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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全面推动山东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切实更新观念,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内在要求。近年来,山东省各金融机构立足全省“三农”经济发展和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货币信贷政策,不断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在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新农村建设对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各金融机构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新农村建设的安排部署上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金融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的力度,实现金融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上的新突破。
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升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服务水平
各金融机构要发挥各自业务优势,找准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各政策性银行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先导作用,根据农村和农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资源开发的信贷资金投入。各商业银行,特别是农业银行要坚持商业化改革方向,发挥农村金融主渠道作用,使经营决策和金融服务更加贴近“三农”,支持农村产业升级和农业产业化发展。
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要继续深化改革,办成产权清晰、管理科学、约束机制强、财务可持续发展、坚持商业性原则、服务于乡村和农民的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金融支农主力军作用,重点为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满足新农村建设的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邮政储蓄机构要按照商业化原则,在积极开办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基础上,不断扩大邮储资金的自主运用范围;加强与农村信用社的沟通协调,采取签订大额协议存款等方式,将邮政储蓄资金用于支持“三农”;不断完善在农村地区的储蓄、汇兑和支付功能。
加强银保合作,促进农村保险服务体系建设。金融机构要带动涉农保险业务的开展,重点助推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保险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业保险框架。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要充分利用基层网点多的优势,积极代理保险业务,拓宽农村保险销售渠道,提高农村保险覆盖面。
推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农民贷款担保难问题。各级人民银行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多种所有制类型的农村信用担保机构、农业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为农村经营户提供贷款担保。各金融机构要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合理确定贷款风险承担比例,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协作机制,发挥担保基金的放大功能,满足农村经济主体多元化的融资需求。
规范发展民间借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只贷不存的小额农贷组织,组建多种形式的社区银行,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的活力和竞争力。
改善支付结算体系,增强服务“三农”的功能。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快农村地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提高电子化和票据化程度。要支持农村信用社接入大额和小额支付系统;扩大同城票据交换范围,覆盖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发卡机构要加紧改造计费系统,尽快加入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行列,增强银行卡服务功能。大力支持城乡支付结算创新,积极探索开发和推广适合农村、农民实际需要的支付结算服务品种。要在农村地区引导和推广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培养农村地区的非现金支付习惯。完善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制,畅通农村金融机构汇路。
加强外汇业务服务,支持外向型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积极推进贸易便利化。各金融机构要加快外汇避险工具的创新,为企业提供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等规避汇率风险的金融工具。
三、调整信贷投放重点,增强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效果
积极改进农户贷款模式,扩大贷款支持范围。国家开发银行要充分利用工、青、妇等社会组织的力量,总结和推广“青年农民青春创业项目”模式。农村信用社要不断创新农户贷款方式,逐步完善贷款定价机制,合理确定利率上浮幅度,着重解决农民贷款成本高、难度大的问题,确保将60%以上的新增贷款用于支持农户。对经营稳健、信誉良好的老贷款户,可在一定额度内积极试办信用贷款。继续完善农户联户联保贷款,开发信用村“大联保体”担保模式,建设箱式信用共同体、伞式信用共同体,争取2007年末农户联保贷款占农业贷款的比重提高到25%以上。扩大金融服务范围,向种养大户、订单农户、进城务工经商农户和小型加工户等延伸,向现代种植业、养殖业、农机具、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个体私营经济等延伸。开发符合农村、农民实际的消费信贷品种,支持农村居民适度扩大消费。
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农村产业升级。国家开发银行要继续坚持“公司+合作社+农场+农户”的信贷模式,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农业资源的开发。进出口银行要积极为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提供出口信贷支持。农业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总行制定的支持山东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优惠措施,每年安排不低于40亿元的信贷规模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农业农场化、生产基地化、产品标准化、贸易国际化”的要求,拉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链条,提高科技含量和标准化水平。
大力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城镇化进程。国家开发银行要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的资金支持,增加教育贷款的投放,继续发放农村医疗卫生贷款,做好与省交通厅农村道路建设资金相结合工作,重点支持农村公路村村通建设,改善农村地区的交通运输条件。农业发展银行要适时开办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业务。农业银行要以“绿色家园”贷款等载体,大力支持农村水、电、路、气、暖和特色旅游开放等项目,重点支持农村电网、南水北调等大型农村基础设施和骨干项目建设,积极支持区位优势明显、产权清晰、管理水平较高、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县、乡、村三级农村连锁超市,推进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建设。
努力发挥信贷政策的引导作用,促进农村和谐发展。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和山东省出台的就业再就业政策,适当扩大政策性贷款扶持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向被征地农民、返乡创业农村劳动者发放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农民自主创业。农业银行要继续发挥信贷扶贫政策性优惠措施的优势,坚持“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努力实现由救济式向开发式扶贫转变,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由重投放轻管理向全面质量管理转变、由简单服务向深层次、差异化服务转变。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做好农村小额扶贫贴息贷款担保试点工作,扶贫贷款利率要按基准利率执行。进一步做好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助学贷款发放管理工作,大力支持面向农民工和农村适龄青年的技能培训机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农村适龄青年的就业能力。
加大对县域经济的信贷投放,增强工业反哺农业能力。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实施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办法,调动分支机构贷款营销的积极性,综合分析县域企业贷款的成本、风险、收益等因素,实行差别利率,提高覆盖风险溢价的能力,增加对县域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不断扩大对个体生产经营业主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增强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带动作用。农村信用社要立足县域金融实际,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发挥辐射拉动作用,扩大农民工就业市场容量,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四、强化金融生态建设,优化新农村建设的经济金融环境
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各级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积极推动完善政府主导、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的金融生态建设工作机制,积极开展金融生态环境模范县创建活动,增强农村地区的资金洼地效应。
加快农村地区征信体系建设。大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不断优化农村信用环境。要进一步加强信用工程建设,继续大力开展信用乡(镇)、村、户评选工作,力争将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比重提高到30%、25%和20%。推进企业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扩大信用数据采集范围,逐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探索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的业务管理。对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指定设立工资保证金专户或要求在指定账户中预留工资保证金的,要积极予以配合。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事业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具体惩戒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登录在征信系统企业数据库中。
加强对农民金融与征信知识宣传。各金融机构要结合各自业务实际,通过多种方式开展金融服务与征信知识宣传,使更多的农民了解小额贷款信贷业务、汇兑结算、理财产品等各种金融服务的要求和程序,了解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征信体系建设的相关基本知识,增强广大农民的金融意识与信用观念。
五、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建立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投放长效机制
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与地方经济综合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紧紧围绕各地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规划和特点,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因地制宜地加强对金融机构的信贷指导和分类引导,积极搭建银企合作平台,疏通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涉农企业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联动机制。
各级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周期和农村信用社的实际需求,适时安排支农再贷款的发放进度,合理确定支农再贷款期限,并跟踪监测支农再贷款的投向和使用效果。充分发挥再贴现工具的结构调整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产业化企业的票据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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