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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兵团党委、xx兵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意见

xx兵团党委、xx兵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意见(2016年5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以下简称《决
xx兵团党委、xx兵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意见
(2016年5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兵团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兵团农业现代化建设,结合兵团实际,对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农业是兵团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基础,农牧团场是兵团党政军企合一特殊体制的载体和基础,农牧职工是兵团履行屯垦戍边使命的主力军和基础。兵团农业、农牧团场、农牧职工(以下简称“三农”)问题,关系兵团屯垦戍边事业发展全局,始终是兵团工作的重中之重。经过60余年的努力,兵团现代农业已经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发展模式,农业组织化程度相对较高,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相对健全,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相对较高,对兵团整体经济的增长和提升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新疆农业的发展也产生了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兵团供销合作社系统是为“三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兵团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兵团供销合作社系统成立20多年来,特别是纳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管理序列以来,在兵团党委、兵团的正确领导下,积极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和服务创新,不断提升产业发展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和为农服务水平,初步形成了为农服务的组织体系和较为完整的经营网络。目前拥有79个为农服务企业和20多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有2700多个经营服务网点。为农服务传统项目在兵团覆盖面达到90%以上,在地方乡村覆盖面达到30% 以上,在兵团和新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进兵团农业现代化建设,带动团场职工和地方农民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与其他省市区供销合作系统相比,在组织管理、体制机制、服务方式、资产属性等方面具有不同特点,改革面临的任务相对更为特殊和艰巨。特别是在服务“三农”中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是供销管理体制不顺、职能定位不明晰、运行机制不灵活、集团化作用不显著、综合服务能力不强。兵团供销合作社系统,必须按照中央、国务院《决定》精神和兵团党委、兵团的改革部署,深化综合改革,进一步激发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更好为兵团“三农”服务,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发挥更大作用。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决定》精神,围绕发挥兵团稳定器大熔炉示范区作用,完成兵团率先在西北地区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目标任务,突出为兵团“三农”服务的特点,结合团场综合配套改革,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创新供销合作社治理机制和供销企业集团化发展为重点,以转变农业社会化服务方式为核心,按照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原则,推进供销社综合改革,建立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又适应兵团现代农业建设要求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全面提升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活力、经济实力和服务能力,开创兵团特色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围绕兵团党委“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到2020年,在创新兵团农业社会化服务方式方面取得新成效,在构建行业指导体系和经营服务体系双线运行机制方面取得新进展,在供销企业集团化发展方面取得新突破。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组织体系健全、服务功能完备、管理体制顺畅、市场化运行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综合服务和带动能力再上一个新台阶,成为服务兵团“三农”的重要力量,切实在兵团农业现代化建设中更好的发挥作用。
(三)基本原则。
--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和合作经济基本属性。把为农服务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做到为农、务农、姓农。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正确处理兵团特殊管理体制与市场机制的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兵团优势。
--坚持健全体系和完善职能。构建兵、师供销合作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供销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逐步健全团场基层社,履行好社会责任。
--坚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创新国有资产监管方式,理顺产权关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确保供销企业资产的完整性。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兵团实际出发,先兵后师、先易后难、有序推进。鼓励大胆探索,积极创新,防控各类风险,允许过渡性政策安排。
二、完善和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一)做好团场与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有机衔接。团场是兵团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要载体。按照团场内部政企、政资、政社、政事分开的要求,积极发展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优化整合团场农业事业单位资源,发挥农业综合服务机构的职能作用,不断健全团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做好团场与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有机衔接,要加强供销合作社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团场农业部门或经济部门要履行供销合作社基层社的职能。按照市场化运作要求,积极发展团场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为农服务合作组织,成为承接国家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
(二)充分发挥团场基层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重要作用。适应兵团“三农”特点和团场城镇化建设需要,在发挥团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作用的基础上,团场基层社要推进为农服务企业联合与合作,为团场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鼓励兵、师供销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在资金、技术、市场、人才等方面加大对团场供销合作社支持,建设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等连锁经营终端,带动基层经营服务网络发展。推进“新网工程”和农副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在电子商务新型业态等方面创新服务形式,拓展服务领域,健全服务体系,为农牧职工提供生产生活服务。提高农牧职工组织化程度,引领农牧职工进入市场。开展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
(三)加强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围绕国家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的战略布局,将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市场建设纳入兵团服务业发展规划,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和“百团万店”等政策扶持,在集散地参与农产品交易市场和现代物流中心建设,在产地建设农产品收集市场和仓储设施,在城镇、团场社区建设生鲜超市等零售终端,形成布局合理、联结产地到消费终端的农产品市场网络。围绕兵团城填化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继续支持供销合作社实施“新网工程”建设,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
(四)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支持供销合作社顺应商业模式和消费方式深刻变革的新趋势,开展商业模式创新,按照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电商平台建设规划和商务部“电子商务进农村”试点和兵团发展电子商务的工作要求,开展兵、师(市)电商平台建设,积极对接入驻,加快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推进供销企业联合建立“兵团商城”和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设立“兵团馆”。支持师、团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兵团电子商务平台,推动农产品线上经营与线下流通融合发展,有效衔接产需信息,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打造面向全国、辐射各大城市的农产品销售网络。支持农资经销企业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农资网络经营,鼓励农资企业自愿建设品牌联合采购平台,降低采购成本。推动电子商务企业开拓团场(镇)市场,构建农产品进城,农业生产资料下团场的双向流通体系。
(五)稳步开展合作金融服务。支持引导供销合作社发展合作金融服务,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资本优势,建立为农服务的融资平台。供销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设立融资性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也可与其他企业共同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在现有基础上推进典当行业发展,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和覆盖面。支持供销合作社充分利用国家政策支持,积极创造条件,依照法定程序发起设立兵团合作银行。在发展合作金融过程中,要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六)加大领办农牧职工专业合作社力度。在团场农牧职工自愿基础上,供销企业可利用现有网络、设施等条件,发挥资本优势,通过出资、扶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或领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明晰、带动力强的为农服务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要积极争取国家相关涉农扶持政策,在项目、资金等方面对农牧职工专业合作社给予支持,增强为农服务能力,带动农牧职工多元增收,进一步密切供销合作社与农牧职工的利益联结。
三、加快推进供销企业集团化发展
(一)组建兵团供销投资(控股)集团。按照《公司法》,以兵团供销合作总公司为母公司、以所属各专业公司为子公司改制重组为兵团供销投资(控股)集团,集团资产包括本级现有和归口供销企业的资产,形成兵团供销合作社为出资人--集团母公司为资本运营平台--集团子公司为经营主体的三层架构。集团母公司对兵团供销合作社负责,承担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制定企业发展规划,推进企业改革改制,负责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集团母公司依据产权关系通过董事会对所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力,实施管理、指导和服务。集团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集团母公司不设股东会,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兵团供销合作社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依照产权关系是集团自主经营的专业化独立法人企业。各师(市)原则上参照兵团供销投资(控股)集团母子公司体制进行改革。
(二)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兵、师供销投资(控股)集团所属的各类专业公司,要积极探索纵向联合、横向整合的途径,以市场为导向,以产权为纽带,通过参股控股、联合合作、连锁经营、规范上市和引入社会投资等方式,组建兵团棉业、农资、仓储物流、农机、果业、畜产、电子商务等一批跨区域、跨层级的行业或专业骨干龙头企业集团,推进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打造农业产业化全程产业链,提高农产品加工转化率,增加附加值,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增强企业集团的综合实力、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成为兵团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生力军。坚持“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加强与国内外企业的联合与合作,拓展经营服务领域,推进兵地融合发展,实现互惠互利。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外资和个体经营者参与供销企业投资经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三)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兵、师供销投资(控股)集团和各行业集团法人治理结构,构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不断创新有效实现形式。完善考核、分配和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制度,完善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分配机制。
四、创新供销合作社治理机制
(一)深化兵、师供销合作社机关改革。制定兵、师《供销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机构,推进依法依章治社。按照社企分开要求,明确兵、师供销合作社机关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关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定兵、师供销合作社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机关经费纳入兵、师财政预算。供销合作社要全面落实兵、师党委和总社“三农”工作决策部署,执行为农服务政策,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行业指导体系和经营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双线”运行机制有效实施。
(二)构建供销合作社行业指导体系。供销合作社具有横向监管企业与纵向指导行业的双重职责。兵、师供销合作社要加强系统内供销合作社的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业绩考核,贯彻落实好兵、师党委和兵、师及上级社的决策部署,加强行业指导,发挥承上启下作用。团场供销合作社要接受兵、师供销合作社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发挥为团场农牧职工直接服务作用,规范为农服务行为,落实国家各项惠农政策和项目。参照《国家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开展设立兵、师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试点工作,制定兵团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兵、师从供销合作社当年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连同配套的财政扶持资金一并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发展基金。
(三)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决定》有关规定和要求,兵团授权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履行出资人职责,比照兵团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确定薪酬待遇,比照兵团国资企业考核管理办法,组织年度和任期考核。加强对供销企业资产监管。兵团供销合作社成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明确监管职能,并接受兵团国资、审计和财务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兵团供销合作社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主要服务于“三农”,在确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比例时应低于其他类型的国有资本。兵团供销合作社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制定企业经营发展、重大投资、资产处置和财务预算方案;负责企业经营者的选任考核、绩效考核及薪酬分配方案。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股权管理等办法,探索兵团供销合作社对供销企业的多种监管方式。在改革过渡期内,兵团供销合作社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企业或社会组织兼职的,须经有关单位批准,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各师根据国有资产授权形式参照执行。
(四)积极培育发展行业协会。有效发挥兵团农资等行业协会服务、自律、协调、维权作用。按照民主性、自律性和市场性原则,创新发展新型行业协会,构筑起党政宏观调控、中介组织服务、企业自主经营的发展格局,推进行业协会市场化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促进协会与供销合作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参与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自律公约。支持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承担兵、师购买服务项目。
五、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任务重,各级党委要精心组织,全力推动。兵、师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认真按照《决定》要求和兵团部署,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供销合作社具体落实、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并明确责任分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实施意见》责任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的具体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细化工作举措,层层落实责任。各师制定落实《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报兵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各团场要相应制定工作方案,报师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并做好与师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衔接工作。2016年上半年,兵团供销合作社与供销合作总公司率先完成社企分开,9月底前完成兵团供销投资(控股)集团的组建;各师8月底完成《师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经兵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力争2017年上半年完成综合改革任务;2017年下半年,基本完成团场与师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对接任务。
(二)加大政策支持。兵团职能部门对口衔接落实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完善内部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形成改革合力。要把“新网工程”、“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纳入相关规划,统筹安排,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衔接落实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对供销合作社新型合作示范等建设项目。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资产的完整性,不改变供销合作社及供销企业的隶属关系,不把供销合作社和供销企业资产纳入系统外融资平台。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抓紧解决兵、师供销合作社亏损挂账和金融债务问题,解除供销企业历史包袱。支持供销企业承担化肥、农药、茶畜等国家储备和大宗农资商品联合采供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供销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等重要商品的收储。对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金融服务在政策、资金、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三)强化督导检查。兵、师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建立完善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督导机制。把督促检查指导作为落实改革举措的重要手段,建立督导问责机制,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完成时限,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综合改革各项举措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对重点改革任务实行台账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评价机制,对每项改革举措评估问效,对改革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兵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兵团有关部门适时对《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未完成综合改革任务的师和相关部门的领导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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