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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的通知(民办函〔2018〕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推进党中央、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的通知
(民办函〔201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2018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部署落实,今年将继续开展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现将《2018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项目》、《2018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具体要求》印发你们,请对照要求逐项落实。
今年的综合评估项目,涵盖了本年度需要各地重点落实的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民政工作决策部署,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全面从严治党等内容。各地民政部门和各有关司局、单位要把做好综合评估工作作为认真学习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强化部署检查督导,确保取得预期成效。
为便于各地掌握今年重点工作综合评估的具体要求,我部对2018年每个评估项目制定了项目评估具体要求,主要包括评估依据、评估等次标准、需要地方提供的材料等。各地要对照评估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大力推进有关工作落实,同时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节点上报自我评估材料,保证材料客观、真实、准确、全面。部机关有关司局、单位要加强对评估项目的全面指导和督查检查,更好发挥综合评估的导向、引领、激励作用。
评估项目完成的可以随时上报情况。集中报送材料时间为11月15日。我部将综合各地评估项目报告材料、日常工作情况、督促检查情况、社会舆情反映等,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工作进行评估,并采取适当方式通报结果。
附件:1.2018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项目
2.2018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具体要求
民政部办公厅
2018年5月28日
附件1
2018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项目
序号
业务
类别
项目
评估指标
评估方式及时间
负责
单位
1
社会组织管理
落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
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情况,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情况;建立省级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情况;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情况;“互联网+社会组织”情况
查看书面材料和日常赴地方开展督查、调研相结合,“中国社会组织网”各地使用情况监测,媒体舆情监测情况,查看统计后台数据
社会组织管理局
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持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情况;贯彻落实《志愿服务条例》,推进志愿者队伍建设和开展志愿服务情况
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系统查验考试通过人数,结合平时工作调研进行实地抽查,年底通过信息系统查验
2
社会
救助
社会救助工作
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水平情况;社会救助规范管理情况;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文件出台情况;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情况
日常调研、督促指导、重点督查、第三方抽查,年底集中评估
社会救助司
3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推进落实情况
省级层面制定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情况;省级层面建立城乡社区治理协调机制、城乡社区治理资金投入情况;开展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社区减负增效情况
实地调研督查落实情况,年底查看书面材料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4
地名管理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
地名普查任务完成情况;地名普查成果转化情况
组织地名普查实地查验;组织第三方开展普查成果评估检查;查看书面报告及成果(6-11月)
区划地名司
5
养老服务业发展
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养老院服务质量进一步改善情况;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情况;养老院年内发生安全事故情况
日常调研抽查、督导与年底集中评估相结合;随工作进程收集信息并核查、年底开展数据随机抽查和集中审核;跟踪各地舆情动态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农村养老服务制度建设情况;县级层面农村留守/空巢老年人巡访制度建设情况
日常调研评估和年底集中评估相结合,抽查数据信息台账,并开展随机抽查
6
社会事务
积极推进专项社会事务工作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相关要求落实情况;公墓管理专项整治和殡葬改革工作情况;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工作情况
日常检查与年底集中评估相结合,注重依据相关政策文件、书面材料、档案材料、统计数据、舆情信息等进行评估,同时与日常开展督查、调研相结合
社会事务司
7
福利彩票发行管理
福利彩票规范管理
加强规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系统性、完整性、实施层级、实施情况)
实地督查与集中查验相结合,年中抽取部分省份开展实地督查;集中查验制度建设文本材料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市场合理开发及规范管理;执行力及干部队伍廉政建设情况;开奖及技术系统运行安全;财务资金规范管理
日常评估和年底集中评估相结合,根据数据传输及技术系统运行记录情况以及审计署或巡视组有关文件通报的情况组织
中福彩中心
8
基层工作
加强基层民政工作
省级党委和政府及民政部门重视程度;提升基层民政服务能力情况;基层民政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专项检查、随机抽查、蹲点评估以及蹲点“回头看”评估相结合
政策研究中心
9
全面从严治党
全面从严治党
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情况;省级民政部门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配置情况;召开专门会议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编制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及落实相关工作情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廉政提醒情况;开展扶贫兜底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情况;开展巡察工作情况;本地区民政部门出现因管党治党不力受到追责问责,区域性、系统性腐败问题,以及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违规违纪案件等情况
年底查看书面报告;平时掌握有关情况;审阅文件,并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对扶贫兜底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出现严重问题的,进行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资格

直属机关党委、纪委
附件2
2018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具体要求
一、评估项目及目标
评估内容: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以下简称“中央46号文件”),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
评估目标:推动中央46号文件深入贯彻落实。
二、评估指标
(一)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情况,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情况。
(二)是否建立省级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
(三)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情况。
(四)“互联网+社会组织”情况。
三、需要地方提供的材料
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的制定情况;将专项行动列入年终考核的情况;投诉举报、联合执法、通报曝光等监管机制的建立完善情况、工作成果和时间;专项行动相关工作向民政部定期报告的情况和时间;建立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黑名单”和其他信用监管工作的情况;取缔、劝散非法社会组织的数量、名单和效果(以上均提供相关文件);关于建立省级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的批复和组建方案;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有关文件出台情况;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扶持举措落实情况。
四、评估标准
(一)对非法社会组织的打击整治情况,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情况评估标准。
评估依据:中央46号文件中有关严格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的内容以及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
等次描述:
1.关于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的制定情况。
“优”为方案制定时间早、内容全、措施实。
“良”为具备上述其中两项。
“中”为具备上述其中一项。
“差”为均未做到。
2.关于将专项行动列入年终考核的情况。
“优”为已纳入年终考核。
“差”为未纳入年终考核。
3.关于投诉举报、联合执法、通报曝光等监管机制的建立完善情况、工作成果和时间。
“优”为三项机制均建立、相关内容健全、有较突出工作成果。
“良”为三项机制均建立,但工作成果尚不突出。
“中”为三项机制尚未全部建立或者相关内容尚不健全,工作成果尚不突出。
“差”为机制没有建立,或者没有开展具体工作。
4.关于专项行动相关工作向民政部定期报告的情况和时间。
“优”为按照方案要求时间报送。
“良”为有1次未按时报送情况。
“中”为有2次未按时报送情况。
“差”为有3次(含)以上未按时报送情况。
5.关于建立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黑名单”和其他信用监管工作的情况。
“优”为已建立“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且开展其他信用监管工作和部门协调。
“良”为已建立“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但其他信用监管工作开展不多。
“中”为建立“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情况尚不完善。
“差”为未建立。
6.关于取缔、劝散非法社会组织的数量、名单和效果。
“优”为取缔、劝散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世界”、“国际”等字样的非法社会组织和涉及国家战略的非法社会组织数量在全国范围内排前3位,或者取缔、劝散非法社会组织的总数在全国范围内排前3位的。
“良”为全国范围内除“优”、“差”之外,取缔、劝散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世界”、“国际”等字样的非法社会组织和涉及国家战略的非法社会组织数量排序为前半部分的,或者取缔、劝散非法社会组织的总数为前半部分的。
“中”为全国范围内除“优”、“差”之外,取缔、劝散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世界”、“国际”等字样的非法社会组织和涉及国家战略的非法社会组织数量排序为后半部分的,或者取缔、劝散非法社会组织的总数为后半部分的。
“差”为没有取缔、劝散非法社会组织的。
(二)是否建立省级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评估标准。
评估依据:中央46号文件中有关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的内容。
等次描述:
“优”为成立了省级领导任组长或召集人的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
“良”为成立了省(区、市)委办公厅负责同志或省(区、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省(区、市)委政法委有关负责人等任组长或召集人的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
“中”为成立了民政厅(局)长任组长或召集人的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
“差”为没有成立机制。
(三)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情况评估标准。
评估依据:中央46号文件中有关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内容;《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
等次描述:
“优”为本省(区、市)多部门联合出台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专门文件,省级层面建立了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制度,出台了针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制度。
“良”为省级民政部门出台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专门文件,省级层面建立了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制度,相关培育扶持制度将社区社会组织纳入支持范围。
“中”为辖区内部分地市出台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文件,部分地市建立了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制度,地市层面对社区社会组织实施了培育扶持举措。
“差”为没有出台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文件,没有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制度,没有培育扶持制度或举措。
(四)“互联网+社会组织”情况。
评估依据:1.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有关要求,推动全国社会组织法人证书登记事项的数据全部、精准、及时录入,避免因登记数据错误导致的法律风险。2.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有关要求,推动移动端(手机端)的社会组织政务服务与信息公开,方便社会组织获取信息。
等次描述:
“优”为通过后台进行统计,计算各地“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官微使用的覆盖度(该省份用户数占该省份社会组织数的比例,下同)为90%及以上;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大数据比对、通报与核查,计算各地社会组织数据质量精确度(100%-累计通报的错误数据占该省份登记数据比例,下同)为99%及以上。
“良”为官微覆盖度85%(含)-90%;数据质量精准度为95%(含)-99%。
“中”为官微覆盖度80%(含)-85%;数据质量精准度90%(含)-95%。
“差”为官微覆盖度80%及以下;数据质量精准度为90%以下。
(注:在重大互联网舆情事件中成功应对一起的,提高1%比例,发生严重失误的,减扣1%;购买服务、建立日常舆情监测与应对机制的,提高5%比例)
五、评估方式及时间
评估方式:年底检查各地报送的书面材料和日常赴地方开展督查、调研相结合。
督查措施:结合日常赴地方调研一并进行督查。
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评估要求
一、评估项目及目标
评估内容: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工作推进。
评估目标:加快推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评估指标
(一)持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情况。
(二)贯彻落实《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志愿者队伍建设和志愿服务开展情况。
三、需要地方提供的材料
志愿服务地方性立法或《条例》实施意见、配套政策的文本或阶段性成果。
四、评估标准
(一)持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情况评估标准。
评估依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统计的各地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数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地区人口数,计算持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占当地总人口的比例。
等次描述:
“优”为本省(区、市)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数占当地总人口比例大于等于万分之4。
“良”为本省(区、市)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数占当地总人口比例大于等于万分之1小于万分之4。
“中”为本省(区、市)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数占当地总人口比例大于等于万分之0.6小于万分之1。
“差”为本省(区、市)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数占当地总人口比例小于万分之0.6。
(二)贯彻落实《条例》,推动出台地方志愿服务法规政策情况。
评估依据:《中央文明办 民政部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志愿服务条例>的通知》(文明办〔2017〕28号)要求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积极推进有关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修订工作。
等次描述:
“优”为本省(区、市)出台了与《条例》精神一致的志愿服务地方法规。
“良”为本省(区、市)已将志愿服务立法的制修订工作列入人大立法计划,正在研究制定过程中;或者出台了贯彻落实《条例》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
“中”为本省(区、市)正在推动将志愿服务立法的制修订工作列入人大立法计划;或者正在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
“差”为本省(区、市)尚未启动《条例》配套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
(三)应用信息系统壮大志愿者队伍的情况。
评估依据:“十三五”规划要求,到2020年,注册志愿者占居民人口的比例达到13%。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等8部门《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文明办〔2016〕10号)要求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服务完善、充满活力的志愿服务组织体系。
等次描述:
“优”为本省(区、市)应用信息系统注册登记的志愿者占居民人口的比例达到13%以上,或者应用信息系统登记的组织(团体)占居民人口的比例排名在前8位。
“良”为本省(区、市)应用信息系统注册登记的志愿者占居民人口的比例达到8%至13%(不含13%),或者应用信息系统登记的组织(团体)占居民人口的比例排名在第9至第16位。
“中”为本省(区、市)应用信息系统注册登记的志愿者占居民人口的比例达到3%至8%(不含8%),或者应用信息系统登记的组织(团体)占居民人口的比例排名在第17至第24位。
“差”为本省(区、市)应用信息系统注册登记的志愿者占居民人口的比例在3%以下(不含3%),且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占居民人口的比例排名在后8位。
(四)应用信息系统记录的志愿服务时间。
评估依据:《条例》第四条规定要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第十九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等8部门《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文明办〔2016〕10号)要求“依托和完善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为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等次描述:
将各省(区、市)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记录的志愿服务时间总数从多到少进行排序,排名前8位的为优,排名第9至16位的为良,排名第17至24位的为中,排名后8位的为差。
五、评估方式及时间
评估方式:日常评估和年底集中评估相结合。
检查措施:结合日常工作调研进行实地抽查。
社会救助工作项目评估要求
一、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水平情况评估要求
(一)评估内容及目标。
评估内容:逐步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稳步提高临时救助水平。
评估目标:推动各地逐步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实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推动各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稳步提高临时救助水平,解决城乡困难群众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二)评估指标。
1.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
2.临时救助水平。
(三)需要地方提供的材料。
书面报告、统计数据;文件资料等。
(四)评估标准。
1.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
评估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明确规定,优先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提出到2020年底前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
等次描述:
“优”为本省(区、市)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30%,或年增长10个百分点。
“良”为本省(区、市)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25%,或年增长5个百分点。
“中”为本省(区、市)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20%。
“差”为本省(区、市)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未达到20%。
2.临时救助水平。
评估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规定,各地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临时救助标准,构建科学合理的临时救助标准体系。地方政府要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稳步提高救助水平。
等次描述:
“优”为本省(区、市)临时救助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且不低于本省(区、市)上年水平。
“良”为本省(区、市)临时救助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或高于本省(区、市)上年水平且临时救助水平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率。
“中”为本省(区、市)临时救助水平与上年基本持平。
“差”为本省(区、市)临时救助水平低于上年。
二、社会救助规范管理情况评估要求
(一)评估内容及目标。
评估内容:社会救助规范管理情况。
评估目标:进一步规范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评估指标。
1.低保规范管理评估指标。
2.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情况。
(三)需要地方提供的材料。
书面报告、统计数据等。
(四)评估标准。
1.低保规范管理情况。
评估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要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等次描述:
指标主要包括:县级民政部门已制定低保审核审批办法;县级民政部门低保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批结果公布、信息公开公示等关键环节,使用规范行政文书;县级低保工作中不存在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将某一群体纳入低保的问题;县级民政部门或省、地市级民政部门通过网络平台公示低保对象信息;民政统计台账中县级城乡低保标准数据准确、更新及时;县级民政部门及时安排部署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开通投诉举报电话并安排人员接听。根据县级民政部门低保规范管理6项评估指标得分情况,综合计算各省份得分,满分为100分。其中:
“优”为本省(区、市)得分95分(含)以上。
“良”为本省(区、市)得分90分(含)-95分(不含)。
“中”为本省(区、市)得分80分(含)-90分(不含)。
“差”为本省(区、市)得分80分(不含)以下。
2.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情况。
评估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社会救助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加快建设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民政与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要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甄别能力。
等次描述:
“优”为全国低保信息系统中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中对象人数、标准(低保、特困)、资金支出等数据项与民政统计台账一致性达到90%(含)以上,数据能够按月及时更新或上传。核对信息系统符合核对领域民政行业标准,实现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正式开展核对业务,且成效明显。
“良”为全国低保信息系统中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中对象人数、标准(低保、特困)、资金支出等数据项与民政统计台账一致性达到80%(含)以上,数据能够按月及时更新或上传。利用核对信息系统实现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可正式开展核对业务。
“中”为全国低保信息系统中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中对象人数、标准(低保、特困)、资金支出等数据项与民政统计台账一致性达到60%(含)以上,数据能够按月及时更新或上传。正在进行核对信息系统开发。
“差”为全国低保信息系统中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中对象人数、标准(低保、特困)、资金支出等数据项与民政统计台账一致性在60%以下,数据能够按月及时更新或上传。尚未启动核对信息系统项目。
三、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文件出台情况评估要求
(一)评估内容及目标。
评估内容:各省份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文件出台情况。
评估目标:推行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经办服务能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评估指标。
各省份《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配套文件出台情况。
(三)需要地方提供的材料。
文件资料等。
(四)评估标准。
评估依据:《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12号)确定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目标任务,即“十三五”时期,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全面推行,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显著提升。文件要求各省(区、市)在民发〔2017〕112号文件出台后半年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等次描述:
“优”为本省(区、市)及时出台文件。细化经费保障,如明确购买服务的数额或比例;规定配备工作人员的具体措施,如明确岗位、编制或购买服务增加工作力量的相关举措。
“良”为本省(区、市)已出台文件。细化经费保障,如明确购买服务的数额或比例;规定配备工作人员的具体措施,如明确岗位、编制或购买服务增加工作力量的相关举措。以上两项中达到其中一项。
“中”为本省(区、市)已出台文件。对经费保障、配备工作人员进行明确规定细化。
“差”为本省(区、市)未能出台文件,或未对细化经费保障、配备工作人员作出细化。
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情况评估要求
(一)评估内容及目标。
评估内容:各省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情况。
评估目标:强化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加大兜底保障力度,助力脱贫攻坚。
(二)评估指标。
各省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文件出台情况、工作部署情况、工作绩效情况等。
(三)需要地方提供的材料。
文件资料等。
(四)评估标准。
评估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提出,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2017年,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等次描述:
“优”为本省(区、市)专门出台民发〔2017〕152号配套文件,专门安排部署,衔接落实到位。所有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全部达到或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不存在片面要求提高或降低两类对象重合比例问题;不存在硬性要求降低农村低保覆盖面问题;不存在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漏保”问题。以上四项全部达到。
“良”为本省(区、市)出台文件进行安排部署。所有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全部达到或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不存在片面要求提高或降低两类对象重合比例问题;不存在硬性要求降低农村低保覆盖面问题;不存在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漏保”问题。以上四项达到其中三项。
“中”为本省(区、市)做出安排部署。所有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全部达到或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不存在片面要求提高或降低两类对象重合比例问题;不存在硬性要求降低农村低保覆盖面问题;不存在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漏保”问题。以上四项达到其中一项或两项。
“差”为本省(区、市)未进行安排部署。所有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全部达到或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不存在片面要求提高或降低两类对象重合比例问题;不存在硬性要求降低农村低保覆盖面问题;不存在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漏保”问题。以上四项均未达到。
五、评估方式及时间。
评估方式:日常评估、现场实地抽验、第三方全面审核和查阅书面材料相结合;根据低保、核对、统计台账等系统数据和各地提供的政策文件及相关工作报告资料,采用日常评估和年底集中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督查措施:日常调研、督促指导、重点督查等。
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 加强乡镇政府
服务能力建设落实情况项目评估要求
一、评估项目及目标
评估内容: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和中办、国办《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情况。
评估目标:推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乡镇政府服务能力有效提升。
二、评估指标
(一)省级层面出台《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实施意见情况,出台落实《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方案及配套措施情况。
(二)省级层面建立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情况。
(三)省级层面城乡社区治理资金投入情况。
(四)全省(区、市)开展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五)全省(区、市)开展社区减负增效情况。
三、需要地方提供的材料
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文件文本,省级层面资金投入数据(以第三季度统计数据为准);出台文件、召开会议、组织培训、开展试点工作相关材料。
四、评估标准
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
等次描述:
“优”为以下5项指标全部合格。
“良”为有3-4项指标合格。
“中”为有1-2项指标合格。
“差”为所有指标均不合格。
(一)省级层面出台《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实施意见情况。
评估依据:《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
评价标准:出台省级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意见为合格,未出台为不合格。
(二)省级层面建立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情况。
评估依据:《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抓好统筹指导、组织协调、资源整合和督促检查。
评价标准:建有领导协调机制且至少活动1次为合格,其他为不合格。
(三)省级层面城乡社区治理资金投入情况。
评估依据:《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要求加大财政保障力度,重点支持做好城乡社区治理各项工作。
评价标准:省级层面设立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或政府购买城乡社区服务专项资金为合格,其他为不合格。
(四)全省(区、市)开展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评估依据:《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要求提高社区服务供给能力。
评价标准:以下要求全部达到为合格,其他为不合格。
1.省级层面出台城乡社区服务体系规划或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队伍建设等专项规划。
2.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5%以上。
3.城市社区工作者待遇达到社会平均工资(或者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城区(县级市)在全省的占比达到80%以上。
4.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不低于43%。
5.省级层面开展1次城乡社区工作者示范培训。
(五)全省(区、市)开展社区减负增效情况。
评估依据:《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要求推进社区减负增效。
评价标准:建立社区工作事项清单、社区综合考核评比制度、社区印章使用范围清单等“三项制度”的市(地、州、盟)平均占比(“三项制度”分别计算占比,加总后除以3)达到60%为合格,其他为不合格。
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
评估依据:各地出台贯彻《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的落实方案,围绕重点任务出台的配套措施,开展多种形式的工作部署。
“优”为本省(区、市)2018年2月前出台贯彻落实方案、配套措施,通过召开会议、组织培训、建立试点乡镇等多种形式有效推动工作部署,取得明显效果。
“良”为本省(区、市)2018年5月前出台贯彻落实方案、配套措施,通过召开会议、组织培训、建立试点乡镇中的1-2种形式推动工作部署,取得一定效果。
“中”为本省(区、市)2018年8月前出台贯彻落实方案、配套措施,并进行了工作部署。
“差”为本省(区、市)2018年8月后仍未出台贯彻落实方案、配套措施,未进行工作部署。
五、评估方式及时间
评估方式:调研督查落实情况,实地抽查,查看书面报告。
督查措施:纳入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重点督查范围,拟于第四季度前开展。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项目评估要求
一、评估项目及目标
评估内容: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任务完成情况。
评估目标:按时圆满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任务,推动地名普查成果转化,促进地名标准化建设,加强和改善新时代地名管理服务。
二、评估指标
(一)地名普查任务完成情况。
(二)地名普查成果转化情况。
三、需要地方提供的材料
地名普查成果报验及国普办审验入库意见相关材料;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编纂、区划地名数据库入库和地名信息化建设、普查档案管理等情况说明或成果等相关材料。
四、评估标准
评估依据: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部署,参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操作规程》、《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转化规划(2015-2020年)》等文件规定进行评分。
等次描述:
“优”为本省(区、市)地名普查任务按时高质量完成、成果数据规准确详实,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工作推进扎实、质量高。
“良”为本省(区、市)地名普查按时完成、成果规范准确,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工作推进比较扎实、质量较高。
“中”为本省(区、市)地名普查基本按时完成、成果数据存在部分错误,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工作推进迟缓、质量一般。
“差”为本省(区、市)地名普查完成时间慢于国家统一要求、成果数据错误较多,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工作推进严重滞后。
五、评估方式及时间
评估方式:日常评估、现场实地查验、第三方全面审核和年底集中评估相结合。
督查措施:纳入民政部重点督查范围,拟于6月至11月开展。
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项目
评估要求
一、评估项目及目标
评估内容: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评估目标:贯彻落实专项行动整体工作部署,巩固养老院服务质量整治工作成果,初步建立全国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
二、评估指标
(一)专项行动各项任务安排按时完成情况。
(二)养老院服务质量改善情况。
(三)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保障机制完善情况。
(四)养老院年内安全管理情况。
三、需要地方提供的材料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总结报告、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更新数据;《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基础性指标数据;省级标准化组织成立文件、养老服务培训数据、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激励政策文件;年内养老机构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说明。
四、评估标准
《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 》(民发〔2017〕51号)、《关于应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加强养老机构发展监测的通知》(民函〔2017〕56号)、民政部 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民发〔2017〕145号)、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2018年专项行动部署要求等政策、标准文件。
等次描述:
(一)专项行动各项任务安排按时完成情况。
“优”为本省(区、市)4月底前启动部署2018年专项行动;本省(区、市)按时上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总结报告;本省(区、市)11月底前更新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且数据填报误差率≤5%。
“良”为本省(区、市)启动部署2018年专项行动、上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总结报告、更新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等工作中,有一项延误(延误时间不超过半个月);或者5%<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填报误差率≤10%。
“中”为本省(区、市)启动部署2018年专项行动、上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总结报告、更新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等工作中,有两项延误(延误时间不超过半个月);或者以上工作中有一项延误(延误时间不超过半个月),同时5%<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填报误差率≤10%。
“差”为本省(区、市)启动部署2018年专项行动、上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总结报告、更新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等工作中,有两项以上延误(延误时间不超过半个月);或者其中有一项延误时间超过半个月;或者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填报误差率>10%。
(二)养老院服务质量改善情况。
“优”为本省(区、市)《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基础性指标合格率达到90%及以上的项目不少于50个。
“良”为本省(区、市)《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基础性指标合格率达到90%及以上的项目不少于47个。
“中”为本省(区、市)《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基础性指标合格率达到90%及以上的项目不少于44个。
“差”为本省(区、市)《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基础性指标合格率达到90%及以上项目少于44个。
(三)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保障机制完善情况。
“优”为省级层面建立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立省、市、县、机构四级养老服务培训体系,省、市级2018年至少组织1次养老服务培训;省级层面出台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养老护理员)激励政策。
“良”为省级层面建立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立省、市、县、机构四级养老服务培训体系,省、市级2018年至少组织1次养老服务培训或者省级层面出台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养老护理员)激励政策。
“中”为省级层面建立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部分民政部门2018年组织了养老服务培训或者部分地区出台了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养老护理员)激励政策。
“差”为省级层面未建立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部分民政部门2018年组织了养老服务培训或者部分地区出台了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养老护理员)激励政策。
(四)养老院年内安全管理情况。
本省(区、市)养老机构年度内发生情形较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安全事故,则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项目评估不得分。
本省(区、市)养老机构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安全事故,则“一票否决”养老服务工作项目评估整体不得分。
五、评估方式及时间
评估方式:日常评估与年底重点评估相结合。经抽查发现数据作假的省份,将被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等次“差”。
督查措施:将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纳入民政部重点督查范围,拟于9月左右开展。
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评估要求
一、评估项目及目标
评估内容: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评估目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养老服务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
二、评估指标
(一)农村养老服务制度建设情况。
(二)县级层面农村留守/空巢老年人巡访制度建设情况。
三、需要地方提供的材料
农村养老服务政策或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文件、实施情况材料;建立巡访制度的县级行政区域清单及留守老年人台账数据。
四、评估标准
评估依据:《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93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7〕13号)。
(一)农村养老服务制度建设情况。
等次描述:
“优”为农村留守老年人问题不突出(根据2016年排查结果,农村留守老年人占当地60岁以上老年人口总数比例<8‰,且农村留守老年人总数<1万人)的省份,印发了省级层面加强农村养老服务的专项政策;农村留守老年人问题突出(根据2016年排查结果,农村留守老年人占当地60岁以上老年人口总数比例≥8‰,或农村留守老年人总数≥1万人)的省份,制定了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专项政策或《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93号)的实施细则。政策或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明确了省、市、县、街道(乡镇)、村各级工作职责、明确了整体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且已部署实施。
“良”为农村留守老年人问题不突出的省份,印发了省级层面加强农村养老服务的专项政策;农村留守老年人问题突出的省份,制定了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专项政策或《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93号)的实施细则。政策或实施细则已部署实施,但省、市、县、街道(乡镇)、村各级工作职责、整体工作目标、工作计划没有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予以明确。
“中”为农村留守老年人问题不突出的省份印发了省级层面加强农村养老服务的专项政策;农村留守老年人问题突出的省份,印发了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专项政策或《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93号)的实施细则。政策或实施细则未部署实施。
“差”为农村留守老年人问题不突出的省份未印发省级层面加强农村养老服务的专项政策;农村留守老年人问题突出的省份,未制定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专项政策或《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93号)的实施细则。
(二)县级层面农村留守/空巢老年人巡访制度设情况。
等次描述:
“优”为本省份30%及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域建立并运行了县级层面的农村留守/空巢老年人探访制度,可以提供以县为单位的留守/空巢老年人的动态信息数据。
“良”为本省份20%及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域建立并运行了县级层面的农村留守/空巢老年人探访制度,可以提供以县为单位的留守/空巢老年人信息数据。
“中”为本省份10%及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域建立并运行了县级层面的农村留守/空巢老年人探访制度,可以提供以县为单位的留守/空巢老年人的动态信息数据。
“差”为本省份建立并运行县级层面的农村留守/空巢老年人探访制度的县级行政区域低于10%。
五、评估方式及时间
评估方式:日常评估、年底重点评估相结合,辅助抽查数据信息台账。经抽查发现数据作假的省份,将被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等次“差”。
评估时间:拟于9月底前开展评估。
专项社会事务管理项目评估要求
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评估要求
(一)评估内容及目标。
评估内容:各地民政部门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拟于2018年印发,以下简称《意见》)情况。
评估目标:推动《意见》的贯彻落实,督促各地完善工作机制,健全责任体系,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救助服务,切实保障受助人员基本生活和人身安全。
(二)评估指标。
1.各省(区、市)出台具体实施意见情况。
2.各省(区、市)研究部署《意见》工作情况。
3.各省(区、市)民政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工作情况。
注:具体评估指标可能根据《意见》出台时间和具体内容作适当调整,调整情况另行通知。
(三)需要地方提供的材料。
有关会议记录、政策文件、督查报告、简报材料、舆情信息等。
(四)评估标准。
1.各省(区、市)出台具体实施意见情况。
以省(区、市)党委或政府名义及时出台具体实施意见,按我部转发文件的时限要求,据实评分(0-20%)。
对《意见》涉及的流浪乞讨人员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身份查询和返乡、滞留人员安置、源头治理等方面细化工作措施,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的情况,据实评分(0-15%)。
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障工作(经费保障、队伍建设、流动救助车、津贴补助)研究制定工作措施,提出具体要求的情况,据实评分(0-15%)。
2.各省(区、市)研究部署《意见》工作情况。
加强和改进救助管理工作列入党委或政府工作议题,并根据压实党委政府工作责任的情况,据实评分(0-5%)。
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根据部门职责落实到位情况,据实评分(0-5%)。
救助管理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考核评价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5%)。
召开全省会议专门部署落实《意见》(5%)。
举办贯彻落实《意见》专题培训班(5%)。
3.省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管工作情况。
部署开展部门联合专项督查工作(5%)。
全面检查和整改救助和托养机构情况,根据覆盖率据实评分(0-5%)。
基层救助管理机构运用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录入受助人员信息,根据抽查和全面自查情况据实评分(0-5%)。
建立了领导定点联系制度(5%)。
组织各地开展救助和托养机构“开放日”活动,根据活动效果据实评分(0-5%)。
4.评估等次。
“优”为本省(区、市)得分不低于90%。
“良”为本省(区、市)得分在75%-90%之间。
“中”为本省(区、市)得分在60%-75%之间。
“差”为本省(区、市)得分低于60%。
二、公墓管理专项整治和殡葬改革评估要求
(一)评估内容及目标。
评估内容:公墓管理专项整治和殡葬改革情况。
评估目标:落实 总书记等中央领导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公墓管理和深化殡葬改革,推动殡葬工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评估指标。
1.公墓管理专项整治情况。
2.丧葬礼俗改革情况。
3.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及发挥作用情况。
4.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情况。
(三)需要地方提供的材料。
省级殡葬管理政策文件、专项整治部署、丧葬礼俗改革、综合改革试点等相关材料;专项整治工作、丧葬礼俗改革、殡葬设施建设、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等相关统计数据。
(四)评估标准。
1.公墓管理专项整治情况。(25%,此为总分占比,下同)
省级部署公墓管理专项整治情况(含召开会议、制定方案、自查自纠、督促检查、媒体曝光、总结评估等)。(10%)
公墓管理专项整治任务落实情况(含全省整治超面积建墓、活人墓、豪华墓、散埋乱葬等方面统计数据;建立公墓管理长效机制情况等)。(15%)
2.丧葬礼俗改革情况。(20%)
省级部署丧葬礼俗改革情况(含召开会议、制定方案、督促检查、总结评估等)。(10%)
丧葬礼俗改革成效情况(含建立红白理事会基层组织、纳入村规民约、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等)。(10%)
3.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及发挥作用情况。(40%)
将殡葬工作纳入省委省政府目标考核。(10%)
将建设殡葬设施、实施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激励机制等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及落实情况。(10%)
建立省级协调机制。(5%)
出台省级殡葬管理政策措施情况(含省级层面出台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加强公墓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政策文件等)。(10%)
出台全省殡葬相关规划。(5%)
4.全国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情况。(15%)
试点工作及信息化建设全面部署并取得初步成效。(10%)
及时总结并主动报送进展情况及创新做法。(5%)
5.评估等次。
“优”为本省(区、市)得分不低于90%;
“良”为本省(区、市)得分不低于75%,但低于90%;
“中”为本省(区、市)得分不低于60%,但低于75%;
“差”为本省(区、市)得分低于60%。
三、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工作评估要求
(一)评估项目及目标。
评估内容: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情况以及孤弃儿童大排查工作开展情况。
评估目标:推动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贯彻落实,推进国务院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意见的深度落地,推动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等法律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落实,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孤弃儿童的基本权益。
(二)评估指标。
各省(区、市)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含定人、定岗、培训)情况;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机构更名和转型升级情况;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建立调整情况(各地根据中央层面调整情况相应建立完善相关机制);困境儿童数据录入、农村留守儿童数据动态更新情况;“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主要任务落实情况;孤弃儿童养育大排查工作开展情况。
(三)需要地方提供的材料。
困境儿童台账建立情况,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信息、儿童福利信息动态更新情况;部署通知等文件文本,机构更名和转型升级的具体数量;建立调整的文件以及新机制运行情况;是否将专项行动转入经常性工作,是否及时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落实、户籍登记、返校复学等重点问题及工作开展情况。
(四)评估标准。
评估依据:根据实地查验与第三方评估情况,结合各地书面报告,明确各地工作开展等级酌情扣分。
等次描述:
“优”为本省(区、市)实现所有乡镇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全覆盖并实行登记实名制管理,全员组织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各省(区、市)市级以上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覆盖率达到100%且70%以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机构转型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组织和指导开展本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省本级及各地(市、州、盟)领导协调机制调整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按时限录入困境儿童信息并建立台账,按要求定期更新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信息,信息统计准确全面率100%;将专项行动转入经常性工作,农村留守儿童监护落实、户籍登记、返校复学等重点问题解决率分别在100%、100%和95%以上。按要求将辖区内所有孤弃儿童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定期更新;按规定开展了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主要问题已100%整改到位;对80%的被收养儿童开展了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所有符合“明天计划”和助学工程条件的孤弃儿童100%享受到相应的助医助学政策。
“良”为本省(区、市)实现90%以上的乡镇儿童督导员、90%以上的村(居)儿童主任全覆盖并实行登记实名制管理,80%以上市、县组织业务培训;全省(区、市)市级以上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覆盖率达到90%,且60%以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机构转型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组织和指导开展本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省本级及90%以上地(市、州、盟)领导协调机制调整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按时限录入困境儿童信息并建立台账,按要求定期更新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信息,信息统计准确全面率95%以上;将专项行动转入经常性工作,农村留守儿童监护落实、户籍登记、返校复学等重点问题解决率分别在100%、95%和90%以上。按要求将辖区内所有孤弃儿童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定期更新;按规定开展了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主要问题已80%整改到位,对尚未整改的问题均列出了整改方案;对60%的被收养儿童开展了收养能力评估工作;符合“明天计划”和助学工程条件的孤弃儿童中80%享受到相应的助医助学政策。
“中”为本省(区、市)实现80%以上的乡镇儿童督导员、80%以上的村(居)儿童主任全覆盖并实行登记实名制管理,部分市、县组织业务培训;全省(区、市)市级以上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覆盖率达到80%,且50%以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机构转型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组织和指导开展本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省本级及80%以上地(市、州、盟)领导协调机制调整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按时限录入困境儿童信息并建立台账,按要求定期更新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信息,信息统计准确全面率90%以上;将专项行动转入经常性工作,农村留守儿童监护落实、户籍登记、返校复学等重点问题解决率分别在100%、90%和90%以上。按要求将辖区内所有孤弃儿童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但未定期更新;按规定开展了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主要问题已80%整改到位,对尚未整改的问题均列出了整改方案;对50%的被收养儿童开展了收养能力评估工作;符合“明天计划”和助学工程条件的孤弃儿童中80%享受到相应的助医助学政策。
“差”为本省(区、市)实现80%以上的乡镇儿童督导员、70%以上的村(居)儿童主任全覆盖并实行登记实名制管理,部分市、县组织业务培训;全省(区、市)市级以上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覆盖率在80%以下,且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机构转型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在50%以下,组织和指导开展本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仅省本级及70%以内的地(市、州、盟)领导协调机制调整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按时限录入困境儿童信息并建立台账,按要求定期更新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信息,信息统计准确全面率未达到90%;将专项行动转入经常性工作,农村留守儿童监护落实、户籍登记、返校复学等重点问题解决率分别达到100%、不到90%和不到90%。未按要求将辖区内所有孤弃儿童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未按规定开展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或主要问题整改到位率未达到80%;收养能力评估工作开展率未达到被收养儿童总数的50%;符合“明天计划”和助学工程条件的孤弃儿童享受相应的助医助学政策比例低于80%。
四、评估方式及时间
评估方式:日常评估和年底集中评估相结合。
督查措施:结合实地调研、工作督导等工作进行,贯穿全年。
福利彩票规范管理项目评估要求
一、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制度建设
(一)评估内容及目标。
评估内容:各省级民政部门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评估目标: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巡视整改要求,推动各地民政部门建立和完善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方面的相关制度,确保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二)评估指标。
1.制度的系统性、完整性。
2.制度的实施层级。
3.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需要地方提供的材料。
发布各项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正式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督检查报告。
(四)评估标准。
《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预算操作规程》、《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本级项目立项和评审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本级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本级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等次描述:
1.制度的系统性、完整性。
“优”为参考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1+2+3+N”制度体系,围绕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分配的福彩公益金,既出台“管总”的综合性、基础性管理制度,又围绕其中的重要环节、重要程序制定过程性管理制度;同时就每一个具体的彩票公益金项目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良”为围绕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分配的福彩公益金,出台了“管总”的综合性、基础性管理制度,以及部分过程性管理制度或具体彩票公益金项目管理制度。
“中”为仅出台了个别针对彩票公益金项目使用管理的制度。
“差”为未制定任何有关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制度。
2.制度的层级。
“优”为参考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1+2+3+N”制度体系,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出台了综合性管理制度;以省级民政部门名义出台其他各项管理制度。
“中”为以省级民政部门名义出台综合性管理制度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
“差”为未制定任何有关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制度。
3.制度的执行情况。
“优”为依据制定的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制度,定期主动组织对彩票公益金项目的监督检查;邀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财务审计;接受审计部门组织的检查。
“良”为依据制定的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制度,定期主动组织对彩票公益金项目的监督检查;接受审计部门组织的检查。
“中”为仅接受了审计部门组织的检查。
“差”为未实施任何有关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福利彩票发行销售管理
(一)评估项目及目标。
评估内容:福利彩票销售机构规范管理
评估目标:促进福利彩票销售机构规范管理,实现安全运行。
(二)评估指标。
1.市场合理开发及规范管理。
2.执行力及干部队伍廉政建设情况。
3.开奖及技术系统运行安全。
4.财务资金规范管理。
(三)需要地方提供的材料。
1.福彩销售机构在保证安全运行、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实现本地区福利彩票市场增长情况;有关地区福彩销售机构受到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文件通报,出现违规利用电话或互联网销售彩票等市场不规范管理情况。
2.福彩销售机构落实民政部、中福彩中心部署的相关工作是否及时、准确、高效;有关地区福彩机构干部被纪委、巡视机构等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接受立案审查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情况。
3.全国联销游戏开奖发生数据传输迟滞、错误,未按规定流程完成,或其他安全事故的情况;福彩销售机构技术系统发生安全事故;每日和月度统计数据报送不及时、不准确,未按规定要求完成的情况。
4.福彩销售机构出现财务数据上报或资金结算归集不准确、不按时的情况;以及福彩销售机构或民政部门出现彩票资金使用不规范受到审计或巡视通报的情况。
(四)评估标准。
1.市场合理开发及规范管理。(市场开发部分评分标准根据当年全国销售情况进行具体细化)
评估依据:根据当年销售数据累计同比增幅或增量,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文件通报的情况,参照本评估要求中评估等级进行评估。
等次描述:
“优”为本省份全年累计销量对全国销量有较大贡献,或本省份累计销量同比增幅较去年有所提升;且未受到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文件通报,没有出现违规利用电话或互联网销售彩票等市场不规范管理情况。
“良”为本省份全年累计销量对全国销量有一定贡献,或本省份实现市场销售平稳增长;或本行政区域内,某地受到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文件通报,出现3个(不含)以内地市违规利用电话或互联网销售彩票等市场不规范管理情况,且整改迅速。
“中”为本省份全年累计销量与全国市场开发水平持平,增幅略有波动;或本行政区域内,多地受到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文件通报,出现3个(含)以上地市违规利用电话或互联网销售彩票等市场不规范管理情况。
“差”为本省份全年累计销量同比降幅较大,或出现不合理开发市场现象;或本行政区域受到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文件通报,出现全省范围违规利用电话或互联网销售彩票等市场不规范管理情况。
2.执行力及干部队伍廉政建设情况。
评估依据:根据民政部及中福彩中心有关部室对各省份落实各项工作的时效、质量等当方面的综合评价,纪委、巡视机构等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立案审查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情况,参照本评估要求中评估等级进行评估。
等次描述:
“优”为对于民政部及中福彩中心部署的相关工作及时、准确、高效完成;且未出现福彩机构干部被纪委、巡视机构等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接受立案审查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情况。
“中”为在落实民政部及中福彩中心部署的相关工作中出现3次(包括3次)拖延、敷衍或贻误等现象,或出现1位福彩机构干部被纪委、巡视机构等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接受立案审查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情况。
“差”为在落实民政部及中福彩中心部署的相关工作中出现3次以上拖延、敷衍或贻误等现象,或出现1位以上福彩机构干部被纪委、巡视机构等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接受立案审查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情况。
3.开奖及技术系统运行安全。
评估依据:根据中福彩中心开奖管理部、技术部开奖和数据传输记录情况、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彩票监管信息系统相关数据传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综〔2015〕6号)文件要求,以及中福彩中心技术部值班记录和数据记录,参照本评估要求中评估等级进行评估。
等次描述:
“优”为全年未出现开奖数据报送迟滞、错误的情况,按规定流程操作,无其他开奖责任事故;福彩销售机构各票种核心销售系统全年未发生安全事故;财政部要求每日报送的各彩票品种数据及时、准确传报,按规定要求完成;中福彩中心要求实时报送的各彩票品种相关数据及时、准确,按规定要求完成。
“良”为全年出现3次(不含)以内开奖数据报送迟滞、错误,以及未按规定流程操作的情况之一,但未造成开奖延迟、错误或其他开奖责任事故;或福彩销售机构各票种核心销售系统全年发生1起安全事故,但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财政部要求每日报送的各彩票品种数据全年发生3次(不含)以内报送不及时、不准确,未按规定要求完成的情况;或中福彩中心要求实时报送的各彩票品种相关数据全年发生3次(不含)以内报送不及时、不准确,未按规定要求完成的情况。
“中”为全年出现3至4次开奖数据报送迟滞、错误,以及未按规定流程操作的情况之一,但未造成开奖延迟、错误或其他开奖责任事故;或福彩销售机构各票种核心销售系统全年发生2起(含)以内安全事故并造成社会影响;或财政部要求每日报送的各彩票品种数据全年发生3至4次报送不及时、不准确,未按规定要求完成的情况;或中福彩中心要求实时报送的各彩票品种相关数据全年发生3至4次报送不及时、不准确,未按规定要求完成的情况。
“差”为造成开奖延迟、错误,或全年出现5次(含)以上开奖数据报送迟滞、错误,未按规定流程操作的情况之一,以及其他开奖责任事故;或福彩销售机构各票种核心销售系统全年发生2起(不含)以上安全事故并造成社会影响;或财政部要求每日报送的各彩票品种数据全年发生5次(含)以上报送不及时、不准确,未按规定要求完成的情况;或中福彩中心要求实时报送的各彩票品种相关数据全年发生5次(含)以上报送不及时、不准确,未按规定要求完成的情况。
4.财务资金规范管理。
评估依据:根据中福彩中心财务部财务管理评分规则,以及审计署或巡视组有关文件通报的情况,参照本评估要求中评估等级进行评估。
等次描述:
“优”为未出现财务数据上报或资金结算归集不准确、不按时的情况,且未出现彩票资金使用不规范受到审计或巡视通报的情况。
“良”为出现3次(不含)以内财务数据上报或资金结算归集不准确、不按时的情况,严重性一般;且未出现彩票资金使用不规范受到审计或巡视通报的情况。
“中”为出现3至4次财务数据上报或资金结算归集不准确、不按时的情况,严重性一般;且未出现彩票资金使用不规范受到审计或巡视通报的情况。
“差”为出现5次(含)以上财务数据上报或资金结算归集不准确、不按时的情况,严重性一般,或出现彩票资金使用不规范受到审计或巡视通报的情况。
三、评估方式及时间
评估方式:日常评估和年底集中评估相结合。
加强基层民政工作项目评估要求
一、评估项目及目标
评估内容:基层民政工作情况。
评估目标:推动各地全面加强省域范围内的基层民政工作,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生民政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基层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二、评估指标
(一)地方党委政府及民政厅(局)对基层民政工作重视程度。
(二)基层民政工作经费保障情况。
(三)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情况。
三、需要地方提供的材料
加强基层民政工作有关的政策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及其他材料;2017年和2018年基层民政工作经费保障情况;加强基层民政工作建设的总体情况、经验做法等材料。
四、评估标准
评估依据:《2018年加强基层民政工作要点》提出要发挥省级民政部门在加强基层民政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抓好加强基层民政工作政策措施的扩面、提质和落实。
(一)地方党委政府及民政厅(局)对基层民政工作重视程度。
1.是否以党委政府或民政部门名义研究部署加强基层民政工作(30%)
2.党委政府或民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对此项工作是否有批示(30%)
3.党委政府或民政部门是否制定且落实相关政策(40%)
“优”为本省(区、市)得分90%--100%。
“良”为本省(区、市)得分为75%--90%。
“中”为本省(区、市)得分为60%--75%。
“差”为本省(区、市)得分低于60%。
(二)基层民政工作经费保障情况。
“优”为基层民政工作经费保障较去年增幅10%以上。
“良”为基层民政工作经费保障较去年增幅5%-10%
“中”为基层民政工作经费保障较去年增幅0%-5%
“差”为基层民政工作经费保障较去年减少。
(三) 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情况。
“优”为省域层面全面推动基层民政服务能力提升且取得了显著成效。
“良”为省域层面以点带面推动全省大部分地方加强基层民政工作。
“中”为省域层面推动部分地区开展加强基层民政工作。
“差”为省域层面没有部署开展加强基层民政工作。
五、评估方式及时间
评估方式:专项检查、随机抽查与蹲点调研相结合。
督查措施:拟于5-11月份集中开展加强基层民政工作。
全面从严治党项目评估要求
一、评估项目及目标
评估内容:民政部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情况。
评估目标:推动民政部门领导班子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二、评估指标
民政部门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用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情况;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情况;省级民政部门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配置情况;召开专门会议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编制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落实相关工作情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廉政提醒情况;开展扶贫兜底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情况;开展巡视整改及内部巡视巡察工作情况;本地区民政部门出现因管党治党不力受到追责问责,区域性、系统性腐败问题,以及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违规违纪案件等情况。
三、需要地方提供的材料
年度学习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情况报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实施方案;年度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情况报告;内设机构情况简介(机构名称、编制数和人员配置情况);召开有关会议及落实情况报告;如未开展相关工作必须逐一零报告,未运用监督执纪开展相关工作须明确注明。
四、评估标准
评估依据:根据民政部门报送的2018年度学习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情况报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实施方案,2018年度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情况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配置情况报告,召开专门会议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报告,编制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落实相关工作情况报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廉政提醒情况报告,开展扶贫兜底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情况报告,以及开展巡察工作情况报告酌情评分;本地区民政部门出现因管党治党不力受到追责问责,区域性、系统性腐败问题,以及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违规违纪案件等情况,给予一次性扣分。扶贫兜底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出现严重问题的,取消评优资格。
等次描述:
“优”为本省(区、市)辖区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学习贯彻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富有成效;省级民政部门有专门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和专职纪检干部;召开专门会议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并落实到位;编制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有效落实相关工作;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扎实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扎实开展扶贫兜底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巡察工作成效明显;未出现因管党治党不力受到追责问责,区域性、系统性腐败问题,以及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违规违纪案件等情况。对扶贫兜底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出现严重问题的,进行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资格。
“良”为本省(区、市)辖区较好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能够按要求学习贯彻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能够结合实际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省级民政部门纪检工作做到专人专干;召开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了部署并积极推动落实;编制了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了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较好开展了扶贫兜底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了巡察工作;未出现因管党治党不力受到追责问责,区域性、系统性腐败问题,以及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违规违纪案件等情况。
“中”为本省(区、市)辖区能够基本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学习贯彻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效果一般,按部就班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一定实质性工作举措和成效,且未出现因管党治党不力受到追责问责,区域性、系统性腐败问题,以及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违规违纪案件等情况。
“差”为本省(区、市)辖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力,学习贯彻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不到位,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效果不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未开展实质性工作,或出现因管党治党不力受到追责问责,区域性、系统性腐败问题,以及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违规违纪案件等情况。
五、评估方式及时间
评估方式:年底通过审阅文件材料并结合平时掌握情况开展集中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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