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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普通纪念币发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_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普通纪念币发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银发〔2013〕31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普通纪念币发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银发〔2013〕31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规范普通纪念币的发行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普通纪念币发行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普通纪念币发行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12月26日
附件
普通纪念币发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纪念币的发行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纪念币的发行以及对普通纪念币发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普通纪念币,是指具有特定主题并限量发行的、非贵金属材质的纪念币,包括纪念硬币和纪念钞。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发行普通纪念币。
普通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和发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在普通纪念币发行30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普通纪念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普通纪念币与现行流通人民币职能相同,与同面额人民币等值流通.
第五条 普通纪念币的发行,应当以弘扬民族文化、宣传社会主义、爱国主义以及纪念我国经济和社会建设的伟大成就为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组织和管理普通纪念币的发行工作。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普通纪念币评审委员会,负责普通纪念币立项及设计图稿评审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普通纪念币的主题应符合普通纪念币发行宗旨,涉及重大政治、历史事件,或使用国家领导人肖像的,应当经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充分考虑公众需求的基础上,确定普通纪念币题材、发行数量和用于制作普通纪念币装帧品的数量或比例,提前公布下一年度的普通纪念币发行计划,并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对已公布的发行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通过年报向社会公布本年度普通纪念币的实际发行数量。
第十条 普通纪念币由商业银行在其营业窗口向公众按面额等值兑换。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辖区内商业银行开展普通纪念币兑换业务的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和调整办理兑换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当地情况,确定辖内省级钱币学会向会员兑换普通纪念币的具体办法。
第十二条 装帧普通纪念币、销售普通纪念币装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在境外装帧普通纪念币、销售普通纪念币装帧品的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装帧和销售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普通纪念币的兑换和销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截留应当向公众兑换的普通纪念币,或不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兑换普通纪念币;
(二)拒绝、阻挠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依法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钱币经销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普通纪念币的装帧;
(二)拒绝、阻挠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依法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钱币经销商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按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改正,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于应当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有关机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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