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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管理办法

广西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流程与条件,提高新设
广西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流程与条件,提高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意识,加强金融监督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辖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拟设立的以下机构:
(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通过合并、分立、重组或改制等方式新产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前款规定的分支机构是指支行级(含支行)以上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是指广西人民银行系统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维护金融业务正常运行而制定和实施的各项制度和技术体系的总称。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内容包括:
(一)筹备报告及约见谈话;
(二)开业辅导与评估考核;
(三)加入申请的接收、审核、验收和批复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广西人民银行系统各级机构设立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部署。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金融稳定处,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广西辖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有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组织协调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相关部门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开业辅导、评估考核;
(三)组织协调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相关部门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验收;
(四)汇总相关部门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申请的意见,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五)对下级行上报的新设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申请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六)负责整理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过程中获取的有关材料并存档;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 广西人民银行系统各级机构相关部门根据统一安排,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做好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过程中的开业辅导、评估考核、出具意见、审核验收等工作,并办理接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和开办有关业务等具体事宜。
第三章 报告与约谈
第九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筹备组应当于取得银行业监管部门筹备批复后1个月内向当地人民银行书面报告机构设立筹备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筹建的文件;
(二)拟设立机构的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等;
(三)经授权的筹备组负责人员名单、履历、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
(四)人民银行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筹备组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约谈申请。
当地人民银行将适时约见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筹备组负责人员谈话,听取开业筹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金融服务需求,宣讲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和要求,告知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程序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一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过报告及约谈程序的,不得向人民银行提出开业辅导申请。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城区支行的,可以不经过约谈程序。
第四章 辅导与考核
第十二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前应接受人民银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辅导和考核。
第十三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筹备阶段,应在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基本到位后,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开业辅导申请书。
人民银行广西各县支行接收开业辅导申请的,由所属市中心支行或南宁中心支行负责组织辅导。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自收到开业辅导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开业辅导。辅导内容包括本地金融业概况,金融法律、法规,人民银行相关政策、制度,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加入条件和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等。辅导形式包括集中授课、专项辅导、现场指导等,接受辅导的人员包括机构高管人员、部门管理人员、业务操作人员等。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受辅导人员进行执业能力考核评估,并提出考核评估意见。对评估不合格的人员,将进行再次考核评估。两次考核评估均不合格的,建议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岗位调整。
人民银行相关业务部门对考核有要求的,同时执行相关规定。
第五章 申报与办理
第十六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受开业辅导并通过考核评估后,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申请书。
第十七条 申报书包括总申请书(见附1)、分项申请书(见附2)和分项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3),一并上报。
第十八条 总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机构名称、高管人员、营业地址等相关情况的介绍和开业筹备工作总述;
(二)申请机构拟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具体项目,包括开办的业务、接入的人民银行业务系统以及准备的相关情况等;
(三)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总申请书应同时附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开业的文件、金融许可证(正副本)、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材料的复印件。
第十九条 分项申请书应包括具体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
分项申请项目有以下类别,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业务范围选择加入:
(一)货币信贷管理类
(二)金融稳定类;
(三)金融统计类;
(四)会计类;
(五)支付结算类;
(六)科技信息类;
(七)货币发行类;
(八)国库类;
(九)征信管理类;
(十)反洗钱类;
(十一)清算服务类;
(十二)外汇管理类。
第二十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正式取得金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文件前,可根据情况提出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预申请。
第六章 审核与反馈
第二十一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由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或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提出反馈意见。
新设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由当地人民银行初审,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审核并反馈,相关部门办理加入事宜。
其他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由当地人民银行初审,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或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审核并反馈,相关部门办理加入事宜。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内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验收的,由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或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组织开展。核查验收不合格的,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进行整改,及时提交整改报告并接受重新审核验收。
第二十三条 参与检查验收的人民银行相关部门应在审核验收程序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书面审查情况、现场审核验收结果填写验收考核情况表,交本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第二十四条 广西各级人民银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意见提出综合意见,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经领导小组批准,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申请作出批复。
第二十六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准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广西人民银行系统相关部门应根据规定权限和程序给予接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或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章 责任与纪律
第二十七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规定程序申请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并确保申报或提交材料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
违反上述规定的,广西人民银行系统将对其实施1至6个月的审慎评估期。
第二十八条 广西人民银行系统相关部门应相互配合,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办理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有关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广西人民银行系统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和办理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人民银行总行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银行总行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广西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宁银发〔2011〕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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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梅

为什么金融机构不受此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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