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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函〔2007〕1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宜府函〔2007〕1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7〕34号)等文件精神,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适应服务“三农”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对我市“三农”的信贷投入,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改革,落实措施,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和功能完善
(一)进一步完善政策性金融的支农服务功能。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创新支农方式,财政要支持农业担保机构发展,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新农村建设,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特别是农业发展银行要完善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要在继续做好粮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农业和农村发展需要,积极探索开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加工企业短期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和其他涉农贷款等金融业务,认真履行好政策性金融支农服务功能。
(二)强化商业银行对农村的金融服务功能。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到县域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县及县以下机构在农村吸收的新增存款用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比例应逐年提高。农业银行要稳定和发展在农村的网点和业务,扩大在基层的覆盖面,要按照新的功能定位,把握好经营方向,认真搞好资源配置,在进一步提高对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城镇化建设信贷支持质量和效益的同时,加强对县域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切实改善对发展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服务。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农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
(三)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的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深化改革,特别是要加快自身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切实成为产权清晰、管理科学、约束机制强、财务上可持续发展,主要服务“三农”的新型农村社区商业金融机构。要把改革的成效集中体现在对“三农”的优质服务中,积极拓展支农服务领域,增加支农信贷投放,努力确保每年用于“三农”的贷款额度不低于其贷款总额的60%,切实承担起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扶持力度,全面落实兑现改革时承诺的扶持政策,帮助清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公职人员贷款,落实乡村债务,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支持农村信用社全面达到专项票据兑付条件。
(四)鼓励和促进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邮政储蓄银行要充分发挥在农村的储蓄、汇兑和小额贷款功能,扩大邮政储蓄资金在农村的运用范围,通过积极开展储蓄小额质押贷款、中间业务等,逐步拓宽农村金融服务领域。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支持邮储通过市场方式将多余资金回流农村金融机构,积极扶助邮政储蓄开展相关业务,努力促进邮政储蓄成为现代农业与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持力量。
(五)积极组织放宽农村银行金融机构的准入试点。金融监管部门要全力做好调整放宽农村银行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金融组织创新。积极支持和引导市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投资、收购、新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推动构建多层次的农村金融市场,为民间资金向民间资本转变积累经验,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和“三农”贷款难探索新的思路。
(六)切实加强金融支农的政策调研工作。市委农办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工商、税务、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探索完善与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相适应的相关制度。各涉农银行金融机构要以改革为契机,围绕农村金融市场发展需求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管理方式,改革与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要尽快完善风险管理、内部授权授信等方面制度,逐步赋予区县分支机构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贷授权。
二、大力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和效率,切实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
(一)金融机构要开拓思路,创新业务,增强服务功能。各涉农银行金融机构要增强创新意识,搞好为“三农”服务的制度和产品创新,增强服务现代农业的功能。要认真研究农村信贷市场,根据市场主体不同的需求、资产状况和信用程度,设计个性化的信贷产品;针对不同的贷款主体,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贷款条件、放贷程序、管理方式和风险评价体系。要认真研究农村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抵押担保等办法,切实解决农户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充分运用国家和省、市增加农村扶贫、良种、农机具、农业产业化、小城镇建设等方面的财政贴息优惠政策,开发与之相适应的贷款品种和方式,努力增加配套信贷资金。加大对农村服务网点和结算网络及设备配置建设投入,改善服务条件,积极在农村推广和使用信用卡,尽可能方便农民结算;积极发展农村金融中间业务,增加农民的投资、理财项目;大力发展代收协管农村资金、代理保险等业务,延伸支农的广度和深度。
(二)鼓励和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加快金融创新。根据农村实际,积极开发适应农村经济特点和农业产业化、规模经营的金融服务产品,增加对新农村建设的有效信贷投入;增加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额度,满足农民扩大再生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合理确定与农业生产周期相匹配的贷款期限。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担保抵押物、质押物范围,积极探索并逐步开展农民的固定资产、林权、特定行业的短期流动资产、企业无形资产等财产、权益抵押或质押,商家协会联保等贷款方式。
(三)突出农村信贷支持重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农村信贷支持的重点:一是继续做好粮油收购资金支持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做好对粮油收购的资金支持工作,加强收购资金调剂,改进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粮油收购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二是进一步支持农村种养殖业的发展。要继续扩大小额信用贷款的颁证面,增大贷款限额,提高授信额度,发挥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在支持传统种养殖业,特别是特色农业和订单农业上的作用。三是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要以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为着力点,大力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重点支持一批竞争力、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支持农业提高科技创新和转化能力,拓展农业产业链,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四是支持县域基础设施建设。要结合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断增加对农田水利、耕地质量、生态环境、能源、公路、农业信息化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积极支持农村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五是支持农村流通市场建设。要树立“小客户、大市场”的经营理念,积极支持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支持发展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消费品连锁经营;支持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的新型营销体系和农产品“绿色通道”网络建设;支持“大集镇、大市场”建设,解决农产品销售卖难问题。六是探索推进农村消费信贷发展。积极推进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解决家庭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城镇住房办理按揭贷款业务;将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扩大至失地农民,支持失地农民就业、创业;支持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创业;支持发展农家生态特色旅游经济,促进乡村旅游资源优势向现实经济优势的转化,探索农舍抵押、农机具抵押、门店抵押和商家协会联保等贷款的方式、方法,拓展农村消费信贷领域。
三、积极协调,促进金融支农和其他支农政策相配套
(一)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积极稳妥开展种养业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在保费的收取上,国家、地方、农民(农业企业、协会)各承担一部分,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对农业政策性保险给予补贴。积极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机构合作,探索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的信贷支持措施,有效增强农民、农业企业抵御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化解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要积极支持整合和发展各类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担保机构,壮大担保实力,积极拓展农村担保业务。要促进担保机构与各类基金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新经济组织的合作,形成各类信用共同体,积极为农村中小企业、农户等提供担保服务,逐步构建有农业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农户互助担保等参与的担保体系。
(三)整合使用支农资金。要统筹安排来自各种渠道的支农资金,突出重点,集中使用。要根据财政支农的目标和重点,逐步改变财政支农资金渠道多,分类不合理的状况,适当归并设置支农资金,突出财政支农资金的公共性。实行直接集中支付方式,保证财政支农资金足额、安全、及时到位。??
四、健全机制,营造环境,努力改善农村金融生态
(一)加强领导。要切实搭建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政、银、企沟通协调机制,由市委农办牵头,组织金融机构和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等,建立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协调工作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金融支持现代农业的具体工作措施,努力探索建立适应发展现代农业的融资机制和信用制度。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推动金融机构主动加强与农村经济组织的沟通联系,建立定期协作机制,通过各类融资洽谈会、金融产品推荐会等形式,有效解决新农村建设中的融资问题。
(二)深入开展农村信用建设工程。各区县要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抓好农村信用乡镇、村、组创建工作。创建工作要坚持“在政府领导下,金融部门和各创建单位为主体,各部门共同参与和协作配合”的原则。人民银行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创建方法和措施,完善评价考核指标和方法,努力构建创建工作长效机制。农村信用社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创建工作意见和建议,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做好有关组织、协调、监督和措施落实工作;要建立农户信用档案,完善信贷管理办法,健全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要持续深入地开展信用知识宣传工作。其他涉农银行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创建工作,按照创建工作的统一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落实好各项创建措施。
(三)严厉打击各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从维护金融稳定和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出发,建立包括政法、工商、税务、新闻等多部门协同的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协调机构,健全和完善逃债惩戒制度,落实工作措施,持续有效地开展打击各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促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改善。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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