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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215号建议的答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215号建议的答复(2016年10月31日国资建议分配[2016]13号)一、关于将集体企业改革落实情况纳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215号建议的答复
(2016年10月31日 国资建议分配[2016]13号)
一、关于将集体企业改革落实情况纳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细化分类定责考核,增加对地方政府考核激励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件),地方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由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审批,中央财政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通过对地方厂办大集体改革进行补助和奖励的方式,调动地方推进改革工作的积极性。2015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要求继续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并完善了改革的相关政策措施。因此,各地应当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振兴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自行制订厂办大集体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尽快实现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的彻底分离,使集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二、关于针对厂办大集体状况,采取产权多元化、政策性破产、依法破产和整体出让等多种方式推进改革的建议
18号文件规定,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具体改革方式可结合地方配套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由主办国有企业与厂办大集体共同研究确定。
三、关于主办企业与改制企业要构建起市场化原则指导下的新型战略合作关系,鼓励主办企业在市场、资源、技术、人力等方面大力支持改制企业发展的建议
为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53号)、《关于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11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2014〕112号)、《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和费用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2015〕333号)等一系列配套文件,要求中央企业加强对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组织领导并给予相关支持。建议地方国有企业及其出资人根据本地区的政策措施和企业实际情况,参照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的有关做法,按照市场化原则研究制订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
四、关于中央财政加大一次性投入,为厂办大集体改革资金“兜底”的建议
18号文件提出了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的基本原则。22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要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妥善解决包括厂办大集体在内的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因此,厂办大集体改革成本应由多个责任主体共同分担:
一是厂办大集体实施改革应当依法妥善处理与在职职工的劳动关系。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的各类债务等改革成本应当由厂办大集体资产承担。
二是主办国有企业可以按照相关政策,通过无偿划拨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本企业固定资产、豁免厂办大集体欠本企业的债务、适当补助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费用等方式支持厂办大集体改革。
三是各地要从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和维护企业、社会稳定出发,对有关改革成本予以适当补助。按照19号文件规定的“奖补结合”政策,中央财政对中央下放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经济补偿金继续给予全额补助,对地方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经济补偿金“奖补”比例实际上提高到了80%,其余的资金缺口应由主办国有企业和地方财政共同筹措解决,不宜由中央财政“兜底”。

评论

天涯ぜ蝶儿

好好的企业弄得一地鸡毛,真是可惜了,错过了最佳发展时期

30分钟前

/nn、

哪个省,哪个城市,标示清楚

半年前

晚睡梦短

转发了

半年前

道不尽凉世

转发了

半年前

剑译天下

一锅生呼呼,,,,好好吃吧

半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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