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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贵政办发〔201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政办发〔20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93号)精神,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全面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近年来,受农村地区机动车增长迅速、车辆基数庞大、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道路通行条件差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推动农村和谐稳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突出抓好农村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农村道路安全通行条件。
二、明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思路
在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形成“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机制。各级党委、政府以及下属基层组织要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为重要议事内容,按照职责权限健全相应制度,层层将任务分解落实,并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综合治理考评,逐步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层化、社会化、多元化,通过明确工作任务,形成各级党委、政府统筹领导,各职能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新局面。
三、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完善县(市、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县(市、区)、乡镇政府是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由县(市、区)、乡镇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对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进行研判分析,研究部署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对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整治行动进行统一部署。
(二)建立完善农村基层交通管理制度。各乡镇要成立交通安全管理站,在业务上受上级政府、公安交管、教育、交通运输、农机监理等部门的指导,履行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由分管安全生产或交通管理的领导担任站长,至少设置1名专职交通管理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交通安全劝导服务站开展工作;每个行政村要至少设有2名交通安全协管员作为交通安全管理站成员(可由村干部兼任),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站各项工作的推进和落实。各乡镇要在车辆、人员密集的乡村道路交汇路口,以及乡镇辖区重要、危险路段设置交通安全劝导服务站,安排固定的值守备勤营房,配置劝导检查拦停装置、设备;至少配备3个工作人员,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提示、交通违法纠正,保护交通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督促机动车所有人办牌办证,按期审验等职能;每逢春节、清明、五一、中秋、国庆等重大节假日及辖区圩日开展交通安全劝导和交通安全宣传工作。2016年底前,要实现全市所有乡镇均设有交通安全管理站(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农村交通安全劝导服务站和专职交通管理员,所有行政村设有交通安全协管员。各级政府要将交通安全管理站、交通安全劝导服务站、专职交通管理员和交通安全协管员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全力保障农村基层交通管理制度落实和完善。
(三)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执法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在每个乡镇建立1支由政府牵头,公安、交通运输、农机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在春耕、秋收、蔗糖榨季等农村地区机动车、农业机械使用高峰时段和重大节假日,充分结合交通安全劝导服务站开展联合执法,重点针对农村地区无牌无证、农机违法上路、酒后驾驶、校车违规运行、尤其是非法营运、面包车超员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整治。
四、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一)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加大对农村道路建设、改造力度和交通安全设施投入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用于农村道路安全隐患的治理和农村道路通行条件的改善;每年组织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建立上报自治区整改和市、县整改的隐患整改台帐,在下一年度财政预算中保障道路安全隐患治理资金,督促各整改责任单位落实道路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农村道路规划建设的相关部门要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农村道路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新建、改建的农村道路,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中《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有关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制度,设置与道路等级匹配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道路通行条件。重点改造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长下坡和学校、幼儿园门口路段,设置反光镜、防撞墩、波形护栏等安全设施,增加让行、减速标志标线以及三级以下山区道路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的禁令标志。
(二)创新农村道路养护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要求,切实履行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主体职责,严格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目标责任和检查、考核、奖惩机制。
五、培养新型农村客运市场
(一)加快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建、管、养、运”一体化发展思路,制定与农村道路建设规划有效结合的农村客运发展规划,突出农村客运站点、线路和运力投放规划。要坚持将新建农村道路与农村客运站点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农村公路建成一条、验收合格一条、客车通达一条,有效解决群众出行难、出行贵、出行不安全的问题。
(二)落实农村客运优惠政策。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农村客运政策性补贴制度,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客运发展。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的规定,研究制定农村客运公共财政保障制度和科学合理的补贴方案,以促进农村客运班线的快速发展。各相关部门要针对农村客运相对干线客运经营效益低、公益性强等特点,按照“多予少取,放活让利”的原则,积极支持农村客运发展,努力争取上级财政支持,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农村客运市场。
(三)引导农村客运公交化。要本着“开得起,留得住,有效益”的要求,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农村道路客运经营,在稳定现有城乡道路客运的基础上,大力推行以公司化管理为主导的农村道路客运多元化管理模式,重点发展县到乡镇、乡镇到乡镇、乡镇到行政村、行政村到行政村的支线客运,建立布局合理、畅通有序、安全便捷的农村道路客运网络,提高农村道路客运覆盖率。
六、推进农村地区校车规范管理
教育部门要牵头建立健全我市校车标牌申领制度,要掌握本辖区内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分布和学生数量、校车需求等情况,引导和规范乡镇学校按照要求购买标准校车接送学生,建立农村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档案;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全面加强学校负责人关于校车安全管理的培训,完善校车教师跟车值班制度;鼓励、吸纳各类社会资源规范有序进入校车领域,实行规范化、专业化管理,构建合理、规范的校车服务市场。
七、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一)构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机制。乡镇政府要将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纳入交通安全管理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内容,每一行政村出口路段要刷写一处墙体标语,每一所学校、幼儿园要设有一处交通安全宣传栏,每学期至少安排讲授一次交通安全课。要依托全区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在各村委会建立交通安全广播宣传站,每周进行一次交通安全宣传广播。
(二)强化媒体宣传。各级政府要将交通安全公益广告纳入新闻媒体宣传计划,拿出一定经费,在各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新闻网站全年发布公益广告,时间及版面不少于年度发布商业广告比例的4‰。各乡镇交通安全管理站要充分发挥基层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职能,组织各行政村交通协管员收集完善农村客货运驾驶人、面包车摩托车驾驶人、乡镇村组干部、学校老师等农村重点群体联系信息,建立QQ、微信群,每月点对点推送安全提示信息。
八、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具体的实施意见,充实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加强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严格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各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乡镇政府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负管理责任,要组织交通安全管理站、交通安全劝导服务站开展日常工作;掌握辖区内交通安全状况,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农村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定辖区内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交通安全管理站负责管理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建立完善辖区内道路、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的基础台帐;组织各相关部门、行政村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建立隐患台帐,并提交整改建议报告;指导交通安全劝导服务站开展农村交通违法纠违、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交通安全劝导服务站要在上级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农村道路交通违法纠违、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公安、交通运输、农机等部门开展农村道路执法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新闻媒体加大交通宣传报道力度。牵头组织司法、公安、教育等部门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强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的运输企业的新闻监督。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全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督、协调、指导工作,依法开展事故责任追究倒查。牵头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全面排查、整治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安全隐患路段。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将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农村道路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道路建设项目概算,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工信部门负责加强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生产一致性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工作要求牵头建立健全我市校车标牌发放制度,积极落实农村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农村地区学校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开展创建农村交通安全示范学校活动。
公安部门牵头组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农村道路交通路面执法、车辆登记管理、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管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依法处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开展创建农村交通安全示范学校活动,广泛宣传安全出行知识。
司法部门配合宣传、公安、教育等部门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共教育和宣传活动,负责制定全民普法计划,组织实施普法活动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
财政部门负责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相关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相适应的保障机制。重点保障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乡镇交通安全管理站、乡镇专职交通管理员、农村交通安全劝导服务站、农村交通安全协管员的工作经费以及“生命防护工程”建设、道路安全隐患治理、交通安全宣传等经费,推动落实国家对农村客运线路的油价补贴政策。
税务部门负责积极落实国家对农村客运线路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农村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道路养护、道路安全设施维护管理,扎实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按照严格占路施工项目的审批和道路施工区的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客运场站、公路业主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农村客运网络发展的政策措施扶持力度,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配合执行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旅游发展部门配合公安部门和旅游风景区主管部门做好农村旅游风景区内道路、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健全旅游企业、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制度。
工商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农村地区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整顿活动,打击销售伪劣及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并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生产企业,开展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向社会及相关部门通告检查结果,配合工商部门开展农村地区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整顿活动。
农机部门负责拖拉机登记注册和拖拉机驾驶证核发管理工作,督促拖拉机所有人、驾驶人及运输业主落实交通安全各项制度和防范措施,加强农业机械上路行驶的管理。
九、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机制
(一)监督管理保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的要求,认真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层层分解、落实工作目标和责任,努力实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健全、机构人员落实、管理制度完善、经费保障到位、考评考核过硬的格局
(二)业务指导保障。教育、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农机监理等部门要强化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加强对交通管理站和交通劝导站的业务指导,加强对交通安全管理员、交通安全协管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交通安全管理员、交通安全协管员交通违法纠正、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农村客运和农机安全等方面业务水平。
(三)财政经费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要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相关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每年拨付专项经费重点保障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乡镇交通安全管理站、乡镇专职交通管理员、农村交通安全劝导服务站、农村交通安全协管员的工作经费;根据每年建设计划切实保障“生命防护工程”建设、道路安全隐患治理、交通安全宣传等工作经费。
(四)责任落实保障。对农村道路发生的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要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办发〔2014〕35号)、《中共贵港市委办公室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贵办发〔2014〕33号)及“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严格的责任倒查制度,依法追究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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