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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服务与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服务与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湖北辖内设立机构过程中涉及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有关的行为,依法履行中央银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服务与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湖北辖内设立机构过程中涉及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有关的行为,依法履行中央银行职能,促进辖区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服务与管理,是指湖北辖内各级人民银行(含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内分支局,下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实施行政许可,履行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湖北辖内筹备设立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四条 在湖北辖内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分支机构(含省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外资银行分行、代表处等)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湖北辖内各级人民银行对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服务与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正公开、高效服务、促进发展、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的原则。第二章 接洽与告知
第六条 在湖北辖内拟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机构、省级分行、二级分行、外资银行分行、代表处的,其发起人、上级行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与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接洽,报告拟设立机构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及股本构成、营运资金额等事项;提交发起人或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
第七条 在湖北辖内拟设立支行及以下级别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其发起人、上级行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拟设立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含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人民银行市州中心支行、县市支行,下同)报告、提交本规定第六条所述事项和资料。
第八条 拟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与人民银行接洽时,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及拟设立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应了解其筹备工作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告知人民银行行政许可的实施条件,提供金融服务的类别、范围、办理依据、审核要求和审核标准,以及金融管理要求,加强有关业务指导。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准在湖北辖内筹建本规定第四条所述机构后,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服务与管理项目一览表》(附件1)规定的金融服务与管理项目类别、范围、办理依据、实施条件、审核要求和审核标准,在信贷、统计、会计、支付结算、科技、反假币、国库、征信、反洗钱、外汇业务等方面,做好人员、制度、设备、账户、网络系统、申请材料等准备工作,及时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在湖北辖内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机构、省级分行、二级分行、外资银行分行、代表处的,应当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提出申请;在湖北辖内设立支行及以下级别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应当向设立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第十条 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集中向设立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事项及筹建工作情况等);
(二)行政许可项目申请表;
(三)金融服务与管理项目汇总申请表及申请材料;
(四)开业核准文件、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经核准的发起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六)注册资本及股本构成、营运资金额;
(七)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八)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章程、风险控制制度;
(九)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资料;
(十)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为保证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顺利开业,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集中向设立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提交下列金融服务与管理项目分类申请表及申请材料:
(一)金融统计类;
(二)支付结算类;
(三)金融科技类;
(四)货币发行类;
(五)国库类;
(六)征信管理类;
(七)反洗钱类;
(八)外汇管理类。
第十二条 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开业后,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申请新增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项目,应当依照上述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事项属于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范围,提供的申请表和申请材料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符合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项目的实施条件、审核要求和审核标准的,予以受理并告知;否则,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四章 审核与决定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或设立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受理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事项后,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作出同意、暂不同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事项的决定。决定文书应当及时送达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事项属于湖北辖内各级人民银行行政许可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十四条 湖北辖内各级人民银行建立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服务与管理谈话制度。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正式开业后六个月内,应当向人民银行报告其经营情况、人民银行金融服务项目运行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人民银行根据有关规定,提出金融管理要求,提示有关风险,促进其依法合规经营。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保所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不及时申请以及所提交的文件、资料不真实、不准确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湖北辖内各级人民银行将根据具体情形,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约见该金融机构的发起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确定该金融机构为关注对象;
(三)暂缓提供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服务项目;
(四)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湖北辖内各级人民银行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履职行为,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在湖北辖内依法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等涉及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事项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规定对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服务与管理项目一览表
2.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服务与管理项目汇总申请表
3.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服务与管理项目分类申请表
4.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项目申请表
附表1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服务与管理项目一览表
类别
项目
办理依据
申请材料
审核标准
职能部门
与层级
办理时限
咨询电话
货币政
策类
存款准备金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执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正式请示。
按照现行存款准备金政策和相关规定,确定法人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
分行货币信贷管理处或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

027-87327402
利率监测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月填报利率监测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
1.加入利率监测系统 (依托平台-“中国货币网” )的正式请示;
2.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相关信息。
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有明确的利率监测职能部门、部门负责人及岗位人员,并配备A、B岗,对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岗位人员进行备案。
分行货币信贷管理处或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分行科技处

027-87327109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准备情况备案
《湖北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
《湖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备案流程》
1.业务准备情况说明书
2.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文本
3.商业银行上级行授权文件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
5.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名单
6.人民币跨境贸易境内结算银行备案表
1.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必须到分行货币信贷管理处或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备案。
2.用于人民币跨境结算的系统能确保有效区分境内外人民币资金来源。
3.业务以及会计核算系统能有效记载人民币跨境贸易收付情况,并能向RCPMIS报送规定的信息数据。
4.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和外汇金宏系统。
5.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确保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能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载跨境贸易人民币国际收支交易。
6.相关软硬件技术环境满足人民银行科技部门信息安全和技术规范要求。
分行货币信贷管理处或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科技处
027-87327401
货币政策类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许可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2.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章程;5.资金管理内控制度;6.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负责资金运作部门和人员情况;
8.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资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2.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文件;5.章程;6.资金管理内控制度;7.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8.负责资金运作部门和人员情况;9.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2.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章程;5.资金管理内控制度;6.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7.资金运作部门和人员情况;8.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2.近两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主管部门处罚;3.近两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具备前款所规定的条件外,外资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城市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完成改制;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以县联社为单位。
分行货币信贷管理处或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027-
87327226
货币政策类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
金融机构应在取得开户通知书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备案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出具的联网通知书(若已联网);
4.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
5.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还应提供其总行的债券交易授权书复印件;
6.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非金融机构应在取得开户通知书之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其结算代理人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非金融机构与其结算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协议;
3.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
4.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备案申请机构应在提出备案申请前,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取得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
分行货币信贷管理处或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027-
87327226
金融市场类
场外同业拆借电子备案系统
《关于加强同业拆借备案管理的通知》
1.加入场外同业拆借电子备案系统的申请;
2.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岗位职责等相关信息。
经人民银行审批,具备同业拆借业务资格
分行货币信贷处或设立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027-87327226
统计类
金融统计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1.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工作的要求,建立完善的统计内部管理制度,赋予统计职能部门对全行统计工作进行扎口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会计科目到统计指标的归并关系,符合人民银行各项金融统计制度的规范要求。所有统计内部管理制度和会计科目到统计指标的归并关系应在正式开业前至少一个月报送人民银行。
2.会计科目到统计指标的归并关系。
3.统计部门负责人及统计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从业经历及其它相关情况。
1.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人民银行报送各项统计内部管理制度,统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业务人员岗位职责,统计职能部门对全行统计工作的扎口管理制度和统计业务操作规程等,以及会计科目到统计指标的归并关系。
2.设立银行机构应配置符合《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接口格式文件要求和编码规范的统计数据上报软件,并通过银行网间互联平台与人民银行建立网络连接。在正式数据上报前至少15天与人民银行进行试报,确认其统计系统符合要求。
3.在正式开业前至少20天,人民银行将对设立银行机构的拟任统计人员组织进行金融统计工作相关知识的考试,经考试测定,不合格人员不能承担统计工作职责。
4.相关软硬件技术环境满足人民银行科技部门信息安全和技术规范要求。
分行调查统计处或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分行科技处


027-87327435
会计类
备案会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
1.会计制度;
2.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3.年度会计决算资料;
4.重大会计改革事项。
1.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应于开业前1个月送达。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如有变更应于变更前15日送达。
2.重大会计改革事项如发生变更应及时报送变更情况资料。
3.开业当年及以后各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应于次年4月30日前送达。会计决算资料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金状况变动表、现金流量表等会计决算报表种类,有外币业务的,应加报外币业务决算报表,附决算报表说明。报表应装订规范,加盖行章及有关经办人员印章。
分行会计处,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同时备案。

027-
87327183
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财政性存款交存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授权核定外资银行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
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法人机构开业的文件;
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会计科目表及其使用说明等资料。
1.开业前1个月送达有关审核资料,包括书面申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法人机构开业的文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会计科目表及其使用说明等资料。书面申请应以文件形式报送。
2.涉及交存款范围的会计科目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前1个月以文件形式报请调整交存款范围。
分行
会计处

027-
87327183





支付结算类





支付结算类

对《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1.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公司章程;4.验资证明;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6.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7.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8.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9.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10.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11.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12.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标准。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支付结算处
自收到申请后两个月内
027-
87327077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核准类开销户、变更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法人代表身份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及以下各级分支机构
2个工作日以内
027-
87327353
清算服务类
加入支付管理信息系统
《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提交用户申请表
申请表要素正确,内容完整,加盖本单位公章。
分行支付结算处

027-
87327270





支付结算类











支付结算类
开设清算账户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操作规程》
1.申请报告(固定格式),加盖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机构公章。
2.金融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5.加入支付系统的相关批文。
1.申请书要素正确、内容完整;
2.相关证件齐全,内容核对一致;
3.于T日(商业银行直接参与者加入大额支付系统的生效日期)营业准备阶段登陆大额支付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开户报文;
4.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自动进行开户处理,并将回执信息发送集中核算系统;
5.大额支付系统进入T日日间状态后,清算账户正式生效,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可以办理涉及该清算账户的业务。
分行营业管理部或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027-
87327353
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
《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初步申请:
1.申请书。详细描述: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接入方式(直连或间连);支付系统行号信息,包括直接参与者名称、参与者行号、参与者属性、所在节点代码、开户人行行号、行别代码、所在城市代码、参与者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
2.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原件及复印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文;3.加入支付系统之前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4加入支付系统之前内部控制制度;
5.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证明。
正式加入申请:
1.申请书。应对工程实施、业务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
2.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的验收报告;
3.支付系统应急处置方案;
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初步申请的审核标准:
1.申请书要素正确、内容完整;
2.相关证件齐全,内容核对一致;
3.具有适合办理支付系统业务的场所和设施;
4.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开设清算账户;
5.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6.具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7.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正式加入的审核标准:
1.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及足够的具备上岗资格的从业人员;
2.内控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和支付系统应急处置预案健全;
3.业务和操作培训已经完成,人民银行组织的支付清算业务考试及对其分管领导的监管谈话已经进行并通过;
4.相关软硬件技术环境满足人民银行科技部门信息安全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通过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科技部门的验收。
分行支付结算处或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科技处


027-
87327270
加入支票影像交换系统(集中接入模式)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初步申请:
1.申请书。申请书应对机构全称、银行机构代码、申请接入方式、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技术及网络设备状况等进行描述,并对加入影像交换系统的必要性进行说明。
2.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3.支票影像业务内控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
正式加入申请:
1.申请书。详细说明工程实施、业务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
2.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的验收报告;
3.系统应急处置方案;
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初步申请的审核标准:
1.申请书要素正确、内容完整;
2.相关证件齐全,内容核对一致;
3.支票影像业务内控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有效、可行;
4.业务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处理能力。
正式加入的审核标准:
1.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及足够的具备上岗资格的从业人员;
2.内控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和系统应急处置预案健全;
3.业务和操作培训已经完成,人民银行组织的有关业务考试及对其分管领导的监管谈话已经进行并获通过;
4.相关软硬件技术环境满足人民银行科技部门信息安全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通过人民银行科技部门的验收。
分行支付结算处或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分行科技处





027-
87327270






支付结算类
加入境内外币支付系统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初步申请:
1.申请书。应载明本机构的行号信息、相关人员状况、外币业务状况、相关业务系统状况、内部管理状况、拟采用的连接方式等内容;
2.银行机构法人机构应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行应出具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许可证和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币清算机构应出示有关部门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3.防范和化解外币支付风险预案。
外币清算机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4.其所有成员是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或可委托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进行结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5.风险保证金制度和风险共担协议相关材料。
正式加入申请:
1.申请书。详细说明网络配置和其他硬件设施配备情况;外币支付系统相关业务、技术、操作培训完成情况;拟以直连方式接入的,还要说明外币支付系统接口规范、接口程序开发及相关业务系统改造完成情况;拟以间连方式接入的,要说明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置机客户端配置相关技术准备的完成情况。
2.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的验收报告;
3.系统应急处置方案;
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初步申请的审核标准:
1.申请书要素正确、内容完整;
2.相关证件齐全,内容核对一致;
3.具有境内法人或管理行资格;
4.具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办理相关外汇业务资格;
5.具有相应数量的熟悉外币支付业务和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操作人员;
6.满足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相关技术及安全性要求;
7.具有健全的外币支付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8.具有切实可行的防范和化解外币支付风险预案。
正式加入的审核标准:
1.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及足够的具备上岗资格的从业人员;
2.内控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和系统应急处置预案健全;
3.业务和操作培训已经完成,人民银行组织的有关业务考试及对其分管领导的监管谈话已经进行并获通过。
4.相关软硬件技术环境需满足人民银行科技部门信息安全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通过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科技部门的验收。
分行支付结算处或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分行科技处


027-
87327270
加入同城票据清算或交换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初步申请:
1.申请书。详细描述: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
2.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文;
3.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预案;
4.内部控制制度;
5.在当地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证明。
正式加入申请:
1.申请书。应对工程实施、业务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
2.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的验收报告;
3.应急处置方案;
4.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初步申请的审核标准:
1.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
2.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3.满足加入同城票据清算或交换系统的技术条件及安全性指标;4.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5.完善的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预案;
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正式加入的审核标准:
1.完成计算机和网络设备的安装、调试,通过人民银行科技部门的确认或验收;2.同城清算系统工作人员配备到位、人员业务培训到位;3.完成票据交换专用章的刻制、同城贷方补充报单的领取以及票据交换信封和交接清单的印制。
分行营业管理部或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027-
87327270
支付结算类
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
1.《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固定格式);2.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3.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4.新增账户管理系统三级操作员申请书(申请书中应注明该机构账户管理系统中的银行机构代码、拟增设的三级操作员姓名、联系电话)。
1.申请书的填制正确、内容完整;
2.相关证件齐全,内容核对一致;
3.相关代码与账户管理系统核对相符;
4.操作员具备相应的业务处理能力。
分行营业管理部或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027-
87327353
加入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书面申请,注明支付系统行号、银行机构代码,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员有关信息表,加盖银行机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1.申请书要素正确、内容完整;
2.银行机构代码与账户管理系统核对相符;
3.相关软硬件技术环境满足人民银行科技部门信息安全和技术规范要求;
4.操作员具备相应的业务处理能力。
分行支付结算处、分行科技处

027-
87327353

金融科技类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1.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2.金融许可证,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3.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5.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
6.新增境内金融业机构信息申请书;
7.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
1.对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申请信息进行核对,7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业务审核;
2.按照《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录入系统,将信息通知书返回提交机构。
分行科技处或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027-
87327396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银行卡系统安全性和标准符合性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卡片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发行银行卡进行系统安全性和标准符合性审核要求》
1.标准符合性和系统安全性技术审核申请(原件);
2.基本信息资料。包括:法人机构注册地及法人代表、境内分支机构数量及所在地、银行卡业务资金清算账户开户行、银行卡类型、币种、适用区域和接入的银行卡组织名称、数据中心(备份中心)位置及产权归属、银行卡系统软件知识产权归属及运行维护单位、银行卡卡片个人化处理。
3.符合标准的银行卡样卡;
4.符合标准的银行卡卡片检测报告;
5.符合标准的银行卡受理终端的检测报告;
6.银行卡系统业务需求说明书;
7.银行卡系统可行性报告;
8.银行卡系统总体方案;
9.银行卡系统应急预案和处置策略;
10.银行卡系统的事件、事故报告制度;
11.银行卡系统内部测试报告;
12.外包安全保密协议;
13.其他资料。
1.核对报送信息资料真实性、准确性;
2.根据《商业银行银行卡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符合性测试大纲》、《商业银行银行卡系统第三方测试问题等级分类》对银行卡系统进行安全性和技术标准符合性测试,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正式测试报告(原件)。
3.根据《商业银行银行卡系统现场检查要点》和《商业银行银行卡发卡系统现场检查列表》对商业银行银行卡系统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正式现场检查报告(原件)。
4.评估第三方技术检测报告和现场检查报告;
5.将技术审核意见报总行审批。
分行科技处或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027-
87327185
货币发行类
反假货币上岗资格培训与考试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1.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现金存取业务和外币兑换业务的有关证明文件; 2.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纳人员岗前考试申请报告; 3.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假币收缴人员岗位职责、办理假币收缴的操作流程。
1.开办现金存取业务和外币兑换业务的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2.申请报告应包括待培训考试的出纳人员数量、名单、计划培训时间等。
3.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每个营业网点开办前应至少有1名以上柜员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分行营业管理部或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027-
87327326
编制“假币”印章和假币鉴定专用章代码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关于下发〈假币收缴凭证〉和“假币”印章式样的通知》
1.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有关证明文件;
2.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配置“假币”印章或假币鉴定专用章的申请报告;
3.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收缴假币或鉴定假币操作流程、岗位职责。
1.开办人民币业务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点、开业时间;
3.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或货币真假鉴定业务的操作流程、岗位职责内容符合法规制度要求。
分行营业管理部或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027-
87327326
在人民银行发行库办理现金存取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
1.拟在人民银行发行库开户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的书面申请;同意在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开立存款账户的审批材料及所预留的印鉴;
2.现金调运车辆及提解人员配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现金整点情况,包括人员、设备、场地配备情况的书面材料;
4.新机构关于库房、现金整点、现金调运等业务的风险控制、业务流程、监督管理制度;
5.建立存取款预约管理制度。
1.申请办理现金交取业务的设立机构已经审批同意在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开立存款账户。
2.设立机构应已建立完善的库房管理、清分复点等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合理清晰,人员及清分复点设施的配备与其业务量相适应。实时监控报警系统配备及监控录像保存时限符合规定要求,有利于按需要进行调阅查证。
3.申办金融机构现金出纳业务人员应熟练掌握人民币流通管理制度、“五好”钱捆质量标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等规定和要求,考核内容全面,考核结果合格。
4.确定相关工作岗位和经办人员。
分行营业管理部或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县市支行

027-
87327451
国库类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申请材料目录:
1.代理支库业务申请书;
2.机构的基本情况、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资金结算支持系统情况、上两年度发生的资金案件情况等;
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4.申请机构有关人员情况简表;
5.上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6.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代理支库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是依法批准设立,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配备专职人员,内控机制健全,资金结算渠道畅通,核算工具先进,认真履行国库职责,并能按照规定设置国库工作机构的金融机构。
分行国库处
初审行10日,审批行10日,视情况可延长10日
027-
87327237
国库类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农村信用社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管理规定》
申请材料目录:
1.代理乡镇国库业务申请书;
2.机构的基本情况、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资金结算情况;
3.年度发生的资金案件情况等;
4.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5.申请机构有关人员情况简表;
6.上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7.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凡受委托办理国库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并能设立专人办理国库业务。
分行国库处,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初审行10日,审批行10日,视情况可延长10日
027-
87327237
凭证式国债承销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
1.备案报告;
2.承销网点清单;
3.拟从事该项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名单。
1.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必须具备凭证式国债承销资格;
2.承销网点应该向地方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备案;
3.落实具体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文件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国债发行、兑付、持有量报表。
分行国库处

027-
87327349
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备案报告;
2.代销网点清单;
3.拟从事该项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名单。
1.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必须与财政部签订《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协议》;
2.落实具体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文件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国债发行、兑付报表。
分行国库处

027-
87327349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接入
《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书面申请;
2.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业务人员的通讯联系方式;
3.业务操作员和系统管理员名单;
4.与联网相关系统的应急处置预案。
1.相关软硬件技术环境满足人民银行科技部门信息安全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必须配置与“联网中心”要求相适应的专用硬件设备,并根据“联网中心”的统一接口方案修改完善自身的业务软件系统,使其满足联网需求;
2.指定一个内部职能部门作为本单位联网协调管理的联系部门;
3.建立与联网系统相关的业务系统应急预案,确保各项业务安全稳定运行。
分行国库处、
分行科技处

027-
87327102
国库经收业务
《商业银行 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1.经收国库业务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
2.办理国库业务的内控制度、管理措施;
3.办理国库业务的承诺;
1. 设置国库业务经办岗,配备2名兼职人员;
2.经过相关业务培训;
3.制定经收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
4.准确、及时地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的收款国库;
5.按照制度规定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进行核算。
分行国库处

027-
87327237
征信管理类
法人金融机构征信系统准入的初审与设立银行业分支机构的管理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规范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接入流程的通知》
1.加入征信系统的正式请示,包括机构性质、业务现状、业务系统与网络条件、申请接入的征信系统名称及理由。
2.建立征信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含数据报送、信息查询、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
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其他资料: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总部用户管理员申请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机构代码申请登记表(顶级机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电子邮件用户申请表(顶级机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总部用户管理员申请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机构信息维护申请表。
1.申请资料齐全完整,格式规范。
2.内部管理制度全面、具体、操作性强,符合有关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
3.征信工作人员要接受人民银行的指导与培训,内容包括相关规章制度、接口规范、前置系统的操作使用等;
4.相关软硬件、技术环境需满足人民银行科技部门信息安全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5.金融机构按照征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要求开发相关接口程序或安装使用人民银行下发的前置系统,并在系统测试环境中成功完成数据测试(仅对法人机构)。
法人机构准入初审由分行征信管理处负责,分行科技处负责网络环境支持咨询。
设立全国性银行业分支机构的管理由武汉分行征信管理处负责,设立地方性银行分支机构由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管部)征信管理部门负责

027-
87327267

87327085
反洗钱

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内设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1.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办公地点;
2.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内设机构名称;
3.反洗钱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反洗钱(专、兼)人员姓名、职务、电话等详细资料。
1.报备正确的办公地点;
2.设立反洗钱单位、部门负责人,反洗钱(专、兼)人员等资料是否完整;
3.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内设机构等。
分行反洗钱处或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2个工作日以内
027-
87327027
法人类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总对总报送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释义和银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
法人类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总对总报送申请
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总对总报送申请,并同时向人行武汉分行报备。
1.
分行反洗钱处或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2个工作日以内(不含系统接入时间)
027-
87327027
大额现金交易监测报送(试点)
《关于开展大额现金交易监测工作的通知》
1.大额现金数据报送人员相关信息;
2.业务系统接口大额现金交易监测系统方案。
在武汉市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系统接口规范的要求完成系统接口开发工作,顺利与该系统对接使用。
分行反洗钱处、分行科技处
2个工作日以内(不含系统接入时间)
027-
87327027
反洗钱

反洗钱内控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
反洗钱操作规程、控制措施、责任制度、管理体制、内部评估和稽核制度
内控制度健全,包含:客户身份识别、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确保反洗钱工作制度有效执行的内部审计和稽核制度,保证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时掌握反洗钱工作情况的报告制度,员工反洗钱定期培训计划等。
分行反洗钱处或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2个工作日以内
027-
87327027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
申请加入银行机构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
获取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网址、用户权限;补充系统内本机构基本信息。
分行反洗钱处
2个工作日以内(不含系统接入时间)
027-
87327027
清算服务类
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数字证书申请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经批准加入影像交换系统参与者需要提交《影像交换系统参与者证书申请表》,同时提交《影像交换系统参与者批量录入文件(Excel格式)》
申请表要素正确,内容完整,机构代码已被核准并填写无误,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分行清算中心

027-
82771830
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数字证书
《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
经批准加入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用户,需要提交《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用户证书申请表》,提交《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批量录入文件(Excel)格式》
申请表要素正确,内容完整,机构代码已被核准并填写无误,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分行清算中心

027-
82771830
支付系统密押设备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经批准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提交支付系统密押设备申请表,经批准后向人民银行总行指定厂家购买,同时提交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同意该银行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的批复
申请表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并需注明所购密押设备种类(密押服务器、密押卡)、数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加盖公章
分行清算中心

027-
82771830
外汇管理类
银行、农村信用社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法人实行审批制、分支机构实行备案制)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
核准准入材料
1.申请报告;
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交银监部门批准的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文件);
3.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备案准入材料:提交包含相关监管信息要素的《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
退出材料:由停办业务行或者授权其开办结售汇业务的上级行持《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
法人核准: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核准;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总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核准。
分支机构备案:由上级行授权、事前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备案后准入。
审核所要求材料的真实完整性。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027-
87327184
外汇管理类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境内银行在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时,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其中,境内银行总行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第一家分支机构在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时仅需提交《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无需提交其他材料。
上述境内银行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内容真实。
分行国际收支处或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
027-
87327241
银行结售汇统计监测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售汇统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境内银行在申请开通结售汇统计业务系统时,需提供开通结售汇统计业务系统的申请书、本行进行银行结售汇统计的相关制度和办法、结售汇业务的资格证明。
上述境内银行提交的材料齐全,内容真实。
分行国际收支处或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
027-
87327184
汇价监测
《关于进一步改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外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通知》、《关于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报送挂牌汇价统计报表的通知》、《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提交有关挂牌汇价的管理办法(包括定价机制、风险防范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和汇价信息联网技术规范等)
上述境内银行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项目完整,内容真实。
分行国际收支处或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外管理局中心支局
027-
87128236

87327174
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安装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上述境内银行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项目完整。
分行国际收支处或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
027-
87327260
外汇业务印章、进口已付汇印章备案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
外汇业务印章及进口已付汇印章印模
上述境内银行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分行经常项目管理处或机构所在地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
027-
87817271
87327137
87327103
出口收汇核销联及印模登记
《出口收汇核销
实施细则》
1.出口收汇核销联样张
2.印模样本
上述(属地)银行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分行经常项目管理处或机构所在地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
027-
87327329
87327127
87327243
外汇管理类
银行加入外汇账户系统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1.银行相关外汇业务资格取得的情况;
2.加入外汇账户系统的银行机构的合法名称;3.加入外汇账户系统的银行机构的国际收支代码;4.接口程序产生的银行机构的代码(即自编代码);
5.银行按照“接口规范”相关要求报送数据信息的承诺,其中包括如果报送数据信息产生问题,银行应该及时修改“接口程序”。
1.金融机构必须取得国际结算业务资格;
2.金融机构必须取得银行机构国际收支代码;
3.金融机构必须按照外汇局《外汇账户系统与外汇指定银行数据接口规范》(简称“接口规范”)要求开发好接口程序。
分行经常项目管理处或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
027-
87327360
银行登录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准备事宜的通知
1.金融机构标识码;
2.银行网点登记表。
上述境内银行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分行资本项目管理处或机构所在地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
027-
87327335
银行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系统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
1.书面申请;
2.金融机构标识码。
上述境内银行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分行资本项目管理处或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
027-
87327282
附表2
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服务与管理项目汇总申请表
申请单位:
负 责 人:
营业地址:
申请事项:
1.
2.
3.
4.
5.
6.
申请理由(包括银行业金融监管部门筹建审批意见,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人员配备、硬件设备等准备工作进展情况):





申请材料目录:
1.
2.
3.
4.
5.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表3
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服务与管理项目分类申请表
申请类别:
申请事项:







申请材料目录:
1.
2.
3.
4.
5.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表4
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项目申请表
申报单位:
负 责 人:
营业地址:
申请的行政许可项目:
1.
2.
3.
4.
5.
6.
申请理由: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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