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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3]5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老龄问题涉及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
(新政发[2003]5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老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各级政府必须从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老龄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老龄工作的重大意义
自治区现有60岁以上老年人口157.7万,占全区总人口的8.2%,预计到2010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自治区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虽然比全国晚,但老年人口4.36%的增长速度远远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16个百分点,且呈现逐年加快的趋势,在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老年工作基础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必然引起人口结构和消费结构的变化,给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带来一系列深刻的影响。充分认识人口老龄化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民族老年人为新疆的解放、建设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让老年人共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成果,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形成敬老、养老、助老以及代际和谐的良好社会风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正确处理和解决人口老龄化进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自治区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历来十分重视老龄工作。十七年来,自治区先后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计划》、《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和《自治区开展“助老工程”方案》等一系列重要政策和法规,有力地推动了我区老龄事业的发展。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新世纪老龄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对新阶段的老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十六大报告把“老龄人口比重上升”作为制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七大因素之一,充分说明人口老龄化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影响,说明老龄事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解决好人口老龄化问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容忽视的重大社会问题,对自治区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至关重要。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老龄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做好老龄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要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的重大意义。
二、老龄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老龄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从自治区的实际出发,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老年服务业,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老年思想政治工作,开创自治区老龄工作新局面。
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要遵循以下原则: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积极作用,建立和完善老年社会服务体系;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兴办相结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发展老年服务业;坚持道德规范和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道德教育,加强老龄工作法制建设;坚持关心老年人生活以及老年妇女的特殊问题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使广大老年人物质生活得到改善,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开展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
今后一个时期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从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出发,按照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努力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互助制度;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机制;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以老年福利、生活照料、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老年服务体系,切实提高各族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基本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老龄工作目标。
三、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要依据《老年法》和《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要加强法制建设,研究制定自治区优待老年人、老龄产业税收优惠、老年法律援助、养老医疗保障等一系列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使老年人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地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需要获得法律帮助但又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老年人,要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各级人民法院对涉老侵权案件要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结、优先执行、优先回访的“四优先”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采取巡回办案、就地审理、及时处理。对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要给予缓交、减交或免交的优待。要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依法处理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认真调解涉老纠纷,依法取缔伤害老年人身心健康、宣传迷信邪说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非法组织。
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机制,确保老年人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在城镇,要建立起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互助为主要内容的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随经济发展合理增长。在农村,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进一步完善社会救济和“五保”供养制度,探索多种社会养老的路子,积极建立以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储备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养老基地、养老基金,探索建立农村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农村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解决贫困地区老年人缺医少药的问题。
要切实保障老年人充分享有《老年法》和《条例》规定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劳动和休息权、婚姻自由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享受社会发展成果权等各项权益。确保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实施自治区优待老年人的规定,使各族老年人充分享受自治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成果。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利时机,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落实免除农村老年人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乡统筹和村提留的法律规定,减轻农村老年人的经济负担。
重视发挥老年人的作用。坚持自愿和量力、社会需求同个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老年人从事关心教育青少年、传授文化科技知识、开展咨询服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等活动。做好老年人才资源的二次开发利用,充分发挥老年人才在西部大开发和自治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四、加大老龄事业投入
各级政府要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老龄事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协调发展。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加大对老龄事业的经费投入,落实《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中按每位老年人每年2元钱标准划拨老龄事业发展经费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用于补充60岁以上特困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科学研究和老年教育等方面,并逐级加大老龄事业发展经费投入,逐步形成制度化的财力投入机制。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管好、用好老龄事业发展经费,管好、用好自治区老年基金。非营利性老年福利设施建设所需资金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制定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兴办老年福利事业。要加大救助贫困老年人的投入力度。
各级发展计划部门在制定投资计划、安排投资项目时,要加大对老年服务设施的投入,对老龄产业发展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居住区建设要将老年服务设施纳入规划并认真付诸实施。财政和工商、税务部门要制定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和有关捐赠款项实行减免税等优惠政策。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热情关注、积极支持社区老年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和活动场所的建设,按照信贷通则加大贷款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在编制本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方案时,应统筹安排社区老年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和活动场所建设用地,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或优惠有偿方式供地,对新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酌情给予减免,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五、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坚持把老龄工作的重点放在社区、基层,加强社区老龄工作,探索建立社区老龄工作机制,做好基层社区老年人的社会化管理。要加强社区建设,依托社区发展老年服务业,进一步完善社区为老年人服务的功能。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老龄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加快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努力形成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社区老年服务体系。
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积极兴办不同形式、不同档次的老年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和活动场所,并向综合性、多功能、网络化发展,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健身、文化等多方面的服务。各部门、各单位的老年服务设施要逐步向社会开放。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老年医疗保健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增加社区老年医疗保健设施,发展家庭病床,采取多种形式,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护理、康复和心理咨询等服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和卫生科学知识,增强老年人的自我保健能力。
各级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要进一步加强老年文化体育工作,发展老年文化体育事业。建立老年活动中心或活动站(室)。现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组织老年人开展体育健身和文化娱乐活动,提倡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各级文化部门要积极组织创作老年人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老年文化活动。出版部门要组织出版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要重视发展老年教育事业,认真解决各级老年大学存在的各种困难。要拓宽渠道,逐步发展老年广播、电视、网络和函授教育,鼓励和指导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兴办各类老年学校。老年教育主要为老年人提供物质文化生活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各级老年大学(学校)要向社区辐射,逐步形成网络化,使更多的老年人能就近参加学习。
老年服务业的发展要走社会化、产业化的道路。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共同发展老年服务业,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服务机构按市场化要求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培育和发展老年消费市场。要积极研制开发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产品和服务项目,引导老年人合理消费,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消费需求。
六、加大老龄宣传工作力度
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人口老龄化问题,宣传老年人的重要社会价值,宣传《决定》和《纲要》的精神,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和《条例》规定,宣传老龄工作方针和目标,宣传老龄工作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特别要加大对《老年法》和《条例》的宣传教育力度,将《老年法》和《条例》纳入“四五”普法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教育规划,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德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宏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强化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养老意识和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提高全社会对发展老龄事业重要性的认识,提高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打击各种侵害老年人的违法行为,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要通过为老年人办好事、办实事来强化宣传效果。要结合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村(居委会)、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大张旗鼓地为老年人办一些看得见、用得着的好事和实事,想老年人所想、急老年人所急、排老年人所忧,积极主动地帮助老年人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在“自治区敬老宣传月”期间,要集中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倡导社会互助,积极开展扶老助困志愿活动,在全社会大力倡导,每一个人特别是青少年为身边的老年人做一件好事,每一个单位为老年人做一件实事;每一位老年人为社会和身边的人做一件有意义的事。让全社会行动起来,人人为老年人献爱心,人人为老年人做好事,每一位老年人为社会争做贡献。要慰问老红军、老模范、孤寡特困老年人,把党的温暖送到老年人心中;开展助老服务,上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开展义务咨询、义诊等服务,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要把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具体体现在每一个为老年人献爱心的实际行动中。
七、开展生动活泼的老年思想政治工作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老年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研究解决老年群体中的各种思想问题。要坚持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老年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政策、形势、民主与法制、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使广大老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划清科学与迷信、文明与愚昧的界限,坚定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增强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提高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自觉性,思想常新、理想永存,在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积极探索和研究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老年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形式、新办法。要根据老年人的特点,把思想教育与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坚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寓教于乐,把老年思想政治工作做实、做活、做深、做细,使广大老年人以丰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安享晚年。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老年思想政治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重视和发挥老年党员的政治优势和先锋模范作用。要建立社区老年人思想教育工作机制,切实做好老年思想政治工作,保证老年人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八、进一步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
老龄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00年8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以下简称《决定》),确立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老龄工作的基本纲领。各级政府要认真学习贯彻《决定》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的重要性。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领导,把老龄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议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进一步建立齐抓共管老龄工作的机制,调动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要求,2003年底前,必须建立、理顺县级老龄工作机构。各级政府要抓紧抓好老龄工作机构建设,建立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理顺工作关系,从实际需要出发核定编制,配齐专职领导和工作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加快建立健全老龄工作机构网络,重点加强县及其以下基层老龄工作机构,加强对村(居)一级老年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作用。要充分发挥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健全成员单位议事协调和工作联络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密切联系老年人,一切为了老年人,一切向老年人负责,把老年人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老龄工作的最高标准,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增强为老年人服务的意识,拓展老龄工作服务领域,改进工作方式,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要加强老龄工作干部队伍的建设,特别要加强对老龄工作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老龄工作者自身素质,培养一支热爱老龄事业、全心全意为老年人服务、素质高、业务精、作风硬、能适应时代要求、能开创工作新局面的老龄工作队伍。
老龄事业是千秋大业!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是党中央、国务院面向新世纪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调动全社会力量做好老龄工作,努力开创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的新局面,为实现自治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做出更大的贡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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