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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

上海市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上海银发〔2011〕1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提供金融服
上海市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
(上海银发〔2011〕10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和标准,加强金融监督管理,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金融管理与服务是指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依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银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银行业机构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并履行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 在上海市设立银行业机构法人机构或市级、区域分支机构(即法人机构下设的一级分支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五条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采取对外统一受理、统一反馈、各职能部门分项办理、分级审批的原则。
第六条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新设银行业机构的金融管理与服务应遵循依法合规、精简高效、公开透明,有利于银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办理
第七条 新设银行业机构筹备组应在获得新设银行业机构筹备批准文件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提交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申请,报告筹备工作情况,接洽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
第八条 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1)机构名称、营业场所地址;
(2)经营方针和计划、内部部门设置;
(3)拟任高管人员名单与简历;
(4)筹备工作情况、筹备人员构成;
(5)拟申请加入的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及其准备情况;
(6)拟申请加入的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及其相关的风险控制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
(7)反洗钱内控制度、拟设立的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负责反洗钱的内设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人员配置;
(8)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9)申请材料真实性申明。
新开设银行业机构提交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申请时应同时附送筹建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拟开业的新设银行业机构为法人的,还应当报送章程复印件、股东名册复印件。
第九条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综合管理部门收到新设银行业机构提交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申请后,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并符合相关规定的,由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统一向新设银行业机构做出复函,告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提供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指导新设银行业机构顺利加入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
第十条 为保证及时开业,新设银行业机构应在筹备阶段积极按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在信贷、资金、统计、会计、支付结算、清算、科技、货币发行、国库、征信、反洗钱、外汇等方面做好人员、制度、设备、设施等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根据需要可以约见新设银行业机构筹备组负责人(非法人机构的新设机构须由法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该新设机构筹备组负责人一同约见),听取新设银行业机构筹备工作进展和相关金融服务需求的汇报,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有关管理规定,加强业务指导,提出管理要求,做好风险提示。
第十二条 新设银行业机构凭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复函并按照复函中的相关要求与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相关职能部门接洽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的具体办理事宜。
第十三条 新设银行业机构开业后根据经营需要再次提出增加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申请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银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直接向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报,有关职能部门直接负责该申报的受理、审核与反馈。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各职能部门对新设银行业机构拟加入人民银行相关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银行规范性文件分项审核是否符合标准和要求。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有关职能部门可适时采取现场辅导、非现场审查、资格测试等适当方式,指导和督促新设银行业机构达到相关服务标准和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新设银行业机构拟加入城市金融互联网、票据电子交换系统、人民银行建设并运行的支付清算系统等重要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现场验收。
第十六条 新设银行业机构人员从事人民币支付结算、国库、假币收缴、国际收支申报、结售汇等专业性金融业务、需具备专业技能的,应参加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组织的业务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有从业资格要求的,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新设银行业机构申报材料齐全、内控制度完善、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合理、软硬件条件安全适当,符合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标准和要求的,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同意其加入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新设银行业机构不符合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标准和要求的,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暂不同意其加入人民银行相关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并对其提出进一步改进的要求。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新设银行业机构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新设银行业机构,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将约见新设银行业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的相关负责人,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九条 新设银行业机构应通过加入各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促进自身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规范业务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对于不符合金融服务标准和相应管理要求的行为,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将依据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机构以外的其他符合规定的机构有加入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需求的,参照本指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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