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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赣交法规字〔2012〕54号)厅直属各单位,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功能与作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为我省交通运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赣交法规字〔2012〕54号)
厅直属各单位,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功能与作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为我省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厅实际,现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现实意义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由行政机关主持,对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通过说服劝导,促使当事人通过协商和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是新时期党和政府为人民服务、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利益的新纽带,是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和创建法治政府的新措施。各单位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优势,积极运用行政调解,有效化解矛盾、解决争议,促进行政调解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良好发展。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主体、范围和程序
(一)行政调解的主体和范围。
1、关于行政调解的主体。行政争议原则上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进行调解;上级主管部门也可以对社会影响面较大的行政争议进行调解。民事纠纷由纠纷发生地或者具有管理权限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进行调解。
2、关于行政调解的范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争议纠纷。
(二)行政调解工作程序。根据行政调解案情复杂和调解难易程度,行政调解工作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对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基础上,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制作行政调解书,并交付当事人。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当事人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事项、理由、时间和争议纠纷对象等,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行政调解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
2、受理。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属于本机关行政管理职权范围的,应当当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已经签订行政调解协议,又重新申请调解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收到同一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受理;属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有权管辖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
3、调解。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应当提前将调解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社会力量参加调解;重大、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争议纠纷,应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调解保证调解的中立性和客观性。
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过程中可以采取协商座谈、现场调解、分别劝导、听证等多种方式。行政调解人员应当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行政机关调查核实的事实,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点,释法明理,开展耐心、细致的劝导协调工作,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结案。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加盖调解机关印章或行政调解专用章;行政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经调解达成的具有合同效力或给付内容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申请公证机构公证。行政调解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对达不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由行政机关制作终止行政调解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行政机关终止行政调解的,应依法作出处理或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或诉讼等渠道解决。
5、归档。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应当制作调解文书,全面、客观记载调解过程。行政调解结案后,行政机关应当归档编号,妥善保管。
三、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与保障
行政调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好与本单位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行政调解职能,切实做到行政调解与依法履职相结合;特别是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高速投资集团公司、省质监站、九江长江大桥公路桥管理局、省公路路政总队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为主要调解力量的工作体制,确保“有人管事、有人干事”。要将行政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行政调解办公室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要优先给予落实解决。要根据单位实际和行业特点,积极探索有效化解争议纠纷的行政调解方式,建立案件申请、受理、调处、回访、登记统计、立卷归档和信息报送等制度,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四、行政调解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指导协调化解重大争议与纠纷,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严格考核问责,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组织不得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因工作敷衍塞责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坚持预防和化解并重。各单位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分析研判制度,坚持排查在先,预警靠前,有效预防,及时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及时解答群众在法律、政策上的疑惑和问题,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调解理性 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解决争议纠纷。
(三)突出重点,方式多样。在调解争议纠纷时,要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工作,促成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解决争议纠纷的协议。对经劝导不愿进行行政调解或达不成调解协议的,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裁决等方式解决或告知当事人其他救济权利和渠道。对于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争议纠纷,要制定工作预案。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要及时向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
(四)整合资源,协调配合。行政调解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重要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依照行政调解的范围和原则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要加强与单位综治办、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工作机构的沟通联系,建立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协调配合、信息沟通和效力衔接机制,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妥善化解争议纠纷,实现“三调联动”。
(五)加强学习,大力宣传。各单位要充分利用会议、法制讲座等形式,积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行政调解政策规定,强化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结合当前工作需要和特点,认真制定培训计划,精心寻找培训内容和授课老师,通过案例点评、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切实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宣传行政调解知识,展示行政调解成果,培养公众参与意识,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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