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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23号议案的答复

中国人民银行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23号议案的答复(银函[2016]230号)全国人大财经委:你委转来的宁夏代表团提出的关于制定《社会信用管理法》的议案收悉,现将涉及我行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23号议案的答复
(银函[2016]230号)
全国人大财经委:
你委转来的宁夏代表团提出的关于制定《社会信用管理法》的议案收悉,现将涉及我行职责范围的意见函告如下:
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际关系和谐的基础和重要表现。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明确提出要从加快征信立法和制度建设、推进行业、部门和地方信用建设、建设覆盖全国的征信系统、完善信用服务市场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大力培养社会诚信意识等六个方面,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在这些工作中,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体系,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信用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多部法律均对经济主体交易的诚信行为进行了规范。
2013年3月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明确规定征信机构的准入、征信业监管、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以及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定位等内容,具体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保存、加工和使用。作为第一部系统规范征信业的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不仅能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也有利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监管,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在此基础上,人民银行根据《条例》授权,着力推动信用法律法规的细化与完善,于2013年发布《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对征信机构的设立及管理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 [2013]17号),对将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信用惩戒等内容作了规定。为规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等行为,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
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文件,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宁夏代表团在议案中提出的信用信息采集、保存、查询,征信业务监督管理,失信惩戒等建议,为日后时机成熟时把相关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出台统一的《社会信用管理法》打下坚实的基础。
目前,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中关于信用法律法规建设的任务部署,正在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委开展相关工作。一是完善信用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健全《条例》相关配套制度,完善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二是促进行业、部门和地方信用制度建设。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相关地区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章制度,明确信息收集主体的责任,完善信息公开共享制度,推动信用信息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三是建立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结合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依法推进信用信息整理与应用各环节的分类管理,加快信用信息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完善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统一信用指标目录和建设规范。宁夏代表团的立法建议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我行将在上述工作中积极吸收、采纳。
我们已经根据你委要求将上述意见抄送宁夏代表团。
感谢宁夏代表团对金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010)66199087
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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