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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举办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上岗培训班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举办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上岗培训班的通知为增强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以下简称12312中心)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规范举报投诉受理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举办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上岗培训班的通知
为增强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以下简称12312中心)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规范举报投诉受理行为,提高咨询服务水平,定于近期在山东省泰安市举办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上岗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商务领域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2312系统硬件介绍及软件系统操作方法、使用注意事项;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 12312系统相关的计算机网络基础知识介绍等。
培训结束后将组织上岗资格考试,对通过考试的人员颁发上岗资格证书。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
时 间:8月15日-17日(14日报到)
地 点:山东省服务外包泰安实训基地(海岱花园酒店)
地 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金牛山路(原创业路)
电 话: 0538-8318888(酒店总机)
18953867201(王跃)
三、参加人员
各省级和地级12312中心工作人员在岗人员,已获得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不参加此次培训。优先安排2012年确定的或无一人获得上岗资格证的重点推进单位12312中心工作人员。
四、费用及其他事项
(一)培训费用。
参加培训人员交通费自理,食宿费用由我部承担(名额之外的人员自行负担全部费用)。
(二)报名。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名额分配数量(见附件1),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培训,于2012年8月10日前将汇总的培训人员报名表(见附件2)分别传真至我部(市场秩序司)和山东省商务厅。
参加培训人员准备电子版彩色小二寸(3cm×4cm,分辨率300点)照片,并在照片名称处标明所在单位名称和本人姓名,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于8月6日前统一发至shangwuzhifa@mofcom.gov.cn邮箱,以备办理上岗资格证书。
(三)考试。
培训期间,将举行12312上岗人员资格考试。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试提纲及主要参考资料可从商务部网站市场秩序司子站(http://sczxs.mofcom.gov.cn)下载,请参加培训人员务必提前做好预习和考试准备。
(四)报送材料。
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计本省情况,填写《12312中心工作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3),于8月10日前将电子版和纸质版报我部(市场秩序司)。
(五)乘车路线
路线1:济南机场乘坐机场大巴到济南火车站,后乘火车到泰安(有接站)。
路线2:济南机场乘坐机场大巴到泰安航空港,后乘出租车至酒店。
路线3:青岛机场乘坐机场大巴702到青岛火车站,后乘火车到泰安(有接站)。
(六)联系方式。
(略)
附件: 1.参加培训名额分配表
2.培 训 人 员 报 名 表
3.12312中心工作人员情况统计表
4.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百题问答
5.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系统用户手册(120718)
商务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参加培训名额分配表
合计:100人
地区
名额
地区
名额
北京
1
湖北
3
河北
4
湖南
6
山西
5
广西
5
内蒙古
2
海南
1
辽宁
6
重庆
1
吉林
3
四川
4
黑龙江
6
贵州
2
江苏
2
云南
3
浙江
2
西藏
1
安徽
8
陕西
4
福建
1
甘肃
2
江西
6
青海
2
山东
8
宁夏
2
河南
8
新疆
2
附件2
培训人员报名表
姓 名
性别
民族
单 位
职 务
联系电话(座机及手机)
抵达航班(车次)及时间



































注:表格篇幅不够可自行增加行数。
附件3
12312中心工作人员情况统计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省(区、市)及地级市名称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学 历
联系方式
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
编制性质
(行政/事业/无编制)
















































注:表格篇幅不够可自行增加行数。
附件4: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百题问答
目 录
商务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篇
国内贸易篇
生猪屠宰
酒类流通
特许经营
零售商促销、零供交易
拍卖业管理
典当业管理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
报废汽车回收
二手车管理
原油市场管理
成品油市场管理
反垄断
家电下乡
家电以旧换新
对外贸易篇
对外贸易
技术进出口
反倾销
反补贴
外商投资篇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篇
对外劳务合作
对外承包工程
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服务用语篇
商务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篇
1. 商务行政执法是什么?
商务行政执法是指商务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行政相对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整改或停产停业,取消资质等处罚的行政行为。
2. 商务行政执法的意义是什么?
加强行政执法是商务主管部门转变职能,加强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内在要求,是维护市场秩序,实现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净化消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建设和谐商务,为民商务的重要内容。
3. 加强商务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教育引导为主,处罚与宣教相结合,坚持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逐步实现行业管理与行政执法相对分开;坚持权责统一,明确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坚持多方联动,综合治理,形成执法合力。
4. 推进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商秩发〔2008〕503号),推进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用3-5年时间,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商务行政执法体制;建成统一、规范、高效的执法队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通过强化商务行政执法,使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市场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5. 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等一系列文件都对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6.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展情况怎样?
2008年底,商务部下发《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商秩发〔2008〕503号),提出积极推进商务综合行政执法。2009年初,商务部下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选择部分城市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2009年5月,经筛选确定了第一批60家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启动了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2009年10月和2010年11月,分别确定了第二批和第三批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
7. 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意义是什么?
通过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深入探索商务行政执法工作规律,改革和创新商务行政执法体制,努力解决当前执法中存在的执法缺位、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效率低下、执法不规范等问题,不仅符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也是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商务行政执法的现实需要。
8.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坚持依法行政和权责统一原则;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勇于实践的原则;坚持统一指导与自主探索相结合的原则。
9.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整合执法资源,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整合、归并、充实现有力量,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代表商务主管部门统一行使生行政执法职能。
(二)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执法能力。充实熟悉法律、管理等方面专业人才,组织开展执法人员培训,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
(三)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文书格式,建立健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完善案件统计及数据报送制度,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健全举报投诉体系,完善社会参与渠道。设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开通12312举报投诉服务热线,形成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体系,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为执法提供支撑。
(五)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密切与公安、工商、质检、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关系,建立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执法环境。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商务法律法规,引导树立诚信守法经营理念,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10.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的依据是什么?
2009年9月,商务部印发了《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确定了46项考核指标,包括组织领导、队伍建设、场地装备、工作制度、宣传培训、信息报送、工作成效、监督检查、工作拓展等九个方面,为考核评估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11.目前,商务部主要负责执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多少件?
由商务部负责主管执行的法律共7件,行政法规30件。内贸领域法律和行政法规6件,外贸领域14件,外资领域15件,反垄断领域2件。其中涉及具体执行法律措施的有3件法律(内贸1件,外贸1件,外资1件),19件行政法规(内贸5件,外贸8件,外资5件,反垄断1件)。
12.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建设目标是什么?
在已有50个12312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延伸网络,扩展功能,推动地级以上城市设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支持有条件的县市设立举报投诉联系点,形成以省级、地级以上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为主体,以中央技术支撑系统为依托,覆盖全国的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体系,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重要支撑。
13. 省级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主要有哪些工作职责?
(一)做好举报、投诉和咨询服务指导处理工作。
(二)指导地级以上城市12312中心处理跨地区的举报投诉。
(三)统计、分析、上报全省(区)举报投诉信息和商务执法数据,并将有关企业的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到“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www.creditsys.gov.cn),向社会提供商务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四)维护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中国市场秩序网)地方子站运行。
(五)组织开展宣传培训。
(六)商务部门职责范围内适合12312中心承担的其他工作。
14.市级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有哪些工作职责?
(一)接收社会公众对商务领域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举报投诉。
(二)为社会公众和企业提供商务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审批和办事程序等方面的咨询、指导服务。
(三)采集、上报危害商务行政管理秩序的突发事件、国内外贸易中的异常情况以及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重要信息。
(四)统计、上报举报投诉信息和商务执法数据。
15.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接收哪些范围的举报投诉?
主要接收生猪屠宰、酒类流通、特许经营、零售商促销、零供交易、报废汽车回收、家电下乡、技术进出口、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等内外贸、外经领域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等行为)等方面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举报投诉,以及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接收的其他举报投诉。
16.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接收举报投诉的地域范围如何确定?
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接收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投诉,对于区域以外的举报投诉,可告知举报投诉人向当地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举报投诉。对于已接收的本区域外举报投诉,可以转交当地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对于被举报投诉的行为涉及多个区域的,可向省级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举报投诉。
17.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处理举报投诉件的程序有哪些?
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通过电话接收举报投诉后进行登记,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并对举报投诉进行筛选甄别,根据举报投诉的类型、性质和地点,转交相应的商务执法机构或移交其他地区的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并随举报投诉材料发出举报投诉送达/转交函。
对于不符合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接收条件和受理范围的举报投诉,及时反馈举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18.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与商务主管部门的关系?
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是商务主管部门与社会公众、企业交流沟通的桥梁,是商务主管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为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汇集信息,商务主管部门对12312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进行指导。
19.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系统有哪些功能?
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系统包括语音呼叫工作平台、业务处理系统、语音呼叫监管系统、文件传输系统四个子系统,是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的重要技术支撑。系统安装后,可以搭建文件的安全、快速传输渠道,实现举报投诉业务的网上流转,对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进行远程指导,形成上下一体、横向连接的信息化工作网络,提高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的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
20.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接收举报投诉的方式有哪些?
(一)电话方式,可以拨打相应地区的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热线。
(二)网络方式,可以登录中国市场秩序网(中国反商业欺诈网www.12312.gov.cn)主站选择相应的地方子站,以在线方式举报投诉。
(三)其他方式,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面访等方式举报投诉。
21.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应建立哪些机制?
(一)举报投诉信息分流机制。确保12312中心接收举报投诉、采集相关信息后,按管辖区域和职能分工及时转交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处(科)室或商务执法机构处理。
(二)协作办理机制。加强商务部门相关处(科)室、商务执法机构及12312中心间的协作配合,帮助12312中心解答有关咨询,及时办理举报投诉案件,反馈执法数据。
(三)区域间及相关部门间的执法协作机制。保障跨区域、跨部门举报投诉案件得到依法及时办理。
22.反映我国市场秩序有关信息的官方网站是什么?
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中国市场秩序网www.12312.gov.cn),于2009年2月9日改版升级后正式上线,是由商务部市场秩序司主办,全面反映我国市场秩序、信用体系建设和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状况的公共信息服务门户网站,是为企业和公众提供维权咨询服务的窗口,是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的重要载体。2009年8月,中国市场秩序网开通了省级和计划单列市37个地方子站。
23.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中国市场秩序网)有哪些功能?
主要功能包括:宣传党和政府规范市场秩序、推动信用建设和商务行政执法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时报道最新动态;发布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和市场检查信息,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预警服务;普及商务信用、防范欺诈和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知识,倡导法制精神和诚信理念,提高企业和消费者防范交易风险的能力;接转扰乱市场秩序的投诉举报,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有关信息进行统计分析,辅助政府决策。
国内贸易篇
生猪屠宰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何时颁布施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于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2.修订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架构是怎样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共5章36条。
5章分别为总则、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3.各部门在生猪行业管理职责上是如何分工的?
各部门在生猪行业管理上主要实行分段管理,养殖环节由农业部门负责管理,屠宰环节由商务部门负责管理,消费环节由工商、卫生等部门管理,此外还涉及质检等部门。
4.生猪屠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由哪个部门承担?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5.《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生猪定点屠宰进行了哪些完善?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四个方面对生猪定点屠宰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完善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制度。
(二)适当上收了审查确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权限
(三)增加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公布和备案制度。
(四)明确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退出机制。
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在加强监督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专门设立了“监督管理”一章,从三个方面补充、完善了加强监督管理的内容:
(一)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方面职责。
(二)明确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规范要求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作了规定。
(三)明确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7.现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作了哪些完善?
(一)增加规定了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
(二)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违法行为,除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处罚外,增加规定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罚款的处罚。
(三)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扩大了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处罚措施的适用范围。
(四)对依法追究有关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了明确的衔接性规定。
8.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应遵循哪些原则?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0.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生猪屠宰管理方面都有哪些职责?
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11.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管理上有哪些职责?
商务部统一规定证、章、标志牌的编码规则、格式和制作要求,建立全国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数据库。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管理工作,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编码规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进行统一编码;负责统一制作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使用;颁发本行政区域内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
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作、管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12.商务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监督管理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13.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遵循哪些规定?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14.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应如何处罚?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6.生猪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对生猪产品注水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屠宰注水生猪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19.销售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生猪产品,各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为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提供场所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酒类流通
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何时颁布和实施?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由商务部在2005年11月7日颁布,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由总则、备案登记、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构成。
目的是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主要建立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溯源制度。通过备案登记制度对酒类流通经营主体予以规范,通过酒类流通溯源制度对酒类商品从出厂到最终消费的全流通过程予以规范。
3.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酒类流通监督管理有哪些职责?
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4.《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所称的酒类是指什么?
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5.建立备案登记的主要意义是什么?
该制度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备案登记告知经营者,使其认识到所经营的酒类是特殊商品,并在备案登记时做出合法经营的承诺,同时使商务主管部门及公众明确酒类流通经营的主体并予以监督和规范。
6.酒类经营者应如何办理备案登记?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7.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有哪些程序?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登记材料。
8.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包括哪些?
(一)按《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9.酒类经营者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登记事项变更的期限?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10.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登记事项变更的时限?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11.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或者变更手续,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12.酒类流通溯源制度有什么意义?
这一制度的关键在于记录信息的真实及信息间的衔接,酒类经营者有义务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并保证其经手的流通信息的衔接有效合理。通过检查各项所记录信息及其衔接是否真实、有效、合理,可以帮助主管部门识别信息的真伪,明确责任主体,追溯至问题的所在,增加抓获售假、制假者的机会。
13.酒类流通溯源制度有哪些具体规定?
《办法》第14条设定了酒类流通溯源制度,要求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随附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14.未按照规定建立溯源制度,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15.对销售散装酒的具体规定?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16.流动销售或储运不符合相关要求,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18.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或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19.违反批发、零售和储运商品有关规定的,各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如果酒类经营者不配合监督检查,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如违反,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1.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应受到哪些处罚?
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经营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4月6日商务部第六次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2.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3.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是哪个部门?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4.商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哪些职责?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5.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一) 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二)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三)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6.特许人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期限?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日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7.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哪些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8.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商业特许经营投诉的范围包括哪些?
(一)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特许经营活动的;
(二)应该备案而没有备案的特许人;
(三)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特许人已经被公告备案;
(四)应该在备案时披露的信息没有披露或提供虚假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的;
(五)实际履行的合同文本与备案登记的文本不一致;
(六)备案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以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变更登记备案;
(七)商务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
(八)其他违反《条例》应由商务主管部门投诉受理的情形。
9.除了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受理的投诉,在实践中还有那些常见的商业特许经营投诉?
(一)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
(二)以特许经营的名义从事传销活动的;
(三)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不合格;
(四)利用特许经营合同骗取他人钱财等涉嫌欺诈的;
(五)其他特许经营违法涉及犯罪行为的。
10.上述非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由哪些职能部门受理?
(一)、(二)项属于工商部门受理;(三)项属于质检部门受理;(四)、(五)项属于公安部门受理。
11.备案制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有何意义?
(一)便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
(二)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做出恰当的投资决策,防止欺诈和不实宣传;
(三)有利于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
12.商业特许备案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备案机关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备案机关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
13.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是多长时间?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使用此规定。
14.特许人未按规定备案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特许人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进行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其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15.特许人未按规定报告年度特许经营合同情况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16.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欺骗或误导,应如何处理?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7.特许人未按要求提供信息或合同文本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零售商促销、零供交易
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何时颁布实施?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12日公布,自10月15日起施行。
2.《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是通过哪些规定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一是提出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二是加强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三是规范促销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四是规范促销商品的价格行为,防止价格欺诈;五是明确促销商品的质量保证责任,确保消费者选购安全商品;六是针对一些特殊促销形式作出具体规定;七是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3.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法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对零售商促销活动在安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5.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监督管理,由哪些部门来承担?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公安、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6.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备案,应报请哪个部门?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7.促销商品是否应当纳税?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应当依法纳税。
8.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应受到什么处罚?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9.《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何时颁布实施?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七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同意,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
10.《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中零售商和供应商是指哪些企业?
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年销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供应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
11.零售商的哪些行为属于不公平交易行为?
(一)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但具有可归责于供应商的事由,或经供应商同意、零售商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除外;
(二)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
(三)事先未约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约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条件,零售商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的;但是零售商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撤柜的除外;
(四)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
(五)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
12.零售商的哪些行为属于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
(二)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
13.《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涉及哪些监管部门?
商务、价格、公安、税务、工商五个部门。
14.《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对零售商拖欠货款有哪些规定?
(一)限定零售商与供应商约定的支付货款的最长期限。《办法》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
(二)制止零售商拖延支付货款的相关行为。零售商不得以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供应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的数额、供应尚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以及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事由拖延执法货款。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或供应商没有提供必要单据外,零售商应当及时与供应商对帐。
15.如果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有关规定,如何处罚?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16.如果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应如何处理?
县级以上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应当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17.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动态监测,是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拍卖业管理
1.拍卖业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7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2004年8月28日修正。
(二)《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拍卖活动应遵守的原则?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3.哪个部门是拍卖行业的主管部门?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4.商务部对拍卖业有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商务部组织制定有关拍卖行业规章、政策,指导各地制定拍卖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建立拍卖业监督核查、行业统计和信用管理制度;负责拍卖行业利用外资的促进与管理;对拍卖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拍卖业管理有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报商务部备案。
(二)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负责设立拍卖企业和分公司的审核许可;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
(三)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
6.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履行哪些程序?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7.拍卖企业注册登记项目变更,应向哪个部门申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8.设立拍卖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9.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10.拍卖师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四)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11.拍卖师资格由哪个单位进行考核?
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12.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应由哪个部门处理?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3.什么是拍卖委托人?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14.什么是拍卖竞买人?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15.什么是拍卖买受人?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16.如果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应收取多少佣金?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17.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如何处罚?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8.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如何处罚?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19.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如何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20.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如何处罚?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典当业管理
1.典当业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典当业的监督管理由哪个部门来负责?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3.典当业的治安管理由哪个部门来负责?
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4.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5.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多少?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6.设立典当行或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有哪些程序?
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7.设立典当行或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8.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是否可以开始典当经营活动?不可以。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9.商务部对典当业有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有关规章、政策;
(二)负责典当行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
(三)负责典当行日常业务监管;
(四)对典当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10.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管理,有哪些行政处罚权?
(一)对典当行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或者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的,以及违反有关资产比例管理规定的,省级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典当行预扣当金利息,或者超过标准收取有关费用的,省级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典当行预扣当金利息,或者超过标准收取有关费用的,省级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典当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税收与监管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管理,有哪些行政处罚权?
(一)对典当行开展禁止经营业务,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机构派驻业务员从事典当业务的,市级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典当行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市级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典当行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市级商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典当行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应如何处罚?
典当行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
1.《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何时颁布和实施?
2007年1月19日,商务部公布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2.《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范的对象什么?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范的是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状况。“市场”是食品进入流通领域最重要的行业载体,因此《办法》规范的直接对象是“市场”。
3. 《办法》中规定,市场应建立哪几项管理制度?
(一)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
(三)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
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
4.《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由哪个部门负责实施?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5.市场违反《办法》规定,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市场违反《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报废汽车回收
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何时颁布实施?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在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上通过,现予公布,6月16日公布施行
2.《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报废汽车和拼装汽车分别是什么?
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3.报废汽车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哪些部门来承担?具体分工是怎样的?
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4.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5.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应向哪个部门申请?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6.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申请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7.报废汽车回收行业许可证应向哪个部门申领?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8.报废汽车回收业务应向哪个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9.报废汽车回收业务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商务部备案,并由国家商务部予以公布。
10.《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有怎样的规定?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11.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有哪些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12.公安机关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有哪些职责?
公安机关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1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有哪些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14.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相关部门应如何处理?
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15.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相关部门应如何处理?
应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16.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相关部门应如何处理?
应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7.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的,相关部门应如何处理?
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8.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相关部门应如何处理?
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19.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应作何处罚?
应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手车管理
1.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8月29日颁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2.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由哪些部门来负责?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3.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4.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5.外商投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应履行哪些程序?
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办法》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6.关于二手车备案,有什么具体规定?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原油市场管理
1.原油市场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原油经营企业的管理有哪些职责?
商务部负责起草原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审批企业原油销售及仓储经营资格,并依法对全国原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原油销售经营企业、仓储经营企业的设立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原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3.原油经营资格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部门?
申请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许可。
4.原油经营资格的审批时限为多长?
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5.原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需办理哪些程序?
原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交回原油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原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原油经营企业歇业结束后,可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盖章的《原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取原油经营批准证书。
6.注销原油经营资格需办理哪些程序?
原油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原油经营资格注销申请,交回原油经营批准证书。
7.注销原油经营资格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办理原油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商务部审核同意后,在《原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原油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商务部应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8.撤销原油经营资格有哪些程序?
对违反《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的原油经营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查证属实后,报请商务部主管司局核查,经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后,由商务部依法撤销其原油经营资格,注销《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商务部应将已撤销的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企业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9.原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原油销售、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0.原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审批时限为多长?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原油销售、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及全部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原油销售或仓储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变更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11.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须办理哪些程序?
原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应按原油经营资格申请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原油经营资格。
12.原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原油经营企业遗失经营批准证书,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3.原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的审批时限为多长?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商务部,商务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为企业补办新的原油销售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14.原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由哪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原油市场管理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原油销售、仓储经营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将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在年度检查结束后将年度检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商务部。
15.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原油经营业务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外商投资设立原油经营企业、已设立企业增加原油经营范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原油经营企业的,申请人应向省级外资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省级外资主管部门应征求省级原油市场主管部门的意见(外资与原油市场主管部门合并办公的省市,应当将审核意见会签原油市场主管处室)。
16.外商投资企业原油经营业务申请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省级外资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征求意见及材料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17.在哪里可以查询原油经营企业有关信息?
可以在商务部全国石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上查询(网址:http://oilsyggs.mofcom.gov.cn)。
成品油市场管理
1.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成品油的审批或管理如何分工?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审批企业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和仓储经营资格,并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站、农村加油点、水上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审批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对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仓储经营企业的设立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3.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部门?
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许可。
4.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5.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许可部门?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地市级(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许可。
6.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7.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外商投资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申请人应向省级外资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省级外资主管部门应征求省级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的意见(外资与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合并办公的省市,应当将审核意见会签成品油市场主管处室)。
8.外商投资企业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审批时限为多长?
省级外资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征求意见及材料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的,由商务部核准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9.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商务部审核。
10.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及全部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1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1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13.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成品油经营企业遗失经营批准证书,批发和仓储企业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4.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时间?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15.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商务部,商务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为企业补办新的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零售企业应向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16.成品油年检由哪级商务主管部门具体执行?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17.成品油经营企业应严令禁止哪些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18.成品油经营企业如有违反《办法》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19.什么情况下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企业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反垄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何时颁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2.《反垄断法》制订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适用《反垄断法》。
4.《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哪些?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5.国务院设立的反垄断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6.什么是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7.哪些垄断协议是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8.哪些垄断协议是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9.哪些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0.什么是经营者集中?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11.经营者集中是否需要申报?
需要。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12.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应如何处罚?
经营者违反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13.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应如何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14.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应如何处罚?
经营者违反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5.经营者实施集中的,应如何处罚?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6.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不予配合的,应如何处罚?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家电下乡
1.家电下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以直补方式对农民购买试点产品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以激活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
2.实施家电下乡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实施家电下乡,是统筹国内外两个市场的积极探索,是一项重大的支农惠农政策,是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由投资、出口扩展到消费领域的一项重大创新,是财政政策和贸易政策的新突破。有利于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扩大农村消费,建立起面向农村市场的工业生产和流通体系,缓解顺差过快增长,减少贸易摩擦,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
3.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企业,如何确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推荐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企业,并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
4.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销售企业所属销售网点,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家电下乡产品。
5.各级商务部门在家电下乡实施中有哪些主要职责?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协调中标生产企业的产品供应及中标销售企业的网点建设,维护家电市场流通秩序。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均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农民及企业的举报和投诉,接到对销售网点的举报投诉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并予以处理。
(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公示公告制度,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销售网点违规信息以及举报投诉处理等情况,应当通过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6.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是多少?由谁承担?
农民以及国有农、林场职工在户口所在省(区、市)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财政补贴,每类补贴品种设定最高补贴限额。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及“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7.实施家电下乡补贴的品种?
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9类,摩托车已经纳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
国务院2010年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允许各省(区、市)在现有9类补贴品种之外自主选择一个新增品种纳入家电下乡政策补贴范围。
8.家电下乡产品的最高限价是如何规定的?
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如下: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
9.家电下乡实施期限是多长?
家电下乡在各地区实施的时间统一暂定为4年。山东、青岛、河南、四川等4个省(计划单列市)执行到2011年11月底。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到2012年11月底。其余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从2009年2月1日开始,执行到2013年1月底。
10.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到悬挂有“家电下乡指定店”标牌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
(二)每个家电下乡产品都附有与产品唯一对应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粘贴在产品说明书封面的指定位置;
(三)每个家电下乡产品都粘贴有专门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
(四)应当索要正规发票;
(五)查看要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是否超过该产品的中标最高限价。
11.农民申领家电下乡补贴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申领家电下乡补贴应当备齐以下材料:
(一)购买产品的发票;
(二)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
(四)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可用其它储蓄存折。
12.哪些行为应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立即责令限期改正?
(一)店内没有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给购买农民开具发票,未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造成农民申领补贴延迟或无法申领补贴。
(三)对农民的服务要求不能及时响应,以各种理由拖延,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
如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13.哪些行为应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立即取消销售资格?
(一)抽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二)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型号,或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
(三)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农民。
(四)未遵守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终端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格。
(五)私自留用标识卡,留取或复印农民户口簿、身份证等领取补贴的有关资料,录入虚假购买信息等,骗取补贴。
14.销售网点由于不良行为造成购买农民的损失,由谁承担?
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销售网点由于不良行为造成购买农民的损失,由相关中标销售企业全部承担。
15.12312受理家电下乡投诉咨询的范围包括哪些?
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重点接收对家电下乡过程中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虚假宣传、假借家电下乡名义坑农害农等行为,以及不履行中标承诺、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投诉,向社会公众提供家电下乡方面的咨询服务。
家电以旧换新
1.实施家电以旧换新的目的和意义?
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是当前形势下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举措。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家电产业发展、增加社会就业、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期限是多长?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
3.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4.家电以旧换新补贴的对象?
(一)凡在实施家电以旧换新省份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具有本省户口的个人(简称购买人)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以享受家电补贴。交售人与购买人必须一致。
(二)在政策实施期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简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三)在政策实施期内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5. 家电以旧换新购买限量?
政策实施期间,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
6.购买新家电受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的对应限制?
不受。
7.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标准?
(一)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台,洗衣机250/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二)运费补贴。根据回收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有规定。
(三)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 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8.交售旧家电的方式?
(一)购买人选择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
(二)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同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9.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谁承担?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对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青海玉树地震重灾区,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10.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一)以旧换新凭证;(二)购买新家电的发票;(三)《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四)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11.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程序?
(一)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销售企业予以审核。对于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二)家电销售企业根据以旧换新销售情况定期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商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
(三)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几种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对外贸易篇
对外贸易
1.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2.货物、技术的出口或者进口,必须经过哪个部门许可?
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3.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应向哪个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4.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
(三)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需的进出口货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货物、技术进出口备案登记办法由哪个部门制定?
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6.国家禁止那些货物和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为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破坏生态环境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7.进出口货物配额是如何分配的?
进出口货物配额,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申请者的进出口实绩、能力等条件,按照效益、公正、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分配。配额的分配方式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8.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或技术,国家实行哪种管理?
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9.走私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走私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10.如何确定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11.未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商务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从事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业务的申请,或者撤销已给予其从事其他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的授权。
12.违规进出口有关技术的,商务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商务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
(二)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三)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四)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技术进出口
1.技术进出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技术进出口管理有哪些职责?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3.技术进口应向哪个部门申请?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4.技术进口申请的批准时限为多长?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技术进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5.技术进口许可证申请的许可时限为多长?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规定的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6.技术进口合同何时生效?
技术进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技术进口许可证。技术进口合同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7.自由进口技术登记,需提交哪些文件?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需提交:
(一)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8.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9.技术出口申请的审批时限为多长?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应当向商务部提交哪些文件?
(一)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三)技术资料出口清单;
(四)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11.技术出口许可审查时限为多长?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12.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商务部提交哪些文件?
(一)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13.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的办理需多长时间?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14.违规进出口技术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15.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16.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17.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进出口许可或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反倾销
1.反倾销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2004年3月31日修订。
2.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
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3.什么是倾销?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4.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哪个部门负责?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5.什么是损害?
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6.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哪些部门负责?
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7.哪些人可以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8.反倾销调查申请的审查时限为多长?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9.商务部反倾销调查有哪些程序?
(一)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二)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三)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终裁决定,予以公告。
在作出终裁决定前,应当由商务部将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通知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
10.反倾销调查的时限为多长?
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11.什么情形下,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三)倾销幅度低于2%的;
(四)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五)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来自一个或者部分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针对所涉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
12.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经过哪些程序?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13.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为多长时间?
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14.什么情况下,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15.征收反倾销税,要经过哪些基本程序?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16.倾销进口产品的退税申请要经过哪些程序?
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超过倾销幅度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退税申请;商务部经审查、核实并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可以作出退税决定,由海关执行。
17.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为多长?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18.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生效后,是否还要进行复审?
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或履行价格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或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根据复审结果,由商务部依照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19.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的复审期限为多长?
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与反倾销有关的事宜,由哪个部门负责?
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由商务部负责。
反补贴
1.反补贴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颁布,2004年3月31日修改,自2004年6月1日施行。
2.哪些情形下需要采取反补贴措施?
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
3.对补贴的调查和确定,由哪个部门负责?
对补贴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4.什么是损害?
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5.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哪个部门负责?
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补贴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6.哪些人可以向商务部提出反补贴调查的书面申请?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补贴调查的书面申请。
7.反补贴调查的审查期限为多长?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8.什么情况下,可以在没收到书面申请时进行立案调查?
在特殊情形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补贴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补贴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9.商务部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反补贴调查?
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
10.反补贴调查的时限为多长?
反补贴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11.哪些情形下,可以终止反补贴调查?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补贴、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三)补贴金额为微量补贴的;
(四)补贴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五)通过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磋商达成协议,不需要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的;
(六)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的。
来自一个或者部分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针对所涉产品的反补贴调查应当终止。
12.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13.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为多长?
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自反补贴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14.对违反承诺的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地区),商务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商务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补贴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但违反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15.什么情况下,可以征收反补贴税?
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16.征收反补贴税分别由哪个部门提出建议、公告和执行?
征收反补贴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17.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为多长?
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18.什么时候需对继续进行复审?
反补贴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承诺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履行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履行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19.对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的复审期限为多长?
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与反补贴有关的事宜由哪个部门负责?
与反补贴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由商务部负责。
外商投资篇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哪些审批程序?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有基本建设内容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需要进行项目建议书审批外,其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三阶段审批可合并为一次审批。
2.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程序有哪些?
(一)中方投资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由中方投资者报外资审批机构审批;
(三)获得批准后到市代码办办理企业代码;
(四)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申领营业执照。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何不同?
合资企业: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担风险及分享利润(亏损);
合作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最低出资额,国家有专项规定的执行专项规定,无专项规定的按《公司法》执行,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注册资本最低出资额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
5.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有何规定?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缴付全部出资的,从其规定。
6.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能否转为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转为外商独资企业,在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前提下,经企业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作出决议后,按有关规定报原外资审批机关批准。
7.外商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何规定和要求?
以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10万元人民币;外国自然人股东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数量不受限制,但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8.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的政府部门主要有哪些?
(一)审批机关: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外汇管理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四)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六)税务登记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及地方各级税务机关;
9.投资性公司有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投资性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最低注册资本为3000万美元。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篇
对外劳务合作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2004年1月12日经商务部第1次部务会议和2004年7月15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7月26日公布,自公布后30日起施行。
2.《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制订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制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对外劳务合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含研修生)合作的经营资格管理。
3.什么是对外劳务合作?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4.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商务部许可,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5.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6.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审批时限为多长?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商务部。
商务部在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抄送相关部门。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7.对不符合经营资格的企业,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要求其在一个月内达到相应的条件,不能达到的,可报请商务部撤销其经营资格。
8.经营活动中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的,应如何处罚?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的,由商务部给予警告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擅自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如何处理?
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外承包工程
1.对外承包工程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于2008年5月7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2.什么是对外承包工程?
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的活动。
3.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有哪些职责?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4.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
(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
(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5.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6.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申请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7.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擅自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未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未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况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服务用语篇
1.您好!这里是××××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我是××××号工作人员,请问,您有什么需要帮助?
2.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今后与您联系。
3.请问,我们可以用现在这个电话号码与您联系吗?
4.请告知您要举报(投诉)对象的姓名、地址等基本情况。
5.您反映的情况比较复杂,请以书面的形式向我们举报(投诉)。
6.请讲一下您要举报(投诉)的主要内容。
7.很抱歉,刚才因为电话语音系统的原因没听清楚,请您再重复一遍。
8.请您提出举报(投诉)的具体要求或者是请求事项。
9.不要着急,请您慢慢讲。
10.很抱歉!您所反映的情况不属于本中心受理的业务范围,您可以向××××进行举报投诉,地址是:××××,电话号码是:××××。
11.您刚才的举报(投诉),是否尝试过其他的解决途径?
12.您所反映的情况,此前我们也接到过类似的举报(投诉),现正在处理中。谢谢您对“12312”工作的支持。
13.请问,您对这个举报(投诉)还有什么需要补充吗?
14.对不起!刚才您举报(投诉)的事项不齐全,我们暂时无法接收。请您将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后,再向我们举报(投诉)。
15.您能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到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来一趟吗?或者邮寄、传真相关资料也可以,我们需要核实情况,以便处理。我们中心的地址是:××××,传真号码是:××××,邮编是:××××。
16.您的举报(投诉)我们已经转交××××部门处理,一有结果我们会及时向您反馈。
17.请记录,××××部门的联系电话是:××××,办公地址是:××××号。
18.您的举报(投诉)已被××××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接收,我们会转交××××部门尽快办理,并及时向您反馈处理情况。
19.您的这个举报(投诉)很及时,我们将尽快转交××××部门进行处理。
20.请您保存好有关证据材料,等候执法人员与您联系。
21.您好!我是××××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号工作人员,现向您反馈您于××月××日举报(投诉)情况的处理结果。
22.以上是我们向您反馈的举报(投诉)处理意见。今后如果您再遇到商务领域的问题,欢迎拨打“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热线。。
23.我们中心的联系地址是:××××号,邮编是×××,网址是××××。
24.不用谢,这是我们的职责。
25.非常感谢您的建议和意见。请继续对我们中心予以关注。
26.谢谢您的来电,欢迎再次拨打“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热线。
附件5:
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系统
用户手册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2012年7月
目 录
系统简介
语音呼叫工作平台
1. 软电话功能
1.1. 拨号
1.2. 应答
1.3. 挂机
1.4. 保持
1.5. 询问转接
1.6. 召集会议
2. 查询电话记录
3. 短信
3.1. 发短信
3.2. 查看及回复短信
4. 日程管理
5. 查看公告
6. 查看留言、留电
7. 黑名单管理
业务处理系统
1. 举报投诉
1.1. 待受理业务
1.1.1. 信息录入
1.1.2. 查看和审核
1.1.3. 受理
1.1.4. 移交
1.1.5. 退回
1.2. 已受理业务
1.2.1. 跟踪
1.2.2. 办结
1.3. 已退回业务
1.4. 已移交业务
1.5. 综合查询
1.6. 咨询业务
1.7. 监管业务
1.7.1. 查看办事过程
1.7.2. 查看原始数据
1.7.3. 督办
2. 知识库查询
3. 统计分析
监管系统
1. 坐席监管
1.1. 监听
1.2. 强插
1.3. 拦截
1.4. 指导
2. 公告管理
2.1. 添加公告
2.2. 发布公告
2.3. 撤销发布
文件传输系统
1. 提示信息
2. 文件传输
2.1. 起草文件
2.1.1. 上传文件
2.1.2. 正式发文
2.1.3. 正式报文
2.2. 已报文管理
2.3. 已发文管理
2.4. 已收文管理
2.5. 文件模版管理
3. 举报投诉统计月报
3.1. 统计表报送管理
3.2. 已报统计表管理
4. 统计表汇总
4.1. 各地区统计表查看
4.2. 统计表数据汇总
4.2.1. 对时间段选择的说明
4.2.2. 打印
5. 通讯录
5.1. 通讯录查询
5.2. 维护本机构通讯录
6. 文件传输系统(客户端)
系统改版后页面简介
1. 登陆页面
2. 语音呼叫工作平台
3. 业务处理系统
4. 文件传输系统
附 录
12312系统相关事项联系方式
12312电话接听流程
12312举报投诉流程
12312系统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系统简介
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系统共包含语音呼叫工作平台、业务处理系统、语音呼叫监管系统、文件传输系统四个子系统,分别实现实时接听12312热线电话、办理商务领域举报投诉案件、监管辖区范围内12312热线动态、网上发文/报文等功能。
各地用户使用统一的登录界面,如下图:(图略)
在登录界面中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即可登录系统。
不同的用户登录系统后的权限不同。比如省级12312中心的用户登录系统后可以进行监管操作,而地级市、县级12312中心则无此权限。以下对各个系统分别加以详细说明。
语音呼叫工作平台
语音呼叫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工作平台)是工作人员接打12312热线、收发举报投诉短信的平台,具体功能包括:接听/拨打举报投诉电话、接收/发送举报投诉短信、管理工作日程、管理电话/短信数据、发布/查看系统公告等。
进入工作平台后,系统界面如下:(图略)
1.软电话功能
所谓“软电话”就是--用户只需要用耳机、麦克与工作电脑相连,即可在系统中实现接听、拨打电话等功能。
1.1. 拨号
在“拨号”按钮上方的空白里填写电话号码,点击“拨号”按钮,即可呼叫该号码。
1.2. 应答
当有电话打入时,“应答”按钮会变亮,同时上方的空白里显示来电号码。点击“应答”按钮,即可接通电话。
1.3. 挂机
通话过程中,点击“挂机”按钮可结束通话。
1.4. 保持
通话过程中,点击“保持”按钮,则举报投诉方暂时听不到工作人员的声音,点击“恢复”按钮恢复正常通话。
1.5. 询问转接
通话过程中,遇到超出当前工作人员业务范围或业务能力的举报投诉时,该工作人员可以将电话转给其他工作人员。具体操作为:工作人员甲在通话过程中需要转接给工作人员乙时,选择乙的分机号码或者直接输入号码,点击“询问转接”按钮,则呼叫乙。乙应答后,双方交流信息(此时举报投诉人听不到),如果确定要将电话转接给乙,则点击“确认转接”按钮,变成举报投诉人与乙的通话,甲退出通话。如果决定不转接给乙,则乙挂机后,甲点击“取消转接”按钮,继续与举报投诉人通话。
说明:咨询转接功能仅限于同一省辖区内的各12312中心,比如安徽省内各地级市之间。
1.6. 召集会议
同一省辖区内的各12312中心可以召开电话会议。比如安徽省六安市、芜湖市、合肥市三方召开电话会议,由合肥市召集。操作如下:
合肥市用户先拨通六安的电话号码,通话后,点击“召集会议”按钮,选择芜湖的电话号码,点击“拨号”,当芜湖接通电话后,即形成一个三方通话会议;若芜湖没有接听电话,则合肥可以点击“挂机”停止呼叫芜湖,并点击“返回会议”按钮继续与六安通话。
会议通话过程中,如果一方挂断电话,另两方仍可继续通话。
2. 查询电话记录
在工作平台页面中,可以查询电话记录。
点击“呼入电话总数”,可查看截至目前系统中所有的呼入电话记录。
点击“呼出电话总数”,可查看截至目前系统中所有的呼出电话记录。
以呼入电话查询为例,点击“呼入电话总数”,显示下图:(图略)
通过列表,可以查明来电号码、来电时间,并调听来电内容。点击“加入黑名单”按钮,则该号码被列入本系统黑名单,未经解除,不能再打入本系统。
3. 短信
系统设置了短信平台(该平台需要各12312中心另行开通),每个12312中心可以申请一个短信平台号码,可以接收公众发来的举报投诉短信,也可以向公众反馈短信。
3.1. 发短信
点击工作平台主页中的“发短信”按钮,显示下图:(图略)
输入手机号码和短信内容,点击“发送”,可将短信发送至相应的手机号码。
3.2. 查看及回复短信
在工作平台页面中,可以查询系统接收的短信和发出的短信记录。以查询接收短信记录为例,点击“接收短信总数”,显示下图:(图略)
用户可以浏览短信内容,并可以回复该条短信。“回复”操作同“3.1发短信”操作。
4. 日程管理
为了方便工作和学习,系统设置了日程管理。用户可以通过制定日程的方式,合理安排日常工作和业务学习。
点击工作平台页面中的“日程管理”按钮,显示下图:(图略)
选择相应的时间,进入下一页,如下图: (图略)
选择起始、结束时间,填写日程的主题和内容,保存后即新建了一项日程。“是否提前提醒”项,如果选择“是”,则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系统在日程开始前几分钟或者几小时发出提醒;如果不选,则系统不做提醒。
5. 查看公告
为了加强工作交流,促进信息互通。工作平台页面的公告栏中,显示省级12312中心发布的各项公告,点击公告列表,可以查看公告的详细内容。
6. 查看留言、留电
12312语音呼叫工作平台为公众提供了24小时举报投诉服务。非工作时间里,公众可以通过留言、留电的方式提交举报投诉。工作人员可以在工作时间查看、处理留言、留电。
点击“语音留言查询”可以查看并调听公众提交的举报投诉内容;
点击“语音留电查询”可以查看并听取公众提交的联系方式(主要是电话号码)。
7. 黑名单管理
为了避免系统中接到骚扰电话,为工作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电话环境,系统设置了黑名单功能,可以将骚扰电话设为黑名单,阻断该号码打进12312。
点击工作平台主页面左侧的“黑名单管理”按钮,显示下图:(图略)
用户可以查看当前被列入黑名单的电话号码,也可以添加新的黑名单号码或者将当前号码从黑名单中解除。
说明:黑名单仅对当地系统有效,不能阻止该号码拨打其他地区的12312。比如:合肥市12312中心将某号码设为黑名单,则该黑名单不能再打进合肥12312中心,但是该号码仍可拨打其他地区(比如六安市)的12312热线。
业务处理系统
业务处理系统是商务综合执法的工作平台,执法部门在该系统中完成对案件的审查、受理、退回、移交等操作,并可以对系统中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系统中设置了知识库,供工作人员学习业务知识,了解商务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等。
业务处理系统共包含举报投诉、知识库查询、统计分析三个功能模块,用户可以通过系统中设置的帮助手册了解如何进行操作。
1. 举报投诉
举报投诉模块中设了待受理业务、已受理业务、已退回业务、已移交业务、综合查询和咨询业务六个板块。市场秩序司用户和省级12312中心用户还有监管业务板块。以下分别予以说明。
1.1. 待受理业务
进入业务处理系统后,点击举报投诉模块下的“待受理业务”,系统显示如下页面:(图略)
页面中显示当前系统中未经处理的案件列表,用户可以进行录入、查看、审核、受理、移交、退回等操作。并且可以利用页面中的查询栏进行分类检索。
点击对应的内容名称,比如“投诉日期”、“当前状态”等,可以进行排序。
1.1.1. 信息录入
业务处理系统中的举报投诉信息来源有两种,一种是公众在线提交的举报投诉(如何举报投诉见市场秩序网各地方子站),另一种是工作人员自行录入的信息,包括整理电话、录音、信件等的信息。点击待受理业务页面中的“信息录入”按钮,弹出以下页面:(图略)
页面中分为举报投诉和咨询两部分信息栏,应根据公众提交的内容如实填写。填写举报投诉栏的,则填写完后的信息作为一条举报或者投诉显示在“待受理业务”页面,填写咨询栏的,则填写完后的信息作为一条咨询显示在“咨询业务”页面。
1.1.2. 查看和审核
在待受理业务页面,点击每条举报投诉信息对应的“查看”按钮或者投诉主题,可以查看该信息;
点击对应的“审核”按钮,可以对信息进行修改。
1.1.3. 受理
对于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在审核后,可以进行“受理”操作。
在待受理业务页面,点击每条举报投诉信息对应的“受理”按钮,弹出受理单,如下图:(图略)
填写页面中的信息,其中受理意见和反馈投诉人意见为必填。受理意见为经办人受理该案件的意见或对案件受理的说明等,反馈投诉人意见是在受理案件的同时,向投诉人反馈的信息,投诉人可以通过网络或者电话等方式查知。
受理操作完成以后,被受理的案件转入已受理业务页面,不再在待受理业务页面显示。
1.1.4. 移交
对属于其他省市区管辖的案件,可以进行“移交”操作。对于省内的案件,各地级市之间可以相互移交;对跨省的案件,各地级市必须将案件先移交给本省12312中心,由本省中心移交给其他省中心,再有其他省中心移交给相应的地级市。比如安徽省六安市12312中心系统中接收了一件发生在河北省邯郸市的案件,则六安市中心应将案件移交给安徽中心,安徽中心再移交给河北中心,再由河北中心移交给邯郸市中心。流程图如下:(图略)
在待受理业务页面,点击每条举报投诉信息对应的“移交”按钮,弹出移交单,如下图:(图略)
如果当前用户是地级市,如果要移交的案件是本省其他地级市管辖的案件,则直接选择相应地区,如果是外省市管辖的案件,地级市用户移交给本省中心,省级中心用户则直接移交给其他省级用户中心。
计划单列市视同省级中心。
执行移交操作后的案件,直接转入相应地区的系统中,同时在原用户系统中的已移交业务页面中保留备份,不再在待受理业务页面显示。
1.1.5. 退回
在待受理业务页面,点击每条信息对应的“退回”按钮,可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进行退回操作。点击“退回”,显示下图:(图略)
填写页面中的信息,退回意见为必填项。公众可以通过网络,凭借投诉单编号、密码查看退回意见。
被退回的案件转至已退回业务页面,不再在待受理业务页面显示。
1.2. 已受理业务
点击举报投诉模块下的“已受理业务”,系统显示如下页面:(图略)
页面中显示当前已经受理的案件列表,用户可以对页面中的案件信息进行查询、跟踪、办结等操作。
1.2.1. 跟踪
在已受理业务页面,点击每条信息对应的“跟踪”按钮,弹出下图:(图略)
页面中显示与该条信息相对应的受理意见、办理意见。受理意见是正式受理此案时填写的意见,办理意见时受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进展填写的意见。用户可以查看已有意见,并且可以根据需要,填写新的办理意见。
1.2.2. 办结
在已受理业务页面,点击每条信息对应的“办结”按钮,弹出下图:(图略)
填写经办人、处室、办结意见和反馈投诉人意见。其中反馈投诉人意见提交后,公众可以通过网络,凭举报投诉单编号和密码查看。
1.3. 已退回业务
点击举报投诉模块下的“已退回业务”,系统显示如下页面:(图略)
页面中显示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退回的案件信息列表。用户可以查看案件信息以其退回原因。
1.4. 已移交业务
点击举报投诉模块下的“已移交业务”,系统显示如下页面:(图略)
页面中显示被移交给其他省市12312的案件信息列表。用户可以查看案件详情以及接收案件的地区。
1.5. 综合查询
点击举报投诉模块下的“综合查询”,系统显示如下页面:(图略)
页面中显示当前该用户系统中的所有举报投诉信息列表。用户可以对信息进行分类查询、查看相关表单等操作。
1.6. 咨询业务
为了便于系统内部信息管理,设置了咨询业务,凡不属于举报投诉的咨询或者建议,统一归入咨询业务页面。点击举报投诉模块下的“咨询业务”,系统显示如下页面:(图略)
页面中显示当前系统中录入的咨询信息列表。点击对应的按钮,可以查看咨询的内容以及答复情况。
1.7. 监管业务
省级12312中心以及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用户登录系统后,举报投诉模块中设置了监管业务功能,可以查看并监管所辖区域内所有地级市12312中心用户系统中的信息。
点击举报投诉模块下的“监管业务”按钮,显示下图:(图略)
页面中显示所辖区域内所有12312中心系统中的数据。用户可以通过地区、投诉人类型、处理状态等进行查询。
1.7.1. 查看办事过程
点击每条信息对应的“查看办事过程”,可以查看与此信息相关的各表单,包括受理意见、办理意见、办结意见等。
1.7.2. 查看原始数据
对进行了“审核”操作,修改过表单的信息,其后会显示“原始数据”按钮,点击可查看初始表单信息;
1.7.3. 督办
对于各地区已经受理但还没有办结的案件,其后显示“督办”按钮。用户点击该按钮,可以执行督办操作,即:要求当地执法部门尽快处理案件或者对案件给予应有的重视等。
2. 知识库查询
为了方便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的业务学习,系统设置了知识库查询模块。点击“知识库查询”按钮,显示如下图:(图略)
系统中设置了生猪屠宰、酒类流通、特许经营、零售商促销、零供交易、报废汽车回收、家电下乡、技术进出口、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其他共14类知识,每一类下,又分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办事流程、救济途径、相关执法部门查询。工作人员可以按照类别查询相关知识,也可以采用关键字搜素的方式查询。
3. 统计分析
为了便于统计系统中的数据,并对现有数据进行分析、上报等,系统设置了统计分析功能模块。点击“案件情况统计”按钮,显示如下图:(图略)
系统默认的统计数值为:当前系统中所有的举报投诉案件。用户可以选择相应的月份查询某个月或某段时间的统计结果,并可以将统计结果打印出来。起始年月和结束年月都包含在统计结果中,如果要统计某个月的数据,则起始年月选择相同。比如要统计2011年6月份的数据,则开始年月和结束年月都选择2011年6月;如果要统计2011年3月(含)到2011年5月(含)的数据,则起始年月选择2011年3月,结束年月选择2011年5月。
监管系统
为了便于省级12312中心对所辖区域内的地级市12312中心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系统为省级12312中心用户设置了“监管系统”。省级12312中心可以在监管系统中了解辖区内各地12312中心的电话接听情况,参与各地12312热线电话会话,发布系统公告等。
1. 坐席监管
用户进入监管系统后,显示下图:(图略)
图片中显示省内当前12312中心的运行情况,以地图和列表两种方式予以表现。点击地图中相应的地级市,即可查看该市12312热线接听情况,如下图:(图略)
用户可以查看该市电话的接听情况,还可以对正在通话的电话进行监听、强插、拦截、指导等。
1.1. 监听
选择某一通话记录,点击“监听”按钮,即可在用户与工作人员不察觉的情况下听到他们的对话。
1.2. 强插
选择某一通话记录,点击“强插”按钮,即可加入当前通话,变成一个三方通话。
1.3. 拦截
选择某一通话记录,点击“拦截”按钮,则可切断当前工作人员一方的通话,变成由监管方与举报投诉人的通话。此时,当前工作人员坐席退出通话。
1.4. 指导
选择某一通话记录,点击“指导”按钮,则可以在不影响工作人员与举报投诉人通话的情况下,与工作人员通话,且举报投诉人不能听到指导的内容。
2. 公告管理
系统设置了工具箱模块,主要是便于省级中心用户向所辖区域内各地12312中心发布公告。点击工具箱模块下的“公告管理”按钮,显示如下页面:(图略)
页面中显示当前系统中已有的公告。用户可以对现有公告进行浏览、编辑、发布和删除等操作,也可以添加新的公告。
2.1. 添加公告
点击页面右上方的“添加”按钮,可以添加新的公告。新添加的公告处于“未发布”状态,只是在本用户系统中显示。只有经过发布之后,才可以在其他用户系统中显示。
2.2. 发布公告
点击未发布的公告对应的“发布”按钮,即可发布该公告。经过发布后,该条公告变为“已发布”状态,并且会出现在所辖区域内各地12312中心的系统中。
2.3. 撤销发布
当发布的公告有问题或者过期时,用户可以点击该公告对应的“撤销发布”按钮对其进行撤销。经过撤销后,该信息不再显示在所辖区域内各地12312中心的系统中。
文件传输系统
文件传输系统是商务部和各级12312中心发文、报文的平台,可以通过网络的方式,实现文件的安全、快速传输,提高工作效率。
文件传输系统共分为提示信息、文件传输、举报投诉统计月报、统计表汇总、通讯录五个功能模块。此外,为了便于用户管理网络传输的文件,特设置了文件传输系统(客户端)程序。根据用户权限不同,登录系统后显示的功能模块的数目会有所不同。系统中设置了帮助手册,用户可以通过帮助手册了解该系统各个模块的功能和操作流程。
1. 提示信息
进入系统后,首先显示的是系统提示信息,即用户当前有几条未查看的文件,并显示文件的名称列表,用户可以点击相应文件名进行查看。如下图:(图略)
2. 文件传输
文件传输模块中,可以进行起草文件、已报文管理、已发文管理、已收文管理、文件模版管理等操作。不同的用户,根据其权限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发文、报文操作。目前,系统用户分为三级,分别为: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只执行发文操作,向各地省级12312中心发文;
省级12312中心:既可以下发文件,也可以上报文件。下发文件对象是省辖区范围内各地级市中心,上报文件对象是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地级市12312中心:只执行报文操作,向省级12312中心报文。
2.1. 起草文件
点击文件传输模块下的“起草文件”按钮,显示起草文件页面,如下图:(图略)
该页面中显示所有已上传至系统但未发(报)给其他部门的文件列表。点击文件名,可下载并查看相应的文件。该页面中可进行上传文件、发文、报文等操作。
2.1.1. 上传文件
点击“上传文件”按钮,弹出下图。依次输入文件名称、文件类型、文件编号和文件说明,选择要上传的文件和附件,点击“提交”后,即可将相应的文件和附件上传至系统中。(备注:用户要上传文件时,应先行在本地电脑上起草完毕文件内容,再执行“上传文件”操作。一次上传多个文件的,需做成压缩包格式,大小不能超过20M。)(图略)
上传至系统的文件,显示在“起草文件”页面中。
2.1.2. 正式发文
点击“正式发文”按钮,弹出如下页面:(图略)
填写页面中的各项信息,选择文件接收部门,点击“正式发文”即可将文件发送到相应的接收部门系统中,同时该文件转入已发文管理模块中。
“是否需要反馈”项是指,收文单位在查看该文件后,是否需要向发文单位回馈相关意见。
“是否需要短信和邮件提醒”:项是指,文件发出后,如果收文单位没有及时查阅,是否向其指定的联系人发送短信和邮件提醒。(如何设置指定联系人见通讯录功能)
“设置职务限制”项是指,文件是否仅对收文单位里一定职位以上的人可见。
2.1.3. 正式报文
点击“正式报文”按钮,弹出如下页面:(图略)
填写页面中的各项信息,选择文件接收部门,点击“正式报文”即可将文件发送到相应的接收部门系统中,同时该文件转入已报文管理模块中。页面中的各项功能含义参见2.1.2正式发文。
此外,“起草文件”页面中还可以对文件进行查询、编辑和删除等操作。
2.2. 已报文管理
点击文件传输模块下的“已报文管理”按钮,显示已报文管理页面,如下图:(图略)
该页面中显示系统中已经报送过的文件列表,可点击文件名进行下载、查看。页面中可以查看文件接收情况。
2.3. 已发文管理
点击文件传输模块下的“已发文管理”按钮,显示已发文管理页面,如下图:(图略)
该页面中显示系统中已经下发过的文件列表,可点击文件名进行下载、查看。页面中可以查看文件接收情况。
2.4. 已收文管理
点击文件传输模块下的“已收文管理”按钮,显示已收文管理页面,如下图:(图略)
该页面中显示系统中接收到的所有文件,包括上级下发的和下级上报的。可点击文件名进行下载、查看。
对于发文方要求反馈的文件,可点击“反馈”按钮,填写反馈意见,提交给发文方。
2.5. 文件模版管理
点击文件传输模块下的“文件模版管理”按钮,显示如下图:(图略)
点击“新增模版”按钮,可以将本地电脑上制作好的模版文件上传至系统,以便日后下载使用。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用户和省级12312中心用户的界面中,会有“新增通用模版”按钮,该按钮的功能为:上传本地电脑中的模版文件,则该模版将显示在所有直辖下属单位用户的系统中,供用户下载使用。点击“删除”,则该模版在所有用户系统中被删除;而下属单位用户不能自行删除该模版。比如安徽省12312中心新增的通用模版显示在该省所有地级市12312中心用户系统中,安徽省12312中心用户可以进行删除操作,而合肥、芜湖等地级市则不能自行删除。
3. 举报投诉统计月报
对于需要向上级报送日常运行情况的12312中心用户,系统中设置了举报投诉统计月报模块。主要实现填写报表、管理报表等功能。
3.1. 统计表报送管理
点击举报投诉统计月报模块下的“统计表报送管理”按钮,显示下图:(图略)
页面中显示的是已经填写但还没有上报的统计表,可对各统计表进行查看、编辑、删除、上报、打印等操作,上报的文直接进入上级用户系统,比如安徽省12312中心正式报文的对象是市场秩序司,而芜湖市正式报文的对象是安徽省12312中心。
点击页面中的“填报运行统计表”按钮,可以先写新的统计表。同一个月份的统计表只允许填写一次。
3.2. 已报统计表管理
点击举报投诉统计月报模块下的“已报统计表管理”按钮,显示下图:(图略)
页面中显示的是已经上报过的统计表,可对各统计表进行查询、查看、打印等操作。
4. 统计表汇总
对于接收下级12312中心报文的用户,系统中设置了统计表汇总模块。用户既可以对各地上报的统计表分别进行查看,也可以查看上报的统计表的合计总数,便于用户进行统计分析。
4.1. 各地区统计表查看
点击统计表汇总模块下的“各地区统计表查看”按钮,显示下图:(图略)
页面中显示当前系统中接收到的各地上报的统计表。用户可以查询、查看、打印统计表。
4.2. 统计表数据汇总
点击统计表汇总模块下的“统计表数据汇总”按钮,显示下图:(图略)
页面中显示当前系统中接收到的统计表的数据汇总。用户可以按照时间和地区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所选择的时间段内,所选地区上报的统计表数据之和。
4.2.1. 对时间段选择的说明
按照时间查询的,起始年月和结束年月都包含查询结果中。
只选择起始年月,不选择结束年月的,则查询结果为起始年月至今的数据,比如选择起始年月为2011年4月,不选择结束年月,则查询结果为2011年4月(含)至今的数据。
只选择结束年月,不选择起始年月的,则查询结果为系统开通运行之日起至结束年月的数据,比如不选择起始年月,只选择结束年月为2011年5月,则查询结果为2011年5月(含)以前的全部数据。
4.2.2. 打印
查询结果的下方有两个打印按钮,分别是“打印”和“总表打印”。两者的作用不同。
点击“打印”按钮,打直接打印当前查询结果;
点击“总表打印”按钮,则对当前查询结果按照分地区汇总的方式打印,从打印的表单中可以详细了解各地区上报的数据。
5. 通讯录
为了便于各地区之间加强联系,系统设置了通讯录模块。用户既可以维护本部门的通讯录,也可以查询其他地区相关部门的通讯录。
5.1. 通讯录查询
点击通讯录模块下的“通讯录查询”按钮,显示下图:(图略)
页面中显示当前录入系统中的所有地区所有相关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用户可以按照地区或者姓名等方式进行查询。
5.2. 维护本机构通讯录
点击通讯录模块下的“维护本机构通讯录”按钮,显示下图:(图略)
页面中显示本机构的人员联系方式,用户可以对已有的名片进行编辑或删除操作,也可以增加新的名片。点击“新增名片”按钮,显示下图:(图略)
填写各项信息,其中带*号的为必填项。提交后,即在系统中新增了一张名片。
【说明】:填写手机号时,后面有个“设为短信邮件提示接收人”选项,如果选择是,则在系统收到新文件,且在一定时间内该文件没有被查看时,系统会向该手机号和电子邮箱内发送提醒,提醒用户及时查收文件。建议每个地区的用户指定一人作为短信邮件提示接收人。
6. 文件传输系统(客户端)
文件传输系统(客户端)是一个独立的、安装在用户电脑上的客户端程序,其使用说明详见《文件传输系统(客户端)用户操作手册》
系统改版后页面简介
2012年上半年,为了提升12312系统性能,同时美化系统页面,使操作更加简单明了,我司开始对12312系统进行升级改版。目前改版工作已基本完成,我司正在进行新旧系统数据迁移和备份,已有部分地区安装使用了新版系统。现将新系统的操作界面做简单的介绍。
1. 登陆页面
登陆页面未作修改,仍旧使用旧版登陆页面。登陆方式不变。(图略)
2. 语音呼叫工作平台
为了突出语音呼叫功能以及方便通过系统接打软电话,语音呼叫工作平台页面做了较大的调整。软电话功能区由原来的左上方调整至页面正中,功能键一目了然,便于操作。
操作方法与旧版系统相同。(图略)
3. 业务处理系统
业务处理系统页面布局及操作流程不变。统计分析功能做了升级,详见下图:(图略)
用户可以选择统计分析的案件类型,并将统计结果形成图表或者导出表格打印。
4. 文件传输系统
文件传输系统仅对页面风格做了调整,各项操作均不变。(图略)
附 录
12312系统相关事项联系方式
? 12312系统建设开发单位--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12312系统建设联系方式:
宋 飞 电话010-67801614 E-mail: songfei@ec.com.cn
崔志巍 电话010-67800245 E-mail: cuizhiwei@ec.com.cn
常海强 电话010-678900362 E-mail: changhq@ec.com.cn
尉爱丽 电话010-678900370 E-mail: weiaili@ec.com.cn
传真:010-67801039
? 12312系统维护联系方式:
彭磊 电话010-67800250 E-mail: penglei@ec.com.cn
客服QQ:1442814862(工作日8:30-17:00)
? 12312地方子站维护联系方式:
梅 钰 电话010-65681268-614 E-mail: meiyu@ec.com.cn
12312电话接听流程
12312系统呼叫中心工作平台,可以通过软电话的功能,直接在电脑上实现电话的呼入、呼出,并记录通话信息。电话按钮如图所示:(图略)
通过点击“拨号”、“应答”等按钮,即可实现电话的呼入、呼出,方便快捷。流程简述如下:(图略)
12312举报投诉流程
一、公众举报投诉及查询
公众可以通过网络(www.12312.gov.cn)、电话(12312)、信函、面访等方式提交举报投诉。提交后,投诉人获得一组查询编号和密码。投诉人可以通过网络或者电话,凭借编号和密码随时查询案件进展。
二、12312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处理案件
12312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以下简称12312中心)对于接收到的案件,首先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符合案件受理条件、且归本中心受理的,予以受理;
2、符合案件受理条件、但应归其它地区的12312中心受理的,移交给相应地区的12312中心;
3、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予以退回;
12312中心执行以上操作,均需向投诉人反馈相关信息。
12312举报投诉流程图(图略)
12312系统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一、12312系统使用注意事项
1、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系统所需的所有硬件(除坐席PC外)应保持24小时通电状态,所用坐席PC机不得操作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工作人员接听电话后,挂机时需要点击屏幕系统界面的挂机键挂断电话,否则会造成接通电话显示为未接通,也可以等对方先挂机,再按屏幕上话盒耳机的挂机按钮。
3、如长时间离开座位,需在离座前退出系统,以免系统与服务器自动断开连接。如果断开连接,需要退出系统重新登录。
4、下班时请先退出12312系统,再关掉浏览器,否则容易造成系统报错。
二、常见故障及解决办法
1、系统提示坐席分配失败。
【原因】上一次退出系统的时候为非法退出。建议在退出系统时,点击“退出”按钮,不要直接点击关闭窗口按钮,以避免该问题的出现。
【解决方法】
(1)关闭12312系统及IE窗口;
(2)使用12312电话,拨打1234,听电话操作;
(3)输入座席号,如8031;然后再输入座席密码+#,如8031#;
(4)注册成功后重新登录系统。
2、工作人员执行了错误操作
比如录入系统的信息错误,错执行了“受理” 操作等。
【解决方法】
系统流程是按照商务执法程序设计的,通常不允许随便更改系统信息。对于因个人疏忽导致的错误,可以致电客服,客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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