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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提高社区干部待遇的意见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提高社区干部待遇的意见(鹤政发〔2017〕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工作报告精神,解决我市社区干部待遇偏低问题。根据中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提高社区干部待遇的意见
(鹤政发〔2017〕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工作报告精神,解决我市社区干部待遇偏低问题。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强化农村村级组织、城市社区经费保障和落实村、城市社区干部待遇的通知》(黑组通字〔2015〕32号)文件要求,经2017年8月4日市政府16届9次常务会议和2017年8月18日十二届市委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现就进一步提高社区干部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意见适用市区六区政府城市社区,社区干部是指2016年第五届城市社区换届产生的社区“两委”(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人员,六区共计345人。
二、福利待遇内容和标准
社区干部福利待遇由生活补助及社会保险(五险)两部分构成,年总需增加资金305.1万元,其中,社区干部生活补贴提高标准需增加资金216.6万元;社会保险(四险,已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需增加资金 88.5万元。
(一)生活补贴及标准。现职社区干部生活补贴标准为:城区社区居委会主任每人每月1500元;社区副主任(党组织副书记)每人每月1400元。市区社区干部345人,年发放资金589.2万元,按市和区级财政各承担50%资金的原则,市、区两级财政年分别承担294.6万元。
调整后,社区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社区主任每人每月提高600元、副主任每人每月提高500元,即社区主任生活补贴由原来的每月1500元提高到每月2100元;社区副主任(副书记)生活补贴由原来的每月1400元提高到每月1900元,六区社区干部345 人,年需增加补贴资金216.6万元。
(二)社会保险内容及缴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社区干部参照企业人员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目前,我市已为社区干部办理了养老保险,增加其它“四险”,社区干部345人,人均每人每月214元,年需增加参险资金合计88.5万元。其中:失业保险107184.6元;医疗保险670707.6元(基本医疗保险643107.6元,大病险27600元);生育保险64294.2元;工伤保险42890.4元。以上参险缴费基数是以2017年的标准测算,此后每年参险资金需市、区财政局按新参险标准,逐年追加资金。
社区干部参险具体事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民政、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资金来源
(一)生活补贴。提高社区干部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市和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各承担50%比例资金,年分别需要增加资金108.3万元,共计增加资金216.6万元。
(二)社会保险。社区干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由单位缴纳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和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各承担50%比例资金。年分别需要增加资金 44.3万元,共计增加资金88.5万元。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区要把提高社区干部待遇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研究,落实责任。认真审核社区干部人数,经同级民政、人社、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民政局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核定。按照需求足额筹措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区要大力宣传优秀社区干部的典型事迹,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社区干部的良好氛围。同时,要教育引导社区干部爱岗敬业,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督促检查,确保落实。此次调整和提高社区干部待遇,是近年来提高幅度最大的一次,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社区干部的亲切关怀和对社区建设的高度重视,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全市社区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升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各区(县)民政、财政、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本意见自2017年7月1日起实行。绥滨县、萝北县应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此“意见”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日

评论

不倾世只倾你一人

好好提高提高护士的待遇吧!

10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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