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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06]220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意见
(云政办发[2006]220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全国老龄委《关于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委[2006]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我省基层老龄工作,推动全省老龄事业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基层老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工作落实,老龄工作有了长足发展。但是,基层老龄工作总体上还比较薄弱,一些地方工作机制还不完善,老年政策法规得不到有效落实,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基层老龄工作,落实老龄工作基础,已成为提高老龄工作整体水平,促进老龄工作全面发展的关键。
老年人生活在基层,其养老、医疗、优待等政策需要通过基层来落实,生活照料、文化、教育等各种服务需要基层来提供。面向基层,加强基层老龄工作,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是老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好基层老龄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提高为老服务水平,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重视基层老龄工作,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基层老龄工作,推动我省老龄事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加强基层老龄工作要遵循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为老服务的思想,把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作为根本任务。坚持统筹规划、优化资源、整合力量、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地方特色的原则,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干部队伍稳定,活动设施完备,服务项目丰富,开展活动经常,考评机制科学,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提供有力保障,努力开创我省基层老龄工作新局面。
三、基层老龄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落实老龄政策法规。进一步落实各项老龄政策法规。在城市,要认真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努力解决老年人最基本、最关心的养老和医疗问题。在农村,要继续坚持家庭养老为主体的养老机制,推行签订家庭赡养协议,明确家庭成员的责任和义务;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当地特点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认真落实《农村直保供养条例》,积极推进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提高""五保""保障水平。同时,要采取政府投入、集体补贴、社会资助的办法,加大对城乡贫困老年人的社会救助和医疗救助力度,切实保障贫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二)不断完善为老服务设施。把为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社区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统筹考虑为老服务设施的数量、布局和规模,通过新建、改扩建等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兴建一批养老服务机构(敬老院、福利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站、室)、老年大学(学校),形成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为老服务设施网络,切实改善为老服务环境。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多形式、多渠道地解决老年人活动场所不足的问题。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个体私营、外资兴办为老服务设施。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将内部福利服务设施向社会老年人开放。鼓励将闲置的校舍、厂房、办公楼改造为老年人活动场所。
(三)强化为老服务功能。立足老年人的各项需求,倡导居家养老理念,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资源,建立完善为老服务体系,拓展为老服务项目,改进服务方式,强化服务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便捷、周到的服务。服务内容要围绕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健康护理、日常照料、文化娱乐、老年教育、体育健身、维权服务等方面进行,满足不同类别、不同层次老年人的需求。服务方式要由简单的、一般的、粗放的向综合的、精细的方向发展,由传统的等候式被动服务向上门服务与定点服务相结合的主动性服务转变。服务质量由随意化、低档化向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努力提高为老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四)加大维权工作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落实老龄政策法规,强化全社会敬老爱老助老的道德意识,增强自觉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意识。发挥基层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在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及时调处解决老年人优待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建立为老法律服务热线。司法部门和基层维权组织要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服务,开展老年人法制意识教育活动,增强老年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公安机关要加大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要加大老年人消费维权力度,保障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按照《信访条例》,做好老年人来信来访工作,确保老年人反映诉求渠道畅通。
(五)不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加强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引导老年人选择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强对老年文体活动的指导与管理,依托县(市、区)老年活动中心和文化馆培养一批老年文体骨干,创作一批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作品,开发适合老年人的体育健身项目。做好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老年文化、体育、教育骨干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文化修养和专业技能。广泛开展经常性的、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不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等,发展远程老年教育。
四、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老龄工作,切实加强对基层老龄工作的领导,把基层老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部署。主要领导要经常听取老龄工作汇报,分管领导要直接抓老龄工作。各级老龄委要发挥优势,加大协调力度,推动基层老龄工作健康发展。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积极帮助解决老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基层老龄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二)建立健全机构。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老龄委及其办事机构,配备与老龄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建立完善社区、村(居)委会以及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老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规范老年群众组织活动,充分发挥老年群众组织在管理老年人事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增加经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发展情况,安排老龄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老龄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地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彩票公益金用于老龄事业。要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逐步形成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基层老年群众组织要采取多种办法增加收入,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建立激励机制。继续开展创建老龄工作先进县(市、区)和敬老模范村、敬老模范社区等评先创优活动,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营造有利于老龄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推行老龄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促进老龄工作发展的良好机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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