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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基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基地:
《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民委办公厅
2017年5月5日
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加强基地运行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9号)、《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发〔2017〕8号)、《“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国发〔2016〕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是国家民委民族工作智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民委与高校、科研院所、民族工作部门联系的重要平台。基地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民族工作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开展深入调查研究,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民族工作和民委工作服务。
第二章 申报与建设
第三条 基地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基地申报书》,说明建立基地的必要性、特色与优势,并提供建设方案。国家民委根据“择优立项、分区布局,重点扶持、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专家论证,确定是否建立基地。基地建设每3年为一个周期,在检查和评估达标的基础上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
第四条 基地由国家民委和申报单位共建,以申报单位自建为主。国家民委负责基地建设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审定基地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基地的申报、评审和检查评估;
(三)对基地建设进行指导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经费资助和项目支持;
(四)对基地研究成果进行转化;
(五)其他需要国家民委负责的事项。
第五条 申报单位负责基地建设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单位推荐申报基地、接受检查评估工作;
(二)为基地办公、经费、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保障,创造良好条件;
(三)支持基地举办重大学术活动和调研活动;
(四)其他需要基地申报单位负责的事项。
第六条 基地主任和首席专家由基地申报单位确定,首席专家可兼任基地主任。基地申报单位调整基地主任和首席专家,应在调整后30天内报国家民委备案。
第七条 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基地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基地的具体建设规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规划,并负责实施;
(二)负责组织申报各类研究课题,组织开展年度调研和课题研究,提交高质量的研究报告;
(三)负责本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向申报单位及国家民委汇报工作;
(五)其他需要基地主任负责的事项。
第三章 项目与经费管理
第八条 基地应积极参与各类项目申报与研究工作。在项目研究中,要坚持良好学风,恪守学术规范,强化质量意识,注重成果转化。
第九条 基地每年可根据民族工作需要和基地实际,公开公平公正招标课题,招标课题结果应报国家民委备案。
第十条 基地每年可将自行招标的优秀课题,于7月31日前报国家民委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国家民委可纳入民族研究项目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民委根据实际,每年给基地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国家民委对基地建设的经费支持主要用于项目研究。
第十二条 基地申报单位提供保障基地正常运行的建设经费。基地每年从申报单位获得的建设经费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第十三条 基地经费由所在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与核算。
第十四条 国家民委有权定期对其拨付的经费进行审计。经费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拨付。
第十五条 基地应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全面增强经费筹措能力。
第四章 报告与报送制度
第十六条 基地要健全工作报告与成果报送制度。报告和报送对象为国家民委和基地申报单位。
第十七条 基地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举办重大学术活动和调研活动情况;
(二)重要学术成果和重要项目进展情况;
(三)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基地研究成果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
(二)重要学术活动成果汇编;
(三)研究咨询报告(每年不少于2篇);
(四)基地认为可以报送的其他成果。
第五章 检查与评估
第十九条 国家民委根据“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原则对基地进行检查与评估。检查与评估工作要与科研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相适应,以科研质量为导向,重点考察研究水平以及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效果。
第二十条 检查与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十一条 国家民委建立基地建设激励机制。
对评估为优秀的基地给予经费和项目等方面的倾斜,对评估为不合格的基地撤销其基地资格,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检查与评估采取单位自检、申请评估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单位自检。在3年建设周期内,基地申报单位要组织对基地的年度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问题。各单位要将检查结果、整改情况等报国家民委备案。
(二)申请评估。在建设周期的第三年,基地申报单位在自检的基础上,填写《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基地评估申请表》,向国家民委提出评估申请。国家民委对申请评估的基地进行评估。不申请评估的基地,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入下一轮基地建设。
(三)随机抽查。国家民委每年对不少于30%的基地进行随机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加以整改。第二次抽查不合格的,撤销基地资格,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 检查与评估的重点及主要内容包括:
(一)形成特色研究方向情况;
(二)项目研究进展与标志性研究成果情况;
(三)年度工作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实施情况;
(四)工作报告和研究成果报送情况;
(五)基地研究团队的建设情况;
(六)申报单位在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基地建设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与评估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评估工作采取书面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 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撤销其基地资格,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基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民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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