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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的意见

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的意见各县(市)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直、区直驻玉各单位:根
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的意见
各县(市)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直、区直驻玉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国发[2001]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桂政发[2002]4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老龄工作的意见》(桂发[2003]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老龄工作,发展老年事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老龄人口的基本情况
根据调查的综合统计,目前全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约73万,占全市总人口11.8%,且每年以3.5的速度急剧增长,我市又是一个高寿地区,10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326人。人口年龄结构已进入老龄化阶段。
二、老龄工作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我市老龄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从我市的基本情况出发,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力量,推动老龄事业健康有序全面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老年 服务业,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加强老年人口的思想政治工作,健全老龄工作体系,开创老龄工作新局面。
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应遵循以下六项原则: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把老龄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加老龄事业投入,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积极作用,建立和完善老年社会服务体系;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兴办相结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发展老年服务业;坚持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敬老养老道德教育,加强老龄工作法制建设;坚持关心老年人生活以及老年人特殊需求问题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使广大老年人物质生活得到改善,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开展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
主要目标:努力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互助制度;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机制,逐步完善老年经济供养体系;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以老年福利、生活照料、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老年服务体系,切实提高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基本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三、主要措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要理顺和健全老龄工作机构。市老龄委主任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市直各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共同参与,老龄办归市民政局管理对外挂牌。各县(市)区党委(工委)、人民政府(管委)要参照市老龄委的设置,尽快建立健全本地区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乡镇(街道)政工副书记担任老龄委主任,民政助理兼任老龄办主任,加强老年群众组织建设,乡镇、村(居)委会要建立老年人协会,发挥他们在老年群体管理中“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作用。要定期召开有关涉老部门参加的老龄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老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二)改善各级老龄工作部门的办公条件,加快老龄工作部门办公现代化建设。
(三)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司法部门要加大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执法和监督力度,“十五”期间各县(市)区要建立有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使老年人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地得到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把《老年法》列入普法计划。各级人民法院对老年人案件要做到“三优先”即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要给予缓交、减交或免交。要依法取缔伤害老年人身心健康、宣传迷信、邪教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非法组织。
(四)各级新闻媒体结合本地情况,开办老年节目(专栏),对尊老、助老、养老的先进典型及时进行宣传,对虐待、遗弃、打骂等侵犯老年人权益案件及时进行曝光。各中小学要把敬老、养老、助老作为德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计划。
(五)劳动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养老金征缴力度,扩大参保覆盖率。“十五”期间争取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100参保,加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逐步实现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农村,进一步完善社会救济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供养社会统筹制度,确保“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力争“十五”期未符合条件的“五保”供养率达90以上。
(六)依法保护老年人受赡养的权利及婚姻自主权利。倡导赡养人之间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规范子女赡养行为;支持单身老人自由择偶结婚及再婚,子女要继续依法承担赡养义务。
(七)我市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玉林市高龄老年人优待证》可享受下列优待服务:免费参加各级政府投入兴办的老年活动中心(室)活动;免费进入公园和使用市内收费公厕;免费进入公共体育场(馆)(除比赛、训练及节假日外)开展体育活动;乘坐市区内公共汽车享受半价优惠;上老年大学(学校)免收个人杂费;到各级医院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并优先就诊、优先划价、优先交费、优先取药,因突发病使用市及县(市)区急救中心救护车,车费半价优惠;第一次安装电话、水电或有线电视享受半价优惠,凭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工作单位证明};在农村免除各种社会集资费;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享受长)寿保健金100元,经费来源:属县(市)区管理的由县(市)区政府财政支付,属市直单位的由市财政支付。
(八)老龄事业发展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加大对老年事业的投入,逐步形成制度化的财力投入机制。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捐物或组织志愿队伍帮助老人,特别是特困老人。
(九)根据中央四部一办“十五”期间老年教育规划要求,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市、县(市)区老年大学网络,逐步满足老年人就读需求。同时,要积极稳妥地发展街道、乡镇、村的老年教育。各级文化部门为各级老年教育的行政主管部门。
(十)不以盈利为目的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站、老年寄托所、老年康复站、老年心理咨询等社区老年服务项目,经民政部门批准发证,免办工商执照。免征所得税,工作生活用车,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减免养路费,用水用电要给予优惠和优先。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社区老年福利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建设项目,金融部门应加大信贷力度,优先提供资金予以支持。
(十一)加快社区建设,加强社区管理与大力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成街道有老年服务中心,居委会和居民区有老年服务网点的网络体系;“十五”期末,建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社区服务中心,90以上居委会建立有社区服务站。城区最少有一所综合性社区福利服务中心,街道一所能容纳30 多名以上老人养老院,100 以上乡镇建有敬老院和多功能综合性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增加社区老年医疗保健设施,发展家庭病床,开展定点、巡回、上门服务,以优质、便捷、经济为原则,逐步把老年人的基本健康问题大部分解决在社区;要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保健网,加快乡、村医疗卫生组织建设,努力改善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条件。
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是我市根据中央的有关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级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努力开创我市老龄事业的新局面,为实现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
中共玉林市委员会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0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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