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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10]0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意见
(宜府发[2010]0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进一步加大金融对“三农”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全市新农村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窗口指导”,认真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一)充分发挥货币政策的导向作用。一是落实好有差别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对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大的农村信用社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引导农村信用社加大对“三农”贷款的信贷投入。二是发挥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的政策引导作用。加强支农再贷款限额的调剂使用,重点支持涉农贷款比重高、资金相对不足的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增强信贷支农能力,适当扩大支农再贷款发放额度和期限,并允许跨年使用。三是发挥好再贴现工具的结构调节作用。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积极运用再贴现引导银行信贷资金向“三农”倾斜,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农副产品生产、流通、加工、购销等环节的商业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
(二)用好用足金融支农优惠政策。一是进一步落实支持农村困难弱势群体信贷优惠政策。辖内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助学贷款优惠政策,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待业人员及学生要进一步减少贷款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发放贷款。各承办金融机构的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助学贷款余额年增速要达到20%以上。二是用好民族贸易及民族用品生产优惠利率政策。对辖内符合条件的民族贸易及民品生产企业要积极向上申报,实行比一般流动资金贷款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政策,降低企业贷款资金成本,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三是增强扶贫贴息开发贷款作用,加大对贫困地区的信贷支持。进一步完善银行扶贫开发贷款与财政贴息资金捆绑使用的办法,进一步加大对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项目、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和以“公司+协会+基地+农户”形式组织实施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贫项目的信贷支持,增强龙头企业对农村经济的拉动作用。
(三)积极组织银企项目对接活动。一是由市县区政府定期召开人民银行、银监局、各家金融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辖内农村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国家农村金融政策在辖内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为金融支持辖内农村经济发展,调整信贷结构,确定信贷投向提供依据。二是通过重点企业项目推介、网上项目发布、金融动态信息等平台,及时发布信贷政策指导信息,引导金融机构大力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地方特色、绿色农业项目的建设。三是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银企交流活动,促进银行与涉农企业合作共赢。
(四)建立信贷支农激励考核机制。一是建立县域内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制度,对新增存贷比高于70%,涉农贷款余额增幅15%以上的辖内分支机构,各县市区可比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9〕30号)相关政策执行。二是在达不到经济规模要求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各级政府可以用支付工资、租赁办公楼等方式购买其相关金融服务,降低银行运营成本。三是简化核销金融机构呆账核销手续和程序,按财政部财金〔2009〕12号、财金〔2009〕13号文件精神,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涉农不良贷款的核销、重组和减免力度。四是人民银行、银监局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信贷支农考核监测制度,并按季进行监测通报。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完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督促和引导县域金融机构新增存款70%要用于当地,支持金融机构不断提高涉农贷款比重。
(五)进一步突出信贷重点。各金融机构要立足我市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和产能优势,积极支持水果、蔬菜、畜牧、水产、茶叶、中药材六大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培育孵化粮棉油加工、旅游生态建设、农资经营、水电开发等四大涉农支柱型企业发展壮大,推动形成与优势产业基地相适应、相匹配的农产品种养、加工和配套服务布局。
二、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制,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
(六)着力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一是积极引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大力推进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子公司、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开展农民资金互助社试点。二是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支农作用。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健全内控制度,加强经营管理,改善资产质量,增强支农服务功能,加快农村合作银行组建步伐;农业银行要立足服务“三农”,尽快组建“三农”事业部,做好惠农卡和农户小额贷款授信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实现从支持粮棉油购销向扶贫项目开发等政策性支农领域延伸,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农林牧副渔产业龙头化企业和加工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支持,实现新形势下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职能拓展;邮政储蓄银行要加强网点建设,扩大网点覆盖面,优先发展资产业务,建立县域资金回流的长效机制。三是与财政补贴相配套,鼓励设立外资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国有、股份制金融机构在县域及乡镇设立分支机构。
(七)改进支农信贷管理。建立符合农业生产的信贷管理、审批、授信、监督及信用评级、责任考核制度;对信用环境好、涉农贷款业务发展良好的县市区,各分支机构要积极主动地向上级行争取适度扩大贷款审批权限和增加特别授权。针对涉农企业信用额度较小、资金使用频繁等特点,可采取年度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或担保方式,允许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随时使用和归还贷款;对符合条件、时效要求高的信用业务,可采用特别授信和特事特办方式解决;对符合条件的部分优质信用企业,可以适当发放信用贷款。
(八)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一是在保证贷款质量、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涉农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在审批权限内,各金融机构要尽量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及时受理,及时答复,及时发放。二是进一步发挥支付结算系统尤其是小额支付系统的作用,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实现各类财税涉农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入户,提高农村资金使用效率;做好农民工银行卡的发放和产品宣传工作,为农村资金汇兑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三是充分利用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和外汇担保下人民币贷款方式,支持涉农出口型企业发展,对出口企业因出口退税延迟形成资金困难的,银行发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比例可达到应得退税款的90%。
三、加大金融支农创新力度,搭建农村多元融资渠道
(九)积极创新信贷支农品种。各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加强对辖内“三农”信贷产品创新推广的指导力度,及时总结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创新的措施和效果,并及时总结推广;各金融机构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农户联保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住房及宅基地抵押贷款,探索开展以林地和水面承包经营权、股权、仓单、保单、商标、应收货款等有效权作为贷款担保的贷款品种,有效缓解“三农”融资难的问题。
(十)探索发展农村消费信贷。针对目前农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民消费需求旺盛的特点,各金融机构要结合国家“家电下乡”等促进农村消费的政策,制定配套的金融服务措施,探索开办耐用消费品、教育、医疗、建房及住房装修等农村消费信贷新产品,满足不同层次农户的消费需求。
(十一)推动“三农”保险全面发展。一是在继续做好“水稻保险、奶牛保险、能繁母猪保险、‘两属两户’农房保险和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等政策性保险的同时,积极探索开展森林保险、泥石流地质灾害保险、水产养殖保险、油菜保险和棉花保险等新险种。二是保险机构要因地制宜的积极开发商业性农业保险新险种,采取低费率、广覆盖、保障强的原则,探索对生产规模较大的蔬菜、茶叶、柑橘、生猪、马铃薯等农产品种养殖行业量身定做合适的保险产品。三是推动农村小额保险,开发与“新农合”相适应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推动小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扩大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范围,积极探索开展小额保证保险,提高农村家庭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
(十二)进一步拓宽农村融资渠道。一是借助各级政府搭建的引入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贷款等融资平台,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库区重点项目投入力度,各级政府部门要推动建立农业产业投资体系,建立扶持“三农”发展的专项基金。二是发挥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的作用,对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加强政策指导,做好服务工作,通过举办推介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进行直接融资。三是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上市。采取企业自愿、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选择一批经营状况好,辐射能力强、发展前景佳的优质涉农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引导企业整合优质资源,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使上市后备企业早日达到上市标准;支持辖内符合条件的成长性涉农企业登录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利用IPO和再融资加快发展。
四、建立金融配套体系,优化农村金融环境
(十三)进一步增强县域担保实力。各县市区已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利用省级财政资金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鄂财金发〔2007〕40号)要求,将省每年留成给县(市)新增税收的50%,足额用于补充县市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每年安排部分预算资金用于扩充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增强担保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在条件具备且自愿的前提下,大力引导、推动现有政策性担保机构之间通过联保等形式开展业务联合,通过兼并或资产重组整合有效经营性资产,壮大规模和担保能力。
(十四)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一是土地、建设、房管、规划和林业等相关部门,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要的资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形成规范性制度,确保抵押行为的合法有效,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二是实行登记评估收费优惠制度,对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要实行优惠收费标准,按成本收费,将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涉及评估事项的,由企业和银行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相关部门不得强行指定。三是对于辖内贫困县采取税费减免优惠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国家文件规定下限的20%执行;对新设立金融机构的,只收取国家、省级规定必须缴纳的相关费用,地方行政规费一律减免,相关中介评估等经营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的下限执行。
(十五)深化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各金融部门要继续开展信用农户、信用村组、信用乡镇、信用社区创建活动,通过信用评级,不断增强农民和城镇居民的信用意识,改善农村和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同时要加大金融债权保全力度,对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联合相关部门,综合运用信贷、结算、舆论、行政、法律等手段进行处理;司法部门要加大金融胜诉案件的执行力度,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优化区域投资环境。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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