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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97号建议的答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97号建议的答复(2016年10月31日国资建议分配[2016]12号)一、关于采取灵活的医保政策,保证厂办大集体职工病有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97号建议的答复
(2016年10月31日 国资建议分配[2016]12号)
一、关于采取灵活的医保政策,保证厂办大集体职工病有所医的建议
200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并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工作目标协议书》,要求各地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解决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医保问题。为此,2008-2011年,中央财政连续拨付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和关闭破产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以及困难企业职工等各类城镇人口的参加医保问题。到2011年底,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率均达到90%以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件)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中职工医疗保障工作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和配合辽宁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政策规定,稳妥解决改革过程中的困难厂办大集体职工参加医保问题。
您提出的取消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捆绑式”医保、允许困难厂办大集体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设立专项资金尽快将已身患疾病的大集体职工纳入医保统筹等具体建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件)均已明确了具体措施:
一是对于退休人员仍未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问题,放开企业整体参保缴费后退休人员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政策限制,允许困难企业为其退休人员一次性趸缴参保费用,使其医疗保险关系与原企业脱钩并纳入医疗保险社会统筹。
二是对于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放开政策限制,允许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并享受政府补贴,低保对象的个人缴费由政府补助。
三是困难厂办大集体参加医保的一次性趸缴费用,在优惠的趸缴政策基础上,各级财政对所需费用给予40%的补助,省级财政对财力水平较低的困难地区再给予适当补助。
据了解,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指导抚顺市落实13号文件精神,将其列为督查督办重点城市。抚顺市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允许困难厂办大集体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享受政府补助。通过政府补助和企业筹资等办法,已将8000名没有医疗保障的退休人员和当期新退休人员一次性纳入职工医保。
为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2015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等政策性文件,完善了厂办大集体改革政策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指导各地继续做好改革中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确保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优先解决已退休或即将退休大集体职工老有所养问题的建议
18号文件规定,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同时规定,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具体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主办国有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协商确定。
3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养老保险欠费核销的范围、界定条件及核销程序。辽宁省作为老工业基地,为确保职工老有所养,13号文件提出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立足现有财政负担,对困难厂办大集体存在的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欠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政策措施将对促进辽宁省困难厂办大集体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发挥积极作用,但由于地方财力不足等原因,辽宁省欠费核销等养老保险政策尚未得到很好落实,困难厂办大集体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下一步,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欠费核销等有关政策,推动辽宁省尽快解决厂办大集体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
三、关于加大上级转移支付力度,或设立专项资金,偿还个人垫付养老统筹资金问题的建议
18号文件提出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的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资〔2015〕65号),明确中央财政对地方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继续给予补助和奖励,同时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将自筹资金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厂办大集体企业接续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厂办大集体改革各项支出,具体范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因此,偿还集体职工个人垫付企业养老保险费首先是厂办大集体的责任,厂办大集体资产不足的,主办国有企业可以给予支持,地方财政也可以统筹使用自筹资金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考虑到社会保险体系的统一性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精神,中央财政不宜再设立相关的专项资金。
四、关于落实大集体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建议
2011年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国资委、监察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要求各地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在2011年底前基本实现各类国有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目标。为此,中央财政拨付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解决全国老工伤问题,其中,拨付给辽宁省的补助资金在全国位居前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还与省人民政府签订了《工作目标协议书》,要求地方财政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按规定需要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妥善解决老工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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