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民商法类 >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价医〔2010〕44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
(浙价医〔2010〕44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以及《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8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革我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国家和我省医药产业发展现状及医疗服务特点出发,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合理调控医药价格水平,促进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卫生事业公益性特点,在强化政府对医药价格监管的同时,注意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形成公平、公正、公开和有序竞争的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
二是鼓励研发创新与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并重。医药价格制定要有利于激发企业和医疗机构提高创新能力和动力,研究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提高医药行业整体竞争能力。同时要兼顾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鼓励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减轻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
三是促进企业和医疗机构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政府制定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要体现质量差别,鼓励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促进医疗机构改善医疗服务条件和提高诊疗技术,满足群众多层次的用药及医疗服务需求。
四是医药价格改革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协调推进。医药价格改革要有利于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相关政策协调配套,同步推进。价格调整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利益和群众承受能力,统筹兼顾,循序渐进。
(三)目标任务
到2011年,政府管理医药价格方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和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比较规范,市场价格秩序逐步好转,药品价格趋于合理,医药费用结构性矛盾明显缓解。
到2020年,建立健全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规律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医药价格能够客观及时反映生产服务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医药价格管理体系完善,调控方法科学;医药价格秩序良好,市场竞争行为规范。
2009-2011年的主要任务:
--完善医药价格管理政策。调整政府管理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范围,改进价格管理方法,进一步完善价格决策程序,提高价格监管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合理调整药品价格。在全面核定政府管理的药品价格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必需的廉价药品价格,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
--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临床诊疗、护理、手术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时降低偏高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加强对植(介)入类等高值医疗器械价格的监管。
--强化成本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完善药品成本价格监测制度,加强药品价格形势分析,公开市场价格信息,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定期开展医药价格检查,加强动态监管,规范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进一步健全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清单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
二、改革药品价格管理
(四)调整政府管理药品价格范围。政府管理药品价格的重点是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其中临床使用量大面广的处方药品,要通过试点逐步探索加强价格监管的有效方法。
(五)药品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药品价格的政策、原则和方法;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中的处方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政策,负责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中的非处方药(不含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的医疗保障用药在省内销售的最高零售价格、全省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用)以及省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配的药物制剂价格。根据国家规定的进销差价率标准制定本省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最高销售价格。研究制定对中药饮片市场价格的引导和监管措施。
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和作价办法、管理形式等,负责制定辖区内省级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配的药物制剂价格,实施有关药品的价格监管措施。
(六)政府制定药品指导价格,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确定实际购销价格。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药品,除国家免疫规划和计划生育药具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和销售差价率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实际购销价格。
(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原则上按照通用名称制定统一价格。政府制定药品价格,一般情况下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统一的指导价格。对于符合国家鼓励扶持发展政策且具有明显不同质量标准的药品,通过规定的评审论证程序,依据按质论价的原则,实行单独定价。已针对特定企业制定的价格,与统一指导价有较大价差的,应逐步缩小价差。
(八)政府制定药品价格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同时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政府制定药品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反映供求”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国家宏观调控及产业发展政策、药品临床价值等因素。对盈利水平过高的药品要降低价格,对临床必需但市场不能保证供应的普通药品,可以适当提高价格。
(九)科学确定药品之间的差比价关系。进一步完善药品差价比价规则。合理确定同品种药品中代表剂型规格品及其价格,其他剂型规格品价格按照规定差价或比价关系制定。对可替代药品和创新药品定价逐步引入药物经济性评价方法,促进不同种类药品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十)鼓励药品研发创新。在审核药品合理成本基础上,根据药品创新程度,对销售利润水平实行差别控制。允许创新程度较高的药品在合理期限内保持较高的销售利润率,促进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
(十一)引导仿制药品有序生产和竞争。对今后国内首先仿制上市的药品,价格参照被仿制药品价格制定;被仿制药品在国内尚未上市的,首先仿制药品的价格依据其合理成本制定。再仿制上市的药品,价格按照低于首先仿制药品的一定比例制定。同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达到一定数量时,应根据社会平均成本等情况制定统一价格。
(十二)合理制定基本药物价格。按照通用名称合理制定基本药物(含省增补的非目录药品)零售指导价格,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在零售指导价范围内,根据招标形成的中标价格和配送费用,合理确定全省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保持基本药物价格相对稳定,确保基本药物正常生产和稳定供应。
(十三)控制药品销售环节差价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政府指导价药品,实行“低价药品高差率、高价药品低差率、差率上限控制”的差别差率政策,并逐步降低差率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十四)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加成政策。按照“医药分开”的要求,改革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逐步降低直至取消医疗卫生机构销售药品加成。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通过增加财政补助、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设立“药事服务费”项目等措施进行必要补偿。
(十五)进一步完善廉价药政策。廉价药品实行“确定目录、统一销价、放宽差率、自行采购”的政策,促进廉价药的生产和使用。结合基本药物制度的贯彻实施,继续完善廉价药政策。根据临床疗效分析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廉价药目录。
(十六)规范药品市场交易价格行为。药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购销价格,加强行业自律,公开价格信息,提高价格形成的透明度,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歧视、低价倾销及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医药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逐步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价格形成方式,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合理确定采购交易价格。
三、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十七)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并报同级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十八)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定价原则、定价方法、分级管理目录及新项目审批,核定省管目录内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指导和协调各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省定分级管理要求,负责制定和调整市级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申报初审工作。
(十九)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体现公益性质。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制定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所依据的合理成本,按照扣除财政补助、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耗材)差价收益核算。
(二十)改革医疗服务定价方式。逐步改革医疗服务以项目定价为主的定价方式,按照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原则,积极探索按病种、按服务单元、按疗程等为计价单位的定价方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便民个性化服务,可以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等方式制定价格。
(二十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医疗技术发展和临床诊疗及管理的需要,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合理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完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审批办法,实行“技术评审”与“价格评审”双重审批制度,加强对新增项目的疗效性评价,科学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从严控制简单以新设备、新试剂、新方法等名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
(二十二)合理制定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不同职级医师的服务价格。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有差别的指导价格,逐步拉开价格差距,促进患者合理分流。
(二十三)提高体现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医疗服务补偿合理成本的要求,结合政府财政投入情况,合理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逐步提高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鼓励临床适宜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二十四)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加强医用检查和治疗设备价格监测,完善服务成本审核方法,医用检查和治疗设备折旧费用按额定工作量核算。降低偏高的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促进医疗检查和治疗设备集约化使用。
(二十五)加强特需医疗服务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可根据省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适度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丰富的、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有关职能部门应强化监管,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
(二十六)加强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合理控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品种范围和数量。对单独收费的品种,要建立目录进行管理。对高值特别是植(介)入类医疗器械,可通过限制流通差价率、发布市场价格信息、集中招标采购确定统一价格等措施,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四、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基础工作
(二十七)加强价格评审,健全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体系。完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评审制度,加强价格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健全药品和医疗服务成本核算方法。建立和完善医药市场价格调查、监测和信息采集分析系统。
(二十八)进一步完善价格决策程序。公开政府定价程序和方法,增强价格决策透明度。建立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制度,探索建立以均次费用、价格指数、工资指数、政府投入等指标体系为依据的动态调整机制,实现科学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与合理控制医药费用增长有机结合。完善地区间医药价格信息交流协调机制。
(二十九)充分发挥相关方面参与价格管理的积极作用。制定和调整价格要广泛听取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服务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消费者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相关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在医药价格决策中的参谋作用。
(三十)积极探索建立医药费用供需双方的谈判机制。在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协调管理,合理确定医疗机构相关费用指标的基础上,在政府制定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范围内,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器材)供应商就医药费用及付费方式的谈判机制。
(三十一)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医药价格明码标价工作,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清单制、相关价格(收费)明码标价和查询制,提高价格(收费)透明度。定期开展医药价格专项检查。研究探索建立医药价格监管的长效机制,规范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责任追究制。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评论

带个面包去流浪

一个省级医院的主任医生的诊查费还不如一个四线城市美发厅美发师的一次洗理吹的收费高!

10分钟前

凹凸

医院完全可以从门口开始搞成检测线,过一路检查一路,终点结果由机器人根据检测结果配药,然后坐车回家等配药中心送药上门。这可能是以后医院改革之路

1小时

一世琉璃

诊疗费属于医院整体收入,和医生个人收入没关系的

10天前

陪我搞怪i

我送你四个字,换汤不换药!

10天前

璃溪

请按病种标准生病以免影响您的治疗效果,谢谢

10天前

相关法律条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浙人社发〔2009〕219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的意见(浙药监市[2003]68号)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瓶装燃气价格行为的意见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瓶装燃气价格行为的意见(浙价检〔2016〕90号)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
浙江省教育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文明办等关于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德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文明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青团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德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教职成〔2010

律师最新回复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