证机构体制改革的意见
(桂政办发〔2017〕1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公证制度的作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促进公证机构改革,强化公证工作的公益属性,推动广西公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区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4〕4号)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司法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17〕8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积极稳妥地整体推进全区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激发公证机构活力,提升公证服务能力,为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
(二)改革目标。
全区现有行政体制公证机构2017年底前全部改为事业体制;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的编制管理、人事管理、收入分配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扶持保障公证机构发展的配套政策逐步建立健全,公证事业发展的制度和政策环境日益优化,公证机构人员积极性进一步调动,发展活力进一步增强。
(三)改革原则。
1.依法依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证工作改革的部署和要求, 坚持公证机构的公益性、非营利性,依法依规推进公证机构体制改革。
2.便民利民。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对公证服务的实际需求等情况,科学合理配置公证服务资源,方便当事人办理公证,就近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服务的需求。
3.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体制公证机构改革推进中的情况差异,全区各地可在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障、财政等方面出台相应配套政策和措施,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4.促进发展。落实公证机构法人地位,提供财政、人事和社会保障等政策支持,建立有效激励机制,激发公证机构活力,增强事业发展后劲,促进公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与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公证体制。
1.落实公证机构的公益性、非营利性质。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划入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法人的属性,并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精神继续深入推进改革。现有其他体制公证机构按照公益性、非营利性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司法厅另行制定。
2.合理布局公证机构。全区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对公证服务的需求,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市、县(市、区)设立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科室的公证机构改为事业体制的,可新设事业单位,也可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一定区域内合并设立。设区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3.科学配置机构编制。全区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程度、社会公证需求,科学合理划分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的机构类别,核定人员编制。行政体制公证机构改为事业体制时,原有行政编制通过置换的方式核拨事业编制,原使用的行政编制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收回统筹使用,其中政法专项编制按照中央要求,统筹用于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重点急需领域工作力量。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的人员编制原则上用于公证员和管理人员。
建立健全符合公证事业发展需求的编制管理制度,对划入公益二类的公证机构实行备案制。
4.稳妥安置相关人员。改革中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公证人员,选择留在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保留公务员身份,享受相应福利待遇;原具有公务员或参公人员身份的公证人员,选择留在改革后的公证机构工作的,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不再保留公务员或参公人员身份;原具有参公人员身份或事业编制的公证人员,符合公务员调任规定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调任到行政机关工作;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原行政体制公证机构编外聘用人员愿意留在改制后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工作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规范聘用手续;不愿意留在改制后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工作的,依法依规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对于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人员,应及时妥善处理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在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一并解决社会保险问题。
(二)落实相关配套支持政策。
1.财税制度。
(1)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改制后的公证机构设立独立账户,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公证机构运管成本及利润的核算制度。具备条件的公证机构实行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公证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开立办理提存事务的专门账户。
(2)公证收费按规定使用税务票据并依法纳税,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加强财政保障。对改革为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公证机构,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政策规定,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2.人事和社会保障制度。
(1)合理设定公证机构的岗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公证机构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工作人员的,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施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改制后,由行政编制或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转换为事业编制的公证员,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公证专业技术资格,参与岗位竞聘,并根据所聘岗位兑现相应待遇。在评定专业技术资格时,符合公证系列评审条件的,其历年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工作的时间可以计入资历。
(3)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从行政编制或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转换为事业编制的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计算。
(4)根据公证工作专业性强、业务要求高、法律风险大等情况,适当倾斜核定公证机构的绩效工资总量。
3.资产扶持。
(1)保障公证机构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
(2)认真做好现有公证机构改制时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认定工作。改制的公证机构正在使用的资产仍由该公证机构继续使用。改制前形成的业务档案由改制后的公证机构负责管理。
(三)规范和完善公证机构内部运行机制。
1.落实公证机构自主管理权。深化公证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保障其依法决策,独立自主办理业务并承担责任。公证机构主任、副主任应从执业公证员中选任。落实主任负责制,明确公证机构的用人自主权,公证员和其他辅助人员由公证机构根据业务需要自主聘用。建立健全公证机构法人财产制度,确保公证机构财务自主权和财产不被无偿调用。
2.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符合公证机构公益属性和社会功能,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要求的公证机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公证机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自主进行分配。实行灵活多样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
3.建立完善公证保险制度。公证机构按规定建立事业发展、教育培训、风险赔偿和执业保证等基金。
(四)积极探索创新公证机构组织形式。
全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司法部的部署和要求,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积极稳妥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严把设立关,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领导,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公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区各地要充分认识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可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稳妥有序地推进本地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各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公证机构改制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改制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二)确保公证机构正常运转。由行政体制公证机构改革为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公证员未达到法定人数时,全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可酌情设立3至5年的过渡期,指派本单位具有公证员执业资格的在编人员临时到改制后的公证机构工作,被指派人员的身份及人事关系维持不变,不得在公证机构领取报酬。过渡期满或公证机构的公证员达到法定执业人数后,被指派人员不再留任,返回司法行政机关工作。
(三)严守纪律。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严禁借推进改革突击进人和提拔干部。严格执行财经和国有资产管理纪律,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严格落实公证机构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 保证各项政策执行到位。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积极支持公证工作发展。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积极支持公证机构开展工作,促进公证事业发展。充分利用公证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推进法治廉洁政府建设的职能优势,积极将征地拆迁、公共资源分配、政府采购、政府项目招投标、知识产权保护、农村集体产权流转等公共事务纳入公证监督范围。鼓励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申请公证服务。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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