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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贵政办〔2012〕2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政办〔2012〕2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16部委《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发〔2011〕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8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我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持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主要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当前,我市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凸显期,社会利益和群众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行政机关要着眼于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行政调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将行政调解作为重要的社会矛盾调处手段,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工作优势,运用调解的办法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切实维护贵港的社会和谐稳定,为推进贵港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平安贵港为目标,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目的,以建立创新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工作机制为着力点,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努力将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二)工作原则
1.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2.合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平等原则。尊重争议各方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平等地协商解决利益纠纷。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4.调解优先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或相关的民事纠纷,探索研究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机制,争取调解处理,增进有关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要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三、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重点和程序
(一)行政调解的范围:一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
(二)行政调解的重点:土地征收征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治安管理、交通损害赔偿、医疗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障、资源开发和权属争议、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
(三)行政调解的程序:行政调解程序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其中,简易程序运用于案情简单、调解结果能够即时履行的争议纠纷,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一般程序运用于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一般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
2.受理。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职权与矛盾纠纷联系最紧密的行政机关牵头办理。行政机关对管辖权产生争议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政府的法制机构指定管辖。
3.调处。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遵循的程序及相关事项。调解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分析并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争议各方达成谅解。对争议纠纷基本事实有异议的,行政机关可采取听证、现场调查等方式调查取证。调解达成协议的,应签订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认可并签字或盖章后,即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范围、程序、时限等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认真落实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
行政调解工作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重要职责,要建立由地方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具体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认真落实国发〔2010〕33 号文件精神,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是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解工作的总负责人,应当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人口计生、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商务、文化、卫生、环保、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旅游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听取相关部门情况汇报,分析上报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情况。行政调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基层行政调解工作,建立行政调解工作队伍,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登记建档,仔细排查,及时了解群众诉求,落实防范措施。
(二)各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
各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研究制订相关指导意见和规章制度;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行政调解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行政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的培训;汇总分析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
行政调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各职能部门要确定分管负责人和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配备与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相适应的人力、财力、物力,充实行政调解人员,建立调解员信息库;根据部门和行业的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相关制度,并加强行政调解人员管理培训;行政调解任务较重或者有条件的职能部门要设立行政调解室、档案室和接待室等。
五、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政调解配套工作制度
(一)积极推动行政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各级行政机关要细化行政调解流程,规范行政调解案件登记、立案受理、调解程序、调解规则、文书格式、案卷归档等工作,公开行政调解范围、行政调解员姓名、行政调解守则等事项。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岗位责任、争议纠纷排查、重大争议纠纷讨论、档案管理、登记统计等工作制度。做到调解主体合法、调解程序完备、调解程序完备、调解文书规范,切实提高行政调解的质量和公信力。
(二)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报告制度。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重大复杂争议纠纷的调解处理,各级政府及其行政职能部门要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政府法制部门。
(三)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考核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对发生在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争议纠纷,要及时跟踪调解进展情况。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考核。要完善激励惩处机制,对行政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行政调解工作落实不力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街接机制。各行政机关要主动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建立调解情况通报交流制度,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妥善化解各类纠纷,实现“三大调解”优势互补。行政机关对于调解不成的重大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在诉前已经做过行政调解工作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调解的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建立信息宣传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大行政调解工作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支持行政调解工作,主动选择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重视和加强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明确专人负责行政调解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汇总和报送,对重要、典型的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要采取专报形式及时上报。
六、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真正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精心组织,层层落实,将行政调解工作与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相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采取有效措施,常抓不懈,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8日
附件:
贵港市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 号)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16 部委《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 号)精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推进行政调解工作,贵港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贵港市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组织指导全市行政调解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汇总分析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行政调解工作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蔡锦军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召 集 人:余铖武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吴华灵 市法制办主任
成 员:曾德勇 市教育局副局长
李海泉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安军 市民政局副局长
陆晓宇 市司法局副局长
黄宏忠 市财政局副调研员
吴国昆 市人社局副局长
余 飞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陈鸿腾 市环保局副局长
苏建宁 市住建委纪检组长
卢 剑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潘展雄 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黄少凯 市农业局副局长
韦福明 市林业局副局长
覃红光 市商务局纪检组长
刘忠诚 市文化局纪检组长
梁 云 市卫生局副局长、调研员
陈先旺 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刘惠民 市工商局副局长
覃 文 市质监局副局长
黄桂权 市药监局纪检组长
王桂华 市旅游局副局长
潘 楠 市法制办副主任
三、工作机构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办公室主任由潘楠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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