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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运营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运营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5〕290号)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对你公司的监督管理,现将《人民币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运营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2015〕290号)
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对你公司的监督管理,现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公司,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运营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9月14日
附件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运营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秩序,规范和引导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运营机构(以下简称CIPS运营机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CIPS运营机构是经人民银行批准,为境内外参与者提供跨境人民币清算结算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法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CIPS运营机构的业务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CIPS运营机构从事以下业务:
(一)为CIPS参与者跨境支付业务提供资金清算结算服务;
(二)提供业务相关的信息、查询、咨询、培训服务;
(三)承担业务相关系统的软件开发和硬件维护工作;
(四)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 CIPS运营机构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一)变更单位名称;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组织形式;
(五)制定和修改参与者协议;
(六)制定和修改CIPS操作指引;
(七)开展新业务或变更现有业务模式;
(八)与其他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的重大业务合作;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与调整;
(十)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CIPS运营机构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一)变更公司营业场所;
(二)制定和修改公司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应急处置预案、灾难备份方案和应急演练方案;
(四)制定和修改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
(五)制定和修改系统建设、改造和升级计划;
(六)制定和修改直接参与者注资最低限额设置规则;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CIPS运营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正常开展:
(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的成员及风险、技术和运营等重要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关任职资格;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定期进行业务风险分析评价,确保参与者的清算资金安全;
(三)建设和运行专用业务系统,有效开展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
(四)建立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和灾难备份机制,具有完备的数据安全保护和数据备份措施,确保系统和数据的安全可控;
(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要求,制定操作指引,并切实执行;
(六)其他必要事项。
第七条 CIPS运营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下列事宜:
(一)每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相关业务数据、统计信息和系统运行情况报告;
(二)每季度初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季度业务经营情况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业务状态表等相关业务报表、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三)每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四)每年4月15日前,报送上一会计年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的情况;
(五)每年4月15日前,报送上一会计年度对高级管理人员及运营、风险和技术等重要部门负责人的考核情况;
(六)直接参与者最低注资限额调整前5个工作日,报告最低注资限额调整情况;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CIPS运营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下列事项:
(一)CIPS业务发生重大异常情况;
(二)自身工作出现重大违规或失误行为;
(三)与参与者机构或其他机构发生重大法律纠纷;
(四)参与者的加入、变更、退出情况;
(五)业务系统发生严重故障等信息安全事件,影响对外提供服务;
(六)导致CIPS运行机构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事件;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CIPS运营机构应当根据人民银行要求,及时提供系统运行、系统建设、应急管理、数据统计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将定期或不定期对CIPS运营机构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和业务运行情况等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定期或不定期对CIPS运营机构业务管理等情况开展全面现场检查或专项现场检查,并出具检查意见。
第十二条 CIPS运营机构应当加强CIPS直接参与者在人民银行运行的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HVPS)中的共同权益管理,不得将CIPS在HVPS中的账户资金作为自有资金使用。
CIPS直接参与者的账户余额总和与CIPS在HVPS中的清算账户余额同增同减,始终相等。CIPS在HVPS中的清算账户不得透支,日终余额为零。
第十三条 CIPS运营机构应当每年按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进行自我评估,并公开披露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CIPS运营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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