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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岩委〔2010〕17号)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岩单位:发展残疾人事业,关心残疾人,是社
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岩委〔2010〕17号)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岩单位:
发展残疾人事业,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做好我市残疾人工作是建设海峡西岸重要增长极和生态型经济枢纽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闽委〔2009〕19号),进一步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请各级党政和各主办、协办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增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责任意识
(一)正确评估残疾人事业发展现状
我市现有21.5万残疾人,涉及近60万家庭人口。这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特别是近年来,把残疾人工作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出台了一系列涉及残疾人康复、就业、教育、培训、社会保障等政策和措施,有力推动了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更加文明和谐,条件明显改善,权益得到保障,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同时也要看到,我市残疾人事业基础比较薄弱,城乡和地区之间残疾人事业发展不平衡,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个别地方对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扶残助残意识不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不足;残疾人在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有差距。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切实把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好残疾人工作是政府各个部门应尽的职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做到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监管。特别是各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部门在制定规划和安排工作时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残疾人事业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
(三)明确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总体要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让残疾人共享社会文明进步成果。
二、建立健全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体系
(一)全力做好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
1、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进一步完善分类施保制度,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在原有低保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加发低保金,对低保对象中的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人员也要给予适当照顾。对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困难补助金。对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补助金。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协办:市财政局、残联等)
2、解决贫困残疾人的住房困难。
多渠道筹集资金,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逐步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的住房问题,凡列入我市为民办实事残疾人安居工程项目的残疾人家庭,由市财政补贴1万元/户,县级财政补贴5000元/户,纳入财政预算。将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列入各级政府重点扶持内容之一,符合条件的应纳入老区扶贫部门的“造福工程”项目。农村残疾人申请宅基地,应免收办证工本费,其它优惠政策按各级制定的“因灾重建”优惠政策执行。
将城市低收入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对于符合选购经济适用房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同等条件下应给予照顾,对符合当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标准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实物配租。
残疾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残疾人家庭安装水表、电表、电话,凡申请安装地点与其户口所在地一致的,优先安装并免收安装费。残疾人家庭安装数字电视,第一次申请新装时,凭《残疾人证》给予减免30%入网费的优惠。
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残疾人可以选择自行搬迁,要求拆迁人负责搬迁的,不予发放搬迁费;实行产权调整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地段、楼层、住宅无障碍等方面予以照顾,根据残疾人需求提供过渡房;拆迁人在发放临时补助费、停业补助费时,对残疾人按规定提高20%发放。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广电局、老区扶贫办、房管局、房改办;协办:市农办、市财政局、残联等)
(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鼓励并组织城镇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政策,适当提高对重度残疾人的补贴比例,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办:市财政局、民政局、残联等)
(三)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重点做好残疾老人和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农村五保供养残疾人、城市“三无”残疾人要优先纳入城乡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各级政府每年度根据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情况,加大对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捐赠,慈善总会等组织要积极募集资金,更多地开展扶残助残活动。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均应成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协办:市财政局、残联等)
三、全面加强残疾人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一)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1、完善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优质服务。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协办:市财政局、残联等)
2、城乡低保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作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按当地筹资标准,由政府承担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残疾人个人缴费在各级政府补助标准基础上,再由市、县政府分别给予补助。县级以上医院要在显要位置悬挂“残疾人就诊、挂号、收费、取药优先”标志;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和《低保证》,门诊就诊病人免收挂号费,住院病人个人负担部分床位费减免35%、护理费和手术费减免25%。将部分必要的残疾职工康复训练项目逐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并逐步扩大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做好残疾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
(主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协办:市财政局、民政局等)
(二)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
1、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2013年实现我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并不断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大力开展社区康复工作,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局;协办:市财政局、残联等)
2、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要加强康复科建设,充实人员,配齐设施。2015年以前,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都要建立残疾人康复室,配备康复员和康复训练器械,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康复服务,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实行绩效考核,考核标准由市卫生局和市残联共同制定。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局;协办:市财政局、残联等)
3、各级党委和政府可结合实际把残疾人康复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大对农村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扶持力度。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各地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经卫生部门、残联确认的康复机构进行抢救性康复医疗、训练的贫困残疾儿童的各项费用补助。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局;协办:市财政局、民政局、残联等)
(三)全面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制定和实施我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健全综合性、社会化的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预防、控制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体系。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普及健康教育和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全民残疾预防意识。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保健,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和科学救护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做好新生儿筛查和特需人群补碘等工作,减少常见、重大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卫生部门要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局;协办:市人口和计生委、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安监局、残联等)
四、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
(一)发展残疾人教育
1、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加大特殊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每个县(市、区)的特殊学校要在2015年前建成为标准化学校;在基本普及三类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基础上推进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加快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和就读于中等职业学校的残疾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对就读高中的残疾学生提供助学金。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协办:市财政局、残联等)
2、对全市考上中职学校和大专院校的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应届新生实施补助。其中残疾学生考上中等专业教育学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考上高等教育学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考上研究生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低保户残疾人子女考上中等专业教育学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600元,考上高等教育学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200元,考上研究生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以上所需资金市级给予50%补助。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残疾人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一定的费用补助。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残联;协办:市财政局)
3、加大特殊教育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加强特殊教育教学教研、不断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类别,科学核定教育编制,原则上暂时按照师生比例不低于1:3的标准予以配备,待我省特殊教育编制新标准出台后再行调整。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协办:市编办、财政局、残联等)
4、在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接受康复训练的贫困残疾儿童,由市、县财政给予一定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难以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中重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居家教育。逐步建立相关服务机构,解决重度残疾、孤独症等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要加强对残疾人文盲鉴定工作,组织动员具有学习能力的残疾人文盲到当地的特殊教育学校或残疾人康复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接受扫盲教育。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拒绝招收和歧视残疾学生,切实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协办:市财政局、残联等)
(二)促进残疾人就业
1、认真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并按照不低于本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的1.6%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安置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力度,实行地税征收。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资委、人事局、地税局、残联;协办:市经贸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项目。各地要适应形势发展,逐步淘汰污染大、能耗高、条件差的福利企业,兴办服装、电子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用工情况年审必须由民政、残联和税务部门共同参与。有关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减免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各项税费。各级政府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残联;协办: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
3、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落实国家关于促进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工商部门要优先核发营业执照,按相关规定减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执法部门应在场地、摊位等方面给予提供方便。金融部门应在借贷方面给予支持和照顾。残疾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税,按照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本人经营小商店、小摊点,有关部门应酌情给予照顾。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残联、各商业银行;协办:市地税局、国税局等)
4、各级政府应开发停车场、邮政书报亭、公共厕所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政府各职能部门应确定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就业援助相关政策。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办: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残联、邮政局等)
5、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让求职残疾人普遍享受到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增强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
(主办:市残联;协办: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6、加强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推进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增加农村贫困残疾人收入。各级财政应加大对农村残疾人就业基地、扶贫基地的资金扶持力度。
(主办:市残联、老区与扶贫办;协办:市农办、财政局、工商局、各商业银行等)
(三)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
1、重视、支持残疾人文化事业,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激发残疾人参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热情和潜能。加强对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的培养,支持残疾人参加国家和全省举办的残疾人文艺汇演、书画美术作品和工艺品展览。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文化出版局;协办:市残联等)
2、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积极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增强体质、康复身心,定期召开残疾人运动会。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技术人员队伍。市直有关部门要参照对健全运动员奖励的标准,制定在重大国际、国内体育赛事中做出贡献的残疾人运动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的相关规定,并保障残疾人参加体育赛事的集训、比赛和奖励等相关经费。公共文化场所、体育场所和公园、风景游览区要对残疾人优惠或免费开放。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文化与出版局、体育局、建设局、旅游局;协办:市财政局、残联等)
3、各级政府每年根据体育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情况,在安排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时,要充分考虑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市、县政府要加强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力度,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要免费制作播放设计残疾人事业的宣传报道和公益广告。
(主办:市、各县〔市、区〕宣传部门,市广电局;协办:市、各县〔市、区〕残联)
五、努力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一)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
1、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心理咨询、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为其提供就近、便利服务。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办:市财政局、司法局、民政局、卫生局、体育局、残联等)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康复和辅助器具服务体系,切实解决服务机构人员、工作经费和相关待遇等问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要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和经费保障。对已建成的综合服务设施,各地要保证正常工作经费和业务工作经费,发挥综合服务设施的功能作用。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残联;协办:市财政局)
3、要构建助残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发布残疾人求助和受助信息。
(主办:市残联)
(二)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修订《龙岩市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无障碍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检查和督导。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协办:市财政局、残联等)
2、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建筑物等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已经建成但没有无障碍实施的,应逐步改造完善。小城镇、农村地区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福利机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学校、住宅、社区、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给予补助。交通运输、铁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强化对无障碍设施养护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公共网站采用无障碍设计,公共机构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电视新闻、影视作品和节目加配字幕。龙岩电视台要办好一周要闻手语节目或设立播出固定相关专栏的手语节目,县级以上广播电台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协办:市广电局、文化出版局、残联等)
(三)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业
1、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公共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依托社区,大力开展为智力、精神、重度以及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训、文化娱乐、心理咨询、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各级政府要有计划地建立残疾人福利机构,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兴办残疾人福利机构,解决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的庇护托养问题。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鼓励和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各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购买残疾人公共服务办法,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一批“福乐家园”,对残疾人集中供养、日间照料和各项居家护理和服务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残联;协办:市经贸委、财政局、卫生局、工商局等)
六、持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一)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
1、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残疾人工作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考评内容。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文明办;协办: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等)
2、发挥各部门优势,建立领导与部门挂钩联系贫困残疾人制度,积级为残疾人提供帮助。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强残疾人事业宣传,并以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配合重大主题宣传,无偿刊播残疾人事业公益广告,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并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大活动,领导带头参加。各级党委和政府对为残疾人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协办:市委文明办,市教育局、广电局、文化出版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等)
(二)完善残疾人特殊工作岗位优惠政策。将各类从事残疾人医疗康复、教育康复人员、福利机构和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手语、盲文翻译人员的职称评定纳入各级人事部门职称评定体系。落实盲人、聋哑、弱智等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的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对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25年并在特殊教育工作岗位退休的人员,所享受的特殊岗位津贴计入退休费基数。对普通学校中主要承担残疾儿童教育任务的教师给予适当的岗位补助。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协办:市人事局、残联等)
(三)加强残疾人事业制度建设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开展对残疾人工作和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大法工委;协办:市法制办、残联等)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司法局,市、县宣传部门;协办:市残联等)
3、发挥残疾人维权部门作用,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切实为残疾人排忧解难,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执法部门应优先受理和执行残疾人申请、申诉的案件,并采取司法救助措施,对困难残疾人的诉讼费用实行减免和缓交;司法行政机构应为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酌情减免法律服务费用。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司法局、信访局;协办:市残联等)
(四)推进残疾人事业国际、地区间交流合作。拓展国际交流领域,加强与周边省市之间的交流合作,借鉴国内外残疾人事业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建立与台湾地区残疾人工作领域的合作机制和交流平台,安排组织开展残疾人教育、书画、艺术、文化和体育等方面的交流活动。积极争取国内外和港澳台慈善机构、爱心人士捐款和援助项目,推动我市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体等工作发展。
(主办:市外事侨务办、市台办;协办:市红十字会、残联等)
七、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
1、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和政府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分管和联系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研究工作部署。市、县两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主办: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协办:市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
2、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狠抓落实,密切配合,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重视残疾人事业政策研究。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市、县两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做到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监督管理。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残工委成员单位)
3、残疾人事业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协办:市残联等)
(二)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
1、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主办: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残工委成员单位)
2、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各级人大、政协机关要积极吸收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为同级代表或委员。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
(主办:市人大相关委室,市政协提案委,市委统战部;协办:市残联等)
3、加强各级残联的组织建设,乡镇、街道要配备专(兼)职理事长,乡镇、街道和社区(村)要聘任专(兼)职残疾人联络员,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建立健全各类残疾人民间组织,县级以上残联要成立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为协会开展活动和履行 “代表、服务、维权”职能提供保障。要加强残疾人的宣传、教育,做好残疾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残疾人自强不息、顽强拼搏、完善自我、奉献社会,积极为我市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展示残疾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良好形象。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办: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民政局、残联)
(三)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在劳模、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五四奖章等评选活动中应关注残疾人代表。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抓好残疾人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助残志愿者服务项目库,促进助残志愿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主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老龄办、残联等)
(四)加强残疾人工作队伍建设
1、抓好残疾人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打造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
(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协办:市残联等)
2、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落实残联领导干部双重管理规定,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在配备、调整残联领导班子时,要征求上一级残联意见。各级残联要注重队伍建设,切实加强残联干部培训,不断提高素质。
(主办: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协办:市残联等)
3、各级残联和共青团组织、各类学校要积极持久开展好青年志愿者助残工作,抓好残疾人专职、专业工作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不断发展壮大青年志愿者助残队伍,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主办:市教育局、团市委、残联)
中共龙岩市委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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