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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2009年6月24日深发〔2009〕6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2009年6月24日 深发〔2009〕6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现结合深圳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积极探索构建具有深圳特色的残疾人事业发展模式。
(二)目标任务。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基本生活保障及安全的住房,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权利,进一步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使广大残疾人与全市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
二、切实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一)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把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中逐步增加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的保障水平。完善残疾人医疗救助制度,做好残疾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
(二)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巩固、发展我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成果,进一步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实现残疾人康复服务全覆盖。将各类康复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和管理系统,依据残疾人报告信息开展个案管理、综合评估和转介服务,推进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专业化和标准化建设。制定完善残疾人康复补助办法,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给予补贴。建立残疾人康复工程技术服务系统,扶持残疾人辅助技术和辅助器具的研发、生产和服务推广。
(三)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建立健全残疾预防工作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广泛开展残疾预防工作。普及预防残疾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开展残疾风险评估,建立残疾干预机制,做好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及早期康复工作,减轻残疾造成的影响。建立残疾人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
三、健全完善残疾人保障体系
(一)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和社会保险工作。将残疾人生活救助纳入全市社会救助体系,着重解决好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救助。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落实《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建立覆盖残疾人的社会保险体系。社会救助机构对本市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
(二)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制订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对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分别实施机构集中托养、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服务。加快精神病人中途宿舍和康复农场的建设。建立专项补助制度,使残疾人享有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政策保障。
(三)发展助残慈善事业。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鼓励社会捐赠,健全社会捐助服务网络,发挥社会力量在助残慈善事业的重要作用。
四、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一)实现残疾人教育均衡发展。巩固特殊教育,发展随班就读,鼓励社会办学,形成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举,教育与康复、劳动技能培训相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实现残疾人教育均衡发展。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政策,实行户籍残疾儿童少年免费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对残疾人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加大对高等教育残疾学生的补助力度。为残疾学生提供教育的无障碍环境、辅助器具和特殊考务服务。逐步解决各类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问题。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二)促进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各部门、单位和企业要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对难以就业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制订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和办理手续的便利,在资金、信贷、场地、生产、经营等方面给予扶持。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办好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加强街道残疾人职业康复中心建设,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比赛,增强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和职业评估、指导等就业服务,形成多渠道就业模式,构建完善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
(三)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扶持发展为残疾人服务的公益文化事业,支持残疾人参与各类公共文化活动。组织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生活。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积极开展并参与国内外各种文化交流活动。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兴办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场所。实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优惠开放。体育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体育的指导和扶持。建立残疾人优秀运动员选拔、培养机制,发展残疾人竞技运动。组织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残疾人体育赛事,按规定表彰和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一)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新型的残疾人服务体系。研究制定残疾人社会服务发展规划。加快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步伐,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康复、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要纳入政府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二)发展残疾人服务业。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以多种方式举办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机构。有关部门要在登记注册、资金支持、购买服务、场地租赁等方面给予扶持,努力形成具有深圳特色的残疾人服务业。制订和完善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对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依托社区、家庭、福利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开展社区照顾、居家照顾、集中托养和日间照料服务。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支持残疾人服务业的发展。
(三)加强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制定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充分发挥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的积极作用。建立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数据库,逐步完善残障服务社会工作者、康复专业人员、特殊教育教师的岗位设置、人员配置、管理规范和服务引进等制度。建立人才激励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引进培养中高级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加强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职业化建设,落实特殊教育教职工和手语翻译人员特殊岗位津贴政策。
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一)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残疾人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范围。宣传部门要把残疾人事业宣传工作纳入全市宣传工作计划。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要配合开设残疾人事业的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刊播残疾人事业公益广告,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重视残疾人事业政策理论研究。教育部门要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要重视、支持""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大活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二)加强残疾人事业法规和制度建设。制订实施《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规,完善《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办法》。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制订与残疾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政策时,要听取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建议。各级人大、政府和政协要定期开展残疾人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检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各级法律服务机构要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保障残疾人平等获取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对侵犯残疾人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
(三)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强以公共建筑、道路交通、信息交流为重点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及与之衔接的公共空间必须进行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与残疾人日常生活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等场所和设施要加快推进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公共交通逐步增加无障碍公交线路,推进的士无障碍服务,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公共机构和服务行业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或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新建、改建的大、中型公共图书馆应设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室,提供借阅服务。电视新闻、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手语和字幕,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支持残疾人居家无障碍改造。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四)推进残疾人事业国际交流合作。加强与港澳等地残疾人组织和服务机构的工作联系,建立工作互访、业务合作和学术交流的机制。鼓励和支持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残疾人托养、康复服务的福利机构。拓展残疾人事业国际交流合作的领域,定期开展交流活动,借鉴国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有益经验和做法。
七、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一)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市、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残疾人事业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残疾人事业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
(二)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各级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残联组织建设,落实与残疾人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支持各级残联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区、街道残联工作力量;社区残疾人协会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各类专门协会。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工作者和残疾人代表。
(三)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老龄委等单位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红十字会、慈善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四)加强残疾人干部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按残联干部""双管""要求,在选配残联领导干部时,要充分征求上一级残联的意见;市残联残疾人领导干部配备要达标,区残联应配备残疾人干部。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打造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培育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提高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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